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24日人民日报 第16版

第16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焦点

有令不行 有禁不止
 饮食陋习何以革除?
本报记者 张涛
  5月26日至28日,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举行了第三次会议。在此次会议上,一些代表提议在提交常委会审议的《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草案)》内专门增加一条规定:“公民应养成文明、卫生的饮食习惯,不吃野生动物,切断由动物引起病媒传播疾病的途径。”适逢我国动物冠状病毒疫源调查组专家刚刚宣布他们从蝙蝠、猴、果子狸和蛇等数种野生动物体内检测到的冠状病毒基因序列与人类SARS病毒基因序列基本一致,社会各界纷纷对人类饮食习惯进行反思之时,此项提议立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四条腿的,除了板凳不吃;天上飞的,除了飞机不吃。”对这种没什么不敢吃的饮食陋习,有些广东人沾沾自喜,认为这是对他们开拓精神的赞许。
  吃野味,在广东的历史由来已久。
  一位在广东生活多年的朋友告诉记者,在广东人眼里,越是野生自然的东西,营养价值就越高,因此各种野生动物纷纷受到广东人的青睐而成为他们的盘中餐。“仅仅是老鼠,广东人就有红烧、叉烧等多种吃法。”
  在广州,只要是稍微大一点的集贸市场,就有专门交易野生动物的摊位。而广州的野源野生动物综合交易市场,则据说是全国最大的野生动物交易市场。据有关方面介绍,每天这里的交易额高达190万元,年交易额高达7亿至8亿元,经营的野生禽畜超过100多种,其中不乏大批受法律明令保护的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
  从鸟、鼠、兔、蛇、猴、蛙,到梅花鹿、野猪、鸵鸟、刺猬、果子狸、蜥蜴、蝙蝠……在一些广东人眼里,整个自然界,就没有不能吃的野生动物。“四条腿的,除了板凳不吃;天上飞的,除了飞机不吃。”这句调侃的俗语,道出了广东人中一些饕餮之徒无所不吃的饮食陋习。近年来,尽管人类保护野生动物的呼声日渐高涨,相关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也出台了不少,但广东人却依旧“我吃我素”,“吃”心不改。
  1988年,我国制定了《野生动物保护法》;1993年《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颁布实施;2001年,广东省人大颁布实施《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取代了原来的管理规定。随着法律法规的日渐完善,广东人吃野味的势头却愈演愈烈。
  早在1988年,我国就制定了《野生动物保护法》,该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根据这部法律和有关法规,于1993年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其中第六条明确规定:“宾馆、饭店、茶楼、餐厅、招待所和个体饮食摊档等,不得收购、宰杀、销售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得用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或别称作菜谱招徕顾客。”
  2001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又制定了《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取代了《管理规定》,其中第十八条规定:“禁止非法加工、食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国家虽然允许合理开发利用一定的野生动物资源,但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然而近年来的实际情况是:广东人吃野生动物的现象愈演愈烈,而且越是珍贵、越是少见的野生动物,人们就越趋之若鹜。被广东人作为宴客佳品的巨蜥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4月11日,广东省湛江森林公安机关在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春雷行动”中,一次就查获了非法贩运的巨蜥85只。而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刑法》等法律,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4只以上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即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特大案件,涉案者可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重刑之下,违法者何以敢顶风作案?一位朋友一语道破:“有市场,有利润呗!”这个市场就是许多广东人对野味的无底贪欲。
  在代表提议增加的条款中,并未涉及到对违规者的处罚措施。据介绍,立法者是希望通过“倡导”,让群众自觉懂得这个道理。然而值得我们深思的是,法律的严惩尚且不能奏效,更何况“倡导”呢?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草案)》自1991年就开始酝酿,随着广东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爱国卫生运动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制定相关法规的时机也已经成熟,为了使这场持续了50多年的爱国卫生运动真正有法可依,从2001年开始,广东省人大重新组织人力起草此项法规。5月26日该法草案第一次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参与法规制定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庆道介绍说:“有关研究结果表明,野生动物身上含有人类致病病原体500多种,因此我们提议增加这条规定,主要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切断病原体的传播途径,同时也是为了阻止人们再吃野生动物,保护生态平衡。”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在《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草案)》中,代表们提议增加“不吃野生动物”的条款时,并未涉及到对违规者具体的处罚措施。对此,黄庆道说:“摆脱饮食陋习,关键是群众要自觉守法,所以我们在提议增加这条规定时,用了‘不吃野生动物’,而不是‘禁止吃野生动物’,就是希望通过倡导,让群众懂得这个道理。”
  黄庆道接着补充说:“同时,《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草案)》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发点不同,前者我们提议增加‘不吃野生动物’的条款,是针对所有的野生动物,而后者则主要针对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出发点虽然不一致,最终目的却都相同,都是为了保护生态平衡,保护人类的身体健康。”
  引发我们思考的是,《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经颁布了15个年头,《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后被《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取代)也已经颁布了10个年头,从2001年7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的《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对违反条例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如其中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加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明知是非法加工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而食用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实施多年来,针对重点保护动物的惩罚措施尚且不能阻止一些广东人将贪吃之嘴伸向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单靠《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草案)》中的一句“倡导”,就能让广东人自觉不吃所有的野生动物吗?如果不能,那么增加该法规条款的意义到底何在?黄庆道说:“从长远来看,要使人们彻底放弃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另一方面要进一步严格执法。”
  有关专家指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才是广东人饮食陋习无法得到革除的根本原因。由此看来,要真正解决问题,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身体健康,坚决将法律贯彻到底才是唯一的出路。


