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9日人民日报 第9版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严打”与“严管”
  管林根
  “严打”整治斗争开展以来,各地捷报频传,打出了应有的声势。这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步骤,否则不足以震慑犯罪,不足以调动起全社会关注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性。
然而,要真正实现两年内社会治安形势明显好转的目标,在保持对违法犯罪“严打”态势的同时,扎扎实实地做好基础性的工作,“严打”的同时还要“严管”。
何谓“严管”?“严管”就是要切实建立和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治安管理机制,摸清底数,动员社会各个方面,实行群防群治,把握住各个治安环节,不留治安“死角”。没有“严管”,“严打”就很难做到“摸得准,打得狠”。没有“严管”,在“严打”之后,各种犯罪现象就很可能出现回潮,难以保证“严打”的成果。
怎样“严管”?笔者认为,一是要认真解决思想认识问题,纠正当前有些同志思想中存在的“搞市场经济,治安恶化不可避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等错误观点,提高全社会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积极性,不能让政法机关唱“独角戏”。二是要做深入细致的治安调查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千头万绪,必须下大功夫,摸清底数,打好基础。三是认真抓好政法队伍的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尤其要从人力、物力、财力上支持政法队伍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四是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实现社会治安根本好转的新路子、新办法。笔者所在的改革开放“桥头堡”广东深圳市龙岗区,区委区政府针对外来人口大量涌入的实际,在抓布吉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中,就运用“全面登记、统一管理、中介服务”的工作新思路,加强出租屋的管理等,一举改变了这个镇的治安状况。五是切实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守土安民。
“严打”不可放松,“严管”更要常抓不懈,这样才能“打”出社会治安的明显好转,才能“管”出一方的长治久安。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有感而发

  莫让行政执法“出轨”
士心
徒法不足以自行。依法治国方略,最后还是要靠人来落实。
我国有80%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是由行政机关来执行的。可以想见,行政执法的好坏,对能否促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举足轻重;行政执法人员能否依法办事,对社会将造成巨大的影响。
然而,近年来,由于部分行政执法人员本身法制观念不强,主仆意识颠倒,把手中的权力看成是个人随意支配的工具,耍特权,谋私利,出现了许多不依法办事的“出轨”现象。造成这些现象的根源,除这些人个人思想观念的差距外,更重要的原因,是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查处不力。
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有的地方也做了不少探索。有的是从内部监督入手,制订了许多制度和规定,但是效果并不很理想。有的眼光向外,引入社会监督因素,然而一般的社会监督,一方面难以持之以恒,另一方面还是要看行政机关内部是否真正重视这些意见和建议。因此,充分发挥法律赋予了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的作用,对防止行政执法“出轨”十分重要。
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的作用,关键在于实施好监督。河南省检察机关的可贵之处,一是充分认识到这一问题的极端重要性,并敢于对这一“症结”痛下猛药。二是想方设法,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建立起惩治和预防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看来,只要检察机关这一“专业”的执法监督队伍,能用好法律监督的武器,严打重防,同时发挥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制约和全社会的监督积极性,必将有效地防止行政执法的种种“出轨”现象,促进依法治国目标的更快实现。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特别报道

  黑道老大怎样当上人大代表
忠和
近日,辽宁沈阳刘涌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最后一名主犯张凡落入法网,这一案件再次引起了人们的关注。特别引人关注的是,这个以暴力手段滥伤无辜、暴敛钱财、酿成40多起血案的“黑帮老大”,竟然是名正言顺的沈阳市人大代表。
一个恶行累累的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头子,为什么能当上人大代表?
刘涌被逮捕前的公开身份是沈阳嘉阳集团董事长。他发财的手段是非法、暴力致富。早在1992年,他就持枪打伤一名派出所副所长,被警方通缉,1994年在广州被抓回沈阳。1995年他买通有关人员骗得取保候审,直到1997年才解除。
在取保候审期间,刘涌仍疯狂作案,强取豪夺。他纠集了一批有前科劣迹的人充当打手,猖狂打、砸、砍、杀,与其他黑势力火并。
在此期间,在和平区劳动局副局长高明贤的支持下,刘涌到劳动局一个下属企业搞承包。他深得给局领导送礼之道,于是在1997年他刚刚解除取保候审不久,劳动局局长凌德秀就推荐他当上了和平区政协委员。
这年年底,他又被推荐为市人大代表候选人。这一推荐是刘涌花重金买到的。他认劳动局副局长高明贤作“干妈”。当时兼任局党总支书记的高明贤主抓党务和企业,利用“暗箱操作”的办法,完成了对刘涌的推荐。
刘涌的人大代表候选人材料,完全隐瞒了打伤派出所副所长后逃跑、被抓及取保候审的历史,变成了“1986年至1994年在中华商场,1994年至1997年底在市百佳自选商场”,而且主要表现是“思想先进,作风正派”,“为振兴和平区经济做出了很大贡献”,“具备人大代表的资格”。
虚假的推荐材料欺骗了投票的代表。在有235名代表参加投票的区人大会议上,刘涌以194票顺利当选。据他交待,当上人大代表的1998年春节,他给每位局领导送上了10万元“酬金”。用贿赂打开“大门”,寻求权力的“保护伞”,是刘涌的一贯伎俩。
刘涌很重视人大代表这个“光环”,他把它印在名片的最显眼位置。有了这层“光环”的掩护,他更加猖狂作案。如暴力动迁中街大药房并打伤员工、为非法垄断“云雾山”牌香烟的批发生意而将另一业户王某打死、将市饮食服务公司总经理砍成重伤、砍伤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等。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么一个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头目,反以人大代表身份监督公安等执法机关。
去年7月,沈阳市公安机关在取得了确凿证据后,依照法定程序向沈阳市人大常委会申请对刘涌采取强制措施,获批准后,将准备出境的刘涌等人抓获。目前警方正在对此案加紧审理。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民主法制述评

