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26日人民日报 第7版

第7版(林业专页)
专栏:

  依法规范退耕还林工作
  ——全国绿化委员会副主任、国家林业局局长周生贤就《退耕还林条例》答记者问
  本报记者彭俊
  2002年12月6日,《退耕还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日前以国务院第367号令正式公布,明年1月20日正式实施。条例的公布实施,是我国生态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退耕还林纳入了法制化管理轨道。近日,记者就广大读者关心的有关问题采访了全国绿化委员会副主任、国家林业局局长周生贤。
  更好地推动和规范退耕还林工作
  记者:退耕还林是我国为改善生态环境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备受世人瞩目。现在规范退耕还林工作的条例公布了,请周局长谈谈条例出台的背景?
  周生贤:长期以来,陡坡地耕种、毁林开垦是造成水土流失,生态恶化的主要原因。1997年8月5日,江泽民同志发出了“再造一个山川秀美的西北地区”的伟大号召。1998年特大洪灾后,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封山植树、退耕还林”等灾后重建的“三十二字”方针。1999年朱镕基总理先后视察了西南、西北6省区,提出了“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退耕还林工程在四川、陕西、甘肃3省率先启动。2000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退耕还林试点工程正式在17个省(区、市)实施。2001年3月,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成为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部署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第十个五年计划的重大战略,改善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实施退耕还林被列为西部大开发的重要内容之一。2002年,退耕还林工程在全国25个省(区、市)展开。几年来的实践证明,退耕还林既是改善生态环境的重大举措,也是促进农村结构调整,改变不合理的生产方式,直接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受到了农民的普遍欢迎,被称为政府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
  为了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强化政府各部门在退耕还林工作中的责任,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国务院先后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保障了退耕还林工程的顺利实施。到2002年11月,全国已累计完成退耕还林644万公顷,其中退耕地还林318万公顷,宜林荒山荒地造林326万公顷。退耕还林的成效已初步显现,在一些地区,实施退耕还林后水土流失的状况已经得到了一定改善,农民增加了收入,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正趋向良性发展。
  但是,由于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期和政策兑现期长,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将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必须通过立法来保持退耕还林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另外,在退耕还林试点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有些地方没有将生态地位重要的区域列入退耕还林的重点并优先实施,有些地方补助粮食、资金兑付不及时等。这些问题必须用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必须予以惩戒,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朱镕基总理在2001年11月27日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为了更好推动和规范退耕还林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总结经验,抓紧研究制定退耕还林的法规。”2002年国务院把制定退耕还林条例列入了2002年立法计划。根据立法计划的安排,在国务院法制办的指导下,国家林业局和国务院西部开发办等部门共同组成了条例起草小组。经过多次调研,反复研究磋商,召开专家论证会,征求地方及国务院各部门的意见,在国务院领导的关心支持下,通过各部门的通力配合,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条例。
  我国生态建设的一件大事
  记者:请您具体谈谈条例公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周生贤:条例的公布实施是我国生态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林业发展的一件大事。它必将对改善我国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退耕还林工作的持续、有序运行起到保障作用。同时,也必将有力地推动林业跨越式发展的实现。
  第一,条例将促使退耕还林工程走向依法管理、依法实施的轨道。退耕还林工程是一项极为复杂的综合性工程,一方面需要退耕还林者依照规划设计的要求进行实施,另一方面,政府的推动是确保工程顺利实施的关键。条例明确了国务院各部门在退耕还林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退耕还林的实施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对退耕还林负总责。由此,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行政,依法管理退耕还林工作。条例还对退耕还林的操作实施程序进行了规范,使退耕还林的整个过程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二,条例保障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确保“退得下,还得上,不反弹”目标的实现。实现耕地顺利退耕的关键是取信于民,即保证制定的补助政策能够不折不扣地得到兑现,而要使退下的土地不再复垦,必须考虑农民的生计问题、致富问题和发展问题,解除退耕还林者的后顾之忧。围绕这个核心,条例对补助粮食、资金的数额、年限进行确认,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固定;对于巩固退耕还林的成果又有一系列的保障和配套措施。从而,既考虑了农民当前生产生活的需要,同时还考虑了农民长远的要求。
