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4日人民日报 第6版

第6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2年6月29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国家和社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开展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称科普),应当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
  第三条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农村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科普工作。
  公民有参与科普活动的权利。
  第四条 科普是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发展科普事业是国家的长期任务。
  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科普工作。
  第五条 国家保护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自主开展科普活动,依法兴办科普事业。
  第六条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可以按照市场机制运行。
  第七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
  第八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伪科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九条 国家支持和促进科普工作对外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科普工作,应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开展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普工作协调制度。
  第十一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科普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督促检查,推动科普工作发展。
  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本地区有关的科普工作。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协会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社会各界都应当组织参加各类科普活动。
  第十四条 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科普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科技馆(站)、科技活动中心和其他科普教育基地,应当组织开展青少年校外科普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和支持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教师开展科普活动,鼓励其结合本职工作进行科普宣传;有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实验室、陈列室和其他场地、设施,举办讲座和提供咨询。
  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教师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和专长,积极参与和支持科普活动。
  第十六条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机构和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科普宣传工作。
  综合类报纸、期刊应当开设科普专栏、专版;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开设科普栏目或者转播科普节目;影视生产、发行和放映机构应当加强科普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放映;书刊出版、发行机构应当扶持科普书刊的出版、发行;综合性互联网站应当开设科普网页;科技馆(站)、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文化场所应当发挥科普教育的作用。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体育、气象、地震、文物、旅游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的工作开展科普活动。
  第十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结合技术创新和职工技能培训开展科普活动,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和设施。
  第二十条 国家加强农村的科普工作。农村基层组织应当根据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围绕科学生产、文明生活,发挥乡镇科普组织、农村学校的作用,开展科普工作。
  各类农村经济组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应当结合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向农民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第二十一条 城镇基层组织及社区应当利用所在地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旅游等资源,结合居民的生活、学习、健康娱乐等需要开展科普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园、商场、机场、车站、码头等各类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所辖范围内加强科普宣传。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提高科普投入水平,保障科普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科普工作。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对现有科普场馆、设施应当加强利用、维修和改造。
