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3日人民日报 第11版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焦点

  一年前,面对来自大洋彼岸的反倾销起诉,上海埃力生钢管有限公司进退两难:不应诉,将接受沉重的反倾销税;应诉,则是令人望而生畏的调查程序、巨额的应诉费用。最终,埃力生公司——
胜诉反倾销
金文
  2002年5月21日,对于上海埃力生钢管有限公司是个值得纪念的日子:美国商务部对埃力生公司的钢管作出了税率为零的最终裁决,认定埃力生出口到美国的ERW钢管,在调查期内没有给美国国内的同类企业造成实质性危害。这标志着历时近一年的美国对该公司钢管实施的反倾销案,最终以埃力生的胜诉告终。
  让我们来看一看,这场反倾销官司是如何打赢的?
  指控,来自大洋彼岸
  去年6月,美国总统布什作出了在201条款下对被指控倾销和补贴的外国钢铁进行全面调查的决定,以确定美国钢铁产品是否受到伤害。这一举动涉及中国、欧盟等国的钢铁产品的出口,为本已不景气的世界钢铁市场投下了阴影,因此遭到世界各国的反对。7月,美国钢管行业向美国商务部正式提出对中国钢管实行反倾销。
  这两项来自大洋彼岸的举措,使埃力生公司感到震惊。
  成立于1995年的上海埃力生钢管有限公司,年产ERW钢管30万吨,全部按美国API、ISO9000标准生产,50%以上的产品出口,其中大部分出口到了美国。凭着国际一流的质量,埃力生公司的钢管已在美国市场上占据了一席之地。如今,埃力生公司却面临美国准备对来自中国的钢管征收反倾销税的困境。公司进退两难:不应诉,将接受沉重的反倾销税,从而自动退出好不容易占领的美国市场;应诉,则是令人望而生畏的复杂冗长的调查程序、巨额的应诉费用。
  “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公司毅然决定应诉,这来自他们长远的考虑。公司经过几年的发展,技术、管理等各方面已与国际接轨,有着必胜的把握。胜诉后,公司可以在美国市场继续立足,并可以扩大在美国的市场份额。
  埃力生决定:坚决将反倾销官司进行到底!
  将反倾销官司进行到底
  埃力生公司组建了专门的应诉机构。他们出巨资聘请国内外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开始了漫长、复杂、困难的反倾销应诉。来自美国商务部的调查可谓琐碎之至,范围涉及到公司两年以上的原材料采购以及从产品到客户的整个生产、销售、财务等服务过程。应诉人员必须在指定时间内,实事求是地回答美国商务部的A、B、C三套问卷,而且所有递交的材料和答复的问题,必须有公司原始记录和各种单据为证,还要经得起美国商务部官员近乎苛刻的实地调查。
  2001年12月20日,美国商务部根据埃力生的答卷,初步裁定公司出口到美国钢管的税率为零。
  初战告捷,埃力生公司转入了更加周密细致的下一步工作,迎接美国商务部官员的现场核实。
  2002年1月,埃力生公司接受了美国商务部官员的现场核实。该起反倾销应诉案,也引起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领导的高度重视,特意派有关领导现场调研。经实地考察论证,美国商务部官员认定埃力生公司的钢管价格是实际的,初步裁定不存在倾销问题。埃力生公司顺利通过美国商务部官员的现场核实。
  迎来最后的胜利
  2002年5月21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终裁结果:埃力生公司出口到美国的钢管税率为零。埃力生公司赢得了最后的胜利。
  埃力生公司最终取得反倾销胜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该公司掌握了WTO的相关规则,应诉工作做得相当扎实有效。更为关键的是——“打铁先得自身硬”。埃力生公司的确不存在倾销的问题,而是靠先进的管理降低成本。该公司从成立时起,就瞄准了国际先进水平。生产设备,从美国、德国引进,为国际一流;技术方面,公司成立后短短的三个月时间内,就取得了美国API证书,建立了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产品全部按照国家标准生产;管理层次,引进日本丰田管理模式。现代企业制度,保证了公司的生产成本大幅下降,竞争力明显上升。美国商务部派来的专业人员查遍了埃力生公司几乎所有的单据、账目后,得出结论:埃力生的低成本源于有效的现代化管理,不存在低于成本的倾销问题。
  埃力生公司对美反倾销案的胜诉对国内企业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首先,它为中国加入WTO后的国内企业走向国际市场上了生动的一课,说明企业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在受到不公正的反倾销诉讼时,一定要据理力争,提出申诉,积极应诉。其次,企业一定要熟悉国际市场,尽快掌握WTO的有关法规,遵循国际通行规则。这样,才能有效维护企业自身权益。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百姓点题

警惕家庭内频发“不作为”杀人案
刘荣庆 孙永根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四条
去年4月至今年2月短短10个月内,在辽宁、江苏、天津、浙江等地相继发生4起家庭内“不作为”杀人案。有关专家指出,家庭内“不作为”杀人犯罪已成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一个隐患。
  辽宁省辽阳市的张述伟与秦丽红夫妻两人平时感情不和。去年4月,两人为家务事发生争吵,张述伟以“不想活,你就死了吧”的语言相刺激。秦丽红一气之下喝下一瓶敌敌畏。张述伟不但不予救助,还阻止邻居可能采取的救助行为,2小时后张述伟独自离家外出喝酒。当晚秦丽红经抢救无效死亡。张述伟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今年2月,寄住在浙江省乐清市某楼5层的李某夫妻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李妻抱怨自己活在世上没有多大意思,李某闻言,便打开窗户对其妻说:“你要死,就跳下去。”其妻一怒之下,果然从打开的窗户跳楼,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被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刑事拘留。
