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18日人民日报 第11版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征文

  花甲学者成了宣传新兵
  魏明生
  我是位学者,长期只知埋头做学问,如果要说在法律维权方面有一点觉醒的话,那是从一次有奖征文活动开始的。
  2001年7月,我在报纸上看到一则关于弘扬酒文化的征文启事,便写了一篇小稿,中心思想是通过四川酒业的发展,歌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建立市场经济体系的伟大成就。8月份,这篇小稿题目被改成《老酒》,内容被删头去尾,署名前加上了“中共四川省委党史研究室”机关名称,刊登在几家全国性大报上。本单位同事和领导认为我擅自以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打广告谋利,违犯了公务员纪律。为了洗清不白之冤,我开始学习《著作权法》,并给几家报社写信,要求他们承担侵权责任,但一直都没有得到答复。无奈,只好向四川省版权局投诉。在版权局的调解下,4家报社代理人按应得稿酬的5倍作了赔偿。与此同时,版权局还查出了发布《老酒》企业形象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代理商。但是,广告主和广告商都没有参加版权局的调解,没有承担民事责任。于是,我又开始学习广告法等有关法律,请了律师和委托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此案近日已由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老学究”挺身维权的消息经过新闻媒体传出后,全国各地许多和我有同样遭遇的征文作者,纷纷打电话、写信表示声援。江苏、湖北、宁夏等省区的征文作者还寄来委托书,要我作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全国法律宣传日到来之际,我以花甲之年成了这支宣传队伍中的一个新兵。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一些执行案件在法院依法穷尽各项执行措施后,债务人仍然没有可供执行的资产,即使有资产也与执行标的相差甚远。
民商风险:执行难遭遇“顽症”
  林忠明卢莉
  近年来,执行难问题一直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分析法院执行案件的情况,有关专家认为,债务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找等一系列民商风险是造成法院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让我们来看看,什么是民商风险。民商风险,又称民商交易风险,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发生的不利后果,其本质是合同风险。产生民商交易风险的原因有很多,包括市场、政府、法制、信用、债权人自身等各种因素。
  为什么在面对民商风险时,法院的执行会如此之难?现在,就让笔者以福建省各级法院近几年的执行案件为例,剖析一下执行难中的不可忽视的民商风险:
  其一,自然灾害,市场变化。
  这几年,福建省大田县福源鳗业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被三明市中级法院和大田县法院立案执行借款纠纷系列案件达45件,总标的额达人民币3300多万元。由于突遇市场鳗价下跌,台风来袭,该公司没能做好应对政策,导致企业严重亏损。法院及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将被执行人的鳗鱼和鳗场变卖,并依法拘留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但是最后执行得款仅为400多万元人民币,债权人的平均受偿率只有12%。
  其二,民间借贷,非法集资。
  这几年,福建省各级法院受理了大量民间高息借贷、非法集资的案件。泉州中院受理的张玲诈骗案就是其中一例。张玲以高息为诱饵,共向12个单位诈骗得款人民币1042万元、美元20万元,向227人诈骗人民币736万元、港币15万元、美元10余万元。经过公安机关大力追赃,法院强制执行,追回款项人民币近200万元,但各债权人仅按10%的比例受偿了债权。
  其三,经营不善,管理混乱,三角债关系。
  有这样一个执行案例:1998年,中国农业银行泉州市分行与晋江一个企业签订了贷款460万元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以该企业的财产作抵押。由于该企业未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判决该厂偿还贷款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晋江法院发现该企业已倒闭多年,同时,该企业涉诉并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就有23件,执行标的额达数千万元。财产经查封、拍卖数次,从拍卖底价2000万元降到600万元,依然无人竞买。
  像上文这样,因市场变化、企业管理不善以及连环债等原因导致的执行不能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不在少数。
  分析这些执行案件无法执行的原由,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被执行主体无履行能力,表现为财产经拍卖无人竞买,无财产可供执行;二是被执行主体缺失。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死亡、下落不明、被捕入狱,法人或其他组织倒闭、被吊销执照等。民商交易风险正是导致债权实现困难,判决不能执行的幕后“黑手”。以晋江市法院为例,在2000—2001年两年期间,晋江法院共有执行不能案件3146件,其中的94.14%属于合同纠纷,存在着民商交易风险。
  其实,民事裁判能否最终执行,决定因素在于债务人有无财产可供执行。实际的困难是,一些执行案件在法院依法穷尽各项执行措施后,债务人仍然没有可供执行的资产,即使有资产也与执行标的相差甚远。而人民法院依法对民商事纠纷进行判决、执行,不可能把民商事活动中本来存在的风险完全避免。那些出于高息诱惑、没弄清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就轻易出资,由此引起的债权不能实现的后果理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然而,一些执行申请人却忽略了民商交易风险的存在,抱着法院裁判必须百分之百执行的主观认识,把执行难的原因单方面地归结于法院的执行不力,这种想法是片面的。
