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8日人民日报 第9版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新闻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摘录
  (1992年4月3日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2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八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第十一条 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禁止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女工。
  第二十三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三十四条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三十五条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
  第三十六条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返回原籍的,任何人不得歧视,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七条 禁止卖淫、嫖娼。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特别报道

任重道远 使命必达
——全国人大内司委赴上海执法检查妇女权益保障法侧记
本报记者 张强
  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进入了法制化的新阶段。10年来实施情况如何?4月3日至12日,以全国人大常委、内司委副主任委员万绍芬为组长,全国人大常委、内司委委员杨兴富,内司委委员杨英昌为成员的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在上海市进行了为期10天的执法检查。在社区,在田间地头,检查组分别同各界人士召开了16个汇报会、座谈会和专题讨论会,深入到6个区12个点分别就妇女的政治权利、劳动权利和人身权利进行重点检查。
“至少一名”到“一名以上”
  4月4日,在检查组与上海各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召开的座谈会上,上海市委组织部副部长陆风妹说,去年市委组织部再次就培养选拔女干部提出,区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中要各配备一名以上女干部,目标是“一名以上”。过去的“至少一名”,实际往往变成了“正好一名”。两字的改动充分说明了对妇女参政在认识上的提高和工作上的进步。上海市妇联主席孟燕堃表示,上海妇联建立了女性人才信息库,定期向组织部门推荐女领导干部人选,坚持“好中选优”。座谈会上,大家争先恐后,踊跃发言。检查组成员们实实在在地感受到上海妇女参政议政的水平和层次在逐步提升。
劳动是妇女自立的基础
  参与劳动是现阶段妇女谋求经济独立和人格独立,并实现自我发展、获得社会地位的主要途径。上海市副市长周禹鹏在向检查组汇报时说,过去10年,上海产业结构大幅度调整,150多万职工大转岗,其中女性占了相当大的比例,依法保障妇女的劳动权益,是上海妇女权益保障的重中之重。2000年,上海制订了“三年净增30万,每年净增10万”的创造就业岗位目标。目前累计净增岗位23.26万个。同时,根据社区服务需求大的特点,把扶持和发展非正规就业作为重要的再就业渠道。
  4月6日下午,检查组一行来到浦东新区梅园街道“帼苑家政服务中心”。宽敞明亮的教室里,老师声音洪亮;在“自强不息创新业”的标语下,下岗女工们正在聚精会神地听护理、烹饪、保洁、插花等家政服务课。据浦东新区妇联主席蔡静介绍,该中心成立于1997年7月,共介绍、接待、安排下岗妇女3000多人次就业。上海市总工会副主席汪兰洁对记者说,上海工会十分注重挖掘下岗女工中的潜能,引导、支持她们走生产自救的创业之路。
  与下岗女工代表交流,检查组成员们深切地感到,有政府扶持,下岗女工只要自立自强,困境只是暂时的。39岁的吴尔愉,7年前从上海纺织系统下岗后一度困惑和彷徨。一个偶然的机会,上海航空公司招考空乘人员,她和其他17位下岗姐妹,经过严格选拔飞上了蓝天。如今他们当中已有10人成为乘务长、代理乘务长。吴尔愉被评为全国劳模。
撑起法律“保护伞”
上海在保障妇女的人身权利,努力为妇女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方面作出了积极努力,真正为“半边天”撑起了法律“保护伞”。多年来,上海各级公安、司法机关严厉打击以妇女为侵害目标的犯罪活动,净化社会治安环境。同时,还将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纳入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家庭暴力得到有效的遏制。上海还从制度上建立保障妇女人身权利的体系,全市半数以上的区县、街道建立起以公、检、法、司为主体的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联席会议制度。市司法部门还开通了“148”法律服务热线,建立了市和区县两级20个法律援助中心。目前,全市有370名妇女干部、各界妇女人士被法院聘为妇女维权特邀陪审员。
  4月13日,执法检查组同上海市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就检查情况交换意见。检查组认为,上海市的妇保工作领导重视、目标明确、措施得力、效果明显,基本形成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主管、各有关部门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检查组建议进一步深入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继续做好妇女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加大对女工的劳动保护力度,尤其是对外来女工的保护,进一步做好促进妇女就业,认真分析探讨新形势下妇保工作的新问题、新思路,进一步促进这项法律的贯彻实施。检查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上海市政府领导均予以积极的回应。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民主法制述评

维权,重在源头
——全国人大内司委赴广东四川执法检查综述
本报记者 傅旭
  打工妹因工作环境污染而中毒身亡,女大学毕业生就业难,女职工下岗多……一些地方出现的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引起各方关注,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此也给以高度重视。在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10周年之际,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开展了对这部法律执行情况的检查。
