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11日人民日报 第9版

第9版(理论)
专栏: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深化对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

  法制化:廉政建设的必由之路
中央纪委法规室、研究室
 主要观点
  ●廉政建设法制化,是廉政建设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是深入、持久、有效地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必然要求。
  ●廉政建设法制化,就是在廉政建设的基本方面和主要环节上建立起相应的法规、制度、体制和机制,保证公共权力的授予和行使受到监督、制约和规范,保证及时揭露和依法惩处腐败行为。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为重点,通过改革体制、完善机制、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健全法律法规,逐步把廉政建设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运行,是防止以权谋私的根本举措。”如何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这一要求,是需要我们认真研究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
  廉政建设法制化的重要性
  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宗旨和我国社会主义政权的本质,决定了国家必须实行廉洁政治,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廉洁从政。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一代领导集体奠定了我们党廉洁从政的基础。廉政建设法制化,是以邓小平、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二代、第三代领导集体的一贯思想,是廉政建设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是深入、持久、有效地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必然要求。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党一直把廉洁从政、实行廉洁政治作为执政的基本准则。1985年,邓小平明确指出,解决贪污腐化和滥用权力的问题,主要通过两个手段,“一个是教育,一个是法律”。
  1992年,他在南方谈话中再次提出,廉政建设“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全面地继承和发展了邓小平“廉政建设要靠法制”的思想,进一步提出廉政建设要法制化。江泽民同志在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反腐倡廉工作要逐步实现制度化、法制化。”在“七一”重要讲话中他再次提出,要“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
  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之所以坚持廉政建设法制化,首先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需要。依法治国,第一位的是依法治政。如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依法廉洁从政,就不可能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制氛围,也就无法促进国家的法制建设。其次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然要求把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尤其要求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相配套的廉政法规制度。第三是推动反腐倡廉工作不断深入发展的需要。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迫切需要我们根据新的形势,把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准则、道德规范以及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方针政策、职责权限、组织协调、工作程序以及处理问题的政策标准等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做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这是标本兼治、从源头上解决腐败问题的根本性举措。
  廉政建设法制化的基本内容
  任何廉政法律和制度,都是在一定的廉政理论指导下建立起来的。我们党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基础,积极吸取已有廉政理论的精华,创造性地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廉政理论。其要点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国家工作人员都是向人民负责的公仆,必须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党和国家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实行依法治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不允许任何机关和个人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任何人违法都应当依法惩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廉洁从政,严惩贪官污吏,建立廉洁政治;反对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要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成果取信于人民;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运行,是防止以权谋私的根本举措。
  根据我们党的廉政理论,廉政建设法制化就是在廉政建设的基本方面和主要环节上建立起相应的法规、制度、体制和机制,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掌握的公共权力的授予和行使受到监督、制约和规范,培养国家工作人员崇高的从政道德素质,促进其清正廉洁,保证及时揭露和依法惩处腐败行为。其基本内容包括:有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比较健全的廉政建设法律体系。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实现廉政建设法制化的前提和基础。无论是对公共权力的授予、行使和监督、制约,还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以及对腐败行为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各种措施,都要以国家法律为最终保证。通过完善立法,形成一整套内容详实、形式科学、门类齐全、体系严谨的廉政建设法律体系,使廉政建设的各个方面都做到有法可依。