  以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常年向公众开放,对青少年实行优惠,并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经费困难的,同级财政应当予以补贴,使其正常运行。
  尚无条件建立科普场馆的地方,可以利用现有的科技、教育、文化等设施开展科普活动,并设立科普画廊、橱窗等。
  第二十五条 国家支持科普工作,依法对科普事业实行税收优惠。
  科普组织开展科普活动、兴办科普事业,可以依法获得资助和捐赠。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境内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科普基金,用于资助科普事业。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境内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资助科普事业;对捐赠财产用于科普事业或者投资建设科普场馆、设施的,依法给予优惠。
  第二十八条 科普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科普事业的财产,必须用于科普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截留、挪用。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协会和有关单位都应当支持科普工作者开展科普工作,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以科普为名进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克扣、截留、挪用科普财政经费或者贪污、挪用捐赠款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擅自将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改为他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扰乱科普场馆秩序或者毁损科普场馆、设施的,依法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科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华社北京6月2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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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本报评论员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是在我国几十年来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政策实践基础上,针对我国国情制订的一部重要法律。这部法律的出台,对于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大意义。
  当今,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已成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综合实力的根本标志。我国加入WTO以后,面临着经济、市场全球化和信息国际化等挑战和发展机遇。对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更具有紧迫性,是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长远的、基础性的建设,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的实现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是全社会的一个广泛活动。科学技术普及的内容,不仅包括自然科学与技术,也包括社会科学;不仅包括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也包括科学方法、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的普及。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要面向广大公众,要使公众“易于理解”、“易于接受”。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具有双向性,即公众对科学技术普及不仅是“接受”,更要积极“参与”。我们要让公众进一步了解科学技术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以取得公众对政府科技政策的理解,支持国家科技事业的发展。
  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涉及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其行为主体不同,工作对象各异。组织和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并结合各自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这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国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实践证明: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组织管理,必须实行政府主导、发挥科协等社会团体的重要作用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相结合的方针,不断完善符合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实际的有效体制与机制。一方面,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不能由国家包办,更不能由一个部门独办,需要组织和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另一方面,政府和社会团体在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中的作用是不能互为代替的,要坚持政府简政放权,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
  我们深信,随着这部法律的实施,全社会大力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就一定能使中华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不断提高,在新的世纪中,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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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我的大学不是梦”