第16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执法不严当止矣
一弛
  据报道,为了防止疾病在野生动物与人之间的相互传播,5月28日至6月1日,广东省林业部门开展了打击非法运输和经营野生动物的“绿剑行动”。据统计,此次行动中,广东林业执法部门共清理交易市场991个,清查宾馆、饭店、酒楼6617家,收缴活体和死体野生动物30335只。
  在非典肆虐之后,我们相信,这是有关执法部门痛定思痛后采取的雷厉手段,对非法贩运野生动物的不法分子,无疑会起到震慑作用。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庆道在接受采访时说:“现在广东已几乎没有人吃野味了。这是因为一方面执法部门加大了执法力度,对非法贩卖野生动物的店铺,吊销他们的营业执照;另一方面许多以前爱吃野味的人开始觉悟了,担心滥食野味会得病。同时也担心受到法律的制裁。”广州市白云区工商局副局长王云枫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在广州市最大的野源野生动物交易市场内,以往每个月工商局都在那里查获一大批国家一、二级野生保护动物。
  笔者为此感到疑惑不解。既然非典以前每个月工商部门都在交易市场内查获大批国家保护动物,执法力度够大的了,为什么不法分子贩运野生动物的势头却一直刹不住呢?为什么《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多年来,不少人肆无忌惮地滥食野味,却不担心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如今非典之后就怕了呢?由此看来,在黄庆道所讲述的三个原因中,对非典的恐惧才是现在广东人减少吃野味的根本原因。
  但我们也不要就此盲目乐观。据报道,5月12日一天,广州白云机场就查扣了上万只野生保护动物,其中从天津一航班运到广州的国家级保护鸟类夜鹭就有500只。而在此之前的4月29日,国家林业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经发出特急明电,下令暂停运输野生动物活体和死体。5月12日非典疫情仍然非常严重的时刻尚且如此,谁能说那些滥食野味的饕餮之徒在非典结束之后,不会“好了伤疤忘了疼”呢?
  由此看来,非典以前执法部门之所以屡屡执法却无明显成效的原因,恐怕在于有关执法部门的执法不严。如果长期以来有关部门严格执法,依照法律规定,严厉打击那些非法贩运者和滥食者,也许那么多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也就不会葬身人腹了。
  执法不严当止矣!