  第三,条例的实施对于林业的跨越式发展将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退耕还林工程是林业六大重点工程之一,退耕还林的实施效果如何对林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国可持续发展林业战略研究报告提出,到2050年我国的森林覆盖率要达到28%,需净增森林面积16.48亿亩。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实现了由毁林开垦向退耕还林的改变,将有利于这一目标的实现。退耕还林规划任务完成后,将新增林草面积4.8亿亩,工程区林草覆被率平均增加4.5个百分点。条例为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林业的跨越式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
  第四,条例对于实施西部大开发以及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深远意义。西部大开发是党中央、国务院高瞻远瞩,总揽全局,为增强民族团结,缩小地区差距,逐步改变西部地区相对落后面貌,促进全国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而做出的战略决策。生态环境的改善是西部地区首先要着力解决的问题。早在1999年,江泽民同志就指出“改善生态环境,是西部地区的开发建设必须首先研究和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如果不从现在起,努力使生态环境有一个明显的改善,在西部地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就会落空”。党的十六大强调,要把生态环境建设作为西部大开发的重点内容抓好,并要求十年内取得突破性进展。现在的退耕还林工程,已经从最初设计的长江上游和黄河上中游的13个省(区)扩展到全国25个省(区、市),工程实施后将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中华民族的生存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条例的颁布实施无疑将有力地推动这一目标的实现。
  各级林业部门应负起指导、监督检查责任
  记者:条例赋予了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退耕还林的实施工作”的职责,作为国家林业局的负责人,请您谈谈国家林业局将如何履行好这项职责?
  周生贤:条例规定了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退耕还林的实施工作,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这样的规定是符合退耕还林工作实际的。退耕还林工程是目前我国投资最大的生态建设工程,国家林业局作为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切实负起主管实施的责任,负起指导、监督检查的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好这一工程。
  为了履行好条例赋予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做好退耕还林工作,一方面,我们要充分发挥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将组织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严格把好退耕还林实施中的“四道关”。一是把好“设计关”,科学地做好退耕还林规划、计划、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的编制工作。二是把好“种苗关”,保证种苗的生产和组织供应工作满足退耕还林工程的需要。三是把好“质量关”,通过大力提升退耕还林工程的科技含量,保证退耕还林工程的建设质量。四是把好“检查关”,通过严格的检查验收,加强对工程建设的检查监督。
  另一方面,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我们要充分发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作用。条例规定,国家对退耕还林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这有利于调动省级人民政府的积极性,有利于加强对工程的监管,有利于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为进一步明确责任,我们将通过与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签定退耕还林责任书的方式,明确省级人民政府在退耕还林工作中享有的权利和应负的责任,确保国家确定的退耕还林任务按要求全面完成。
  同时,退耕还林工作离不开方方面面的支持和配合,希望有关部门大力支持和密切合作,共同推进退耕还林工作的顺利开展。
  履行好条例赋予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我们当前首先要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一是要抓好条例的宣传工作。知法懂法是守法的前提。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向广大群众深入宣传条例的工作,使条例的各项规定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二是要加强退耕还林管理队伍建设。贯彻落实好条例,离不开精干的队伍。中编办已正式批准成立了“国家林业局退耕还林(草)工程管理中心”,即现在的国家林业局退耕还林办公室,专门负责退耕还林工作。地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对退耕还林实施工作的领导,要明确专门的退耕还林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保持队伍的稳定,安排工作经费,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关于规划与计划的规定
  记者:条例对退耕还林规划和计划的编制权限、编制程序、编制内容等都作了重要规定,请问条例在退耕还林规划和计划方面还有其它哪些重要规定?
