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30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国民经济)
专栏:

  全国外经贸法律工作会议提出
外经贸立法要尽快适应世贸规则
  本报北京3月29日讯记者龚雯报道:外经贸部副部长龙永图在日前举行的全国外经贸法律工作会议上指出,当前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我国外经贸法律体系,使之与世贸组织规则相适应,保证我国在世贸组织中充分享有权利、认真履行义务,为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服务。
  龙永图认为,加强外经贸立法应重点做好几方面工作: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把完善外经贸法律法规与我国外经贸体制改革重大决策紧密结合起来,服务于改革开放大局和外经贸发展;坚持法制统一,各部门各地方制定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都要与国家法律法规保持一致,不能自行其是,政出多门;研究借鉴先进国家外经贸的立法经验和WTO规则,提高外经贸立法的档次,不断完善我国的外经贸法律法规体系;坚持立法科学、民主和透明,增强法律文件的程序性、时限性及可操作性,进一步提高外经贸立法质量和水平;积极参与各种国际组织的经贸立法活动,特别是参与世贸组织规则的制定和联合国有关国际组织的国际经贸条约、公约的制定,反映我国的主张和要求,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


第5版(国民经济)
专栏:

  “春兰创新型矩阵管理”成效卓著
  本报讯3月27日,在“第八届中国机械行业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奖”颁奖大会上,“春兰创新型矩阵管理”获唯一的特等奖。
  “春兰创新型矩阵管理”是春兰集团从实践中总结和创造的一种适合大型企业的现代管理模式,其核心思想是“统一规划,横向立法,纵向运行,资源共享,合成作战”,依此建立起来的管理矩阵,减少了管理层次,消除了信息阻隔,加快了对市场的响应速度,较好地解决了大型企业管理的统分矛盾。
  春兰集团自推行“春兰创新型矩阵管理”以来,企业管理的水平得到很大提高,成效显著。特别是春兰集团从2000年创立的信息平台、科研平台、营业平台、资金平台、采购平台和物流平台等六大公共平台,使各项分散的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和组合,各项业务运行规范性大大加强,创造了较大的效益,连续两年节约支出在3亿元以上。(汤年华)


第5版(国民经济)
专栏:推动项目管理与国际规范接轨

  坚持项目管理的正确选项原则
  国家建材工业协会许炳炎
  运营项目是在市场竞争环境中企业存活和发展的重要途径,项目是企业新的效益增长点。但项目的低成功率往往和人们的高期望值相差太大。从美国的统计数据来看,各行业新产品开发的成功率在60%至75%之间。如果从初期项目研究到投产,则只有2%的成功率。也有的统计数据为:一个新的产品从设想到商业化成功率约
  1.7%,从立项到商业化成功率为14.5%,从引
  进新产品到商业化成功率为62.5%。尽管企业家们对这样的成功率不满意,但舍此别无他法,这是企业生存发展必须付出的代价。正是这巨大的代价推动各个领域的专家学者努力探寻提高项目成功率的方法。这个方法就是项目管理。
  但项目管理不应理解为管理项目的几种管理方法、技巧的简单组合,更不能理解为几种定量技术和计算机软件的应用。项目管理是从系统论、控制论和信息论的高度统筹审视项目全局,最有效和最大限度地利用组织内有限资源,通过计划实施和控制的手段达到项目目的的方法。深刻理解这一含义很重要,可以使我们在开展项目管理时避免片面性和盲目性,大大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和项目成功率。
  我国项目管理最大的问题是在项目生命周期的第一阶段,即项目定义和决策阶段。由于受长期计划经济影响,项目的定义和决策往往与市场的客观需求相差甚远,即使其他阶段再好,项目也难逃失败命运,因为一开始方向就错了。群众总结的“三拍”,拍脑袋、拍胸脯、拍屁股就是对那些事前自作主张、事后追悔莫及、最终一走了之的项目负责人很好的写照。
  有的企业把可行性研究戏称为可批性研究,因为可行性研究报告通篇都是优势和有利条件,对困难和风险轻描淡写一笔带过,认为这样容易通过审批而得到项目。当然这也与审批标准有关。我们的可行性论证大多强调技术论证部分,对经济论证和运营论证往往不够重视,即使做了也多是静态的,缺乏动态的分析。项目可行性报告的四个论证过程,技术论证、经济论证、运营论证和综合论证中,综合论证是最重要的,因为它全面论证各个因素的最佳组合以及必要的风险应对措施,是确保项目成功的关键论证环节。而这恰恰是我们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薄弱环节。项目的整个生命周期里各阶段有各阶段的难度,从网络图的关键路线可清楚看出,任何环节出问题都有可能给项目带来很大的影响。因此我们必须结合工作实际,运用项目管理的正确选项原则,规避风险,从而大大提高项目的成功率。