  去年10月26日晚,江苏省海安县的吴德成与陈宝云夫妻俩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厮打。妻子陈宝云声称要喝农药自杀。吴听后,从家中取出装满农药的塑料瓶,扔至陈的房间,并用“你喝,你喝”的言语刺激其妻后离家外出。陈自行服药后于当晚死亡。吴德成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天津市西青区村民王春全经常与妻子王玉洁因家务事发生争吵,王玉洁气愤中跳进污水河寻短见,王春全见状也跳进河中劝说。王玉洁不从,王春全随即独自回到岸上扬长而去,王玉洁则自杀身亡。2001年王春全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尽管没有主动的杀人举动,但以上家庭内的“不作为”行为直接造成了当事人死亡,应受到刑罚制裁。
  家庭内“不作为”杀人案,是继家庭内暴力伤害、杀人之后出现的一个新的社会问题。各级部门,特别是基层执法机关以及基层司法调解部门必须认真做好预防工作,防止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1.转变法制宣传观念。要抓住“四五”普法的契机,以案释法,加强对“不作为”杀人案的宣传教育。在预防“作为”犯罪的同时,也要预防“不作为”犯罪。
  2.加强公民道德素质教育。在全社会范围内,尤其是偏远的乡村集镇,大力宣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努力提倡夫妻互敬互谅、老幼和睦相处的家庭美德,不断提高全体公民的伦理道德水平。
  3.分级处置家庭矛盾。一是辖区基层干部特别是调解工作人员要及时介入,做好矛盾双方的思想教育工作,努力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二是加大对家庭暴力的制裁处理;三是各地要设立妇女、老人、儿童庇护所,收留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迫害且有自杀倾向的人员。
  4.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要加强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责任心,发挥基层组织职能作用,以杜绝“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专家评点

应对反倾销的十项法律对策
外交学院讲师 臧立
  近来,我国企业频频遭遇外国反倾销诉讼,其中有回避而受损失的,也有直面挑战并取得成功的。近期中国埃力生钢管有限公司在美国反倾销案中胜诉就是一例。从这些胜诉公司的实践来看,可以给国内企业以下启示:
  一、积极应诉。一些企业对外国的反倾销诉讼一味回避,认为政府不会不管不问。其实,根据WTO规则,在反倾销诉讼中,企业是主角,被诉企业的母国只是配角。如果被诉企业放弃应诉权利,那么,即使被诉企业被不公平地对待了,其母国也将毫无办法。
  二、成立专门的应诉机构。应诉反倾销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成立一个专门的应诉机构是很必要的。在专门应诉机构的人员组成方面,建议由律师、会计师和经济师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三、认真填写调查问卷。调查问卷是各国反倾销机构普遍采取的证据收集手段之一,被诉企业提供的答卷往往会成为进口国反倾销当局判定是否存在倾销行为的重要依据。当然,对于事关企业商业秘密的资料,在提供的时候,应该提醒反倾销当局予以保密,以免相关信息泄漏。
  四、积极准备材料和辩护意见。就材料和辩护意见的准备而言,应该侧重于以下几个方面:(1)反倾销申诉人的身份和代表性问题。根据WTO的规定,提出反倾销申请的人必须是进口国的同类产业。而且根据WTO反倾销规则的规定,申请者及其支持者的合计总产量必须占其全部国内产品产量的大部分,亦即不能低于50%,否则就不能立案。(2)自身是否存在倾销行为,倾销幅度有多大,时间有多长,是否已经停止。(3)倾销行为是否对反倾销国内同类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4)反倾销国内同类产业所遭受的损害同倾销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程度如何;(5)我方是否属于不被反倾销的例外情形;(6)反倾销主管当局判定倾销和损害的标准和依据是否合理等等。
  五、作出价格承诺。如果我国企业确实存在倾销行为并已经对反倾销国内同类产业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那么,我国企业在反倾销国作出肯定性初步裁决的情况下,可以主动与其反倾销当局协商,作出价格承诺,停止倾销行为,以换取其中止或终止反倾销程序。
  六、请求司法救济。如果对反倾销国的最终裁决不服,我国企业还可以寻求反倾销国的司法救济。以美国为例,我国企业可以向国际贸易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国际贸易法院仍然作出了不公判决,我国企业还可以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
  七、请求我国政府出面干预。如确有证据能够证明反倾销国反倾销的实质是在搞贸易保护主义,并已经或正在使我国企业应得的利益遭受损失,我国企业也可以请求我国政府干预。如果反倾销国仍然进行错误的裁决或判决,我国政府就可以向WTO争端解决机构申诉,并采取适当的报复措施。但政府干预毕竟是最后的救济措施,因此企业应该着眼于以自己为主,积极应诉。
