1964年4月15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学术研究

到底是实践在前呢,还是认识在前?
路迪
黄林同志只承认人在实践活动中会盲目地创造出新事物,不承认人在认识过程中会自觉地创造出新观念,这显然是不妥当的。人在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关于某一新事物的观念自觉地创造和形成,这是常见的、也是合乎人的认识规律的现象。这是人的自觉能动性的问题。关于这点,子嵩同志对黄林同志提出了不同的意见。
但是,子嵩同志在论述桌子的观念可以先于桌子存在时,却引伸出这样一个奇怪的论断:“人在实践以前,总是先有观念,先有认识的,但实践以前的认识总比较简单。”
这个论断,是完全不正确的。
一个“总是”,概括无遗。这个概括如果能成立,子嵩同志在文章结尾处所提到过的“实践—认识—实践”的认识论原理,哪里还有立足的地方呢?
看看上下文,子嵩同志这个错误的论断,并不是笔误,而是从他对实践的错误理解中引伸出来的。他给实践下的定义是:“实践就是主观作用于客观,也是发挥自觉能动性的场所。”实践怎么会是个“场所”?这算文字上的毛病,且不管它。重要的是前半句:“实践就是主观作用于客观”。对实践的这种解释,是非常片面的。
事实上,实践并不“就是主观作用于客观”,而是客观作用于主观和主观作用于客观的统一。“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①承认实践包含客观作用于主观的含义,才能解释为什么实践是认识的基础,才能懂得客观世界对主观世界的作用,才能懂得认识论的唯物论。承认实践又包含主观作用于客观的含义,才能解释认识为什么又能返回实践中指导实践,才能懂得人的认识对客观世界的反作用、人的主观能动性。所以,实践是一个主客观交互作用的过程,绝不只是一方面去作用另一方面,另一方面只是被作用。而且严格说来,客观作用于主观的过程,是主观作用于客观的过程的基础、前提,因此我们通常又把主观对客观的作用叫做反作用。
如果只承认实践过程中客观对主观的作用,而不承认主观对客观的反作用,就要犯机械唯物论的错误。如果只承认实践过程中主观对客观的反作用,而不承认客观对主观的作用,就要犯唯心论的错误。
子嵩同志可能辩驳说,我正是从“人的自觉能动性”的角度谈问题,不是作全面解释。那也不行。既然说,人在实践以前“总是先有”认识的,那可见他确实是把实践只看成是人用其“先有的认识”去“作用于客观”。
固然子嵩同志也说,第一张“桌子的观念确实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在实践中产生出来的”;但是,在这产生“第一张桌子观念”的实践之前,是不是又有某种认识作指导呢?当然是有。推论下去:认识之前,又有实践;实践之前,又有认识,永无完结。这倒真像“鸡生蛋,蛋生鸡”,“弄不清到底谁先谁后了”!
这也不打紧,因为子嵩同志的答案是非常明确和断然的:在实践以前,认识、哪怕“比较简单”的认识,“总是先有”的。追到根,子嵩同志的论点就成了这样:人类在“第一次”实践之前,就先有了认识,虽然这是“比较简单”的认识。
问题也就在这里,不管是观念也好,认识也好,“比较简单”的认识也好,“模糊的愿望”也好,总之,这一切主观的东西是不是能够在实践之前产生?或者套用子嵩同志的说法来问,实践之前是不是“总是先有”这些主观的东西呢?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也是非常明确和断然的:认识只能在实践过程中产生,而不能在实践之前主观自生。实践是认识的基础。毛主席说:“离开实践的认识是不可能的。”②又说:“我们强调社会实践在认识过程中的意义,就在于只有社会实践才能使人的认识开始发生,开始从客观外界得到感觉经验。一个闭目塞听、同客观外界根本绝缘的人,是无所谓认识的。”③马克思和恩格斯也说过:“甚至人们头脑中模糊的东西也是他们的可以通过经验来确定的、与物质前提相联系的物质生活过程的必然升华物。”④
这就是说,从认识的总体来看,是先有物质世界,然后才有人和物质世界的接触、即实践过程;经过实践,才通过人的感官,产生感觉,开始了认识过程。固然借助于间接经验,借助于科学知识和理论,可以先于同某一事物的接触,对它有所认识;但是归根到底,人总是通过直接实践,开始对任何事物产生认识的。所以,在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看来,认识的规律只能是: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而绝不是:认识,实践,再认识,再实践。只能说,在认识之前,“总是先有”实践;而绝不能认为,在实践之前,“总是先有”认识。
