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26日人民日报 第11版

第11版(教科文专页)
专栏:

  当前,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是农村。由于在防治常见病、多发病方面,具有简、便、廉、验的优势,中医药在广大农村深受群众欢迎。图为来自北京的中医药专家在山西五寨县农村为村民治病。(仲法摄)


第11版(教科文专页)
专栏:

贯彻落实《中医药条例》 推进中医药健康发展
  编者按: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的中医药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中医药事业乃至整个卫生事业的一件大事,意义深远,标志着中医药事业由此走上全面依法管理、依法发展的新阶段。一部好的法规出台后,关键在落实。而要落实好,关键要宣传到位、认识到位。为此,本报特辟专版刊登一组文章,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中医药条例》,共同推进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
条例解决扶持和管理两大问题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 曹康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4月7日由第374号国务院令公布,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本届政府成立后,国务院颁布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充分显示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高度重视。
  中医药是我国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医药作为我国的传统医药,在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方面具有独特的理论体系和鲜明的特点。新中国成立后,中医药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在我国医疗卫生事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医药以其收费低廉、疗效好、副作用小等特点,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喜爱。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着继承与发展后劲不足,与现代医学的结合、互补乏力和中医药管理手段薄弱等问题。因此,需要通过立法解决两大问题,就是如何在采取措施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同时,对中医药进行规范化的管理,以增强市场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使之造福于人民大众。
  条例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保持和发扬中医药在预防、保健、治疗方面的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推进中医药现代化,依法保障中医药事业健康、持续、稳定地发展,依法管理中医药从业活动。
  条例首次以专门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医药在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解决扶持与管理两大问题的具体法律制度,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的中医药政策,规定:“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
  民族医药学也是我国传统医药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存在于各少数民族之中,大多有独特的理论体系、历史传统和诊疗方法。因此,条例未将民族医药包含在中医药内。但民族医药应与中医药享受同等的法律地位,所以,条例规定“民族医药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二是强化对中医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和中医从业人员的管理。条例规定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条例还规定,中医从业人员,应当依法通过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服务活动。
  此外,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更好地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条例规定:“全科医师和乡村医生应当具备中医药基本知识以及运用中医诊疗知识、技术,处理常见病和多发病的基本技能。”
  三是为了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针对目前在一些中医药教育、科研机构、中医医疗机构中存在的“中医西化”现象,条例对中医药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中医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中医从业人员从事中医服务、中医药人才的培养、有关中医药科研、中医药评审或者鉴定活动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问题作了规定。
  四是进一步确认了老中医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老一辈中医药专家经过长期的临床实践,既具有深厚的学术理论功底,又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整理和继承他们的学术经验对发展中医药事业有着重要的意义。老中医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是实施中医药继续教育的重要形式。实践证明,这项工作的开展,加速了中医药人才的培养,推进了中医药学术的研究、继承与发展。因此,条例对老中医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予以肯定,规定了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五是为了改变中医药事业总体上投入不足、基础差、底子薄的状况,使中医药事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相适应,条例规定了一系列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贯彻实施条例,最重要的是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对条例的贯彻实施我谈几点意见:一是要认真组织学习、大力宣传条例,提高全社会对中医药的正确认识,加强依法规范和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法律意识,使有关部门严格依法行政;使中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增强对中医药事业的信心和信念;使广大人民群众提高利用中医药进行健康保护的意识。