  八、及时请求行政复审。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反倾销措施自征税之日起应该不超过5年。在此期间,企业在已经被反倾销但也已终止倾销行为的情况下,有权向反倾销国请求行政复审以终止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如果后者拒绝复审,我国企业可以在反倾销国提起诉讼,或者请求我国政府出面干预。
  九、建立自己的快速信息反馈机制。进口国与我国相关出口产品直接竞争的同类企业有哪些,产量如何,市场份额有多少,价格如何等等,这些信息对我国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是至关重要的。鉴于相关的信息收集与整理工作任务复杂繁重,且专业性强,因此,建议国内可能被反倾销的同类企业共同出资、相关行业协会出面,成立专门机构来负责这方面的工作。
  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当前,国外往往同时针对我国多个企业启动反倾销程序。由于国外反倾销的应诉成本很高,因此,同类企业联合应诉是很好的办法。从国外的实践来看,行业协会作为申请人发起的反倾销案件占了绝大多数,而对被反倾销企业而言,行业协会出面进行价格协调和组织应诉的情形也占了很大比例。因此,应尽快建立健全国内行业协会组织,并完善其功能。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律知识ABC

倾销的认定
  WTO反倾销协定规定,如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的交易过程中供其本国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其正常的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渠道,则该产品被认为是倾销。一项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幅度,被称之为倾销幅度。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不得超过倾销幅度。但仅有倾销尚不构成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条件。在反倾销调查中,不仅要证明存在倾销,而且还须证明进口国国内生产相似产品的相关产业因为进口成品的倾销而受到实质性损害,倾销和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非倾销所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咎于倾销进口产品。
  反倾销协定第五条第四款规定说明了能够代表国内产业提起反倾销申请的具体主体资格标准。该款规定运用了50%和25%这两个标准以确定申请人的主体资格。50%指支持反倾销申请的国内厂家所占的生产量,要大于支持者和反对者生产总量的50%以上。25%指支持反倾销申请的厂家必须至少占相似产品全国总产量的25%。该款明确规定,如果明确同意反倾销申请的厂家的产量不足国内产业相似产品总数量的25%,不得发起反倾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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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百家之言

普法仍需深入
张音
  目前,虽然我国已经进入“四五”普法阶段,但是公民法制观念的现状却仍不容乐观。一方面,法律意识淡薄,甚至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另一方面,法制观念陈旧,不能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纵观近期出现的几起家庭内“不作为”杀人案,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一个共同点:就是案件的当事人都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以至于竟然出现了当事人被押上法庭时仍高喊无罪的荒唐之举。这里暂且抛开当事人的道德、伦理观念不论,法律意识的缺漏是促使其走上犯罪道路的“祸首”。
  对于持刀、投毒、纵火等作为型犯罪,因其主观故意明显、危害情节严重,几乎人人都知道这是犯罪。但是,对于“不作为”的杀人犯罪,很多人就知之甚少了。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尽管法律对“不作为”的间接故意犯罪有明确规定,但由于公民法律常识的欠缺和法制观念的陈旧,家庭内这种“不作为”杀人案成为继家庭暴力之后出现的值得广泛关注的动向。究其原因,当前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不够,缺乏针对性是重要原因。
  依法治国,对我国的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这不仅需要公民加强法律学习,提高自身素质,也有待于普法教育的深入。我们一定要抓住当前“四五”普法的契机,有针对性地以案释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切实提高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为群众排忧解难
  武警沈阳指挥学院在开展法律课教学时,注重实践环节,把课堂搬到驻地村庄,在群众中宣传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既提高了学员扎实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又为驻地群众排忧解难。田志伟 周广强摄影报道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真情助学