  做生意有盈有亏,这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而不是法律所能调整和决定的。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的时候,理应充分考虑市场变化、经营管理等市场民商交易风险,通过保证、抵押、质押等法律手段尽量予以避免。否则,即使有法律的保护和支持,同样也无法实现债权。这样的执行难,不应归咎于法律保护的不力。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大凌河警方警务公开挂牌服务
  本报讯辽宁省凌海市公安局大凌河公安分局积极推行警务公开,规范工作秩序。全局实行了警务公开、挂牌服务,在接待大厅设立了“群众咨询接待台”。日前,该局被评为锦州市正规化建设一级达标单位和省市人民满意标兵单位。(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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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赤壁法院司法救助落到实处
本报讯为了让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出台了《实行司法救助办法》。今年上半年,该院缓交受理费的案件占收案数的65%,减交和免交诉讼费5.1万元,解决了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打官司的困难。
(程楚斌肖鸿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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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东丽公安分局刑警六队破案出成效
本报讯近年来,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区分局刑警六队在人员少、任务重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刑侦队伍雷厉风行的优良作风,以“打黑除恶”为主线,先后打掉10余个恶势力团伙,还先后侦破了一批杀人抢劫等在当地有影响的案件,被评为人民满意的政法标兵单位。(陈鹏)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北周庄法庭推出首问负责制
本报讯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北周庄法院日前推出便民新招——首问负责制:对群众的来信、来访,由首次接待的法院工作人员负责接待、处理,做到投诉有人管、告状有人理。该项制度解决了群众投诉无门的难题,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管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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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沧州交警科技强警保安全
本报讯今年以来,河北省沧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走科技强警之路,加快交通管理现代化步伐。他们在市区和国省道及事故易发点增设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同时,还加强了交通管理科技项目建设,兴建了集“电视监控”、“电子警察”、车辆与驾驶员网络管理、内部网络通讯、交通信号灯自控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122交通指挥中心,提高了该市交通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郭建军孔大龙)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人生

  设置执行人员“高压线”
  吴兢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要求:“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
近年来,执行难现象日益引起了各方关注。全国法院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下,积极依法执行各类生效法律文书,公正、高效地执结了大批案件,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当前仍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据统计,截至今年8月底,法院在已执结115万余件执行案件的情况下,尚有83万余件案件未执结,清理积案的压力很大。
  今天,我们特组织了一组关于执行的稿件,对执行难的问题进行探讨。——编者
  执行难的出现,原因有多种,诸如:债务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找、协助执行难、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等等,而群众反映强烈的还有一点,那就是执行乱。执行乱,也是造成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执行乱有诸多表现:有的执行法官违法收取执行费用;有的则消极怠工,拖延执行;有的在分配执行财产时故意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有的截留、挪用、侵吞、私分执行款物;有的利用执行工作之便为亲朋好友谋利……
  这些表现,虽然只是执行法官中的个别现象,但却给执行队伍的整体形象蒙上了一层阴影,引起了老百姓的强烈反感。
  令人欣喜的是,我们看到相关部门已经对此给予了高度关注,正在下大力气解决。就在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实施了《人民法院执行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专门针对当前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为法院执行人员设置了一条“高压线”。