——北方交通大学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工程记事
张兰 王想平
  再过几天,北方交通大学曾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资助并顺利完成学业的657名贫困大学生,即将告别青青校园。临别之际,他们百感交集,“没有国家助学贷款帮助我们贫困生解决后顾之忧,我们就不会有这份自信,就不会有如此斑斓的大学人生。”来自辽宁特困家庭的肖宇的一席话,道出了同学们的心声。
  “没有国家助学贷款,就没有‘绿色通道’的快捷”
  还是在1998年,特大洪水的袭击,使得原本家庭贫困的安徽考生王裕成雪上加霜,拿到录取通知书,既高兴又犯愁。入校报到的时候,全家好不容易东挪西借地凑齐了一半学费。虽然那一年他凭着学校设立的“绿色通道”顺利报了到,但其后寻找勤工助学的机会、办理减免学费手续等工作却让他在三四个月的时间里无法全身心投入学习。
  而同样来自贫困家庭的2001年入学的马生爱就幸运多了。她在迈入校门前,就从在北京上大学的哥哥那里了解到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情况,因此,她只带着凑齐的第一学期的费用便轻松上路了。
  “这种变化的根本原因,就是有了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从事学生工作多年的学生处长吴强对此深有感触。他介绍说,在北方交通大学,贫困生占全校学生人数的20%,因此,原来办理减免学杂费、申请困难补助等,受学校资助经费的限制,学校要考虑把有限的资金用到最需要帮助的同学身上,需要多方认定手续,必然要花费一定的时间。而国家助学贷款工程实施后,给贫困家庭的学生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借钱”途径,也使得“绿色通道”真正实现了快捷方便。
  “没有国家助学贷款,就没有我们的自信与成才”
  国家助学贷款不仅帮助许多贫困家庭的孩子圆了大学梦,更重要的是帮助贫困学生减轻了压力,增强了自信。今年5月中旬,来自内蒙古赤峰市特困家庭的应届毕业生刘云华,因成绩优异,得到了中铁集团的青睐。一般人难以想象的是,在校4年间刘云华没向家里要过一分钱。作为首批国家助学贷款的受益者,刘云华这样评价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给我们贫困生帮助最大的不是简单的几千元资助,而是让我们看到了生活的希望,增添了自信,学会了自立自强。”
  在今年年初学校组织的特困生征文活动中,许多贫困生表达了与刘云华一样的思想。据了解,该校今年毕业的2100多名学生中,有657人享受过国家助学贷款的资助,而这657人中在校期间成绩优秀、获得过各种奖励的达到390人,比例高达60%。更为突出的是,该校今年毕业的土木工程系98-3班共有31人,20人申请了国家助学贷款,经济负担没有了,全班同学发奋读书,成绩优异。
  “没有银行的支持,就没有助学工作的双赢”
  “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工程后,银行的大力支持是我们助学工作能开展得红红火火的最大保证。”北方交大学生处负责学生助学贷款的崔迎春老师说。据了解,从1999年开始,北方交通大学便积极与中国工商银行接洽,在新街口分理处个人信贷科的大力支持下,当年11月就有672名学生正式与银行签订了助学贷款协议,到2001年底又有429名学生与银行签订了协议。最新数字显示,目前该校已有2460名同学享受到助学贷款,签订合同金额共计3077万元。
  银行同志主动热情的服务,得到了交大师生的好评。对此,个人信贷科科长蓝垠觉得“没什么,是应该做的”。至于还贷风险,蓝科长认为,“这种担心大可不必,因为大学生本来就是高素质的群体,随着社会诚信体系的完善,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将为银行培养更多未来消费的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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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解放军22医院在青藏线上为高原官兵提供医疗保障,同时也为青藏线上的建设者和藏族同胞服务。他们的周到热情受到广泛称赞。图为该院创伤科护士徐霞为战士检查伤口。本报记者 刘龙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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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投入1.5亿元 提高原始创新能力
 我国开展农产品深加工技术攻关
  本报讯 我国将在今后3年内投入1.5亿元进行粮油、果蔬等大宗农产品深加工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以尽快解决目前我国农产品结构性过剩问题,提高农产品的原始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科技部7月2日在京举行“农产品深加工技术与设备研究开发”实施方案论证会,正式启动这一“十五”科技重大专项。该项目将主要围绕玉米、大豆、稻米、小麦、双低油菜、马铃薯等粮油产品,苹果、柑桔、特色果品、净菜等果蔬产品,肉、奶等畜产品,五倍子、松香松节油等林产品,研究开发深加工关键技术与设备、全程质量控制体系及快速检测技术与设备,开发一批有较大市场潜力的产品。
  以前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普遍缺乏产品研发能力,产品更新慢,附加值低,严重影响我国农产品加工的国际竞争力。以玉米为例,美国深加工量占玉米加工量的20%左右,品种超过2000种;而我国玉米深加工量不到玉米加工量的9%,品种只有100多种,仅为美国深加工产品种类的1/20。(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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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41家不合格环评单位受处罚
  本报北京7月3日讯 记者赵永新报道:国家环保总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规定,近日对中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等41家考核不合格的环评单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证书降级或吊销处理等处罚。
  从去年11月至今年5月,国家环保总局对全国192家甲级单位和561家乙级单位进行了全面考核,属1998年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重新核发以来的首次考核。其中706家单位考核合格,占考核单位总数的93.8%。
