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10日人民日报 第9版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立法聚焦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关注安全生产法出台
本报记者 张强
  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的诞生。
  近一个时期,重大事故频频发生在我们生活的周围——5·7大连空难的阴云还未完全消散,6·16北京“蓝极速”网吧火灾又令20多个家庭陷入巨大的悲痛之中,而随后鸡西6·20矿难的接连发生,再次震惊全国。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面对接连发生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出台一部规范安全生产的法律迫在眉睫。
  对先前接连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人们似乎有些束手无策了。一家媒体在探讨事故频发的原因时曾作出这样的判断:“现代工业文明在给人们带来效率、舒适的同时,也给人们的生存带来了负面影响,其中最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在社会生活中事故与灾难的极度频繁。”情形果真如此吗?经过权威部门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原因的调查,结论是:安全生产事故的频繁发生,好多是因为没有按照规章制度去办,安全生产前期工作没有做好,许多安全生产事故完全可以避免。关键是——
  建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安全生产法草案过程中,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海渔说,目前没有经过批准验收就擅自从事可能危害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比较普遍,许多重特大事故都与此有关。发生事故,既有经营者的责任,也有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廷生说,现在安全生产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有些领导缺乏最起码的责任感,拿人民生命财产当儿戏。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对有关领导人员处罚太轻,多数是给个记过处分,既不影响升级也不影响加薪,应加大对领导在安全生产事故法律责任上的处罚力度。
  新近出台的安全生产法,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在法律的基础上建立起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体制。即把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上的责任规定得十分明确,使安全生产的责任真正落实到了最基层。同时对负有审查、审批、验收职责的政府职能部门也明确了要对自己的行政行为负责,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李明豫委员说,对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明确法律责任,用法律树立起一个责任政府的形象,是我国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同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否则,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责任重于泰山。将安全生产链条中的每个环节都赋予相应的责任,并用法律加以明确,今后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一切都可照章办事。然而,有了法律,更重要的是——
  狠抓落实 严格执法
  有专家称,我国目前正处于第五次安全事故频发高峰期。来自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统计表明,2001年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大恶性事故15起,平均每个月就有一起多;在前11个月中,全国共发生各类伤亡事故94万多起,同比上升26.5%,其中全国工矿企业共发生伤亡事故9650起,死亡11047人。从近年的平均统计数据看,我国每天各类事故造成300人丧生,每年的经济损失相当惊人。面对如此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当务之急是如何将安全生产法尽快落到实处。
  对此,徐惠滋委员在审议该法草案时说,安全生产法的出台只是在规范安全生产方面迈出了第一步,国家和地方的配套法规也应相继出台,随后还要做更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王幼辉委员深有同感,他说,安全生产法制定通过以后,徒法不能自行,人大常委会要严格执法检查。但是,我们目前的执法检查大多是被检查方来确定检查的单位、路线,执法检查的效果很有可能受到影响。因此,目前的执法检查方式还有待进一步改进。只有行之有效的执法检查,才能行之有效地推动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
  王明时委员说,国家安全生产检查团刚刚出发,鸡西煤矿便发生死人事故。尽管报纸、电视三令五申地强调要重视安全生产,但重大事故还是接连发生。这的确令人深思。检查组浩浩荡荡出去,只在会议室里听取领导的汇报,地方领导能跟检查组讲本地有事故隐患吗?我们不能否认目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要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蔓延的趋势,只有依法扎扎实实、认认真真地搞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滕藤委员说,安全生产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比如山西小煤矿多次发生事故,污染环境、安全生产不能保证的小厂矿像个“顽症”,屡禁不绝,究其原因,广大中西部地区农民收入还很低,地方工矿生产工资再低,安全生产条件再差,农民也还愿意干。当前,在采矿业、建筑业中,普遍存在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强迫劳动者与其订立“生死合同”的现象,一旦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只要给受害人或其家属很有限的钱,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所以,关掉那些安全生产不合格的小厂矿,不仅使当地农民的生计发生问题,而且地方财政收入也会发生问题,令行禁止的难度可想而知。如果只是孤立地探讨这个问题,安全生产仍难保证。出台安全生产法之后,一个很重要的任务就是在全国范围内加大宣传贯彻力度,使之深入人心。在全社会树立安全重于一切,没有安全就没有一切的观念。金钱有价而生命无价。
  令人瞩目的安全生产法将于11月1日起实施。我们真诚期待着,随着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当前安全生产事故蔓延的势头能够真正得到有效遏制,让生活在和平年代里的人们生离死别的悲痛,少些!少些!再少些!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制论苑

个案监督莫成“个人监督”
单仁
  个案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实施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当前,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个案监督工作,已经取得了积极效果,受到了群众的普遍欢迎。但值得注意的是个别地方人大的个案监督却变成领导者或少数工作人员的“个人监督”。