  3月,内司委在京听取了全国妇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民政部和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情况的汇报。4月,他们又兵分六路赴上海、山东、湖南、广东、四川、陕西等省、直辖市进行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并委托山西、辽宁、安徽、广西、海南5省、自治区人大内务司法对口委员会进行自查。彭珮云、何鲁丽副委员长分别参加了陕西和广东的执法检查。
  这次执法检查在全面了解执法情况的基础上,重点检查妇女政治权利、劳动权益和人身权利的保障情况。同时,了解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情况。
  权益保障明显改善
  是否出台了推进和保障妇女参政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规划?为落实规划目标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为女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怎样?因家庭暴力引发刑事案件的数量和比例是多少?……带着这些问题,检查组听取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汇报,与部分人大代表,国有、集体、非公有制企业的领导、工会工作者和女工座谈,并深入到社区调查了解情况。
  总体来说,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10年来,我国妇女的人身权利、参政议政、教育培训、卫生、劳动权益等状况,较前均有一定程度的改善。
  从广东妇女参政程度来看,省九届人大代表、八届政协委员中女性占的比重分别达25.6%和14.4%,比上届提高1.5和2.3个百分点,全省女干部人数达74.3万人,占干部总数的37.6%,比1995年上升了7个百分点。省和21个地级以上市以及122个县(市、区)的党政领导班子均配备了女干部;省级政府部门中配备女干部的已占43%;妇女担任省和地级市四套班子正职领导人数有4人,取得了历史性突破。1902个乡镇街道党政班子中,96.8%配备了女干部。
  从四川妇女劳动权益保障情况来看,他们注意两手抓:一手抓业务市场管理,一手抓城市社区建设,取得了较好效果。全省不少地方建立了工会、妇联、社区就业服务网络,为培训下岗女工,帮助她们再就业提供了组织保证。下岗女职工就业难的一大障碍是无技能、无特长。但是经过市场调研后发现,仅成都市就有约50万家庭需要社区服务。针对这一情况,省总工会率先开办了缝纫、家政、月嫂等培训班,500名下岗女职工经培训获得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上岗再就业成功率达93%以上。
  围绕“法”字做文章
  广东省、四川省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取得较明显的成效,关键是将维权的重点放在源头——围绕“法”字做文章。两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群众团体都把贯彻实施这部法律作为重要任务来抓,在宣传、执法、监督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两省都出台了一些保护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较好地保障了妇女的各项权益。出嫁女的土地承包权问题,虽然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作出了规定,但在不少地方落实起来仍有一定难度。究其原因,有长期以来形成的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作怪,有经济利益分配的原因,不知、不懂法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广东省一方面抓紧制定了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推动了这一问题的解决。四川省通过对出嫁女土地权益的专项检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工作的通知》,要求“农村妇女无论婚嫁与否都应与相同条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平等权利”。两省通过各方面的艰苦努力,提高了村民的法律意识,不少村较好地解决了这一棘手问题。
  法律尚需进一步完善
  检查组通过检查发现,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两省也存在着一些与全国其他地方相类似的问题,如参政水平与我国社会快速发展的总体水平相比,仍不相适应。目前的主要问题是,人大女代表比例增长缓慢,各级领导干部中女干部比例偏低,中高级女干部年龄偏大,女后备干部偏少。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有的已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两省的同志就如何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归纳起来大概有以下几个方面:
  妇女权益保障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还不够深入,致使有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意识不强,在具体的行政事务或经营活动的决策中,忽视或没有考虑到维护妇女特别是处于困境中的妇女的合法权益。媒体在这方面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发挥得也不够充分。
  妇女权益保障法还需进一步完善。据了解,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与这部法律不够完善也有一定关系。有的同志提出,一是无实施细则;二是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经济迅速发展的新形势下,妇女权益保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10年前制定的法律,有的条款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希望把法律修改列入立法计划。
  惩治家庭暴力的有关法律条款不够明确。近两年,家庭暴力仍然是妇女投诉的一个主要问题,据广东省妇联的一项调查显示,有29.2%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现象,其中79.4%是丈夫对妻子施暴。新婚姻法第一次提出了要禁止家庭暴力,表明国家对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视程度。但因有的法律条款规定不明确,如构不成虐待罪和轻伤,法律也奈何不了。
  两省的同志均表示,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一定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这部法律,依法解决好妇女事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不断开创妇女工作的新局面。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日前在广东、陕西、上海、四川等地开展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了妇女政治权利、劳动权益和人身权利的保障情况。(附图片)