这里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前边不是说人在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存在着关于某一事物的观念先于该事物的现象吗,现在怎么又讲起“先有实践、后有认识”来?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不,这是两个问题。现在讲的是认识的来源问题,拿所谓“第一张桌子”来说,讲的是“第一张桌子的观念”的产生问题;而我们和黄林同志辩论的是认识的作用问题,解决的问题是:在实践过程中产生的新认识是否客观存在的“绝对统一”的反映,根据新观念能不能创造出新事物。
这两个问题,在认识论中是不可分割的,但又绝不能把它们混同起来,当成一个问题。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对于认识来源的解释是唯物的,即认为认识依赖于实践,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对于认识作用的解释是辩证的,即认为认识有能动作用,对于实践来说它有相对独立性。
如果不懂得这两个问题的区别,只承认认识依赖于实践,并且据此来否定认识的能动作用,那就是机械唯物论;反之,如果只承认认识的能动作用,并且据此来否认认识必然来自实践,那就是唯心论。
依我看来,黄林同志的观点是:只承认认识对实践的消极依赖、机械反映,不承认任何关于事物的观念会先于事物存在。而子嵩同志的观点则是:断定实践之前总是先有认识的,否认了实践是任何认识的基础。是不是可以这样说:黄林同志和子嵩同志,从不同的两端,把认识的来源问题和认识的作用混同了,各自得出了一个片面的结论。
①《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四三
页。
②③《实践论》。《毛泽东选集》第一卷,第二七七、二七九
页。
④《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三○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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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桌子的需要和桌子的生产
——从新型白薯切片机的创制谈起
田丁
在《桌子的哲学》问题的讨论中,涉及生产和需要的问题。生产和需要的关系如何?讨论中有两种不同的看法。若水同志提到,“桌子是适应生活的需要而出现的”,“随着生产的发展,人们的需要也发展了”。黄林同志不同意这种观点。他认为,“桌子并不是为了适应生活的需要才产生的。一种新事物只有产生以后,人们才有可能知道它对于自身的利益如何”,“在没有桌子之前怎么会有桌子的需要呢”?争论的焦点是:桌子的需要是不是在没有桌子前就产生了呢?如果说是的,这种需要是怎样产生的呢?
让我先从三月十一日的《人民日报》所载《北京制成新型白薯切片机》的报道谈起。这个报道大意说:我国大部分地区、特别是北方各省都种植白薯,产量很大。这种高产作物不易贮藏,收获之后必须尽快切片晒干,否则容易霉烂。目前,有一些国内制造和从外国进口的切片机,切食用白薯的效果都不够好。为了给农村提供性能优良的白薯切片机,以节约粮食和缓和收秋时节劳动力的紧张,北京市机电工业设计公司去年接受了设计白薯切片机的任务。几位青年技术员经过研究,反复试验,创制出一种新型白薯切片机。在创制过程的最后一刻,他们考虑到所设计的切片机造价太高,要一千多元,这样“有多少生产队愿意买呢?”于是他们又想出许多办法使成本降到二十元左右。
这件事说明了什么呢?第一,白薯切片机的创制是从需要出发的,连最后简化机件来降低造价,也是为了群众的需要。第二,这种需要是由白薯生产的发展所引起的。由于白薯的种植面积大,产量高,收获之后又必须及时处理,产生了对白薯切片过程的机械化的需要,即产生了对白薯切片机的需要,尽管这时白薯切片机还不存在。
根据这一事例,我们知道,需要和生产的关系问题,本来并不很复杂。总的说来,就是生产决定需要,需要促进生产。农业生产发展了,白薯这种粮食作物发展了,就提出了对于白薯切片机的需要。需要是由生产决定的。这种需要一经产生,就积极地作用于生产,促进生产的发展。人们对于白薯切片机的需要,促使人们去生产白薯切片机,从而保证白薯的正常生产。