  按照法律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集体行使职权,但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却把个案监督权集中在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有关的办事机构手里,而在实际操作中又往往成了个别领导人和少数工作人员去监督,个案监督也因此成为一种个人行为。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领导者直接对具体案件作出批示,并要求司法机关严格照办;有的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以个案监督为名插手案件审判工作,甚至直接会见案件当事人,查阅案卷,强令司法机关更改判决结果。由于这种个案监督脱离人大集体行使个案监督权的原则和缺乏一套完善的程序加以规范,其结果既不能体现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集体智慧和意志,很容易出现偏差,导致新的司法不公出现,又难以避免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甚至诱发出一些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从而损害了国家权力机关的形象。
  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是有其特殊规律的,许多案件的案情比较复杂,往往要花费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动用必要的司法手段,并遵照一定的司法程序,才能作出最终的判决和裁定。而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办事机构由于不具备司法功能和专业技术优势,所以对于具体案件的案情就不能像
  司法机关那样了解得那么清楚和透彻。从司法实践看,司法机关造成的一些错案,情况往往更为错综复杂。有些错案不仅有司法机关本身司法不公的问题,而且还有某些更为隐蔽的干扰因素和背景。要纠正此类错案,仅凭人大机关的个别领导同志和办事人员很难介入纠正,即便是介入也很难取得实效。因此,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人大常委会若要对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进行监督,而又不启动正常的监督程序,依靠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决定,只是由个别领导人或工作人员介入案件,要求司法机关重审,其结果势必会改变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权力分工原则,影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造成司法判决的不稳定性,从而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不仅达不到“个案监督”的目的和效果,反而会损害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整体形象。
  综上所述,个案监督必须坚持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监督权的原则。特别是在当前监督法还没有出台的情况下,各级人大常委会一定要遵循宪法的规定,即通过听取工作汇报、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撤销或罢免职务等法定方式,对司法机关的案件办理工作实行监督,督促司法机关纠正错案,公正司法。否则,就很难保证消除人大“个案监督”中的人治色彩,这不仅有损于人大个案监督工作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向人民保证
——宿迁市人大试行人事任命宣誓制度侧记
佘素华 陆凯
  “我们郑重宣誓:忠于党和国家,忠于人民和法律;恪守法官职责,不辱法官使命;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维护法官形象,为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奋斗!”
  2002年5月30日,正在举行的江苏宿迁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任命的13名法官进行表决。这是获得通过后,全体被任命法官在院长带领下进行宣誓的一个动人场面。
  一个个发自内心的表态,一句句掷地有声的誓词,深深地打动着在座的每一位,赢得了热烈掌声。法官任职宣誓是宿迁市人大常委会继实行法律知识考试、任前承诺之后在人事任免制度上的又一次有益探索,本次会议首次试行。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宗乔说,法官宣誓制度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法律完善的一种表现,体现了对法律的尊重和公正、公平的追求。加入WTO后,我国面临着法律如何更好地为经济发展、对外开放服务的问题。实行法官任职宣誓就是借鉴国际惯例,结合实际进行的一次尝试和实践,目的是提高法官的人民意识、法律意识,培养一种法律至上、人民利益至上的精神。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李全德说:“法官宣誓是向国家权力宣誓,向人大代表宣誓,更是向人民宣誓。法官的权力是人民给的,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向人民负责。”
  市中级人民法院马汝庆院长很有感触地说,人大实行法官任职宣誓制度是一次创新,完全符合加快法制建设进程的要求,有利于人大从更高层次上对法官进行监督,有利于激发被任命法官更加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有利于提高法官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意识,更加自觉地为人民行使好审判权,同时,也能促使法官努力实践自己的誓言。
  宣誓这一天,对于被任命为市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的周辉来说是一个难忘的日子。他说:“站在庄严的殿堂接受人民的挑选是我的光荣,当面向国徽宣誓的时候,我感到了从未有过的震撼,感到了法律的公正和威严。我会牢记这一神圣时刻,牢记自己的誓言。”被任命为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的徐淮成说:“随着法制的日益健全,法官逐步职业化,当我穿上法官袍举起右手向人民宣誓的时候,感到无比神圣和庄严,也深感责任重大。”
  法官的誓言寄托着人民的殷切期望,寄托着社会对司法公正的强烈要求。宣誓是一种承诺,承诺固然重要,践诺更加重要。人民群众不仅要听他们说得怎么样,更要看他们做得怎么样。我们期待着!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认真审议报告 及时提出建议
黄冈人大首次表决审议意见
  本报讯 湖北省黄冈市人大常委会最近召开的常委会会议,首次对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进行会议表决。组成人员认为,实行表决有效地提高了常委会会议的审议质量,并进一步强化“一府两院”办理人大审议意见的落实力度。
  据悉,对审议意见实行会议表决在全国各级人大工作中尚属首次。过去,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一般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办事机构根据会议记录整理,再交分管的常委会副主任审签,然后以常委会函件的形式寄发“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办理。但审议意见的办理效果不够理想,主要是“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重视不够,落实力度不大,办理效果不好。对此,该市人大常委会今年5月召开会议对“常委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对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和垂直管理部门的报告可以进行表决的内容。