第5版(国民经济)
专栏: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49号现公布《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2002年3月1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第三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地质资料馆)以及受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委托的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地质资料保管单位)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第五条国家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
  第六条在地质资料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地质资料的汇交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前款规定以外地质工作项目的,其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但是,由国家出资的,承担有关地质工作项目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第八条国家对地质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
  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按照本条例附件规定的范围汇交地质资料。
  除成果地质资料、国家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外,其他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只需汇交目录。国家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细目,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九条本条例附件规定的下列地质资料,由地质资料汇交人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
(一)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地质资料;
(二)海洋地质资料;
(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向其汇交的其他地质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资料,由地质资料汇交人向地质工作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
  第十条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
(一)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汇交;
(二)除下列情形外,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90日前汇交:
  1.属于阶段性关闭矿井的,自关闭之日起180日内汇交;
  2.采矿权人开发矿产资源时,发现新矿体、新矿种或者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开发勘探工作结束之日起180日内汇交;
(三)因违反探矿权、采矿权管理规定,被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汇交;
(四)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自该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
(五)其他的地质资料,自地质工作项目结束之日起180日内汇交。
  第十一条因不可抗力,地质资料汇交人不能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应当向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汇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汇交。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第十二条汇交的地质资料,应当符合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地质资料,不得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汇交的地质资料,经验收合格后,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并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移交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
  第三章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
  第十四条地质资料馆和地质资料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地质资料的整理、保管制度,配置保存、防护、安全等必要设施,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障地质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第十五条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的地质资料,自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获准延期的,自延续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
  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90日内,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需要保护的,由汇交人在汇交地质资料时到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保护登记手续,自办理保护登记手续之日起计算,保护期不得超过5年;需要延期保护的,汇交人应当在保护期届满前的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延期保护登记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地质资料自保护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涉及国家秘密或者著作权的地质资料的保护、公开和利用,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只公开资料目录。但是,汇交人书面同意提前公开其汇交的地质资料的,自其同意之日起,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可以有偿利用,具体方式由利用人与地质资料汇交人协商确定。但是,利用保护期内国家出资勘查、开发取得的地质资料的,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因救灾等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无偿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
  第十九条地质资料的利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利用地质资料,不得损毁、散失地质资料。
  地质资料馆和地质资料保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管理地质资料,不得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或者封锁公开的地质资料。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自发布通报之日起至逾期未汇交的资料全部汇交之日止,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第二十一条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没收、销毁地质资料,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通知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取消其承担该地质工作项目的资格,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第二十二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资料馆、地质资料保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的;
(二)封锁地质资料,限制他人查阅、利用公开的地质资料的;
(三)不按照规定管理地质资料,造成地质资料损毁、散失的。
  地质资料利用人损毁、散失地质资料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密的地质资料的,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施行前,汇交人按照规定应当汇交而没有汇交的地质资料,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清查后,按照本条例汇交、保管和提供利用。
  第二十五条由国家出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以外从事地质工作所取得的地质资料的汇交,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原地质矿产部发布的《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附件地质资料汇交范围一、区域地质调查资料,包括:各种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地质资料。
  二、矿产地质资料,包括:矿产勘查和矿山开发勘探及关闭矿井地质资料。
  三、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地质资料,包括:石油、天然气、煤层气资源评价、地质勘查以及开发阶段的地质资料。
  四、海洋地质资料,包括:海洋(含远洋)地质矿产调查、地形地貌调查、海底地质调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地球化学调查及海洋钻井(完井)地质资料。
  五、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包括:
(一)区域的或者国土整治、国土规划区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地质资料和地下水资源评价、地下水动态监测的地质资料。
  (二)大中型城市、重要能源和工业基地、县(旗)以上农田(牧区)的重要供水水源地的地质勘察资料。
  (三)地质情况复杂的铁路干线,大中型水库、水坝,大型水电站、火电站、核电站、抽水蓄能电站,重点工程的地下储库、洞(硐)室,主要江河的铁路、公路特大桥,地下铁道、6公里以上的长隧道,大中型港口码头、通航建筑物工程等国家重要工程建设项目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地质资料。
  (四)单独编写的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地下热水、矿泉水等专门性水文地质资料以及岩溶地质资料。
  (五)重要的小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六、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包括:
(一)地下水污染区域、地下水人工补给、地下水环境背景值、地方病区等水文地质调查资料。
  (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开裂及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调查资料。
  (三)建设工程引起的地质环境变化的专题调查资料,重大工程和经济区的环境地质调查评价资料等。
  (四)地质环境监测资料。
(五)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资料。
七、地震地质资料,包括:自然地震地质调查、宏观地震考察、地震烈度考察地质资料。
  八、物探、化探和遥感地质资料,包括:区域物探、区域化探地质资料;物探、化探普查、详查地质资料;遥感地质资料及与重要经济建设区、重点工程项目和与大中城市的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工作有关的物探、化探地质资料。
  九、地质、矿产科学研究成果及综合分析资料,包括:
(一)经国家和省一级成果登记的各类地质、矿产科研成果资料及各种区域性图件。
  (二)矿产产地资料汇编、矿产储量表、成矿远景区划、矿产资源总量预测、矿产资源分析以及地质志、矿产志等综合资料。
  十、专项研究地质资料,包括:旅游地质、农业地质、天体地质、深部地质、火山地质、第四纪地质、新构造运动、冰川地质、黄土地质、冻土地质以及土壤、沼泽调查、极地地质等地质资料。
  (新华社北京3月29日电)