这里包含着两重意思:一方面,生产是需要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需要是生产的前提和目的。生产作为需要的物质基础,说的是生产创造了需要,并且只有生产才能满足需要。马克思说过,生产“不仅为需要提供了物质,并且它也为物质提供了需要”。需要作为生产的前提和目的,说的是需要在生产中的作用。人们不是为生产而生产,一般地说,人们是从事生产活动,以解决人类物质生活问题,人们的生产劳动是有目的的生产使用价值的活动,是占有自然物以满足人类需要的活动。所以马克思说,
“消费创造出新的生产的需要,因而创造出生产的观念上的内在动力,这是生产的前提。……如果说,生产从外面提供了消费的对象是显而易见的事,那么,同样显而易见的是,消费在观念上提出了生产的对象,作为内心的意象、作为需要、作为动力和目的。”“如果没有需要,就没有生产”。(参看《政治经济学批判》,人民出版社一九五九年版,第一四一至一四二页)
我们在这里把需要当作生产的前提和目的,是就生产和需要的最一般的关系来说的,是就人类生产的本来意义来说的。至于具体地说来,有怎样的经济条件,就会有怎样的生产目的。
综合前面所说的意思,我们也可以把它简化为一个公式,就是:生产——需要——生产。这个公式所表明的是一个完整的过程,不能把它割裂开来。不承认生产决定需要,不是唯物主义者,不承认需要反作用于生产,不是辩证唯物主义者。这个公式所表明的还是一个发展的过程,不能把它看作静止的东西。在这里,后一个生产和前一个生产是不同的。诚然,人们看到别人制造某种东西,从而引起了自己的需要,并且加以仿造,这是常有的事。但是,我们既然讨论的是新事物的创造,就得承认,后一生产决不完全相同于前一生产。因此,由前一生产所引起的需要,是先于后一生产的,是后一生产的前提和目的。后一生产的完成,是一个创造物,一个新产品。它满足了需要,并且决定着需要得以满足的方式。与此同时,它又引起一个新的需要,这个新的需要又成为另一个新的生产的前提和目的。生产和需要就这样不断地辩证发展。
桌子的需要和桌子的生产的关系,也是这样。由于人类物质生活的发展,由于人类利用木材的技术的发展,人们产生了对于木质桌子的需要。这种需要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成为人们的一个生产目的,人们为此对客观规律作了许多的探索,经过反复的试验,终于实现了这一目的,造成了第一张桌子。
我认为,若水同志所说的,也就是上面这个意思。若水同志明明说,人们的需要随着生产的发展而发展。这就肯定了一条根本原则:生产创造了需要,起决定作用的是生产。不过我们倒要提醒黄林同志,需要对生产也具有毋庸置疑的积极的反作用,甚至在某种条件下,还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黄林同志之所以得出这种看法,原因有三:其一,黄林同志所理解的需要和我们所理解的不同。他所理解的需要,是一种脱离现实的主观幻想的需要。这从他所举的每家需要一辆汽车的例子中可以看出来。其二,黄林同志把人的创造性劳动看作毫无目的的盲目活动,而不了解人的生产劳动是有目的的生产使用价值的活动,是占有自然物以满足人类需要的活动。因此,他不可能承认人们在创制某种东西之前,就有对这种东西的需要。其三,黄林同志有时又把需要看作只是对生产物的被动的承受。因此在他看来,桌子的生产或白薯切片机的生产,都决不可能以对它们的需要为前提的。
黄林同志否定需要对生产的积极作用,其主要理由是什么呢?他说,这样一来,就否定了事物发展的内在规律性,就会导致实用主义。这种说法也是不能同意的。说桌子适应生活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并不等于说桌子的产生和发展没有客观规律性。我们怎么可以说,这是没有内在规律的呢?问题在于,究竟是什么样的需要。是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呢,还是某个人忽然心血来潮,欲吞天下于己腹违背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的需要?既然不是以需要去代替客观规律,而是为了满足需要去掌握客观规律,去运用客观规律,这就根本谈不上什么实用主义的问题。如果按照黄林同志的逻辑,人们为了吃饭而生产粮食,为了御寒而生产衣被,为了健康而生产药品,都会统统成了实用主义了。