  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介绍,该办法对执行人员违纪的规定几乎涉及了执行工作的各个环节。除将前面所列的执行乱现象囊括其中外,还包括:故意或者过失错误立案;帮助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不依法出示证件及有关法律文书;在评估、拍卖中故意损害当事人利益;故意拖延发还执行款物;制造假执行案件;利用法院执行人员身份私自为他人催要欠款、财物等等。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严肃执纪,对违反该办法的各种行为必须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决不手软。
  “高压线”下,法院执行人员的工作将进一步走上法制轨道。而执行乱问题的有效解决,必会有力地促进解决执行难。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征文

  女儿教育我们“依法办事”
  夏剑钦
  说起女儿教育我们“依法办事”,还得从我们家今年暑假发生的两件事说起:
  第一件事和吃有关。一个双休日,妻子买回一些青蛙肉。女儿看到后,首先发了一通议论:“我们老师说了,捕杀青蛙就是破坏生态平衡,人类应当保护青蛙。”女儿的话是对的。但我又说:“既然青蛙已被捕杀了,又不能复生,你妈买了也没有多大错。”“不对!如果大家都不去买,自然也就不会有人去捕杀青蛙。”吃饭时,不满10岁的女儿面对鲜美的蛙肉毫不动心,硬是一筷子都没动。
  另一件事是由看信问题引起的。我在外地培训时,托人捎给女儿一封信,希望女儿要好好学习。信到后,妻子顺手将信拆看了。谁知此举引起了女儿的不满。我回家后,妻子向我谈及此事时仍不以为然地说:“大人看看孩子的信有啥关系。”女儿当即反驳道:“你们大人懂不懂拆看别人的信是违法行为?”这使得我们羞愧汗颜。
  对这两件事,我和她妈既感到惊讶,又感到欣慰。小小年纪的她,恐怕不一定真正懂得法的含义,但由此所表现出“依法办事”的观念却是难能可贵的,这不能不说是全民普法宣传教育所取得的新成果。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决策参谋

  ●社会治安工作的一个探索——
分解公共安全和个体安全
建平
  社会治安面临“两难”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引发社会治安问题的因素很多,刑事犯罪案件的总数在短期内难以下降,社会治安工作任务艰巨。目前,社会治安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两难”的问题:
  从社会治安的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来看,由于维护社会治安的任务繁重,警力不足、经费不足的问题大量存在;如果增加警力,则又要增加政府编制和财政支出,提高行政成本。
  从社会各界的安全需求来看,一方面,社会各界的安全需求更为迫切、更加多样化;另一方面,保安服务尚未形成规范化产业,无法为社会各界提供多种形式、多领域、优质的安全服务。
  从社会资源的配置来看,一方面,治安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另一方面,社会上丰富的人力资源和闲置资金又无法吸纳到治安工作中来。
  在过去实行计划经济的年代,维护治安是政府的事,治安工作所需要的人力、财力、物力都要由政府来投入。而目前这些“两难”的情况,迫使我们不得不去思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治安如何维护的问题。
  有效集中有限警力
  社会治安是一个大的概念,社会治安可以分解为公共安全和个体安全。公共安全指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共同享有的社会环境的安全,如城市安全、交通安全、社区安全等。个体安全指的是特定的个人或一部分人享有的环境安全,如企事业单位、商业楼宇、住宅小区内的安全。
  公共安全和个体安全是有区别的。第一,公共安全是与全社会每个人息息相关,涉及众多人员、财产的安全;而个体安全涉及的是特定的个人或一部分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第二,公共安全应当由政府来维护,费用由政府支出。而个体安全如何维护,应当由当事人自行决定,费用也由其自行支出。
  同时,公共安全和个体安全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公共安全不搞好,个体安全就无法保证;个体安全不搞好,也可能发生严重的治安问题,影响到公共安全。
  西方国家在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中,对社会治安的概念也进行过多种形式的分解。许多国家把警务活动分成政府提供的公共警务和由非政府部门提供的私人警务。
  根据现阶段的国情,借鉴国外的历史经验,我们应当把公共安全与个体安全合理区分开,集中有限的警力管好公共安全;同时,动员社会各方力量,采取多种方式维护个体安全。
  大力发展保安服务业
  笔者以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治安工作要开辟一条新的道路:把公共安全和个体安全区分开来,把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社会管理职能同公共服务、社会救助职能区分开来,开放个体安全服务领域,大力发展保安服务业。这就好比在城市交通领域中,政府一方面大力发展公共电汽车、地铁线路,另一方面批准成立众多的出租汽车公司,以便满足社会多层次的需求。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力发展保安服务业具有积极意义。发展保安服务业可以把我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和大量的闲置资金吸纳到社会治安工作中来。它既可以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参与维护公共安全的某些工作(非执法岗位),又可以为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提供优质的安全服务,满足社会各界的安全需求。