  不久前,北京市光明小学城南分校五年级的齐洁家里来了一位不同寻常的客人。客人为她送来了600元学费、10余本书以及生活用品,他还将资助齐洁读完中学。他是北京市丰台区法院院长董华。
  齐洁是丰台区法院党组捐助的7名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之一。今年,丰台区政府将解决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完成九年义务制教育问题列入了为群众办好事实事之一,丰台区法院党组决定捐助7名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这7名孩子中最小的在上五年级,最大的在上初一;7个孩子的父母全是残疾人。他们生活十分困难,几乎全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这7个孩子都是品学兼优的好孩子。
  左图:院长董华鼓励齐洁好好学习。
  下图:董华将600元学费交到齐洁母亲手中。李力文/图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滑县遏制在校学生犯罪见成效
  本报讯 河南省滑县公安局为遏制在校学生违法犯罪案件增多的状况,切实从源头抓起,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措施,使学生犯罪率大幅度下降,有效地维护了校园治安秩序。
  县公安局与教育局联合推选出46名有工作经验的民警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帮助学校预防学生违法犯罪和消除治安隐患。各派出所坚持每月到学校召开一次学生家长座谈会,让学校和家长相互沟通,同时民警提醒学校和家长在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方面需注意哪些关键环节。(张发世)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内蒙古森警法制教育常抓不懈
  本报讯 武警内蒙古森林总队对所属部队加大法制教育力度,在官兵中深入开展学习《宪法》、《刑事诉讼法》、《森林法》等法律的活动,督促官兵依法护林、依法办事。
  目前,这支部队在加强官兵法制教育的同时,还走上街头采取多种形式向群众进行《森林法》等法制宣传。比如,宁城县森林大队利用业余时间组织乐队到乡政府表演,把有关法律知识编成小品、快板等,使老百姓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法制教育,得到了县、乡两级政府的好评。(霍玉民)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在生活中

垃圾引发赔偿案
商兴佳
  这是一起由捡拾垃圾引发的赔偿案,个中法律责任的分割令人深思。
  北京市某制药厂近几年来一直将生产中的废物及生活垃圾交由两名村民清运。这二人既未领取危险废物运输许可证,也没有接受专业培训。制药厂亦未向二人指定废物倾倒地点。很多小学生都曾拾捡到该厂作为废物随意倾倒的内装液体的针剂瓶。
  2000年5月8日晚,当时11岁的小男孩杨某及其堂妹来找小学五年级学生郝某玩。郝某回自家楼道取来原先在垃圾坑里捡到的针剂瓶里的液体,用火柴点燃,和杨某一起蹲在火旁观看。火焰突然蹿起老高扑向杨某。杨某马上被火焰“击中”,面、颈、右上肢等部位被烧伤……
  杨某的父母带杨某找到郝家,郝某父母迅速带杨到医院救治。经诊断,杨某头、面、颈部、前胸烧伤15%二至三度。费用近万元,由郝某父母负担。此后,杨某又转院治疗24天,花费6024.45元。
  杨家调查得知郝某所点燃的“酒精”其实是制药厂倾倒的废弃的硝酸甘油。杨某遂向北京市顺义区法院起诉,要求该厂和郝某的监护人赔偿。经鉴定,杨某伤残七级。
  法院认为:郝某点燃的液体即为制药厂倾倒的硝酸甘油事实成立。制药厂在明知废物清运人未领取从事危险废物处置的经营许可证,亦未受过专业培训的情况下,却将生产中的危险废物交由二人处置。这种放任危险废物漫溢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其对杨某应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郝某系民事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点火行为”只是起到了使废品硝酸甘油潜在的危险爆发的作用,故其在对杨某侵权的过程中,属次要责任。鉴于郝某系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对其侵权行为应向杨某承担替代赔偿责任。杨某父母在杨某烧伤事件中亦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据此,法院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民法通则》规定,判决制药厂赔偿杨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整形手术费、精神损失费共计693950余元;郝某赔偿杨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整形手术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04090余元(由郝某父母承担赔偿责任,已承担9111.39元)。
  对该一审判决,三方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律规定的义务,我们必须认真履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案中,法律责任不但由肇事者——北京某制药厂和郝某分担,而且受害小孩杨某的父母也因没有尽到法律规定的看管义务而要承担“适当的责任”。这个结果说明,法律正是用严密的规则来保证社会秩序有序地运行,每个公民和法人都必须遵纪守法。——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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