正确地解决桌子的需要和桌子的生产的关系,具有现实的意义。从理论上来说,这个问题是桌子的观念和桌子的存在问题的一部分,它的解决关系到唯物辩证法的彻底贯彻,关系到生产和消费(包括生产的消费)这类重大问题的辩证解决。从实践上来说,肯定生产决定消费的需要,又承认需要促进生产的发展,我们才可能分析各种需要,从而排斥不合理的需要,承认合理的需要,并以此作为前提和目的,合理地安排生产。其次,这个问题的解决还关系到群众路线的贯彻,关系到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法的贯彻。北京新型白薯切片机的创制,就正是从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开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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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知觉对于实践的依赖关系
荆其诚

感觉和知觉是人的认识的源泉。“任何知识的来源,在于人的肉体感官对客观外界的感觉”①。感觉反映外界事物的个别部分和属性,如颜色、声音、气味等等。知觉反映外界的具体事物,如房子、树木、人等等。人在实际生活中是以知觉的形式直接反映客观事物的。感觉和知觉都属于人的感性认识阶段。
关于知觉的起源问题,一直是哲学上争论的问题。先验论认为,人的知觉是先天的,不需要任何学习就已经获得。这种理论把知觉归结为天赋的观念,自然是一种唯心论。经验论认为,人的知觉需要通过学习、通过经验才能获得。经验论的主流是唯物论的,因为它主张知觉是由外界事物引起的,这就肯定了物质世界是第一性的,而知觉是第二性的、派生的。但是也有认为经验只是内省的结果的唯心的经验论,这个理论认为知觉并不能给我们提供关于外界现实的任何认识。
十七、十八世纪的哲学家常常以盲人复明的现象讨论先验论和经验论的问题。例如,莫利诺和洛克之间曾有这样一段通信:“假如一个成年的生盲,一向可依其触觉来分辨同金属、同体积(差不多)的一个立方形和球形,并且在触摸到它们时,能说出哪一个是立方形,哪一个是球形。再假定我们以一个立方形同一个球形置在桌上,并且能使那个盲人得到视觉。我们就问,他在以手摸它们以前,是不是可以凭着视觉分辨出、指示出,哪一个是圆球,哪一个是立方体?”②
马克思以前的唯物的经验论者,都否定地回答了这个问题。他们说复明的盲人要看出两个物体之中哪一个是球体、哪一个是立方体是不可能的。人要经过学习以后才能认出物体的形状和名称。这个答案在原则上是正确的。但是,他们忽视了实践活动在感性认识中的重要作用。在他们看来,仿佛客观物质世界作用于感觉器官,便在意识中打下了事物的形象的印记,或者经过一番观念的联合,便形成了知觉。这样把知觉的形成归结为简单的印记或者观念的机械组合的看法,是带有明显的形而上学性质的。他们不理解感性认识的形成的辩证发展过程。
近几十年以来,生理学家、心理学家收集了大量关于生来盲目后来经过手术复明的人的案例。这些材料表明,刚刚复明的人看东西是有困难的。他开始只能看见明暗和颜色,但是分不清物体的大小、形状和远近。在他看来,整个外界是模糊一片,好像要接触到自己的眼睛。他要经过几个月的时间才能学会分辨四方形和六角形,并且有时候还要用手去计算角的数目才能做到。据说,他会将一只鸡和一匹马混淆起来,因为二者都有尾巴;或者把一条鱼叫做一只骆驼,因为鱼鳍与驼峰有相似性。这种人始终不能达到一般人的视觉辨认能力。他们只有在生活中,经常用手触摸东西,不断地在空间行动,同时利用视觉看东西,使各种感觉材料建立了联系,才能形成关于事物的空间特性的知觉,如大小、形状等等。
我们还可以再问,一个正常的人,如果把他的各种感觉器官都堵塞住,把他与周围环境隔离起来,将会怎样呢?首先,在这种情况下他自然不能进一步获得任何知识。这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一个闭目塞听、同客观外界根本绝缘的人,是无所谓认识的。”③另外,甚至他已经获得的那些表象和观念也会发生一定程度的混乱。近几年来,心理学家为了研究人在宇宙航行中对孤独环境的适应问题,进行了把人隔离起来的实验。让受试验者躺在一个隔音的小室里,把他的眼睛盖住,耳朵堵住,双手用筒子套上。经过几天以后,受试验者体验到时间和空间观念的混乱,对身体各部位的关系也发生了错误的表象,如觉得头和身体的部位改变了,另外还发生其它方面的幻觉。在刚开始脱离这种隔绝性的环境的时候,视觉也有一定的扰乱。可见,人不但要从感觉器官获得知识,而且在清醒的时候也需要通过感知觉与外界保持直接联系,不断地从感觉器官获得客观世界的材料,来维持自己在环境中的正确定向,并保持主体与客观世界的平衡。
这一切都表明,知觉是在实践活动中发展起来的。人在生活经验中,在与客观世界不断接触的过程中,就这样或那样地感知着外界事物,形成了知觉。实践活动是知觉的基础,通过实践才形成了人对客观世界的主观映像。二
现在还会发生这样一个问题:我们的知觉确乎如实地反映了客观现实?