  有一套依法建立的比较完善的体制和机制,保证权力的授予和运行受到必要的监督与制约。实现廉政建设法制化的关键,就是通过改革和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监督制约规范。“要通过加强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关键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保证他们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通过努力,尽快建立包括“不能腐败”的防范机制、“不敢腐败”的惩治机制、“不需腐败”的保障机制、“不愿腐败”的自律机制在内的完备的制度体系。
  建立健全有足够权能的执纪执法机构,并保障其保廉惩腐的职能不受随意干预。实现廉政建设法制化,需要有一个精干、统一、高效并相对独立、具有权威的执纪执法机构体系,专司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预防、监督、教育、惩处等工作。应通过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明确规定执纪执法机构的地位、作用、职责、权力和基本工作手段等,保证其可以采取各种法律法规授予和允许的手段,对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惩处。
  能够及时揭露并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切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通过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有效实施,保证能够及时发现、揭露并依法依纪严厉惩治各种腐败行为,是实现廉政建设法制化,最终使腐败分子不能逃脱党纪国法制裁的基本途径。应通过依法狠狠打击腐败分子,把腐败变成“高风险”、“高成本”和“无收益”、“负收益”的行为,最大限度地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的素质和公民依法监督的自觉性。法律法规是人制定的,也要靠人去遵守、去执行。增强全体公民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是实现廉政建设法制化的重要保证。通过法制教育,一方面培养、提高国家工作人员高尚的从政道德素质,使廉洁从政和依法行政成为其发自内心的自觉行动;另一方面增强公民依法监督的自觉性和监督的能力,实现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有效监督。
  廉政法制建设应遵循的主要原则
  廉政建设法制化,既是现在必须坚持的反腐倡廉的方法和途径,更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发展的方向。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为重点,通过改革体制、完善机制、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健全法律法规,逐步把廉政建设的基本方面和主要环节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最终实现依法治国、依法治政、依法治腐、依法保廉的目标。为此,应遵循以下原则:必须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是党的基本路线的主要内容,也是廉政法制建设必须遵循的原则。廉政法制建设要与改革配套进行,积极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及时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新的廉政法律制度,决不能由于廉政法制建设滞后而影响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进程。
  必须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为基础。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廉政建设法制化。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通过法规和制度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使权力的运行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进一步健全举报制度,保证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调动公民投身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
  必须与从政道德建设紧密结合。廉政建设需要法制,也需要道德。只有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从政道德水平,廉政法制才能得以认真遵守,才能依法行政、廉洁从政。廉政法律、法规不仅仅是监督和惩处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还具有规范、引导和教育的功能。因此,既要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又要把最基本的从政道德规范法律化、制度化,以法制的形式促进从政道德建设,有效地构筑起反腐败的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
  必须坚持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相辅相成。“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都是执政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的具体体现,从根本上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的统一,这就决定了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根本上的一致性。但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又有许多重要的区别,二者相辅相成,不可替代,不可偏废。
  必须使廉政法律、法规成为必行之法。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法律、法规即使制定得很完善,如不付诸实施,其作用也等于零。必须加大对已有的廉政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力度,落实执法责任制,切实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执法犯法等问题,通过严格执法,进一步树立和维护廉政法制的权威性、严肃性。


