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12日人民日报 第11版

第11版(热点与对话)
专栏:

质询,在这里进行
  质询是目前人大监督工作中的一个热点,由于它的专业性比较强,许多普通读者对它还很陌生。因此,我们本期“热点与对话”特别推出“质询”这一话题,和大家一起去了解质询、认识质询。
  ——主持人 石国胜(附图片)


第11版(热点与对话)
专栏:

代表的质询与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章第二十八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第11版(热点与对话)
专栏:

让法律的天平不再倾斜
——沈阳市人大代表质询公检法“三长”侧记
姜敏
  坚持司法公正、错案必纠仍然是今年辽宁省沈阳市人大代表的热门话题。在沈阳市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沈阳市、区公安局局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直接面对王佑启等22名人大代表的质询,使一个“法院判决2年徒刑被撤销,发回重审3年不审判,取保候审无休止”的案件,在本次人代会上得到满意的答复:“三长”公开认错,承诺3个月内纠正错案并处理相关责任人。
  据王佑启代表介绍,人大代表质询的案件并不是很复杂的案件,却是一起典型的以权压法、以权代法的错案。
  本案的被告人孙刚,是沈阳市于洪区造化乡小芳士村金星防爆电器厂厂长。1998年2月24日,孙刚因举报原村支书李某某有不廉洁行为和违法转让土地等问题,被于洪区公安分局以涉嫌诽谤罪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批准逮捕。当时,于洪区公、检、法3家认定孙刚“犯了诽谤罪”,并以诽谤罪批捕、起诉、审判。
  在本次人代会上,22名人大代表面对市、区公检法“三长”,纷纷提出质询:孙刚被刑事拘留、批捕、起诉、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王佑启等人大代表在质询中还提出,从事实上看,这本应是一桩自诉案件,而自诉案件只有被害人“告诉的才受理”,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而事实是,原村支书李某某3年来一直未以原告人身份向法院起诉孙刚,所以本案并不成立。
  1998年5月25日,由于洪区人民检察院以孙刚涉嫌诽谤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于洪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一案件。庭审中,辩护律师因辩护得十分精彩居然被剥夺了辩护权,律师在庭后呈递法庭的辩护意见中也曾质问:本属自诉范围的案件为何被提起公诉?
  7月23日,于洪区法院就此案作出了如下判决:孙刚诽谤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2年。但同年9月3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孙刚的上诉作出二审裁定:“本院认为,于洪区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违反诉讼程序。裁定如下:一、撤销于洪区法院刑事判决;二、发回于洪区法院重新审理。”
  此后,孙刚获得取保候审。在3年多的时间里,他和律师上百次催促市、区两级法院重新审理。直到2001年6月,市中院才表示将此案转于洪区法院重审。孙刚辛酸地说:“明明知道错了,不知道法院为什么死拖着不给个说法。”
  对此,人大代表进一步向“三长”质询。沈阳市公安局局长杨加林公开承认在办理这一案件中存在“三大错误”:一是在对孙刚刑拘时既没有收集本案被害人李某某的证明材料,也未收集证明孙刚指控李某某违法问题不实的证明材料,造成法律规定的事实要件缺乏证据证明;二是派出所民警对孙刚的住处进行搜查并扣押孙刚涉嫌诽谤罪的有关书证,未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未出示搜查证,也未见证人在场,扣押笔录也无扣押人签字,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有关规定;三是对这起自诉案件,公安机关本应依法撤销案件并告知被害人李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却仍以公诉形式将孙刚移送审查起诉,致使本案因程序违法而一错再错。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丁仁恕说,此案错就错在区法院混淆了自诉与公诉案件的区别,将自诉案按照公诉案进行审理,引用法律条款与适用程序自相矛盾,故所作判决错误;中院在二审审理期间,虽在裁定前对孙刚采取了取保候审,但在公诉程序结束后,自诉程序启动前,未及时对其解除取保候审是错误的。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尹秀荣也承认了检察机关在办理此案时未能依法办事,并表示要从中吸取经验教训。
  在沈阳市本届人代会质询案现场,市、区公检法“三长”在答复中均承认在办案过程中违反法律程序,从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上总结了案件带来的沉痛教训。市公检法“三长”当场承诺:由于原村支书李某某已于2001年底提起自诉,将加快审理进度,依法公正判决。
  显然这一答复代表们并不满意。人大代表质询中有一条“在什么时限纠正错案,违法侵犯人身自由者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的条款,“三长”并未按照有关质询的要求依次作答。王佑启质询道:答复为什么不确定纠正错案的期限?
  最后“三长”们明确表示,此案在3个月内查清,并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各位代表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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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规划部门纠错不力 人大代表厉声质询
 马鞍山市人大监督有力
  本报讯 在年初召开的安徽省马鞍山市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出现了一场质询会。参加人代会的钟爱琴等12名代表,联名质询市规划局对违反规则的施工行为查处不力,造成违法建筑对湖东路第四小学的师生安全产生威胁。
  据市人大代表钟爱琴等介绍,1999年12月1日,马鞍山市顺华房地产开发公司违反市规划局规划定位,将建设中的一幢住宅楼擅自向南扩大1.3米,向东扩大2米,使此楼紧靠湖东路第四小学围墙,并在楼的2层以上违规开窗,使学校围墙缺乏支撑,面临倒塌的危险,对在校师生的安全构成威胁。校方多次向主管部门市规划局反映,要求采取措施消除这一安全隐患。
  随后,市人大花山区代表团的代表也专题督查此违法之举,市委主要领导和人大领导也曾过问此事。但直至2001年底,市规划局对违法施工依旧没有彻底解决,住宅楼业已出售给客户,学校师生的安全隐患至今未除。
  质询案的提案人、湖东路四小党支部书记钟爱琴在质询会上首先向与会人员陈述了质询内容、理由和要求后,连珠炮似地向在场的市规划局局长王怡芳发问:“请问,在我们未向市规划局报告之前,你们对违规施工发现了没有?如果发现了违规施工,你们采取了什么措施……”
  面对代表的质询,王怡芳说,规划局并未对此“熟视无睹”、“不关心”,“事后也采取了补救措施”。王怡芳的答复引起了代表们的不满。有代表问:“像顺华公司擅自向南移位1.3米、向东移位2米这么严重的事情你们都管不了,你们还能管什么?”
  人大代表们要求市规划局必须督促顺华公司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学校师生安全,同时排出实施时间计划表。参加质询会的市规划局主管部门市建委答复人大代表说,他们将以积极的态度督查、协调好顺华开发公司的违法建设质询案。马鞍山市分管副市长戴自明在现场表态,各责任部门要坚决按人大代表意见办理,越快越好。12名人大代表对此次质询的结果表示基本满意。
  (储叶来 梁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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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民主评说

