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13日人民日报 第10版

第10版(财经广场)
专栏:市场漫笔

清退保证金
吴廷秀
  报载,山西省国税系统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近日共向纳税人清退发票保证金1亿多元,受到了纳税人的欢迎。
  “保证金”是近年来出现的一个新收费项目。表面看是执法者、管理者要求被管理者为保证不违法而缴纳的费用,是一种经济约束、管理手段,实际上是执法者、管理者对被管理者收取的管理费、准罚金。除发票保证金外,常见的还有“计划生育保证金”、“用地建房保证金”、“治污环保保证金”……有的地方甚至还向中小学生收取“义务教育保证金”。这些“保证金”项目,少则几元、几十元,多则成千上万,各自为政、五花八门、随处可见,形成了惹民怨、引公愤的一种乱收费。
  笔者认为,应该及早清退不合理的保证金。
  首先,“保证金”的收取依据一般不合法。“保证金”只强调执法者、管理者的部门利益、团体利益,忽视和侵害了被管理者的利益,它是有关部门和单位自定收费政策、收费标准和罚没款条例的“产物”,一旦违反其“土政策”,“保证金”便被没收或变为罚金。而这些“土政策”往往和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侵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保证金”的管理使用不规范,甚至很混乱。因为“保证金”不属于预算内资金,所以不入正规财务账,不受审计监督。加之实际上的只收不退、多收少退或边收边退,使之成为一些单位稳定的“小金库”收入。不要小看这“小金库”,有些“库存”多达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保证金”及利息的使用也是“各取所需”,混乱不堪。有的盖办公楼和宿舍,有的吃喝招待、送礼旅游,有的滥发奖金、实物,有的甚至用于炒股、炒地、炒房产。名为“补充”经费不足,实际成了贪污、行贿、挥霍、浪费等经济犯罪的一个大黑洞。
  有关部门应该对胡乱收取“保证金”这一现象引起重视,加大管理,保证我们的社会经济生活平稳、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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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投资者点题

出境可带多少外币
  编辑同志:
  最近,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强调,禁止违规提取和携带外币现钞出境。请问,居民个人究竟能够提取多少外币?能够携带多少外币出境?
  黑龙江读者曲友
  曲友读者:
  近期,违规提取和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的情况有所增多,因此国家外汇管理局重申和强调了国家的有关规定。
  6月28日,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国际机场查获了一起旅客非法携带巨额外币现钞出境案。3名前往香港的旅客在行李箱中私自夹带了121.18万美元现钞,被当场查获。这是迄今为止浙江省查获的最大一起非法携带外汇出境案件。另外,近期,还发现一些人提取大额外币现钞时,不按规定提供身份证明,提现后,随身携带巨额外币现钞,利用飞机等运输工具,在境内不同地区之间进行外币现钞流转。这些行为影响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助长了非法外汇交易,导致外汇资金违规外流,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也影响个人财产和人身安全。
  按照我国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境内居民个人能从外汇账户中提取多少外币现钞,要看是现钞账户还是现汇账户:从现钞账户中一次性提取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外币现钞,银行应审核其真实的身份证明,定期向外汇局备案;从现汇账户中一次性提取等值1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以下的外币现钞,银行应审核有关证明材料,进行登记备案;一次性提取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外币现钞,要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如果从境外汇入的外汇收入不进个人账户而直接提取外币现钞,也要按照相应的外汇管理规定予以办理。
  对于携带外汇进出境,我国也有明确的规定。例如,境内居民个人携带等值2000美元以下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报;携带等值2000美元以上的,需要向银行申领外汇携带证,海关凭携带证查验放行;一般不得携带10000美元以上的外币现钞出境,如确有需要,须经外汇局审核,海关凭携带证查验放行。
  违规将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属逃汇行为,由海关和外汇局按相应管理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田俊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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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辽宁改革国库管理制度
  本报讯辽宁省改革国库管理制度,推行财政国库单一账户和财政资金集中收付制度,使收入缴库和支出拨付的整个过程都处于有效的监督管理之下,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辽宁省财政厅从2000年下半年开始的这项改革包括,对统发工资实行集中支付、对省本级部分专项资金试行集中支付、对法院诉讼费实行集中收付及积极推行县(区)级行政事业经费财政统管办法和清理银行账户等。
  对人员经费实行集中支付,是辽宁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最重要的方面。到目前为止,辽宁省及全省大部分市都实行了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办法。
(傅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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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光大银行面向社会“找”监督
  本报讯近日,光大银行社会监督员聘请工作已全面完成,近300位来自社会团体和重点客户的社会监督员将进入工作状态,随时对其规范化管理和优质服务公开承诺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据悉,光大银行的规范化管理是从去年12月1日起在全行推行的。今年5月,光大银行在此基础上又向社会推出了优质服务承诺,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承诺服务内容,以及举报、监督电话。
  (赵保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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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热点聚焦