第16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官·人生·信念

奉献
刘莹
  我从事法院刑事审判工作23年了。20多年来,从书记员到审判长,我始终如一坚守岗位,踏踏实实地工作,捍卫着法律的尊严与正义。
  依法办案,执法如山,把案件办成铁案,这是我长期以来所遵循的准则。多年来,经我审理的大都是一些影响重大、性质恶劣的刑事案件,每一起案件的判决结果都关系到被告人的生杀予夺,人命关天,事实一定要清楚,证据一定要确凿,量刑一定要准确,绝不能发生错判错杀的问题。例如我在审理马某杀夫一案时,被告人马某因怀疑其夫肖某在外乱搞两性关系,致使夫妻矛盾激化,遂起杀夫之念。一日凌晨,马某操起水果刀,使肖某多处受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庭审中,马某为减轻罪责,提出李某能证明其夫有男女关系问题。因李某这一证言关系到被害人有无过错和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我深感查找到李某的重要性,决心要找李某取证。但是,李某没有固定职业和住址,查找起来十分困难。我根据被告人提供的点滴线索,多次到有关地点查询,不辞辛苦,不怕疲劳,走街串巷,东奔西走。功夫不负有心人,我终于找到了李某,查清了事实,取得了充分证据,否定了被告人马某关于其夫有男女关系的辩解,从而揭穿了马某所作的虚假供述。最终,杀人犯马某被依法判处极刑。
  面对社会上一些腐败之风的冲击,我经常告诫自己,坐在审判台上是在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只有廉洁自律、克己奉公才不会有损法官的形象。于是,我谢绝任何吃请,杜绝任何酬谢,拒绝任何说情,决不让法官的光荣称号蒙上点滴灰尘,决不让肩上的天平发生
  丝毫倾斜。如:在审理彭某等6人杀人包庇案过程中,在附带民事调解时,罪犯俞某的母亲偷偷塞给我一张写着“请多关照,定会酬谢,请告家庭地址”的纸条,我立即将纸条交给庭里的同志并当场斥责了俞某母亲的行为,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未料,俞某的母亲仍心有不甘,偷偷尾随我于下班途中,我发现后绕道甩掉了俞母。
  近年来,我先后被评为“天津市九五立功先进个人”、“首届优秀青年卫士”、“优秀公仆”、“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天津市劳动模范”和全国“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我将永不停步,作法律的忠诚捍卫者。
  (作者系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第16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听证“阳光”照亮司法鉴定
任红旗
  5月23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科在对当事人申请法庭执行的财产进行价格评估时,邀请双方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对法院价格评估报告进行听证。
  将听证程序引入司法技术鉴定,这是该院就司法技术鉴定所做的一项新改革。该项听证改革将涉及司法技术鉴定的各种类型,包括法医学鉴定、文检类鉴定以及其它类对外委托医疗事故、财产评估、工程质量、产品质量鉴定等。以前,由于没有将听证程序引入司法鉴定,一些当事人往往怀疑鉴定的公平和公正,而要求上级法院复核鉴定,从而大大增加了诉讼费用,延长了诉讼时间。该院院长赵明旭说:“将听证程序引入司法鉴定,加大了司法鉴定公开、公平、公正的力度,既减少了双方当事人在司法鉴定中多次鉴定费用的开支,避免了当事人诉累,也大大提高了法院的办案质量和效率。”
  本文开头所述的这起执行案件的价格评估,正是该法院在司法鉴定中引入听证程序的首起。这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李某借了金融部门30余万元贷款,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的5部轿车和20台电脑。该院司法技术鉴定科委托注册的鉴定机构西峡县价格评估事务所对所扣财产进行现场勘验,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价格鉴定。该院司法技术鉴定科实施全程监督,鉴定标的评估价格为人民币269080元。
  首次司法鉴定听证会,西峡县法院邀请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县价格评估所等有关人员参加。听证会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法院的主持下,对价格评估报告进行了多方质证。申请执行人认为在司法鉴定价格评估时,其中一部轿车不存在某些功能,所评估的价格偏高,应下调。被执行人李某认为对方所提在理,也同意该部轿车的评估价格适当下调。最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按价格评估报告,财产总评估价格下调9080元。对此次的司法鉴定结果,双方当事人可谓皆大欢喜。


第16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编者按
  在抗击非典的过程中,许多读者纷纷就当地农村防治非典的情况与本报编辑进行沟通。读者王军先更结合自己亲身感受,讲述了自己家乡农民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充满信心,勇渡难关的情景。
  本版今日组织部分来稿,向读者展示广大农民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依靠科学,依靠法律,同心协力最终战胜非典的场景。
一碗清汤
王军先
  前几天回了一趟乡下,弟弟告诉我村里对非典的预防很重视,村干部每天都要在广播里宣传有关非典的预防知识,有从疫区打工回来的人员要立即向村里报告。吃饭之前,弟弟让我喝了一碗用白萝卜熬成的汤,我问喝这干什么,弟弟说,村里宣传的,预防非典挺管用的。我依言喝了一碗,透过汤里清淡的味道,我品出一股浓浓的情谊,是兄弟情,还有政府对农民悉心的关爱。吃完饭,弟弟又不厌其烦地将那则据说能预防非典的偏方写在纸上,叮嘱我回家一定要依法而行。弟弟还说,只要我们按政府要求的去做,就一定会挺过去的。
  是的,困难只是暂时的,阴霾终会过去。军事上有句名言,叫做“在战略上要藐视敌人,在战术上要重视敌人”,我想把这句话运用到当前防治非典的工作中,也同样适用。我们不能被眼前的困难所吓倒,要咬紧牙关,以平和的心态看待当前的非典。只要我们相信党和政府,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采取适当的预防方法,一定可以渡过这次难关。(附图片)
  1、由新疆奎屯市开往西安的1043次列车在新疆石河子市靠站时,乘火车返回家乡的广大农民工积极配合列车乘务员进行体温的测量和登记。
  焦秋生 杨晓林摄影报道
2、江苏省东海县西丁旺村的村民主动配合来村里了解情况的民警,向民警介绍村里外出打工人员返乡的情况。
顾德章 潭晓平摄影报道