  周生贤:科学地进行规划与安排计划,是退耕还林工作有序开展的前提。条例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实践经验,对退耕还林规划、年度计划、年度实施方案和年度作业设计等方面的编制权限、编制程序、编制内容等都作了重要规定。同时,条例对退耕还林规划和计划方面还作了以下重要规定:
  一是规定了应当纳入退耕还林规划和应当优先安排退耕还林的耕地范围。应当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耕地包括水土流失严重的耕地,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耕地以及生态地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耕地。应当优先安排退耕还林的耕地包括江河源头及其两侧耕地,湖库周围的陡坡耕地以及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严重等生态地位重要区域的耕地。
  二是规定了年度计划的编制时限。省、自治区、直辖市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建议,应当于每年8月31日前上报;全国下一年度退耕还林年度计划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下达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直辖市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下达到有关县、市。
  三是规定了省级年度实施方案的审核和批准机关。省级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应报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是规定了年度退耕还林作业设计中生态林与经济林的设计比例。以县为单位核算,退耕还林营造的生态林面积不得低于80%。
  对造林、管护及检查验收的规定
  记者:条例对退耕还林实施中造林、管护及检查验收方面有哪些重要规定?
  周生贤:条例对退耕还林实施中的造林、管护及检查验收共作出了12条重要规定,归纳起来有以下五个主要方面:
  一、关于政策引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政策引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是退耕还林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为了体现这一原则,并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和退耕还林者双方在退耕还林实施中的责任,条例明确规定了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要与退耕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签订退耕还林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合同的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关于种苗。种苗是关系到退耕还林能否顺利实施的重要因素。条例对此作了两方面规定:一是退耕还林所需种苗可以在征求退耕还林者的意见后,由政府采取公开竞价方式集中采购,也可以由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禁止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二是种苗应当经检验合格,并附具标签和质量检验合格证,跨县调运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检疫合格证,并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加强种苗生产与采种基地建设,以便通过退耕还林带动种苗生产的产业化。
  三、关于造林质量。这是退耕还林目标能否实现的关键问题。条例对保证退耕还林质量作了以下规定:一是退耕还林必须由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进行作业设计,退耕还林者必须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要求造林。二是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技术推广单位或者技术人员,为退耕还林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三是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退耕还林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四是退耕还林者不得林粮间作和破坏原有林草植被,不得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复耕或者滥采乱挖地表植被。
  四、关于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对相应的宜林荒山荒地进行造林是退耕还林者应尽的义务。条例规定,退耕还林者在享受资金和粮食补助期间,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在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五、关于检查验收。检查验收是对退耕还林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手段。条例规定,退耕还林的检查验收实行县级自查、省级复查和国家核查的制度。
  落实各项补助政策调动农民积极性
  记者:条例关于退耕还林的补助是如何规定的?
  周生贤:补助问题是广大群众十分关心的问题。条例对此作了如下规定:
  一、退耕还林的有关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这是对国务院已经确定的、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有关补助政策的确认,消除了农民顾虑,有利于调动广大群众退耕还林的积极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中明确规定:一是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现金补助。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50公斤;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00公斤。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二是国家向退耕户提供种苗造林费补助。补助标准按退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每亩50元计算。三是关于粮食和现金的补助年限,还草补助按2年计算;还经济林补助按5年计算;还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
  二、针对一些地方未能及时足额兑付补助的问题,对补助粮、钱的兑付程序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退耕土地还林第一年补助粮食可以分两次兑付,从退耕土地还林第二年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兑付该年度补助粮食;规定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集中采购种苗的,种苗采购单位应当在检查验收合格后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规定退耕还林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付清该年度生活补助费。
  三、规定了退耕还林各项补助资金要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禁止挤占、截留、挪用或者虚报冒领。
  四、规定了退耕还林补助兑现情况要实行公示制度,引入社会监督机制。
  巩固成果避免出现毁林复垦现象
  记者:条例关于退耕还林成果的巩固是如何规定的?