一件质询案引起的思虑
彭泽时
  某县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一代表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某司法机关提出一件质询案。大会闭会后,时隔月余,最终以质询方表示“比较满意”为此质询案画上了一个不太圆的句号。事后,该人大代表团的某成员讲了这么一句耐人寻味的话:这样进行质询我们拖不起。
  诚然,代表法规定,依照法定的程序而形成的质询案,“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然而,现实生活中并非如此简单。以上述质询案为例,虽然质询方对受质询机关的“再作答复”表示了“比较满意”,但“满意”经“比较”二字一修饰,一种勉强的成分就浮出了水面。法律上要求是“满意”,那么,此质询案“比较满意”的结果显然与法律要求有距离。此为其一。受质询机关是一个专门的整体,而提质询的一方则在代表大会期间才组成一个整体,闭会后各奔东西,对上门来“再作答复”的前者,后者要再次集合听取答复显然有一定难度。那么,选派几名代表听取“再作答复”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此为其二。假如质询方在听取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后仍表示“不满意”,无疑,受质询方必须“再作答复”。像这种“质询—答复—不满意—再作答复……”的过程有没有上限?此为其三。代表大会期间,法律上规定,可“按照主席团的决定”开展质询。那么,大会闭会之后,该级人大常委会组织“提、受”质询双方再次“对话”,这其中人大常委会的角色仅是“组织者”还是“中间人”?在必要的时候,能否充当“裁判员”?此为其四。
  作为人大的质询方与作为“一府两院”的受质询方,两者之间应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是主人与公仆的关系。监督者不满意时,被监督者应认真反思,认真整改,决不允许“打持久战”,把答复变成应付。
  目前,民主法制建设日益加快的进程正强烈地呼唤询问和质询程序日趋规范和完善,增强可操作性。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人大质询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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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贵州代表质询收费站
  在年初召开的贵州省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上,贵阳市代表团夏文翔等50位代表联名提出“花溪收费站应该依法拆除的质询案”。代表们认为,按照规定,贷款修建的公路贷款还清后,要立即停止收费。花溪收费站收取的费用已超过了修路费用,应予取消。这是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后的首例质询案。   图①:省人大代表、律师包洪医就花溪收费站的拆除提出法律依据。
图②:省人大代表、内司委副主任委员邹聚梅提出质询意见。
图③: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听取代表提出的质询意见。
  (张广元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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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法律知识abc

质询与询问
  质询,是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提出质问的议事原案。询问,是各级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工作报告或议案时,向有关国家机关打听了解有关情况。质询与询问的共同点有二:一是两者都要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提出;二是被质询和询问的国家机关,都要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作出答复或说明,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接受质询或询问。质询与询问的不同点有六:一是性质和目的不同。质询从广义上说,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种刚性监督方式,而询问不具有议案和监督的性质。提出质询案的目的是要纠正“一府两院”的违宪违法行为和工作中的重大失误,而询问是在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审议议案或报告时,对不清楚的问题进行了解。二是主体和对象不同。提质询案的主体,是地方各级人代会期间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设区的市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它的提出才符合法定人数;而询问的主体是各级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它没有法定人数的规定,可以一个人提出,也可以几个人联合提出。根据地方组织法,在人代会期间质询的对象为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常委会会议期间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乡镇人大代表质询的只能是本级人民政府;而询问的对象是与正在审议的议案或报告有关的国家机关和有关问题。三是问题的指向不同。质询的问题必须是被质询对象职权范围之内,由其承担责任的主要事实清楚,需要明辨是非、纠正违宪违法行为、明确责任的重大问题;而询问的问题是正在审议的议案或报告有关的事实不清、原因不明、有所怀疑的问题。四是答复或说明的范围、形式不同。质询案一旦成立,被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必须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答复,如书面答复的,应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而询问提出后,被询问的机关派人在提出询问的代表小组、联组、常委会会议上作出说明即可,法律没有要求说明人是被询问机关的负责人,更无书面说明的规定。五是运作的程序不同。质询案的提出有法定要件的规定,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并须提请人代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该案成立,才发生法律效力;而询问的提出则无上述规定。六是法律效力和后果不同。在人大的监督体系中,质询的法律层次高、效力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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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公民建言