  近年来,保险业一直呈现出高速发展的态势。但在广大农村,农民却抱怨“投保难”——
农业保险缘何萎缩
本报记者李丽辉
  最近,河北省涿鹿县温泉屯乡一位名叫赵志兴的农民向本报反映:今年我国北方大部分地区发生了严重的旱灾,有的地方已是连续三年干旱,农业损失惨重。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很多保险公司不愿开办农业保险,使农民处于“投保无门”的境地。这位农民呼吁,让农业保险尽快走进千家万户,以促进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高赔付:保险公司伤脑筋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是国内最早成立的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说起开办农业保险,这两家公司几乎是异口同声,回答得很干脆:基本不做。原因很简单:不赚钱。
  目前国内开办农业保险并形成一定规模的,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新疆兵团财产保险公司。人保农业保险部的同志介绍说,1982年恢复农业保险,开办了多项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因为当时国内保险公司只有人保一家,又是在计划体制之下,所以对农业保险成本和盈利考虑较少,根据各地需要开办了不少农业险种。到1993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就达到8.3亿元。然而,与巨额保费相伴而来的是一直居高不下的赔付率。1993年,农业保险的赔付率为116%,这意味着收上来的保费全部赔给客户还不够。不过,与1986年高达136%的赔付率相比,这还不算是最差的年景。
  农业保险长期亏损,作为商业保险公司不可能老这么“扛”下去。人保开始考虑调整农险结构,对一些风险大、亏损多的业务进行了战略性收缩。调整收到了成效,赔付率降下来了,1995年至2000年农险赔付率降了75%左右。但与此同时,农险规模和保费也逐年下降,2000年,农险保费收入为3.87亿元,比最高的1993年下降了一半还多。
  人保农险部业务人员给记者算了一笔账:1982年至2000年,人保农业保险的保费总收入为65.7亿元,总赔付额为58.8亿元,平均赔付率为89.5%。这么高的赔付率,加上业务经营的费用支出,使农业保险经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出于经济利益考虑,各商业保险公司对开办农业保险避而远之,也就不难理解了。
  高费率:农民负担有点重
  今年夏天,广西遭遇了特大洪水,不少农田受灾。由于很多农民都没有参加农业保险,因此所遭受的损失难以弥补。而险种少、费用高则是农业保险投保率低的主要原因。据了解,一些地方农作物险种的费率高达9%—10%,也就是说,农民投保1000元的保额需要交保费100元钱,这对目前收入并不高的农民来说,的确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农险费率居高不下,主要是风险发生的概率大、赔付率过高。通常是自然灾害发生频繁的地区急于投保,比如近几年持续干旱的北方地区和容易发生洪涝的南方地区。而一些旱涝保收的地区看到保费这么贵,就不愿意参加保险。这样,保险“投保越多、费用越低、保障越足”的“大数法则”就难以正常发挥。还有一些地方政府把农业保险作为乱摊派或减轻农民负担的费用给减了下来,也阻碍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理赔复杂是农险高赔付的又一个重要原因。人保黑龙江分公司农险处的同志说,农业养殖险比种植险风险还要大。比如,有的村里只有几个养鸡户保了养殖险,可一旦出现了鸡瘟,村里人就会把全村的死鸡放到投保的养鸡户那里,找保险公司索赔。面对这么多死鸡,保险公司很难辨认哪些是保过险的,哪些是没保险的,照单全赔保险公司当然招架不住。虽然保险公司后来进行了改革,如对一头牛只保三条腿等,出险后风险由农户和保险公司共担。即使这样,农险理赔的难度和成本也要比其他险种高。
  高赔付导致了农险的高保费,而高保费又令更多的农民买不起保险,这样,农业保险走入了日渐萎缩的“怪圈”。
  农业保险:亟待多方扶持
  近年来,上海市对农业保险实行投保补贴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根据规定,上海市郊县农民在养猪、蔬菜和水稻种植方面投保可获得政府部门25%至45%的保费补贴。去年烟草部门为了确保烟草生产的稳定性,也对当地烟农提供了一定的保险补贴。这些举措,既减轻了农民投保的经济负担,也提高了农业生产的抗风险能力和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业内人士认为,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保险体系亟待发展和完善。然而,在目前情况下,发展农业保险只靠商业保险公司的自发经营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政策支持与资金上的扶持。与此同时,还应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创造更好的市场环境,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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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金海观潮