为了解答这个问题,我们不妨再举出一个既古老又新鲜的问题——网膜倒像的问题。问题是这样的:外界物体的光线要通过眼睛的水晶体在网膜上成像。眼睛的水晶体相当一个凸镜片,因而物体在网膜上的映像是倒立的,而我们却仍旧看到正像。这是为什么呢?
这个问题之所以古老,是因为在十六世纪达·芬奇便提出了眼睛网膜像与镜箱中倒像相似的问题,在十七世纪初开普莱又进一步论证了网膜倒像这一事实。在以后的三百来年中,这个问题始终是一个悬案。直到十九世纪末这个问题才引起心理学家的兴趣,在最近还有人进行着系统的实验研究,可以说已经取得了相当明确的答案。
在这个问题的研究中,心理学家一般是自己当作受试验者。他戴上一副特制的眼镜,通过这副眼镜的光学系统,能够使外界物体投在网膜上的像成为正像。就是说,对象的上部落到网膜的上部,对象的左侧也落到网膜的左侧。这时心理学家看到的视野却是颠倒的,一切东西看起来都是倒转的。当然,在开始的时候他非常不习惯于这种情景,视觉与触摸觉、动觉之间经常发生矛盾;他用手触摸物体,在空间行动都发生困难。想拿上面的物体时,手常常伸到下面;想拿右面的物体时,手常常伸到左面。但是经过一定的主观努力,力求使自己的行动符合于客观实际,在一个星期以后,视觉逐渐与触摸觉、动觉协调起来,行动的错误减少了。到了二十一天以后,他又能够完善地适应这种新的空间关系了。不仅如此,他所看到的景物又都正过来了。不过,在取掉眼镜以后,又出现整个环境倒转的现象,再需要几天的时间才能恢复常态。
这个有趣的实验说明,我们的知觉反映现实并不是由网膜上的像单独决定的,而是以客观刺激物为准绳的。人在认识外在世界的时候,是作为一个统一的主体进行活动的,各种感觉器官——触摸觉、运动觉、视觉等等——协同活动、相互验证,最后终于能够正确地反映客观现实。
必须注意的是,这个实验结果只能在实践的基础上才能得到。如果受试验者戴上眼镜,只是每天坐在那里观望外界对象,而不去主动地作用于客观事物,也就是说,不通过视觉与触摸觉之间的关系的改造,不通过行动与效果之间的矛盾的克服,那么尽管经过更长的时间,他也不会看到景像的改正。
另一点也很重要,当感官映像不符合客观实际的时候,只有人才能够这样迅速地改造自己的知觉。当低等动物的感觉被人为地扰乱了以后,它们是不能恢复定向能力的。例如,用手术将鹰的眼睛扭转,或者将视神经交叉地联结起来,那么鹰便向视野中食饵所在的相反方向去捕捉食物,并且不能纠正这个错误。
可见,人在作用于客观现实的时候,通过实践活动积累知识和经验,并从实际行动的效果中,有意识地纠正错误,才能正确地反映客观世界。知觉的正确性,即知觉同客观对象的符合程度是由实践活动来检验的。实践是知觉的基础,同时又是知觉正确性的标准。三
人在生活实践中,不断地与外界事物进行接触,积累了丰富的知识和经验。由于知识和经验的参加,人就能够更积极地、更全面地反映客观事物,即使凭借感性认识也能比较正确地反映外界事物的表面特征。所以人在变化着的环境中,在各种不同的条件下,都可以用视觉相当准确地判断物体的距离、大小和形状。知觉并不是一种机械的、被动的反映过程。