  周生贤:为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避免出现毁林复垦的现象,条例作了如下规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退耕还林规划时,应当考虑退耕农民的长远生计,在坚持生态优先、采取必要的水土保持措施的条件下,可以营造一定比例的经济林。
  二、为了保证退耕还林者的长远利益,退耕土地还林后的承包经营权期限可以延长到70年;承包经营权到期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承包;退耕还林土地和荒山荒地造林后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
  三、退耕还林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及时发放林(草)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
  四、补助期满后,退耕还林者在不破坏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依法对其所有的林木进行采伐。
  五、实行退耕还林与基本农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农业人口转移、生态移民、扶贫开发等政策措施相结合的方针,使退耕还林融入农村经济全面发展之中。
  关于法律责任的设定
  记者:设定法律责任是控制违法行为的有效手段,条例主要针对哪些行为制定了法律责任?
  周生贤:为了实施好退耕还林工程,条例对工程实施的各个环节都进行明确规范,违反这些法律规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具体讲,条例主要针对三类主体设定了法律责任:第一,国家工作人员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有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如国家工作人员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的、克扣补助粮食的,未及时处理有关检举、控告的,不及时发放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费的,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的等等行为,都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退耕还林者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退耕还林者必须履行法定义务,如不得擅自复垦、不得进行林粮间作,不得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等。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第三,非特定主体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如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的;销售、供应的种苗未经检验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供应补助的粮食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等,条例对这些行为规定了明确的行政处罚标准,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退耕还林过程中涉及的法律责任不仅仅局限于本条例,其他法律对退耕还林的行为也有约束。比如退耕还林后如要采伐林木、征占用林地就必须依照森林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草原法、种子法、水土保持法也有许多规定,对于这些法律规定,退耕还林活动都必须予以遵守。


第7版(林业专页)
专栏:林业建设与小康社会

  我国林业建设史上涉及面最广、政策性最强、任务最重、群众参与度最高的生态建设工程
退耕还林工程进展顺利初显成效
 新增林草面积九千六百多万亩,一千六百多万农民从政策兑现中受益,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调整
  国家林业局退耕还林办公室主任张鸿文
  实施退耕还林,是改善生态环境,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增加农民收入,调整农村产业结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的有效途径;是现阶段我国拉动内需,保持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的重大战略举措;是西部大开发的根本和切入点。退耕还林工程是我国林业生态建设史上涉及面最广、政策性最强、规模最大、任务最重、投入最多、群众参与度最高的生态建设工程。国家按照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先行试点、稳步推进的原则,从1999年开始了退耕还林试点。经过3年试点,达到了预期目的,取得了初步成效,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在认真总结成功的试点经验基础上,国家决定2002退耕还林工程年正式启动。
  1999年,四川、陕西、甘肃3省率先开展了退耕还林试点。据国家林业局组织的检查验收,1999年3省共完成退耕地造林572.2万亩,宜林荒山荒地造林99.7万亩。