该质询时就质询
谢宏章
  据报载,湖南省会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罢免等手段进行刚性监督,赢得了民心,有力地支持了党委、政府的工作,展示了国家权力机关的良好形象。
  会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运用质询等手段进行刚性监督的做法,值得称道。然而,从近年来各地人大监督工作的实践看,真正行使质询等刚性监督权的却不多见。不少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从建立至今还从未使用过质询等刚性监督权。
  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刚性监督权,为何在实践中很少被采用?究其原因,主要是部分代表认识不到位。有的同志认为,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地方政府和“两院”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了工作,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水平比过去有了很大的提高,已少有可质询的地方。但实事求是地讲,在实际工作中,“一府两院”的工作还是有不少地方亟待改进,可被质询的地方也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因此,问题恐怕不在于无可质询,而是不敢质询,不会质询。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代表也想为民代言,但总觉得质询起来“势单力薄”,又怕得罪人,不愿意质询;有的对有关法律法规不熟悉、不了解,不懂得如何质询;更有甚者,怕打击报复,不敢质询,没有真正从国家政治建设的高度来认识行使人大质询权的重要意义。
  此外,有关法律对代表行使质询权的规定过于原则,不便操作,使得代表在行使质询权时“有法可依,无章可循”,也是导致代表很少行使质询权的重要原因。
  质询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怎样才能充分发挥质询权应有的作用?首先,作为代表,要提高认识,增强代表意识、职责意识、人民意识、作为意识;其次,要提高代表素质。要组织代表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及时研究“一府两院”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查研究,着眼本地实际,及时提出针对性强、有价值的质询案;三是要加强对代表的监督。一方面要在有关法律法规中进一步明确监督代表的规定,具体规定监督代表的形式、手段、程序等,从根本上解决由谁监督、如何监督的问题;另一方面要建立代表职务问责机制,给代表的不作为“亮红灯”,使代表真正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做到该质询时就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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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质询声中看民意
张劲松 赵同启
  5月8日,来自全镇各界基层的64名人大代表聚集在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伙牌镇政府会议室里,向全镇28个镇直单位的负责人提出质询。
  计生办主任彭林刚做完工作报告,代表何开根就问:“当前流动人口越来越多,也越来越难管理,请问计生办在流动人口管理方面是怎样抓的?”
  彭林说:“对流出人员我们及时到各村组了解掌握其去向和详细地址,定期督促其在当地孕检,索回孕检证明;对流入人员,我们定期组织其孕检并将孕检情况寄回其原籍。当然,流动人口管理是一项十分复杂和困难的事情,需要大家同心协力,齐抓共管,才能把这项工作搞好!”
  主持会议的镇人大主席问何开根:“对计生办的回答满意不满意?”
  何开根说:“满意。”
  会议继续进行。“李主任,我们村有些群众反映,办了贷款证贷款也不方便,请你解释一下。”张伙村代表徐世平瞅准机会,赶紧向信用社主任李顺龙发问。
  “这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有些农户贷了不还或者把证借给他人使用,这违反了贷款证的使用规定,同时也降低了自己的信用度;另一方面是一些村信用社怕担责任,怕麻烦,不敢放,不愿放,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在调查处理的基础上,将进一步规范信用证投放业务,制定明确投放标准,凡够标准的,无条件发放贷款。”
  农网改造、降低电价也是老百姓十分关心的问题。轮到质询供电所时,代表们争先恐后地向供电所负责人提问。有代表问:“网改后为什么收搭伙费?”供电所负责人回答说:“以前我们也收到过这样的反映,通过调查核实,这都是施工人员的问题,我们已经查处,并责令其全部退回。”“电网改造是国家投资,为什么还要群众自己掏钱买铁丝、螺丝等材料?”“因为上级调拨的材料有限,一个台区只有一捆铁丝,而有些地方一个组就要用一捆铁丝,由于原材料不足,就造成了农民自掏腰包买材料的现象。向农民收取的20元材料费,我们将如数退给群众。”
  会场的气氛十分热烈,问题一个接着一个,各位代表将广泛收集的意见、建议和问题逐个向各单位提出,并得到了满意答复。
  人大代表程先林说:“质询评议,既能当面得到满意的答复,也能使我们的意见和建议得到尽快处理,这样不仅评出了人大的威望,对部门工作也有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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