  二是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条例中规定的法律制度,特别是要落实好促进中医药发展的各项制度措施,将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放在首位,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
  三是抓紧做好执法人员、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自觉依照条例的规定,开展中医药服务,提高中医药技术水平,保障广大群众能够获得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医疗服务。
  四是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执行条例,不是中医药管理部门一家的事情,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通力协作,互相配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规范和发展中医药事业。
  让我们依靠科学、依靠法制、依靠群众,依靠广大中医药战线的专家、学者以及从业人员,进一步发扬光大中医药这一民族瑰宝,为保障和提高全民族的健康水平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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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依法保障中医药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卫生部副部长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 佘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将于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是中医药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全国中医药界对此盼望已久。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中医药事业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对于保障和促进中医药的健康持续发展,将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中医药条例》体现了党和国家一贯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中医药条例》是党和国家有关中医药事业方针政策的集中概括。中医药是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是我国医学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卫生事业独具的特色。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和扶持中医药的方针政策,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完善。上世纪50年代,毛泽东同志就提出了“中国医药学是一个伟大的宝库,应当努力发掘,加以提高”的著名论断。改革开放之初,中共中央重申和恢复党的中医药政策,邓小平同志在批示中强调,“特别是要为中医创造良好的发展与提高的物质条件”。1985年中央书记处在关于卫生工作的决定中指出,要把中医和西医摆在同等重要的地位,要坚持中西医结合的方针,中医、西医互相配合,取长补短,努力发挥各自的优势。1991年,“中西医并重”被列为新时期我国卫生工作的五大方针之一。同年,江泽民同志曾题词“弘扬民族优秀文化振兴中医中药事业”。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提出了正确处理继承与创新的关系,实现中医药现代化的目标。
  法律和法规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国家意志上的表现和反映。《中医药条例》的颁布,全面概括了党的中医药方针政策,立足于对中医药的地位作用、现实状况、发展前景的科学判断,从国家立法的层面,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发展中医药事业的基本方针、政策、目标和思路,使《中医药条例》成为依法推进中医药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有效保障。
  《中医药条例》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发展中医药事业,在新的历史时期,必须坚持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坚持我国卫生事业的特点与优势,坚持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就要求我们从国家行政法规这个层面,从发展中医药事业这个角度,落实好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保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始终作为统领中医药工作全局的指导思想。
  《中医药条例》是弘扬我国优秀文化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医药积淀了丰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和哲学思想内涵,对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形成和民族精神的培育作出了独特的贡献。《中医药条例》的颁布施行,必将进一步促进和弘扬中医药文化,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发挥其在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培育民族精神方面的应有作用。
  《中医药条例》反映了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时代发展的要求
  新时期、新形势对中医药工作的要求。党的十六大确定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对中医药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提高人民健康素质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内容,中医药作为重要的卫生资源,要为保障人民健康、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二是随着人类健康观念的改变、疾病谱的变化、医学模式的转变,以及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中医药面临发展机遇和新的挑战,中医药工作必须坚持理论上要有新发展,实践上要有新创造。三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的新形势,中医药工作必须加强宏观调控,依法治业,提高管理水平。《中医药条例》的颁布施行,为中医药工作实现上述要求、正确应对面临的问题与挑战,提供了有效的法制保障。
