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1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国民经济)
专栏:

  营造依法治税诚信纳税良好环境——新税收征管法颁布一周年暨“诚信纳税、利国利民”高层研讨会发言摘编
  编者按:今年4月28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颁布实施一周年。4月,也是第十一个全国税收宣传月。税收宣传月的主题是诚信纳税、利国利民。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新《税收征管法》的宣传,配合税收宣传月活动的开展,人民日报社、国家税务总局于3月31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联合主办了“新税收征管法颁布一周年暨‘诚信纳税、利国利民’高层研讨会”。今天,本版刊登研讨会发言摘编。


第5版(国民经济)
专栏:

  税收调节促进青啤腾飞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桂荣
  几十年来,青岛啤酒曾多次得到国家在税收政策上的大力支持。青岛啤酒发展比较快的一个阶段是从1985年到1992年,其间青岛啤酒的产量增长了5倍多。而这一期间也是国家税收政策支持最多的一个时期,青岛啤酒共获得税收优惠政策支持1.77亿元。税收政策的支持为青岛啤酒的快速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青岛啤酒的发展也为国家培育了税源。在这里,税收调节经济发展的功能得到了充分体现。青啤公司的生产规模从1996年的40多万吨激增至2001年的350万吨,市场占有率由1996年的2%上升到2001年的10%以上。青啤公司在追求企业自身发展的同时,力求最大限度地为社会创造财富和价值。今后,青岛啤酒在做大做强的同时,将按照新的税收征管法,及时依法足额缴纳税款,做诚信纳税的模范。


第5版(国民经济)
专栏:

  在创新中贯彻依法治税
青岛市国税局负责人 王洪福
贯彻新税收征管法要坚持以人为本,实施依法治税的理念创新。一是加强法制教育,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实现从“人治观念”向“法治观念”的转变,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树立地位平等观念,摆正征纳关系,实现从“控制观念”向“服务观念”转变,增强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三是加强干部培训。四是加强税收文化建设,坚持以德治税与依法治税有机结合。
  坚持深化改革,实施依法治税的体制创新。一是深化专业分工,分解税收执法权。“征收、管理、稽查”由机构内分离转为机构间分离,实现税收执法分权制约与运转高效的有机结合。二是实施集约化管理,上收税收执法权。建立市一级征收局和稽查局,变多级执法为集中统一执法,提高执法规范度、透明度和执法效率。三是强化税收管理服务,提高税收执法能力。


第5版(国民经济)
专栏:

  倡导诚信纳税的文明风尚
广州市国税局局长 罗维佳
在我国,大力倡导诚信纳税非常必要。为了促进诚信纳税社会风尚的形成,税务部门要采取积极有效的鼓励措施。
  一是在税收宣传的内容或题材上,要从长期以来形成的对违法案件揭露曝光为主的思维定式转变为对自觉遵章纳税的行为表扬鼓励为主或鼓励与揭露并重的格局上来。事实上偷逃骗税者毕竟属于少数,绝大多数是守法经营和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对属主流的情况多予宣传和褒扬,这既是对绝大多数纳税人的认可和鼓励,又可以引导更多的纳税户朝好的方向走。
  二是要对守法经营、诚信纳税的模范企业进行表彰。在组织方式上建议形成全国税务部门的统一的标准和管理办法,使之制度化和规范化;对贡献大的模范纳税大户,应考虑从精神上和物质上给予更多的激励。


第5版(国民经济)
专栏:

  抓好税收服务 促进西部开发
西安市国税局局长 张 捷
依法行政、依法治税,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应该是税务部门的行为准则。今年,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诚信纳税、利国利民”的税收宣传主题,合民心,顺民意,既体现了提高公民自觉依法纳税意识的主旨,也促进税务机关进一步牢固树立勤政为民的观念。
  怎样做好税收服务?一是要更好地服从、服务于经济发展大局。税务部门要全面深化税制、征管、计划、机构、人事等改革,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水平,聚好财,多聚财。二是做好政策服务。结合西部税收工作实际,要认真贯彻好新征管法和各项税收政策,特别是国家关于西部大开发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推动经济健康快速发展。三是要积极推行政务公开,提高办税效率。推行公开办税,全面实施税收文明服务八公开,让纳税人依照新税法缴明白税、放心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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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法律和道德的共同要求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卞耀武
  在新的税收征管法实施近一年的时候,以诚信纳税、利国利民为主题进行税收宣传,将会更有力地促进这部法律的实施,更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税收秩序和法治环境。
  新的税收征管法立法的基本目的是,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以法制为基础,形成规范的税收征纳关系。在确立和调整这种关系时,人们必须遵守一系列的依法纳税的法律规范,也必须遵循一系列的诚信纳税的道德原则。税收征管法正是将这些法律规范与道德原则紧密地结合起来,使诚信的道德原则融入了税收法律规范,共同实现利国利民的目的。
  新的税收征管法更为强调税收征收的规范化,更为重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只有坚持诚信,才会切实履行纳税义务,才会形成可预见的和可信任的税收征纳关系。如果背弃诚信,以虚假、欺诈等不法行为来对待纳税义务,不但损害国家利益、人民利益,而且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应当说,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已经将诚信纳税确定为纳税人共同遵循的行为规则,并且为这项重要规则的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在这部法律中,也体现了纳税人依法纳税,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原则。所以,诚信纳税是纳税人必须具有的道德素养和法律意识,也是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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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制度建设与道德建设应当紧密结合
  财政部科研所所长 贾 康
  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共财政框架的过程中,我们有必要进一步突出法治精神和诚信精神,积极推动依法治国、依法治税方面的相关制度建设,并使道德建设与之紧密结合。
  税收征管的健全、完善,首先是一种制度建设,要以新税收征管法为基石,借助现代化的信息处理技术和合理的工作流程与方式的设计,形成税源流失少、征收成本低、纳税方便的一整套征管制度安排。同时,还应当配之以积极的诚信纳税为基本精神的道德建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税收,从本质层面上讲,“征收”与“缴纳”双方(国家各级政府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即为国、为民之间,利国、利民之间,并不冲突,但在具体的征纳场合,直接物质利益载体表现为税款的多与寡而互为消长,又构成双方的矛盾关系。这时,培养企业、公民诚信意识和纳税习惯,就显示出其重要意义和价值所在——诚信可以粘合征纳双方的行为轨迹;诚信可以润滑征纳过程而形成文明、愉快的氛围和治税环境。所以,以诚信为取向的道德建设,使单个的纳税人把自己的生存状态与国家的富强融为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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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正确认识税收功能
  中央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郑新立
  贯彻好新《税收征管法》,应当引导广大人民深入认识国家税收的功能,培养和树立纳税意识。
  税收是国家为了履行其职能,通过法律形式,向经济单位或个人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它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国家通过税收集中的资金,主要用于行政、国防、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社会救济、城市维护等公共支出,满足人民公共利益的需要。作为一个公民,每个人都要享受这些公共服务,因而,依法纳税就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纳税越多,说明对社会的贡献越大。为此,要在全社会形成纳税光荣、纳税越多越光荣的良好氛围,鼓励人们通过发展经济、增加收入多缴税。
  税收有调节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的功能。收入的初次分配鼓励效率、再分配体现公平。初次分配主要是通过对企业、单位征收的流转税包括营业税、增值税、关税、消费税等进行调节,又称间接税。再分配主要通过对个人征收的所得税、利息税等来调节,又称直接税。在发达国家,来自个人的直接税占全部税收的60%以上,对个人收入差距的调节力度较大。同时,由于对企业征收的间接税的比重相对较低,有利于经营得好的企业的充分发展。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目前税收结构中,来自个人的直接税的比重仍比较低,仅占税收总额的20%左右,大部分是来自企业的间接税。这种税收结构,不利于缩小收入差距。所以,随着人民收入水平的逐渐提高,适当提高直接税的比重,降低间接税的比重,是一个必然趋势。与此相适应,要求广大居民逐步强化纳税意识,做到自觉纳税、诚信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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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充分发挥新征管法的作用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 宋大涵
  我国加入WTO以后,税收征管也面临新的要求、新的挑战,必须严格按照新时期“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依法治税原则,努力创造一个诚信纳税、文明执法的良好环境。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在进一步完善税收基础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加强税款征收、防范避税欠税、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特别注意规范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一次在法律上专门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纳税的每一环节中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包括:国家税法及有关情况的知情权;要求保密权;申请减税、免税和退税权;陈述权和申辩权;检举控告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请求国家赔偿等。而对于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新税收征管法则注意加强限制和约束,强化执法监督,规范税务执法行为,防范和惩处税务人员违法违纪、侵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合法利益的行为。这些新的调整和规范,改变了过去只重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执法权力而忽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合法权益的做法,有利于协调和改善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之间的关系,培养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自觉、诚信纳税意识。
  税收立法、执法和守法,是缺一不可的统一体。希望税务机关、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起,为充分发挥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的应有功能和作用共同努力!