可转债,热起来
李建兴
  从4月底至7月底,仅3个月的时间就有18家上市公司发布公告说,计划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额超过了100亿元。随着我国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企业融资渠道的拓宽,可转换公司债券渐渐成为除配股、增发之外上市公司的又一融资方式。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时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持有人在将债券转换成股票以前是公司的债权人,转换成股票后是公司的股东。
  2001年4月28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和3个配套文件。新办法规定原则上只有上市公司才可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最短3年,最长5年,发行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应不高于70%。正是监管部门“修筑”了政策快车道,才使可转换公司债券走进了高速发展的阶段。3个月的时间超过了前9年的发展速度。因为从1991年8月,琼能源发行3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到2001年4月28日,新政策出台,总共才有11家公司(包括非上市公司)在境内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市公司为何青睐可转换公司债券这种融资方式?
  在资本市场上,融资成本低的融资方式或融资品种,往往被上市公司列为首选。而可转换公司债券就具备了融资成本低的特点。正常情况下,可转换公司债券利率定得都比较低。民生银行公布的方案中,可转换公司债券利率为0.8%。为什么利率定得很低,还有吸引力呢?投资者主要是图它有朝一日可以转换为股票。
  筹集资金多,也是上市公司选择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一个原因。从已公布的18家公司来看,多的如民生银行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4亿元,东方集团10亿元,中信海直10亿元,万杰高科8.35亿元,少的如中纺投资也有2.1亿元。与配股融资相比,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受10配3的限制,可以较多地融通到上市公司想要的资金量。
  从目前的态势看,今后一个时期内,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能会继续热一段时间。投资者在投资此种债券时,务必要慎重。因为一旦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失败,持有人的收益率将非常低。
  专家建议,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应把握五方面因素:一是上市公司信用与资产比率;二是公司的基本面状况如财务状况等;三是投资计划前景;四是发行时机,这涉及到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股票能否顺利完成;五是利率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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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新疆阿图什市个体私营经济红红火火。图为阿图什西域商贸城一角。
新华社记者艾尼瓦尔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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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堵截百万逃废债
王作化崔根领
  今年6月14日上午,中行新疆分行营业大厅汇票专柜来了两位客户,持证要求办理一笔116万元的全国银行汇票业务。这两位客户,一位是新疆中行的开户企业新疆某电厂的出纳员,另一位是电厂的供货单位沈阳某水泵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员。116万元是电厂付给沈阳某水泵公司的货款。在记账时,临柜经办员突然发现这笔款项属冻结资金,不能当即办理。原来2000年8月,应中行沈阳分行合法请求,新疆中行已将电厂准备付给沈阳某水泵公司的260万元办理了冻结手续。
  新疆中行立即与电厂有关部门取得联系,通过查询得知汇票的受益人沈阳某水泵公司近年来经营效益低下,负债较多,并在中行沈阳分行有较多的信誉不良记录,是个拖欠大户。经反复查证,沈阳某水泵公司在中行沈阳分行的数百万巨额贷款已严重逾期,而该行根本不知道这家公司已派人前往新疆办理银行汇票,这是明显躲避银行贷款监控逃废金融债务的不法行为。
  在得知上述情况后,中行新疆分行很快与沈阳分行双方商定中止开立这笔巨额银行汇票,将款项直接电汇到沈阳某水泵公司在中行沈阳分行开立的账户上,以确保沈阳分行能及时收回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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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财经论坛