第16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天津缉私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报讯 近年来,天津海关缉私局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强调文明办案,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他们一方面结合执法实践,制定规章制度,做到“以制度管人”,规范缉私执法行为,保证严格依法办案;另一方面,缉私局从多渠道、多方式入手,提高民警的综合素质,并且聘请社会特邀监督员,强化廉政建设。自1999年缉私警察部队组建以来,天津海关缉私局未发生一起刑讯逼供案件,也未发生一起因处理不当而导致的涉外案件纠纷。据统计,2002年以来,天津缉私局共查办走私、违规案件66起,案值1.2亿元,涉嫌偷逃税额0.4亿元,有力地维护了天津口岸良好的进出口秩序。
(孔维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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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新案导读

造假难圆发财梦 “驾校校长”被判刑
  导读:造假者可恨!他们造出来的虚假证件无疑会严重扰乱人民群众正常的生活秩序,给人们带来财产损失,甚至是生命的损害。但值得我们深思的是,造假者造出来的虚假证件为什么会有市场?可见,单纯依靠法律来惩罚那些造假和售假的人是不够的,建立健全制度,严禁虚假证件的使用,才能从根本上消除造假现象。
造假难圆发财梦 “驾校校长”被判刑
张胜利 马向娟
  赵某系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城关镇农民。
  2001年10月,在郑州打工的赵某先后购买了电脑、打印机等作案工具,开始制造虚假驾驶证和行车证,并以100元到2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2002年9月9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将被告人赵某抓获,并在其住处查获了伪造的驾驶证13个及其作案工具电脑造假程序、打印机、假冒的企事业单位公章等物品。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无视国法,为牟利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与信誉,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证件罪,应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法院依法以伪造国家证件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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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新案导读

导读:见死不救是否构成犯罪,一直以来都是法律界探讨的话题。就本案来说,一种观点认为,任静的死亡与林峰的行为有因果关系,且林有救助能力而不作为,导致了任静的死亡。因此,林峰应对任静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但也有人认为,林的行为和任静的死亡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林峰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林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卢氏县法院采取后种看法,判令林峰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由此看来,从法律上明确这种见死不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该提上议事日程了。
  女友自杀不施救助 男友被判赔偿万元
赵富林
  任静(化名)与林峰(化名)均为河南省卢氏县卫校学生。2001年春节前后,两人相恋并公开恋爱关系。2001年9月5日深夜,任静和林峰在县城休闲路西段大渠边商量两人的事时,因林峰提出分手,任静便跳入水渠中溺水死亡。事后,在公安机关主持调解下,林峰家人拿出5000元,县卫校拿出1000元给任静家人作为丧葬费用。2002年9月,任静家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林峰和县卫校赔偿精神抚慰金共计5万元。
  卢氏县法院近日审理认为,被告林峰与原告之女死亡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且原告之女跳水时林峰未实施必要救助行为,应对原告之女死亡承担一定责任;原告之女死亡时虽未满18周岁,但应当具有判断和辨别跳水渠会有怎样后果的能力,应对死亡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之女开学时未到校报到注册,已不属卫校学生,卫校具有法定免责事项,不应承担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林峰赔偿受害人家属精神抚慰金1万元。


第16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新案导读

  导读:证据是诉讼的核心,打官司很大程度上就是一个打证据的过程。本案中,公诉机关控告卢某犯非法行医罪,但并不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败诉于是在所难免。
证据不充足 罪名不成立
立烽 永法
  现年38岁的卢某是福建省永定县坎市镇一乡村医生。2001年9月17日,7岁的陈某被狗咬伤后,当日中午由其父送到卢某诊所治疗。卢某即分5次用人用浓缩狂犬病疫苗为陈某注射5针。2001年10月29日,陈某狂犬病发作,医治无效于次日死亡。2002年9月28日,永定县检察机关以卢某犯非法行医罪向永定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陈某之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查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此前曾规定,人用浓缩狂犬病疫苗使用期限最长截止至2001年9月30日,逾期仍在销售使用者,均以销售使用假药论处。陈某有两针是在2001年9月30日后注射的。
  永定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宣告卢某无罪。检察机关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认定,卢某为陈某注射“疫苗”只是起着预防作用,并非绝对不会发作狂犬病,公诉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据此,遂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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