  中医药学自身发展的需要。作为独特的医学科学体系,中医药越来越体现了它的科学价值;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中医药学坚持继承、创新,不仅促进了自身发展,而且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实践证明,发展中医药学一要靠加强内涵建设,二要靠依法规范和保障。《中医药条例》的颁布适应了这样的要求。同时,中医药法制化、规范化的不断完善,不断给中医药学发展提出新的要求,必将给中医药学发展带来新的动力。
  实施“依法治业”方略的需要。1982年,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确立了中医药的法律地位。此后,我国23个省份又相继出台了促进中医药发展的地方法规。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如《执业医师法》、《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等,涉及到中医医疗机构建设、人才培养、中药研究及管理等多个方面,使中医药法制建设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是,与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要求相比,仍然有差距,迫切需要一部国家专门的中医药法律法规。《中医药条例》的颁布,是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充实卫生法律体系,推进中医药法制化进程的迫切需要和重要内容。
  贯彻《中医药条例》,依法保障中医药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把握《中医药条例》的基本指导思想。一是采取措施扶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二是加强对中医药的规范化管理。《中医药条例》确立了相应的保障措施,明确了各级政府在扶持、发展中医药方面的职责,以及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责任;规范了中医医疗、教育、科研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行为。《中医药条例》从国家立法层面规定了扶持事业发展、加强规范化管理的原则、方向、目标和要求。贯彻好《中医药条例》,要牢牢把握好这两个方面。
  不断推进中医药行业法制化进程。《中医药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中医药事业已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但这只是开始,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中医药法制化的道路还很长,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在中医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准入及技术准入等方面工作任务还很艰巨。要以《中医药条例》的实施为契机,加快中医药行业法制化进程,使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各项工作做到有规范可循,有标准可依。
  依法保障中医药事业健康持续发展。贯彻好《中医药条例》,要牢牢把握好条例规定的保障、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精髓。其主要内容是,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和临床疗效;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促进中西医结合;坚持继承创新相结合,推进中医药现代化。《中医药条例》对这些原则从国家行政法规的层面作了规定,这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总的方针和原则,是中医药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保障。
  《中医药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中医药行政法规,也是新一届政府审议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中医药事业的关心以及全社会对中医药的厚望。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中医药行业的干部职工,要认真遵照《中医药条例》的规定,按照《中医药条例》的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和权利,推进中医药事业在新的历史时期全面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做出贡献。
  (本版稿件和图片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供)(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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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把中西医并重落到实处
中华中医药学会顾问 田景福
  中医药学有着完整的理论体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中华民族的繁衍昌盛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在上个世纪的前半叶却处于被消灭、被取缔的悲惨处境。1929年国民政府第一届卫生委员会议提出“废止旧医以扫除医事卫生之障碍案”并获得通过。虽然国民政府迫于人民大众的反抗而未实行,但中医药界所受的打击很大。
  新中国成立后,中医药事业在党和政府的领导关怀下,中医药事业迎来了发展的春天。1950年第一届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将“团结中西医”作为卫生工作方针之一。1982年《宪法》总纲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1991年全国人大七届四次会议提出了新时期卫生工作基本方针,将“团结中西医”修改为“中西医并重”,作为现行的五大方针之一。“中西医并重”是宪法规定发展我国传统医药的具体体现,是建设有中国特色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标志,又是处理好两种医学并存关系的准绳,意义深远。
  1984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卫生部、国家科委等8部委局共同组成《中医药条例》起草领导小组。经过近20年的调查研究和反复修改、论证,《中医药条例》终于问世,来之不易,应倍加珍惜。
  学习《中医药条例》,使我对以下几个问题有了进一步感受:一、《中医药条例》第一条阐明了宗旨,即“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我们从防治非典的战斗中中医药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深刻体会到国家颁布《中医药条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这是人民的需要,目的是保护人民的利益。
  二、我国宪法规定两种医学都要发展,两种医学并存是我国的国情。《中医药条例》第三条指出:“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但中西医并重方针能否落实,是检验《中医药条例》执行情况的准绳,是标志、是关键。目前中西医并重的内涵、标准不明确,是很难衡量与评价的。