图①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珮云(中)在西安市碑林区网络救助中心与群众通话,了解有关妇女权益保护方面的情况。仁达摄
图②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何鲁丽(左四)在广州荔湾区再就业中心了解下岗女工再就业情况。傅旭摄图
图③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侯宗宾(右五)在四川检查时听取少数民族妇女的意见。陈庆立摄
图④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万绍芬(右二)与检查组成员,在上海市职业培训中心旁听药剂师向准备再就业的下岗女工讲授中药配制技术。
张薇摄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制论苑

切实保障妇女权益
王敏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10周年。10年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妇女权益的保障,把贯彻落实法律与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结合起来,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妇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明显提高,整体素质全面改善,全社会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的意识显著增强,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障,妇女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
  由于我国还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还比较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经济和社会生活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加上一些不正确思想观念的影响,当前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尚存在着许多不足,一些事关妇女生存、保护和发展的问题还比较突出。
  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就是要树立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坚持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毛泽东同志说:“全国妇女起来之日,就是中国革命胜利之时。”历史已经证明了这一论断:妇女的命运是同全人类的命运联系在一起的;妇女的解放,是同民族的独立和人民的解放联系在一起的;妇女地位的提高和权益的保障与实现,是同整个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联系在一起的。我们要从这一历史高度来确定妇女观,实现男女平等,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树立正确的妇女观,要从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做起。首先要提高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认识,在进行各种决策和各项工作时,增强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律的自觉性。同时,要进一步提高妇女参政、议政,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决策的水平,培养、选拔和使用妇女干部,并在各级领导班子中配备一定比例的女干部。只有这样才能更
  好地实现妇女的各项政治权利。树立正确的妇女观,要面向全社会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让人人认识到妇女不仅为人类的繁衍作出了特殊贡献,而且还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推动者。在社会上形成良好的风尚和环境,共同依法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实现妇女的劳动权利是提高妇女地位的先决条件,关系到妇女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利益。近年来,不少地方和单位出现一些侵害妇女就业权现象,女性就业难尤其是下岗女工再就业难问题十分突出。一些地方和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形势也很严峻。这就需要对女职工生育保障制度进行彻底的改革,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工作,从根本上缓解和扭转女性就业难的问题。
  树立正确的妇女观,不仅仅针对广大女性,更重要的是要在全社会树立男女平等思想,努力实践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破除封建社会遗留的陈规陋习,抵制资产阶级腐朽观念,坚决同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当前社会上还存在着拐卖妇女儿童,强奸、暴力侵害妇女人身权利以及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有些地方社会丑恶现象还相当严重。我们要在依法严厉打击的同时,结合学习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和法制宣传教育,树立正确的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将检查四部法律
  本报讯 根据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批准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将对4部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消防法、食品卫生法、矿产资源法和种子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执法检查计划指出,对每部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均本着精干、效能、便于活动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检查组组长由副委员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担任,检查组成员从常委会委员中确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主要是检查监督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督促国务院及其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解决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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