  2000年,试点在长江上游地区的湖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和黄河上中游地区的山西、内蒙古、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湖南、河北、吉林、黑龙江等17个省(区、市)的部分县展开。试点总任务为退耕地造林564.9万亩、宜林荒山荒地造林701.3万亩。据检查验收结果,2000年退耕地造林合格面积563.2万亩,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合格面积697.3万亩,分别为计划的99.7%和99.4%。同时,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安排退耕还林任务42万亩。
  2001年,试点范围又扩大到了广西、辽宁、江西3省区,计达20个省(区、市)。完成试点任务为退耕地造林630万亩,宜林荒山荒地造林845万亩。
  2002年退耕还林工程正式启动,工程范围包括了20个试点省(区、市)及安徽、西藏、海南、北京、天津等全国25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县达1800多个。2002年国家下达退耕还林总任务计划8593万亩,其中退耕地造林3970万亩,宜林荒山荒地造林4623万亩。截至11月底,已完成6198万亩,占年初计划的83.8%,占全年计划的72.1%,其中:退耕地造林2963万亩,占全年计划的74.6%;宜林荒山荒地造林3235万亩,占全年计划的70.0%。
  1999—2002年国家累计下达及确认退耕还林计划任务12048.1万亩,其中:退耕地造林5779.1万亩,宜林荒山荒地造林6269.0万亩。1999年到2002年11月底,共完成退耕还林任务9647.4万亩,其中退耕地造林4770.4万亩,宜林荒山荒地造林4877.0万亩。中央投入累计达231.57亿元。
  2003年的退耕还林任务计划国家已正式下达,为10700万亩,其中退耕地造林5050万亩,宜林荒山荒地造林5650万亩。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得到了广大干部和群众的积极拥护。
  一是局部地区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退耕还林工程已累计新增林草面积9600多万亩,4700多万亩坡耕地和沙化耕地退耕还林,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的状况得到缓解。据林业部门监测,1999年先行试点的四川省洪雅县,坡耕地退耕还林后每亩减少水土流失4.96吨,蓄水18立方米,全县水土流失面积逐年减少,自然灾害发生频率呈逐年下降趋势,特别是旱情旱象缓解明显,2001年全省遭受特大干旱,周围县市旱情严重,而洪雅县基本上没有受到影响,农业生产连年丰收。老百姓高兴地说,“退耕还林实施三年来,洪雅的天更蓝了,地更绿了,农民富裕了,青衣江的水更清了”。陕西省吴旗县2001年林草覆盖率达到49.6%,较1997年提高27.4个百分点,土壤侵蚀模数下降到0.88万吨,较1997年减少42.5%。昔日的荒山秃岭已经被茂密的林草植被所覆盖,一些多年罕见的动植物重新显现,重点治理区基本实现了水不下山,泥不出沟,良好的区域小气候正在形成。
  二是增加了农民收入,加快了脱贫致富步伐。据初步统计,退耕还林工程已涉及1333万农户约5300多万农民,平均每户退耕还林4.3亩。仅3年试点期间就有410万农户、1600多万农民从退耕还林政策兑现中受益,平均每户补助粮食870公斤、补助现金146元。实施退耕还林的农民,不仅有了可靠的粮食供给,还可腾出劳力从事多种经营和副业生产,增加收入。陕西省吴旗县洛源乡金佛坪村农民白占富一家4口人,承包26亩耕地,1999年将20亩坡耕地全部退耕还林,每年得补助粮食2000公斤、补助现金400元。退耕后,精耕细作保留的6亩川地,再加上院里搞蔬菜大棚,圈里养猪养羊,2001年,总收入达2万元,人均5000元,是退耕还林前的10倍。
  三是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改变了长期以来广种薄收的传统耕种习惯,有效地调整了不合理的土地利用结构。各级政府在开展退耕还林后,大力建设基本农田,发展舍饲圈养,开发绿色食品,开展森林旅游,培育绿色产业,发展特色经济,使以种植业为主的农业生产向林果种植业、畜牧业以及二、三产业过渡,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县南郊乡峡口村5700亩坡地已退耕还林4100亩,农活少了,600多名青壮年进城打工挣钱,剩下的劳力也在发展养殖业和大棚蔬菜,实现了减地不减收。同时,通过实施退耕还林工程,促进了大量资金和先进技术流向山区,一些公司或个人利用农村广阔的土地和充足的劳动力,采取租赁土地造林,提供种苗、种羊和技术以及部分资金并回收产品等形式,实行公司加基地加农户,提高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土地产出。
  四是全民生态意识明显增强。通过广泛宣传和工程的实施,使广大基层干部和群众进一步认识到了国家以粮食换生态的重要性,了解了“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广大农民群众和各种社会力量参与退耕还林和其他生态工程建设的积极性大大提高,加快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遏制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农民群众逐步由“要我退”变为“我要退”,真正成为退耕还林的实施主体。陕西省榆林地区从连年遭受自然灾害中觉悟到,生态环境恶劣是其贫困的根源,提出与其“年年救灾,以粮保命”,不如“扩大退耕还林,以粮换生态”。据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的问卷调查,98.5%的干部和82.2%的农民赞成国家的退耕还林政策,而且85.1%的干部和58.1%的农民赞成的理由是退耕还林有利于保持水土、涵养水源、防风固沙、减轻下游地区的洪涝灾害,这说明农民的生态意识已经产生了质的飞跃。
  实践证明,党中央、国务院实施退耕还林的决策是十分正确的。退耕还林是一项得人心、顺民意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必将对我国实现山川秀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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