知觉恒常性是一个实例。一个物体投射在眼睛网膜上的映像的大小,是随着对象的距离而变化的。网膜像的大小与物体的距离成反比例的关系:物体离开眼睛愈远,网膜像就愈小;距离愈近,网膜像就愈大。这就是说,按照这个物理学规律,一个人在我面前身高是一米七,那么在他走到十几米以外的地方的时候,他就应该被看成仅有十几厘米高矮了。可是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并不是这样的。尽管我们面前的人走开到十几米远的地方,我们仍把他看成一米多高。他的高矮并没有随距离的增加而有多少变化。这就是说,我们的知觉在一定的距离范围内能够忠实地反映物体的实际大小,而不完全服从网膜像的物理学规律的变化。人们在知觉的时候,大脑的分析和综合活动能够把距离因素“考虑”进去,根据对象所在的距离使知觉映像恢复到接近对象的实际大小,所以尽管对象处于一定范围内的不同远近中,我们始终把它看成是一样大的。这个现象就是大小知觉的恒常性。可见,知觉虽然是一种感性的、直观的反映形式,但是在知觉映像中已经在经验的基础上补充了感觉器官所提供的直接材料,使知觉映像更加完善、更符合客观现实。
人们为了要相当完善地知觉客观事物,他的感觉器官、神经系统、大脑和整个生理状态自然必须是健康的。但是除了这些生理条件以外,还需要两个经验方面的条件。即:
第一,知觉的对象或周围环境必须是熟悉的。我们若把一个物体的大小、远近、形状判断得正确,那么,或者这个物体本身是熟悉的,是经过我们多次接触的,或者在这个物体的周围有其它熟悉物体作为参考。否则,我们就很难正确地知觉它。例如,在完全黑暗中要想看出远处灯光的距离是比较困难的,在空阔的海洋上判断远方的船只的实际大小也是难以准确的。
第二,人在知觉客观事物时,身体的姿势还必须处在适当的状态。为了正确地知觉某一对象,主体与客体的相互关系的判断起着重要作用。我们在知觉物体的距离、大小、形状和方位时,首先必须弄清主体与对象所处的关系位置。这种主客体相互关系的判断是在无数次的实践活动中形成起来的。但是,人在实践中每一次判断主体与客体的关系,都是处在正常状态进行的,即坐着、站着或行动着。人的这些正常状态由于在经验中与所知觉的客体建立了一定的联系,所以人的这些正常姿势就成为知觉客观事物的一个参考因素。如果身体姿势处在一种不正常的状态,那便破坏了正常状态下主体与知觉对象的经验联系,而使知觉产生一定的误差。例如我们身体斜卧一定角度,或头脚倒置时,观察对象的大小或距离都明显地没有正常情况下那样准确了。
正是由于人的知觉是在实践活动中形成起来的,所以人能够在经验的基础上反映客观事物,使得人在变化的环境中,能基本上按照事物的实际面貌反映事物。这就保证了我们根据对象的实际意义适应环境。例如,尽管一个熟悉的朋友,可能站得离我们远一些、近一些,可能换了衣著,容貌略有改变,我们都可无错误地把他辨认出来。如果知觉没有这种积极地反映事物的能力,而仅仅是机械地、被动地接受外来的刺激物,那么,个体就很难于适应外界环境了。
这里只从心理学材料,谈到知觉对于实践的依赖关系。知觉只是对一件具体的事物或现象的直接认识,只是感性认识的一个阶段。要反映事物的本质和内部规律性,还有待认识的进一步发展,并从感性阶段飞跃到理性阶段。
①③《实践论》。《毛泽东选集》第一卷,第二
七七、二七九页。
②洛克:《人类理解论》,商务印书馆出版,第
一一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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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有关我国桌子来源和演变的一些史料
朱士耀
我国桌子的来源和演变的历史记载,各书中的说法不完全一致。下面一些资料,仅供大家参考。