第5版(国民经济)
专栏:

  深入贯彻新《税收征管法》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金人庆
  新《税收征管法》于去年5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已近一年。在这一年里,由于各级税务机关不遗余力地推进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新征管法的基本理念已经深入人心,成为加强税收征管、促进诚信纳税的有效依托与重要工具。在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培养纳税意识,改善征纳关系,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回顾新《税收征管法》公布实施一周年的过程,税收征管工作发生了深刻变化:一是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被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纳税人自觉纳税已经成为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纳税服务在税收工作中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成为法定行政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征管初步实现了由单纯的监督管理向管理与服务并重的转变。三是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等税务干部道德标准提升为法律规范,使依法行政成为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的内在要求,有力地加强了税务干部队伍建设,为“依法治税,从严治队”奠定了法律基础。四是随着电子政府建设进程的加快,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得以迅速推广和普遍应用,在加强税源监控的同时也为纳税人诚信纳税提供了舒适与便利的纳税环境。
  今年税收宣传月的主题是:诚信纳税、利国利民。诚信纳税是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是法治经济,又是信用经济。一方面要求各项经济活动遵从法律法规,各级政府、经济职能部门把经济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对于税务部门而言就是依法治税。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营造诚信纳税的良好环境。另一方面,作为信用经济,其根本立足点就是诚信,诚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
  诚信是衡量企业商业信誉和个人道德品质以及对国家、对人民贡献的重要标尺,是遵守市场竞争规则、维护商业道德的具体体现,是最好的形象宣传。每一个纳税人都应把诚信纳税作为生存发展的前提条件,立足于自身长远发展,明礼诚信,依法纳税,树立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企业形象。
(附图片)
  图为研讨会会场。本报记者孟仁泉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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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依法治税 促进发展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布赫
在以江泽民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我国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全面向前推进,税收法制建设和依法治税工作也取得了长足进展。特别是2001年,全国税务系统坚决贯彻“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工作方针,认真贯彻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坚持依法治税,严厉打击各类偷逃骗税等违法行为,全面超额完成各项税收任务,为改革、发展、稳定和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提供了财力保障。
  应当看到,当前税收法制建设和依法治税工作,面临的形势还很严峻,肩负的任务也很艰巨。税收立法工作还亟待加强和完善,建设税收法律体系的步伐需要进一步加快;税收执法难、随意执法的问题,在个别地方还比较突出,税收执法有待进一步规范;执法监督制约机制亟待建立完善;税收执法的外部环境不容乐观,随意干预税收执法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因此,宣传税法、提高全社会依法纳税意识的工作仍任重道远。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今年税收宣传月的主题为“诚信纳税、利国利民”,我感到很及时,也很有现实意义。但诚信的建立与养成,并非一朝一夕能够达到的,必须结合征管法的贯彻执行,长期不懈地抓下去,力求实效。
  希望通过这次研讨会,能够认真总结《税收征管法》实施一年来的经验,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各级税务部门和广大税务干部要按照依法治税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深入贯彻《税收征管法》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规范税收执法,改进征管措施,加大税收宣传,优化税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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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编者按:今年4月28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颁布实施一周年。4月,也是第十一个全国税收宣传月。税收宣传月的主题是诚信纳税、利国利民。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新《税收征管法》的宣传,配合税收宣传月活动的开展,人民日报社、国家税务总局于3月31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联合主办了“新税收征管法颁布一周年暨‘诚信纳税、利国利民’高层研讨会”。今天,本版刊登研讨会发言摘编。
  加大对税收征管宣传力度
人民日报总编辑 王 晨
  2000年1月19日,江泽民总书记在省部级领导干部财税专题研讨班上做《关于财政税收工作问题》的讲话时指出:“财税法律法规,是规范经济秩序、调节收入分配、实施经济监督的重要法律和制度。”“要严肃国家的财经纪律,加强税收执法力度,坚决杜绝财税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和不规范的现象。要加强纳税人的法制观念和依法纳税意识,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欠税问题,坚决打击各种偷税、骗税和暴力抗税行为。”
  江总书记的讲话为新闻媒体开展税收宣传指出了明确的方向。税收是国家机器运转的物质基础,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经济杠杆。多年来,人民日报一直非常重视税收宣传。在有关部门特别是国家税务总局的支持配合下,每年,人民日报都拿出一定的版面宣传税收工作的重要性和税收取得的成绩;宣传税务部门依法治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的先进事迹和经验。近年来,每到税收宣传月的时候,人民日报都通过出税收专版的方式给予配合。人民日报的税收报道一直受到中央领导和读者的关注和肯定。