  6月11日,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市区规划工作以及市检察院关于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三个报告分组进行了认真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及时形成了审议意见草案。会议在对审议意见草案再次审议后,表决通过了3个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市政府和市检察院办理,并要求在3个月内书面向常委会报告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
  该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陈定国认为,常委会会议对审议意见实行表决的办法,既强化了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管理地方国家事务和决定地方重大事项的意识,也增强了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责任感;同时,也增强了“一府两院”和垂直管理部门对办理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法律意识,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各项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得以有效地落实,促进各部门改进工作。(黄新国 熊清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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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平顶山市出台新规定
严肃人大常委会会议纪律
  本报讯 河南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于6月21日通过了《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格遵守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纪律的规定》,严格规定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和列席人员列席会议制度。
  规定指出,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缺席常委会会议者实行诫勉制度,组成人员除因病住院、在外地出差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外,必须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对无故缺席者,在下次举行常委会会议时通报,并在常委会公报上公布。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年内不请假缺席会议2次者,由常委会领导与其诫勉谈话;一年内不请假缺席会议3次(含3次)以上者,视为自动辞职;一年内请假不准超过4次,如超过4次(含4次)以上者,视为不能正常履行职务,本人应自动辞职。
  规定还指出,市“一府两院”、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室等单位的列席人员要遵守会议请假制度和签到制度。对列席单位参加常委会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的情况要进行通报。列席单位如无故缺席会议者,给予通报批评;如无故缺席会议2次(含2次)以上者,由常委会领导与列席单位负责人诫勉谈话。列席单位在每次常委会会议期间,参加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时间不过半者按缺席对待。(杨占国)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织就反偷渡法网
  河北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连日来在河北沿海千里海疆排兵布阵,演练了多套针对海上偷渡活动的预案。官兵们通过反复练习跳帮、多艇配合拦截嫌疑船只、搜寻海上预定目标、武装押解等多个反偷渡科目,使部队海上作战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有力地震慑了海上偷渡活动。同时,他们还与辽宁、山东、天津海警部队开展了反偷渡联合行动,在茫茫渤海湾织就了一张反偷渡的无边法网。
  图①:跳帮,搜查嫌疑船只。图②:研究反偷渡方案。图③:舰艇编队巡逻。
王小雪 胡刚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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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地方人大工作简报

长兴 教育法监督三年不辍
  本报讯 浙江长兴县人大常委会近年来加强教育工作监督,取得明显成效。1999年,他们开展了以义务教育法为重点的执法检查,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工作的审议意见。县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提出了创建教育强县的发展思路。同时,先后制定了《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关于加快教育发展争创教育强县的实施意见》。
  该县人大常委会狠抓审议意见的整改、落实,先后开展了10多次对各乡镇的督查。3年来,该县协议引进县外资金3亿多元,创办了清泉武校、华盛高级中学等民办学校,建造了长兴中学等六大城市教育工程,新建了69所中小学,新增教育用地1200多亩,新增校舍28万多平方米,撤并农村中小学166所及31个教学点,教育装备投入达3100万元。全县达到高标准“普九”要求,2001年跨入了“省教育强县”行列。(施俊焱 任世国)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地方人大工作简报

寿县 人大设立代表专线
  本报讯 安徽省寿县人大常委会为了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本届以来为县以上人大代表开设了专线电话(传真),在县人大常委会与人大代表之间架起了“连心桥”。
  人大代表专线电话的设立,为全县458名县以上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及时反映社情民意,积极提出意见、建议开辟了一条新渠道。专线自1998年8月设立以来,县人大常委会先后受理人大代表来电91人次,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意见、建议103条,其中有12条建议被列为本届常委会会议议题,从而大大调动了人大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积极性,有力促进了地方经济和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王安泽)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地方人大工作简报

奎文 街道人大工作“三到位”
  本报讯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大常委会一年来人大工作“三到位”,使街道人大工作呈现出生机和活力。一是组织机构到位。设置了街道人大工作室,负责做好城区代表联络服务工作。二是人员编制到位。在8个街道人大工作室配备了主任并为人大工作室配备了秘书人员。三是工作指导到位。区人大常委会确定由1名副主任分管联系街道人大工作,每两个月召开一次调度会议,召集8个街道人大工作宣传主任交流情况,部署工作。目前,街道人大工作室都健全了工作职责、联系代表等制度,组织各辖区的人大代表,围绕党委、政府的重要决策,以及群众关注的难点问题,开展调查、视察、检查和评议活动,有力地推动了基层两个文明建设。(钟世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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