  目前,全国已建立保安公司1400多家,保安从业人员30多万人。我国保安服务业目前规模较小。在英美等国家,保安服务从业人员的数量一般是警察数量的3倍。同时,我国的保安服务业服务项目较少,而且缺乏竞争,缺少行业管理规范。保安员的录用、管理、奖惩、人身保险等缺乏统一的标准。笔者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产业政策,对保安服务业予以扶持。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农村执行难亟待解决
  管国林
  农村,可以说是执行难的一个严重区,有相当一部分生效的法律文书无法得到兑现。据基层一个法院的调查显示,该院有一半以上的未结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是农民,标的额占了1/3。笔者认为农村执行难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房产处置不能。农民被执行人一般都有自己的住宅房屋。但法院在对其房屋进行评估和拍卖时,几乎无人购买。即使法院裁定以物抵债给债权人,债权人不敢也不愿受领。所以,农民被执行人虽然有房产,但却没有实际的执行价值,属于有财产而不能执行。这类案件约占农村未执行案件的35%。
  司法拘留缺乏效力。根据我国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司法拘留的期限为15天,拘留期限较短。一些农民被执行人法律观念十分淡薄,认为法院关押也只有十天半个月,以此换来不还款,划得来。这使得一些有部分履行能力的农民也拒绝履行法院判决。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比例较大。改革开放以后,农民成为市场经济中较为活跃的劳动力生产要素。有的农民被执行人为了逃避债务和规避执行,与法院执行人员玩起“捉迷藏”的把戏。他们将财产隐匿、转移后外逃,使得法院判决无法执结。由于这些被执行人的流动性大,很难找到。这类案件,占农村未结执行案件的60%,标的额约占70%。
  地方保护主义困扰。农村被执行人所在村庄往往人数众多,宗族观念浓厚,在法院执行人员进驻村庄执行时,稍有不慎就易出现暴力抗法的局面。另一方面,当地的村干部害怕帮助法院后遭村民报复,一般都不敢积极配合。这使得法院的执行工作在农村,尤其在经济落后地区很难有效开展。
  综上所述,农村执行难有着种种深刻的现实原因。如果一味指责法院执行无能,这种想法无疑是片面的。那么,解决农村执行难的出路又在哪里呢?笔者有以下建议:
  首先要提高农村执行中的技巧。第一,要对当地的民俗风情、治安情况,被执行人的个性、品质、家庭情况,被执行人所在村庄的人口数量及房屋位置等予以充分的了解,制定执行预测方案。第二,对进驻村庄难以实施强制措施的被执行人要紧紧依靠当地的乡镇党委、政府,对被执行人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以“软处理”代替“硬处理”,使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第三,要处理好执行与农民被执行人之间的关系,案件在执行的时候,要兼顾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生活条件及生产的发展。
  其次要探索农村执行中的新方法。比如发挥债权人的主观能动性,加大其举证责任,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提供线索;实行“悬赏举报”的方法,即公开举报电话,发动群众执行;利用传统佳节多数被执行人回家团聚的机会,出其不意,对其实施控制等等。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岳塘公安分局“开门”评警
本报讯湖南省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将今年作为执法质量年,把监督、评判权交给群众,在全区19个乡镇、街道广泛开展了群众评警活动。
  他们先后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驻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民营企业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警风监督员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设立意见箱,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对征得的意见,他们逐一整改,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赞扬。(朱红陈科)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图片新闻集锦

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鉴定中心主检法医张小贵,既是法医高手,又是乐为百姓扶伤的“民间良医”。在法医战线干了10余年的他,解剖的尸体、出具的各种鉴定报告不计其数,却从未出过差错。在他从事人体解剖学教学工作期间,过度劳累使他患上严重的腰椎间盘突出症,四处求医却疗效甚微。于是,他决定自行攻克这个顽症。他广收民间药方,不断在自己身上做试验,终于配制出一种疗效较好的药方,彻底治好了自己久治不愈的病症。如今,张小贵利用这一“绝活”已义务为2000多名病人解除了痛苦。徐竹明摄
  北京西站公安段治安队专设线路巡查组,常年在铁路线上巡逻。他们清除路障,劝止在铁路上停留坐卧的群众,防止铁道伤亡事故的发生。图为民警正在教育进入铁道的行人。 陆国鸿摄
  在辽宁西北部山沟里的骆驼营火车站铁路社区,有近10名孩子每天都要徒步往返12公里上下学,尤其每晚要在晚自习9点结束后才能回家,安全问题令人担忧。从今年1月起,骆驼营车站派出所党支部开始每天早晚用车接送孩子们上下学,受到社区老百姓的赞许。龙太新摄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潍坊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成立两年来,受理走私犯罪案件33起,案值2亿多元,涉税1.5亿元,各项业务指标在青岛关区侦查系统名列前茅。
  左图:缉私警与海关关员正在分析走私动态。
  右图:支局政委(左一)正在对新上岗的缉私警进行纪律作风教育。
  王震刘洪成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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