  今后,人民日报将一如既往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高度重视、切实搞好国家的税收征管宣传,加大对税收的宣传力度。要加大对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让纳税人了解税收法规,运用税收法规,自觉按照税收法规的要求足额纳税;要加大对税收工作的宣传力度,让人们了解征税人的工作和难处,理解征税人,支持征税人;要加大对涉税犯罪案件的曝光力度,震慑犯罪分子,遏制涉税犯罪案件的发生;要加大对税收知识的宣传力度,在人民群众中普及税收知识;要加大对税务系统先进人物的宣传力度,用榜样的精神带动百万税务大军为国收税,为国聚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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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处理好政策与法律的关系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部部长 米建国
  200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与1993年1月1日实施的《税收征管法》相比,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的执法主体地位,赋予了税务机关在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和税务检查的权力,扩大了对违反税务管理行为的处理范围,与《刑法》相衔接提高了对偷税、逃税、骗税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对涉税主体的涉税行为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范。
  《税收征管法》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个重要法律,其实施不仅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也需要处理好政策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之所以特别提出要处理好政策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是因为我国作为一个经济快速发展的转轨国家,在转轨时期法治建设的任务还很重,政策的调节作用相当强大,以政策代替法律的现象并不鲜见。
  政策和法律是既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范畴。它们的联系表现在对经济活动都有调节作用;它们的区别在于法律调节的强制性和政策调节的导向性。问题的关键在于,本来应该是政策调节服从法律调节,但是在我国执行政策与法律的过程中,往往出现政策大于法律、地方政策优先于国家政策、下级政策优先于上级政策的非正常现象。在税收方面的突出表现就是各个地方为了招商引资,制定了各种各样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与税法相违背的减免,使依法征管难以真正落实到位。更有甚者,竟然有不少地方为了局部利益实施所谓的“引税工程”,造成局部利益总体短收并侵蚀国税税基的局面,将税法置于非常尴尬的境地,使依法征管变成依当地政策征管。处理好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是加强税收征管的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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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培育良好的国民纳税意识
  国务院研究室宏观经济司副司长 丛 明
  这几年,税收持续大幅度的增长,是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密不可分的。但是,必须看到,目前各种偷税、漏税、逃税、骗税等现象还比较严重,税收征管仍然滞后于经济发展需要。开展诚信纳税活动,培育良好的国民纳税意识,是做好经济和税收工作的基本要求。
  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制度建设。这是提高国民纳税意识的重要基础。一些国家的国民纳税意识比较强,是由于这些国家建立了一整套严密的征管制度和法律制度,有很大的威慑力。因此,加强制度建设至关重要。
  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已成当务之急。要进一步完善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税制,并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良好的个人信用体系。要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为每位公民建立信用记录资料库,将其一生的诚信活动记录在案,如在个人纳税、个人消费信贷和经济活动等方面有不良的记录,就要使个人在经济上、声誉上付出一定的代价。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特别是需要有关部门的通力协作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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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让征税人用税人各就其位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高培勇
前不久,在广东中山市举办的一个银企论坛上,笔者结识了一位企业老总。私下交谈时,他主动向笔者探询修复企业纳税记录的办法。其中的缘由,对于经历了中国税收发展进程的人们来说,可能一点就透:企业刚刚起步时,规模不大,缺乏长远打算,对于纳税的态度,往往是能少交就少交,能偷多少偷多少。当企业做大了,要上市了,甚至想到国际市场上一试身手了,企业的形象问题便提出来了,包括纳税情况在内的企业历史记录便须公之于众了。到这个时候,不少企业转而为过去的不良纳税记录烦恼了。如何修复不良纳税记录,从而以一个“清白”之身跻身于讲究诚信的市场经济轨道,便成为当务之急了。
  用市场经济的眼光,透过复杂的税收征纳现象,我们看到的围绕税收而形成的各有关行为主体的实质关系是:企业和居民为了消费换取公共物品或服务而纳税,税务部门为了筹措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的财源而征税,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为了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而用税。
  据此理解,依法治税,应当包括依法纳税、依法征税、依法用税三个方面。为此笔者特别提出两点建议:其一,分解作为一个整体的政府部门和专司征税之职的税务部门的涉税行为并分别冠之以不同的名称。将税务部门称作“征税人”,将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称作“用税人”。这样做,可使各个行为主体在依法治税的工作中“对号入座”——企业和居民“交钱”,税务部门“收钱”,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用钱”,分别扮演好自身必须扮演的角色,各自负担起自身应当担负的职责,从而消除依法治税的“圈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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