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24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国民经济)
专栏:经济视点

800元的“起征点”会变吗?
——访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下)
 本报记者 李建兴
  问:纳税人最关心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目前每月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是否偏低?是否会有变化?
  答:费用扣除标准是个人所得税制的一个核心问题,也是当前社会各界比较关注的热点和敏感问题。
  据我们了解,目前社会各界对费用扣除标准问题的认识是不一致的,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应该低一些,同时扩大低税率的适用范围,目的不在于征多少税,而是要培养公民的自觉纳税观念,提高全民纳税意识;另一种观点认为,个人所得税主要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差距,防止贫富分化过分悬殊,故应确定一个较高费用扣除标准,使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更有针对性;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现有费用扣除标准对中国公民而言是不低的,而且还有一些减免税优惠政策,在此基础上缴纳一点税是应该的,因此应维持现有水平。
  这些观点都有一定道理。目前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是1994年税制改革时根据当时的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和个人收入水平,并考虑一定的前瞻性来确定的。此后,随着经济发展和各项改革不断深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也允许从收入中扣除。所以,目前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范围、项目和标准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事实上已经大大超过了800元。相对于8年前,我国经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个人收入水平有了显著提高,支出的范围、形式和内容也有很大不同,因此,对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形式、范围和标准,确实需要根据发展变化了的新情况进行认真研究。但是,由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涉及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国家利益与纳税人利益的调整,仅仅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尚不能解决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和发挥其调节作用的问题,因此应慎重对待,需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个人所得税法作进一步改革,按照规定的立法程序进行。
  问: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在国际上处于什么样的水平?
  答:在设计税率时,各国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有所不同的。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指导思想是以调节个人收入为主,同时兼顾组织财政收入,并根据我国的国情,采取了分类(项)税制模式,各类所得的适用税率也有所不同,有的实行累进税率,有的实行比例税率,最高税率分别为45%(工资、薪金所得)、40%(劳务报酬所得)、3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和20%(利息、股息等所得),因而税率形式较为复杂,税负差别较大。而世界各国大多实行的是综合税制,税率有高有低,德国(48.5%)、荷兰(53%)、澳大利亚(47%)、韩国和日本(50%)等国家税率较高,均超过45%;美国(33%)、英国、匈牙利、埃及、墨西哥(均为40%)、泰国(37%)、印尼、阿根廷(35%)最高税率多在35%至40%
  之间,个别国家或地区的税率在30%以下。从中不难看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在世界各国中处于中等略高的水平,但由于我们征管水平所限,实际征收到的个人所得税负担率比法定税率要低。
  问: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款流失较为严重,如何进一步改进和强化征收管理?
  答: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是:对个人收入不能实施充分有效监控;对高收入个人的税收调节力度不足;个人所得税款流失较为严重。
  为了全面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应采取标本兼治对策进行综合治理。从较长时期看,应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应进一步深化分配体制改革,理顺收入分配关系,规范初次分配秩序。
  其次,要完善相关配套条件。如尽早实现个人收入的规范化和透明化;尽快发展和完善信用制度,加强现金管理;进一步提升和完善储蓄存款实名制度,尽快实现各银行间和各地区之间的联网;严禁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银行多头开户。
  再次,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通过立法推行税务机关与银行、证券、公安、工商、文化、出版、土地管理、房屋产权登记等部门计算机联网,以及向税务机关报告高收入者经济活动情况的制度。
  第四,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适当调整税负,扩大自行申报纳税的范围,强化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加强法制建设和个人所得税法宣传,创造良好的依法治税环境。
  近期应主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研究制定有效的征管措施,严格执法,进一步堵塞个人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漏洞。加快建立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的监控体系,在全国范围内建立针对高收入重点纳税人的档案管理系统,对其实施重点追踪管理。强化重点所得项目和重点行业的征管,进一步加强对演出和广告市场演职人员的征收管理力度,对影视、演出等文艺团体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推行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办法。在强化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同时,也要对其投资企业的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严加管理,形成各税对高收入者加强征管的合力。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检查工作,在部署每年的税收专项检查时,要始终把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作为检查重点。加快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信息化建设步伐,实行支付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在高收入行业推行全员申报制度,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要积极试行与个人所得税应税工资薪金收入全员申报挂钩的做法,同时,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监控系统应尽快与政府其它公共部门实行网络对接,以充分利用政府各部门与纳税人有关的公共资料和数据。加大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的力度,并对典型案例及时给予曝光。