  在被处理的41家不合格环评单位中,中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等18家单位未按要求参加考核,考核总成绩、工作质量、持证上岗人员数量等达不到要求,无环评业绩或不符合机构审查现行政策,予以证书吊销;北京煤炭设计研究院等14家单位考核总成绩、工作质量、持证上岗人员数量、考核期内环评业绩等达不到要求或有超范围工作等违规行为,予以证书降级;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考核期内环评业绩达不到要求,予以3个月限期整改,整改期间证书暂停使用;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等7家单位工作质量达不到要求或有涂改证书等违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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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再造秀美山川示范教育基地揭牌
  本报承德7月3日电 记者丁伟报道:全国再造秀美山川示范教育基地今天在我国北方重要的生态屏障——塞罕坝机械林场揭牌。全国政协副主席杨汝岱、赵南起出席揭牌仪式。
  位于河北省承德市围场县境内的塞罕坝机械林场,距北京400公里。在1962年林场建设前,这里是一片荒漠。从1962年开始,来自24个省市区、19所大中专院校的140多名大中专毕业生和周边地区工人,在白雪皑皑的荒原上拉开了塞罕坝创业的序幕。塞罕坝两代人发扬“勤俭建场、艰苦创业、科学求实、无私奉献”的塞罕坝精神,顶风雪战严寒、吃窝头饮雪水,克服了难以想象的困难,在“飞鸟无栖树,黄沙遮天日”的荒原上建成了百万亩林场。如今,塞罕坝机械林场已是总面积110万亩的莽莽林海,成为全国最大的人工林林场,成为山清水秀、景奇林美、闻名遐迩的国家级森林公园和生态旅游胜地。
  国家林业局党组成员杨继平说,塞罕坝是“再造秀美山川”的成功典范。塞罕坝建设秀美山川的实践说明,在生态恶劣的西北地区,通过艰苦努力和科学态度大力植树造林,山川秀美的目标是完全可以实现的。国家林业局确定塞罕坝为全国再造秀美山川示范教育基地,就是要推广塞罕坝的宝贵经验,大力实施林业六大工程,推动林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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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名著译丛》出版
  本报讯 记者卢新宁报道:以《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享誉世界的商务印书馆近日推出另一套以“名著”为名的译丛——《公法名著译丛》。这套丛书由著名学者罗豪才主编,选择了公法领域最有代表性的名著,对于转型期的中国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理论意义。
  公法(宪法与行政法)的诞生和发展为建设一个法治社会提供了最基本的制度结构和人文资源。世界上许多国家所创建的公法思想的丰碑,对于我国法制基础建设有重要借鉴意义。商务印书馆推出这套译丛,将使学术界更系统地了解现当代国外公法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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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字全息高效教学法获好评
  本报北京7月3日讯 记者王淑军报道:近日,一场别开生面的“汉字全息高效教学法”观摩会在北京万泉小学举行,来自北京3所小学的师生们用生动活泼的示范课形式演绎了汉字教学的魅力,赢得了来自人民教育出版社、北京师范大学、中央教科所、全国小学语文学会等方面专家学者的高度评价,认为该教学法遵循了每个汉字“字形藏理,字音通意”及汉字间“同形同宗,同音意通”的规律,有效提高了汉字教学的科学性、规律性和文化品位。
  该教学法从去年开始在北京市崇文、万泉等小学开展课题实验以来,受到师生、家长和学校的欢迎。目前,“汉字全息高效教学法”已列入北京市教育科学“十五”规划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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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与选举观察研究丛书出版
  本报讯 记者董洪亮报道:“当代中国乡村治理与选举观察研究丛书”首发式日前在京举行。由西北大学出版社推出的这套丛书共8种,作者包括理论研究人员和县委副书记、组织部长、乡镇党委书记,他们对1987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以来的村民自治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观察与研究。丛书在农村民主政治经验、完善选举等方面进行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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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淮河、太湖流域重点断面水质自动监测周报 2002年6月24日-6月30日
  流域  断面名称   主要监测项目(单位:mg/L) 水质
  名称              PH* ? 溶解氧 CODMn
 氨氮  类别
淮  阜南王家坝(干流,豫-皖省界) 7.59  1.97 10.4 0.80 劣Ⅴ
淮南石头埠(干流)  7.13  4.17 10.1 1.60 Ⅴ
盱眙淮河大桥(干流,皖-苏省界)6.80  4.91 6.70 1.27 Ⅳ
界首七渡口(颍河,豫-皖省界) 7.94  2.33 10.0 0.76 Ⅴ
河 鹿邑付桥闸(涡河,豫-皖省界) 7.87  1.55 15.8 4.93 劣Ⅴ
邳州艾山西大桥(邳苍分洪道西偏
泓,鲁-苏省界) 6.42  2.60 8.40 1.16 Ⅴ
太 江苏无锡沙渚(湖体断面)   7.45  6.53 3.4 0.50 Ⅱ
浙江湖州新塘港(主要入湖断面,
浙-苏省界)   7.54  4.76 3.7 0.31 Ⅳ
湖 上海青浦急水港(苏-沪省界)  7.27  4.36 5.7 2.52 劣Ⅴ
Ⅲ类水质标准 6-9 ≥5 ≤6 ≤1.0 -
  注:PH无量纲;CODMn表示高锰酸盐指数。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发布
  本周淮河、太湖流域重点断面水质自动监测周报使用新颁布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进行评价。淮河干流王家坝断面和盱眙断面水质状况与上周相比降低了一个等级,石头埠断面与上周相比降低了两个等级;太湖浙江湖州新塘港比上周降低了一个等级,上海青浦急水港水质比上周降低了两个等级,其余断面水质状况没有明显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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