  三、《中医药条例》出台表明我国中医药立法程序的正式启动,但任何一部法规都要有一个实践检验的过程。建议主管部门在学习贯彻条例过程中,组织专题调研,提出贯彻条例实施细则,出台配套措施,使《中医药条例》在执行过程中,不断完善、细化和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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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从数据看中医药
  国内中医药——
  中医院:目前,全国县及县以上中医医院已有2864所(包括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院),床位数达到29万余张,绝大多数综合医院设有中医、中西医结合或民族医科。
  中医药机构和人员:高等中医药院校(含民族医药院校)32所,中等中医药学校49所,地市级以上中医药科研机构98个,全国卫生机构中医药人员达到50万人(不含中药生产经营和监管人员)。
  中药:目前中成药已发展到43种剂型、5000余个品种,1978年到2000年中药工业产值年平均递增23.3%,高于医药行业平均水平6.7个百分点。2002年全国中药工业总产值达到719亿多元,比2001年增长16.5%。2001年中药国际贸易出口创汇5.58亿美元。
  中医医疗服务:中医医疗机构在占有资源水平较低的情况下担负了相当数量的人民群众的医疗保健任务。据最新统计,目前中医、中西医结合门诊年服务量12亿人次,占卫生门诊总服务量的近1/3。据卫生部调查,在城乡西医医院的门诊量中,中医科占1/5强。
国际中医药——
中医药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传播。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有120多个国家设立了中医、针灸医疗机构。
  世界卫生组织高度重视包括中医药在内的传统医药。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世界卫生组织就向各成员国推荐运用针灸的方法治疗43个病种。目前正在组织制定有关传统医药发展战略。
  许多国家将传统医药纳入法律、政府的管理范畴。越南、菲律宾、新加坡等国家以及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的某些省(州)借鉴我国的管理模式,近年相应成立了传统医药管理机构和部门。世界上已有1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医从业人员进行了资格准入管理,欧美多数国家都对针灸治疗给予认可。
  一些国家和地区的高等院校开展了中医药学历教育。每年都有大批外国留学生来我国学习中医药,多年来在学习自然科学的留学生中,学习中医药的一直居首位。
  中医药的发展前景受到了世界各国大的制药企业的关注,许多大的制药企业投资加强对中药的研究与开发,积极开展与我国的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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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新形势下的新要求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中医研究院教授 王永炎
  在我国尚未就中医药专门立法的情况下,《中医药条例》就成为我国最高的中医药法律准则。《中医药条例》的颁布,既是党和政府上个世纪以来中医政策的继续,也是根据新形势的要求对以往中医政策的完善与发展,对今后中医药学科建设与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体现了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条例在总则第四条中提出:“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这体现了上个世纪80年代党中央提出的“中医不能丢”的要求。继承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根本,重视继承就意味着对传统理论要系统学习,全面掌握,整理提高,注重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在继承的基础上,要有所创新。中医药作为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与科技、教育、体育协调发展,提高人口素质,提高生存质量,满足社会人群对亚健康和防治常见病与现代难治病的需求。
  进入新世纪,人们更加渴求绿色医药。今春我国SARS流行期间中医中药的参与,在控制病情恶化、改善症状、激素停减等方面发挥了显著的作用,引起了政府与社会的重视,进一步推动了中医药现代化的进程。我们要通过多学科交融的科学探索,坚持宏观与微观结合、综合与分析结合、实体本体论与关系本体论结合,揭示中医药学的科学内涵,提高临床防治水平,发扬中医药固有的优势。《中医药条例》的一个核心思想,即推进中医药现代化。而推进中医药现代化,促进中医药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必须保持发扬中医药学的特色和优势,同时要积极利用现代的科技理论、方法和手段。
  《中医药条例》第三条提出:“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自1959年毛主席明确提出中西医结合以来,中医不能丢、中西医并重、中医现代化、中西医结合等始终是我国中医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明确提出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还是第一次,这就体现了《中医药条例》的前瞻性。联系到国家的“三农”政策,要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从现实国情出发,办好改革卫生事业,建立乡镇农村医疗体系,重建与试点农村合作医疗站等一系列目标,就必须重视中医药的作用。显然,中西医并重方针的实施适应了广大利益群体的需求。
  条例的第二条提出:“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目前社会人群十分关注中医学“治未病”的理念和亚健康的干预,因此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显得更加重要。展望新世纪,可持续产业化利用的中药资源是不足的,中药材的道地性和炮制加工是我国独具知识产权的优势领域,目前亟待加强。然而中药的特殊性没有能够在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得以体现,需要各有关部门有效的沟通,明确职责,加强管理。
  在中医临床方面,《中医药条例》第十二条提出:“中医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应的中医诊断治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这样有利于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目前亟待建立能够体现中医自身规律与特点的医疗技术标准、临床疗效评价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为继承、保持、发扬中医药优势、特色打下坚实的临床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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