第5版(国民经济)
专栏:经济时评

耕地:十六亿亩是“底线”
夏珺
  国土资源部日前宣布,为保护我国粮食生产能力,必须保证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保证基本农田不低于16亿亩。
  “16亿亩”基本农田,这个数字不是凭空拍脑袋想出来的,而是权威部门依据我国人口、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状况等综合因素经科学测算得出来的。
  我国耕地保护的形势依然严峻。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我国将加快进行农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建设,特别是退耕还林力度将不断加大,这都将不同程度地减少现有耕地面积,从而影响到全国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然而,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有12亿多人口的大国来说,保证正常年景较高的粮食自给率,确保粮食安全,始终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
  现在有一种认识在妨碍耕地保护工作,认为我国粮食多了,没有必要再强调耕地保护了。甚至有人说,“强调保护耕地势必妨碍城镇化步伐。保护耕地就是保护落后。”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
  我们知道,稳定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必须以一定数量和质量的耕地做保障,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基本农田是粮食安全的根基。保护耕地,首先就要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为保护粮食生产能力,必须保证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权威人士指出,各地在调整农业生产结构中不能削弱粮食生产能力,在基本农田上搞鱼塘、畜牧饲养场、农副产品加工设施及其他对土壤耕作层造成永久性破坏的生产经营活动均在禁止之列。
  与保护耕地直接“争嘴”的是建设用地。对此,国家有明确规定,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必须依法报国务院批准,并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这就要求我们转变建设用地观念,另辟蹊径,走内涵挖潜、集约用地的道路,盘活存量土地资产,而不能再像以前那样无限制地“摊煎饼”。而且从经营城市土地的角度看,也应当限制耕地转用的数量,适当从紧供应土地,这样对保护耕地,对经济发展都有好处。如山西省怀仁县,1997年以来,城镇建设用地没占一寸耕地,在存量土地上做文章,结果政府取得土地收益6500多万元,还吸引社会投资5亿元,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这样的例子不在少数,说明从严控制建设用地并未妨碍经济发展,并非“保护落后”。
  16亿亩是我国耕地的“底线”、“红线”,是硬指标。“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在当前粮食连年丰收的形势下,这句话依然没有过时,这根弦仍需绷紧,不能因为吃了几年饱饭,就放松了警惕。


第5版(国民经济)
专栏:

农网建设与改造工作成效显著
 每年可减轻农民电费负担300多亿元
  本报北京8月23日讯 记者朱剑红报道:国家计委和国家电力公司今天联合召开了表彰第一批农网建设与改造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及加强第二批农网建设与改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第一批农网建设与改造中成绩显著的山东、江苏、福建、辽宁、河南、四川、青海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以及浙江绍兴等101个先进县和刘力男等188名有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受到表彰。
  第一批农网建设与改造始于1998年下半年,共安排投资计划1893亿元,目前已全部完成,共建设与改造110千伏变电站1800座、线路3万公里,35千伏变电站7000座、线路7.6万公里,10千伏线路95万公里,低压线路290万公里,改造配电台区100万个,全国农村低压电网改造的覆盖面达到60%左右。第二批农网建设与改造始于2001年下半年,共安排投资计划992亿元,到今年7月底,已实际完成投资220亿元,已建设与改造110千伏变电站23座、线路260公里,35千伏变电站117座、线路1800公里,10千伏线路15万公里,低压线路43万公里,更换高耗能变压器7万台,改造配电台区10万个。
  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进展顺利,乡镇电管站体制改革已全面完成,基本做到了县级供电企业的直管到户的管理,农村电力管理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基本消除了过去农村电力管理中存在的乱加价和乱收费问题;农村用电价格明显降低,通过改革和改造措施,全国农村电价降低至每千瓦时0.2元至0.3元之间,每年可减轻农民电费负担300多亿元。


第5版(国民经济)
专栏:

交通部、中国海事局要求
加大内河交通安全监管力度
  本报广州8月23日电 记者王政报道:交通部、中国海事局将以新修改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施行为契机,加大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力度。这是记者从今天闭幕的新《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宣传贯彻会议上获悉的。
  中国海事局常务副局长刘功臣要求,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抓住水上安全的薄弱环节和监督管理重点,严把船公司、船员的安全准入关,并加强船舶安全技术条件的清理和整顿,坚决把住安全关。


第5版(国民经济)
专栏:

糖料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糖料收购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
  本报讯 记者朱剑红报道:日前,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了《糖料管理暂行办法》。据介绍,这个办法的颁布对促进制糖行业健康发展,保护农民利益将起到重要作用。
  《办法》规定以制糖企业为核心划区管理,推行订单农业。由产区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由其授权的县级人民政府,合理划分各制糖企业的糖料区,并大力推行订单农业,由制糖企业与糖料生产者签订糖料收购合同,实行“公司加农户”产业化经营模式。
  《办法》规定对糖料收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并积极推行糖厂对农民实行二次结算的方式。
  对糖料收购价格实行两种结算方式:一是糖料价格与食糖价格联动,实行糖料款二次结算。二是不实行价格联动,制糖企业按政府制定的价格一次性兑付农民糖料款。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