我国古代,没有桌子,也没有椅子,所以古人都席地而坐,地必铺席。据程树德著的《说文稽古篇》中说,《说文》:“席,借也。”“筵,竹席也。”筵是用来铺地的,席是用来坐的。古人的坐与今人的坐不同。古人坐的时候,两膝着地,脚掌朝上,身子坐在脚掌上,和现在的跪差不多。朱熹曾经作《跪坐拜说》,对古人的坐与跪、拜作了一些考证和说明。他说:“古者坐与跪相类,汉文帝不觉膝之前于席;管宁坐不箕股,榻当膝处皆穿。今成都学所存文翁礼殿刻石诸像,皆膝地方坐,两跖[zhí 直]隐然见于坐后帷裳之下,尤足证云。”
我国古代已有床,信阳楚墓出土的战国床是较早的一种。到了战国时期已输入胡床。胡床,据说是足部用两木相交叉,床面以绳索连成的。这种家具可以合起来,可以张开来,携带很方便,很像今天还在使用的马闸(或写作札)。坐在胡床上,可以垂脚而坐。据说,曹操曾经坐在这种胡床上指挥作战。胡床在当时虽不普遍,但有人垂脚而坐,这是一个很大的变化,因为一般古人虽坐床榻,也不伸脚。
桌子的前身是“几”和“案”。《说文》:“几,踞几也,象形。”《西京杂记》:“汉制天子玉几,冬则加绨锦其上,公侯皆以竹木为几,冬则以细罽[jì 记]为囊,凭之。”所以,“几”在古代是作为依倚用的。至于写字、读书、吃饭,则还有“案”。《说文》:“案,几属。”“案”分书案和食案二种。《吴志》注引江表传:“孙权拔刀斫前奏案曰:诸将复有言迎曹者,与此案同。”这里所说的“案”是书案。《后汉书》梁鸿传:“妻为具食,不敢于鸿前仰视,举案齐眉。”这里所说的“案”是食案。“案”可以用手举起,举到高与眉齐(汉代风俗,饮食仍席地而坐)。可以想像这种“案”的尺寸是比较矮小的。
我国桌子的产生,虽然与汉代输入胡床有关系,但是,主要的还是与椅子的产生,更有直接密切关系。椅子的名称,最早写作“倚”。《唐语林》记颜真卿出使已讲到倚。从形象材料来看,目前所知道最早的椅子,见于敦煌二八五窟的西魏壁画《山林仙人》(见《敦煌壁画》文物出版社一九六○年出版,图六一)。有了椅子,就有产生较高的桌子的需要。从形象材料看,高桌的较早形象最早见于敦煌八五窟的晚唐壁画屠房图(见《敦煌壁画》,文物出版社一九六○年出版,图一八五)。但是,据尚秉和在《历代社会风俗事物考》一书中的考证,我国桌子的名称的出现,最早是在宋朝。他说:“桌子之名,始见于杨亿《谈苑》。《谈苑》云:咸平景德中,主家造檀香倚卓,言卓然而高可倚也。《五灯会元》张九成传,公推翻桌子。观《谈苑》记其名兼释其义,可见宋以前无此物,为主家所新创也,故其字《谈苑》从卓,《五灯会元》作桌,《五灯会元》为南宋沙门济川作,用卓既久,遂以意造为桌字。”
椅子、桌子产生以后,开始只有极少数剥削阶级才享用,民间百姓仍多席地而坐。例如,《宋史》后妃传中曾经记载着一段史实:刘贵妃与孟后朝见太后,孟后坐金漆椅,贵妃也坐这种椅子,左右不服气,就呼叫太后出来了,贵妃只好起立,这时左右暗暗地把金漆椅撤去,贵妃再坐的时候就跌倒在地上。这个事例说明,在宋初,椅子尚少,物以稀为贵,坐椅子的规定就比较严格。至于一般平民百姓仍多席地而坐。真正把椅子、桌子普及到平民百姓家庭里去,有人说是在北宋中期,有人认为是在南宋时期。在《清明上河图》中,已有高桌。到金、元以后,古人席地而坐、地必铺席的风俗制度才逐渐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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