第5版(国民经济)
专栏:

  生命人寿保险公司成立
  本报北京3月29日讯记者李丽辉报道:经保监会批准,由广东广晟集团、首钢股份、大连实德、武汉武新等八家国内企业共同出资组建的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今天在京宣布成立,这是我国加入WTO后被批准的首批全国性人寿保险公司之一。生命人寿保险公司资本金为10.2亿元人民币,公司总部设在上海,公司成立后有对外合资资格。


第5版(国民经济)
专栏:

联通手机在韩实现漫游
本报北京3月29日讯记者冉永平报道:今天中国联通在此间正式宣布,中国联通的CDMA手机与韩国已经实现自动国际漫游。据联通公司介绍,为了方便联通的GSM用户,联通和韩国SK电讯公司还将在世界杯期间合作开展换机漫游业务,GSM的用户同样可以在韩国方便地使用手机。


第5版(国民经济)
专栏:

位于河北省黄骅市的黄骅港自去年十一月份试运营以来,已外运原煤一百七十多万吨。黄骅港一期工程设计能力为三千万吨\年,这个港口的建成运营,标志着国家跨世纪工程——西煤东运第二通道神华工程全线贯通。图为码头装船机。王恩钊董建辉摄


第5版(国民经济)
专栏:

  国家计委发出通知
继续开展农电和农网改造收费检查
本报北京3月29日讯记者朱剑红报道:国家计委近日发出通知,决定继续在全国开展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执行情况的检查,主要检查2001年以来各地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等政策执行情况。
  此次检查到6月底结束,重点内容是:(一)农网改造和农电体制改革完成地区实现城乡同网同价的情况;(二)农网改造和农电体制改革完成地区实现电价公开、抄表到户情况;(三)越权制定价格(收费)及擅自提高政府定价、价外加价的;(四)对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或变相收费的;(五)在农网改造中,提高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标准收费的;(六)电力物资供应乱加价、乱收费的;(七)强制农民义务出工、出料、摊派食宿等变相收费或搭车收费的;(八)其他违反国家价格政策的行为。


第5版(国民经济)
专栏:

  外经贸系统认真清理过时法律法规
有关工作将于六月底完成
本报北京3月29日讯外经贸部条法司负责人今天透露,今年6月底该部将完成“过时”法律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
  为配合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明确中方的权利和义务,外经贸部自1999年下半年开始,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进行全面清理,清理各类文件1413份,其中外经贸法律6部,行政法规164部,部门规章887件,双边经贸协定191份,双边投资保护协定72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93份。目前该部已完成修订法律文件51件,公布废止法律文件381件。
  据悉,各地外经贸法规清理工作也已取得一些重要成果,山东、江苏等地的外经贸法规清理工作基本完成,广东省仅查阅文件就达5828件,清理出法规规章文件406件。


第5版(国民经济)
专栏:

  中国华录全面进军IT领域
本报北京3月29日讯记者朱剑红报道:由国务院出面组建、跨省市联合投资的股份公司——中国华录,日前在北京宣布成立中国华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全面进军IT领域。同时,新公司与美国MTI国际存储技术集团、美国昆腾公司、赛迪集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浦东软件园及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等单位签约建立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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