发挥税收调节作用缩小居民收入差距
董树奎
收入分配是社会再生产的一个重要环节,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近些年社会分配领域中收入差距呈逐步扩大的趋势,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针对现阶段收入差距扩大的现象,应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
一段时期以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是多种原因形成的,包括初次分配不规范;个人所得税法不完善;征管手段落后;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外部环境不配套,税务机关收集、获取个人收入情况的渠道不畅,难于掌握税源,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收管理乏力等等。因此,改进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就要标本兼治,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规范初次分配秩序,增加初次分配的透明度。初次分配是个人收入的源头,初次分配是否规范、透明直接影响税收的征收水平。因此,为了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力度,就要解决当前普遍存在的个人收入分配的隐性化、隐匿瞒报的问题。国家要明令规定,规范工资管理,个人受雇取得的所得,企业和单位不管以什么名义和什么方式支付,都要纳入工资管理,列入工资科目;要推广实行个人银行工资账户,单位必须通过个人银行工资账户向职工支付报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建立健全核算制度,如实核算其经营所得,合理区分经营费用和个人生活费用,严禁将个人生活费用作为经营费用,在经营收入中扣除。
建立个人收入信息报告制度。税务机关掌握和控制个人收入信息,是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基础。总结我国的实践经验,借鉴其他国家的有效做法,我国要尽快完善个人申报制度,规定年度终了后个人纳税人要向税务机关报送上年收入的详细情况,并缴清应缴税款;建立支付人向税务机关报送向个人支付情况的制度,规定所有单位和个人凡是支付给个人的收入,都必须向税务机关报告收款人、支付原因、支付金额、支付时间等情况,以便税务机关监控、审核个人申报纳税的情况。
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和计算机处理系统。对纳税人进行统一编号,按照纳税人的编号,通过计算机对每一个纳税人的收入和纳税的有关信息进行处理,是各国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重要的、有效的方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从业将多样化,个人收入呈多元化趋势,我国要有效地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充分发挥其调节收入的作用,必须尽快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和计算机处理系统。
授予税务机关评估税额征收的权利。个人所得税是从个人口袋里向外掏钱,再好的制度,再高的国民素质,总会有一些人千方百计地隐匿收入,逃避缴税,这已被国内外的实践所证明。为了打击和遏制这种现象,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授予税务机关评估税额征收的权利。比如个人申报纳税的收入,明显低于财产增加或生活支出,又不能说明来源的,税务机关可以评估税额征税。
由分类税制改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1980年我国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来,一直实行的是分类税制,即区分所得类别,分别规定扣除额和税率,分别计算征税。这在改革开放初期,个人收入单一,税收征管水平较低的情况下是适宜的。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分配制度的调整,个人收入构成已发生了变化。据调查,在高收入群体的收入来源中,工资性收入的比重呈下降趋势,只占总收入的50.8%,其他收入由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第二职业收入等构成。我国城镇居民的收入继续呈多元化的趋势,工资性收入的比重将继续下降。在这种情况下,继续实行分类税制必然出现取得多种收入的人,多次扣除费用,分别适用较低税率,使收入多的人并不多缴税,个人所得税起不到调节作用。因此,有必要将分类税制改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即经常性的所得(如工资薪金所得、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合并一起,按照统一税率计算征税;非经常性所得(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继续实行分类计算征税。
(作者是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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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财经速递

财经速递
太保上半年保费收入增长快
工行与中联钢网开展合作
沧州新华区规范收费征管
中行国内信用证业务发展快
  本报讯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今年上半年实现保费收入115.52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62%。其中,财产险业务共实现保费收入46.53亿元,同比增长31.07%;人身险业务保费收入为68.99亿元,同比增长92.67%。(李丽辉)
  本报讯近日,中国工商银行与北京中联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电子商务合作协议,后者建设的中国联合钢铁网(www.custeel.com)是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牵头,国内最大的12家钢铁生产和贸易企业共同出资的电子商务网站。
  (龚新)
  本报讯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收费管理局在全区行政事业性单位推行“票款分离”,进一步规范了收费征管。他们对全区48个单位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及银行开户情况进行了全面清理和核实,取缔了39个过渡账户,实行了收费项目统一编码管理。(张智广)
  本报讯近年来,中国银行在确保现有国内支付结算业务品种份额的基础上,率先在国内大力推广国内信用证这一新兴业务品种。截至今年上半年,中行已累计开立国内信用证28笔,金额2.38亿元。其中,2001年上半年开立20笔,金额1.58亿元。(李雁玲)(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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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ATKearney国际管理顾问公司曹文忠孟丽静制作(新华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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