第9版(理论)
专栏:工作研究

  按“三个代表”要求切实搞好“两个确保”工作
人民的需要就是我们的责任
  郑茂清
  “为政之道在于安民,安民之要在于察其疾苦”。使广大人民群众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使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稳步提高,不仅是一项重要的经济工作,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工作。它既是劳动者生存发展的基本权利,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首要目标和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更是我们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我们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广大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和社会保障问题,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初步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的政策法规,近年又确立了“三条保障线”制度,实行“两个确保”,即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实践表明,“两个确保”工作的落实,对保障广大职工群众的基本生活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保障了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近的统计资料,2001年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已达1.063亿人,比上年增加1.75%;离退休人员3346万人,比上年增加5.55%,其中企业离退休人员3162万人。2001年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达到了97.97%。全年应发养老金2056.7亿元,实际发放2054.1亿元。到2001年底,全国国企下岗职工515万人,其中463万人进入了再就业服务中心,进中心的下岗职工能够领到基本生活费。通过努力,2001年共有227万下岗职工实现了再就业。
  尽管“两个确保”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但我们面临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一是“两个确保”还存有死角。由于社会保障机制正在构建过程中,部分人员还没有被纳入保险覆盖范围,享受不到社会保险待遇;由于困难企业交不起钱,困难地区财政兜不了底,资金缺口较大,致使部分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和特殊困难群众的社会保障待遇得不到保证。二是就业形势十分严峻,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压力加大。出中心工作面临人数集中、时间集中、矛盾集中的局面,面临经济补偿难、清还债务难、再就业难等问题。三是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压力加大。这些都对我们进一步做好“两个确保”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在认清挑战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一些有利条件。第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已初步建立,有关法律规章建设步伐加快。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加强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工作,每年都有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决策和法规出台,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方向和筹资渠道进一步明确。而我国经济实力的逐步增强,又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提供了坚实的财力基础。第二,社会成员对改革的承受能力和自我保障能力不断提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城乡居民的市场竞争意识和法制观念基本形成,社会成员的收入普遍得到较大幅度提高,抗风险能力逐步增强。第三,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保障部门切实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探索出了一套做好“两个确保”工作的比较行之有效的方法。从湖南的情况看,有以下几点:坚持实行“两个确保”目标责任制。湖南省委、省政府要求各级党委、政府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两个确保”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两个确保”工作,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并采用由省政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向各市州下达目标任务,各市州政府同省政府签订目标责任状,实行目标责任制的办法,切实推进“两个确保”工作的落实。同时,省政府还加强了专门的督办检查,及时通报各地完成目标任务的进展情况,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不断强化社会保险的扩面和基金征缴力度。要解决好“两个确保”资金不足的问题,根本办法是抓好社保扩面工作。按照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和统筹互济原理,只有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才能增加基金收入,更好地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目前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社会保险基本实现了全覆盖,但在其他经济类型包括外资企业、港澳台资企业及股份合作企业和城镇私营企业中,扩面潜力较大。今后应尽快将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劳动者等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并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工作。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加大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是解决资金缺口的主要渠道,也是政府转变职能、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内容。国家已明确要求,各级财政应逐步将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提高到15%—20%,财政超收部分除法定支出外,应主要用于充实社会保障资金。地方各级财政应切实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安排好社会保障的补助资金,安排好破产关闭企业职工的安置费及社会保障费。
  不断加大资金筹集力度,确保按时足额发放。过去我们按“三三制”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筹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这个原则需要继续坚持并不断强化。现在的问题是,有的地方“三三制”成了“三七开”,财政补助占了近70%,形成了企业依赖财政、财政投入主要依靠中央补助的局面,这种状况必须改变。今后要加大扩面工作,加大企业自筹资金到位的力度,凡是有支付能力的企业必须保证资金到位,做到应收尽收、应保尽保。
  积极稳妥地做好下岗职工出中心工作。必须坚持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原则不动摇,分级负责、分散决策、分类处理、分步实施。各地应因地制宜,制定出中心工作的具体方案。各级政府要特别重视引导企业按政策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对协议期满出中心后未实现再就业的困难职工,要研究保障他们生活的办法。工作重点要从“断关系”向“接关系”转变,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并及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以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切实维护这部分职工群众的利益。


第9版(理论)
专栏:

  更新行政观念探析
  朱仁显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的新情况,我们必须着力推进行政观念的更新,破除陈旧观念,树立新的观念,以不断促进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方式的现代化。
  变全能行政观念为有限行政观念。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被认为无所不知、无所不能,职能空前膨胀,统得过多,管得过死,几乎取代了所有经济主体的决策权和选择权,忽视了市场和社会的功能,企业也成了政府的附属物。全能行政观念造就了一个庞大的政府,导致机构臃肿,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社会创新动力不足;政府职责不清,职能严重错位。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再用高度集中的计划手段进行社会经济管理,而是从社会共同利益出发,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检查监督”的职能,使政府由“全能政府”变为“有限政府”。因此,由计划经济体制转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变全能行政观念为有限行政观念。
  变人治行政观念为依法行政观念。依法行政是现代公共行政的本质要求。公务员必须树立行政守法意识,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公共行政活动的程序、条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但传统的人治思想在我国行政管理理论和实践中还有不少残留,主要表现为:第一,行政活动不重视法律约束,唯上不唯法,有法不依,长官意志、一言堂盛行,主观随意现象严重;第二,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过分寄希望于个人品质,不重视制度建设,偏重于个人的道德自觉;第三,部分公务员法律意识淡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行政手段代替法律,感情用事、滥用职权的现象大量存在。在众多的人治现象背后,弥漫着的是源远流长的人治行政观念,这与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管理的法制化精神是相悖的。
  变消极封闭的行政观念为积极创新的行政观念。由于自然经济和小生产的长期影响,有些行政管理活动带有浓厚的封闭、保守、消极色彩,缺乏透明度,决策中不乏“暗箱操作”的情况;有的公务员秉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原则,养尊处优,无所用心,对工作被动应付;行政过程过分拘泥于形式,做官样文章,文山会海,公文旅行,办事效率低下。这些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是消极封闭行政观念的外在表现,与市场经济和现代行政管理的要求格格不入。市场经济客观上要求行政管理开放、透明,公务员积极进取、开拓创新。现代社会发展日新月异,行政事务错综复杂,这就要求必须以创新的方法和态度来处理行政事务,决策透明,管理开放,多一些民主协商,少一些主观武断,不断增进群众对政策的了解与认同,变政府的意图为群众的自觉意识和行为,实现科学行政。


第9版(理论)
专栏:思想纵横

  成人与责任
  ——公民道德建设新论之二
  邵景均
  长大成人,是每个人都要经历的过程。“长大”,一般是指自然人的成长发育;而“成人”,则主要是指作为社会人的成熟,包括具有较好的道德修养。人的成熟与责任意识、责任能力的形成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真正认清责任、正确对待责任,是加强道德修养的核心内容之一。
  具有责任意识和责任能力,是成人的基本标志。民间有两句话,一句是“穷人的孩子早当家”,是说穷人家的孩子尚未长大,但已有“管家”的责任意识,具备了一定的操持家务的责任能力;另一句是“长大不成人”,是说有的人虽然长得高高大大,外表像一个大人了,但缺乏责任意识,不论对家庭、对自己还是对社会,都缺少履行起码责任的能力,仍旧是一个少不更事的孩子。这说明,成人是与责任直接相连的,只要没有养成责任意识和责任能力,那么不管长到多大年纪,都算不上是成熟的人。我国法律规定,人到18岁就具有了各种公民权,必须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如果不能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违背了法律和道德规范,就要受到相应的惩罚和谴责。可见,对一个正常人来说,责任是随着成长“自然”而来的,无可逃避的。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说,把责任与加强道德修养联系起来是再自然不过的了。
  当然,责任并不总是那么沉重。从另一方面讲,讲责任是成人的动力。“成人”是一个过程,始终需要责任意识的推动。实践一再证明,一个从小受到良好责任教育并有责任意识的人,比没有责任意识的人成长要快些,而且长大后在人生道路上也比较容易有所作为。19世纪意大利资产阶级革命家马志尼6岁时随母亲外出散步,见到一个老乞丐,便请求母亲“给他点儿什么吧!”这种同情心的背后,是一种纯真的责任意识。当时那位老人对马志尼的母亲说:“他将是个热爱人民的人。”果然,马志尼后来成为争取民族独立和统一的一面旗帜,也是一位“讲责任”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他的名著《论人的责任》强调,任何人都应该履行对人类、对国家、对家庭和对自己的责任。从古到今,一切有所作为的仁人志士,在其成长的道路上都不乏责任的动力。是“天下兴亡,匹夫有责”,造就了无数民族英雄;是“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使周恩来等一大批无产阶级革命家迅速成长起来。对国家与社会的高度责任感,既能给人以战胜困难的勇气和智慧,又能帮助人不断修正前进的方向,有效地抗拒金钱与美色的诱惑。
  履行责任是实现人生价值和赢得荣誉的阶梯。任何人都有追求荣誉的天性,都希望实现人生的最大价值。要把这种意愿变成现实,履行责任是唯一的途径。歌德说:“你要欣赏自己的价值,就得给世界增加价值。”“尽力履行你的职责,那你就会立刻知道你的价值。”一个人,只有尽到对父母的责任,才能是好子女;尽到对国家的责任,才能是好公民;尽到对下属的责任,才能是好领导。履行责任的标准越高,其人生价值就可能越大。
  一个人道德修养的核心就是讲责任,但对于这一点,目前还有一些人缺乏足够的认识。他们对自己的权利背得滚瓜烂熟,可就是不大愿意对他人、对家庭、对社会尽自己应尽的义务,负自己应负的责任。这种状况不论对自己还是对家庭、对社会,都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因此,加强道德修养,必须从“责任”二字做起。对自己应尽的责任认识得越早,越能健康快速地成长;而一个真正成熟的人,也会在履行责任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第9版(理论)
专栏:

  以城镇化推动社会经济发展
  金中梁
  适时加快城镇化进程,实现城镇化与工业化、农村经济与城市经济、本地资本与外地资本、经济资源与人力资源的良性互动,是欠发达地区实现社会经济跨越式发展的关节点。
  以工业化推动城镇化。产业的发展是城镇化的内核,没有产业的发展和集聚,城镇化就是空中楼阁。欠发达地区要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提高经济实力,首要的问题是加快工业经济的发展。由于欠发达地区工业基础薄弱,资金、人才缺乏,要想实现工业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就必须走“外力推动型”的路子,大量引进外来资金和企业,借助外力求发展。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生产要素从高成本地区向低成本地区流动是一种必然趋势。欠发达地区大多拥有土地、劳动力等成本低的经济优势和自然环境优越的生态优势,发挥好这些优势,主动接受发达地区的经济辐射,欠发达地区完全有可能大规模发展工业。一般来说,县城和中心镇是对外来投资者最有吸引力的区域。通过加快城镇化,把县城和中心镇的区位建好、环境建优,既可以提高接受发达地区产业转移的能力,又能够避免走“先分散、后集聚”的工业发展老路,提高生产要素配置的效率,实现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共享,较快地提升产业规模和档次。
  以城镇化带动农业现代化。城镇化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当前,农业进一步发展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实现规模经营。如果不把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从土地中解脱出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就无从谈起。只有推进城镇化,才能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大量的非农就业机会和新的生活空间,也才能真正提高农业资源的人均占有率,实现农业现代化。
  以城镇化实现可持续发展。推进城镇化,把产业和企业集聚起来,可以使产业布局更趋科学合理,实现公共设施的共享,较好地解决乡乡办厂、村村冒烟造成的“遍地污染”问题,避免基础设施无序建设导致的浪费。同时,推进城镇化,变过去农村静态的“就地开发”为动态的“要素流动”,通过农村人口向城镇迁移,可以有效地缓解农村人口对环境资源的压力,减少对生态环境的人为破坏,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以城镇化促进人的发展。通过城镇的发展促进人的发展,是城镇化的最终落脚点。农村人口向城镇集聚,不仅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且是改变农民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的需要。农民固守土地,很难形成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市场意识、竞争意识和效率意识。农村人口迁移到城镇,不仅人居环境得到了根本性的改变,还能增强与现代社会和经济的关联度,从而有效地促进落后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的转变,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和整体素质。
  近年来,浙江省武义县积极推进农村人口非农化,积极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开发建设效益农业基地,培育农业龙头企业,使大批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全县每年外出打工的农民有4万多人,在县城和各中心镇从事二、三产业的超过10万人。同时,通过有组织、有步骤、有规划地引导山区人口搬迁下山,促使资金、人口等生产要素迅速向中心镇、村集聚。自1994年至今,搬迁下山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1/10,满足了城镇化、工业化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在城镇化方面迈出了较大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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