  执法监督看中原
——河南省检察机关惩治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纪实
本报记者徐运平
行政执法工作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个人利益有着密切的联系,涉及面宽,影响巨大。
近年来,河南省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在惩治和预防行政执法人员渎职侵权犯罪,促进依法行政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渎职侵权逐年增长
河南省烟草局行政处原处长牛东臣在负责购置办公用地中,收受现金10万元及其他物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购地款被骗,给国家造成6300万元的经济损失。
郑州市国税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稽查局原局长华峰,在查处某单位偷税一案中,收受贿赂5万元,隐瞒偷税真相,退账不查,徇私舞弊,对构成犯罪的案件不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焦作市工商局直属分局原副局长杜斌、工交商业登记科原科长刘联平,在企业申请变更注册登记和核发营业执照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不符合规定的某音像俱乐部得以开业。后该俱乐部发生特大火灾事故,造成74人死亡,2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这是河南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处的几起比较典型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
河南省检察院检察长李学斌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说,各级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近年来不断提高,大多数执法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但少数单位的个别执法人员违法行政的问题还比较突出,群众反映强烈。仅2000年,该省检察机关就立案查处行政执法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14件、377人,占查办渎职侵权案件总数的30.1%,比上年上升了95%,犯罪呈逐年增长之势。犯罪人员中基层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居多,犯罪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涉及的罪名主要是玩忽职守、非法拘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等;犯罪手段多种多样,如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弄虚作假等;检察机关管辖的渎职侵权犯罪罪名40个,涉及行政执法部门的有20多个。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则给查处和认定增加了难度。
近年来,全省立案查办的行政执法人员涉嫌的渎职侵权案件,造成了101人死亡,2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600多万元,更严重的是破坏了法制的尊严及党和政府的形象。
加大监督力度
李学斌检察长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河南省检察机关近年来的依法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严格说,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要求,还没有完全到位,人民群众强烈要求检察机关进一步依法履行职责,加大监督力度。在司法实践中,法律监督要紧紧围绕维护司法公正即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来开展,务求实效。要严肃查处司法腐败案件,对侦查、审判、执行以及行政执法中的渎职侵权犯罪,发现一件查处一件,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
去年,河南省检察院在13个地市进行了调查,研究对策。一年来,他们加大了行政执法监督的力度,社会反映较好。省人大对检察机关依法查办行政执法人员的渎职侵权案件,促进依法行政,予以充分肯定和支持。同时,检察机关内部相互制约,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进一步促进了自身的公正执法。
去年8月,省委、省政府根据省检察院的建议,专门召开了全省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全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进依法治省进程。
河南省检察机关在实践中认识到,依法行政要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健全各种行政执法制度。他们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行政执法部门建立了情况通报制度、案件线索移交制度、协助查案制度等。通过办案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完善管理制度,健全防范机制。从严惩治行政执法人员渎职侵权犯罪,为依法行政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惩治与预防并举
采取司法与行政联手,严厉惩治和全面预防相结合,逐步形成惩治和预防犯罪的网络,是防范行政执法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有效途径。
河南省检察院与土地管理局、建设厅、交通厅高速公路管理局分别联合成立了“预防违法犯罪工作指导小组”,明确了双方职责、工作制度及重点,并坚持经常性的联系制度。他们还与省公安厅、土地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等20家行政执法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在查办渎职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的意见》,出台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在查办渎职侵权案件中与新闻单位联系、协作的意见》,并在全省执行。各地检察机关均与当地行政执法机关及新闻单位建立了案件移送和信息联络员等制度。为强化监督和增强预防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他们还结合办案,提出检察建议800余份。省检察院通过对近三年全省检察机关查处的行政执法人员犯罪情况进行调查,对如何预防行政执法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提出了“定费与收费相分离、办案与核审相分离、罚款与收缴相分离、预审材料与核审批准相分离”的行政执法“四分离制度”的建议,引起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已在全省推行。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严打”整治在行动
“严打”整治斗争开展以来,各地公安部门在“严打”的同时采用合理布警、群防群治等措施,提高“严打”实效。上图:北京市通州公安分局近日加强了外来人口的分层次管理,图为八里桥派出所民警正在清查外来人口并进行法制宣传教育。黄然摄
左图:湖北省汉川市公安局巡警大队民警正在向居民了解治安动态。虞炬摄下图:湖北鄂州市公安局鄂城交警大队在国道设卡盘查过往的车辆,向治安部门移交可疑人员22人,协破重大刑事案件两起。张宏斌摄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各地人大报刊视点

  何必设“特别督察”
某地最近成立了监督政法干警的特别督察队,由县纪委、人大法工委、监察局和检察院等五个部门共十几人组成。
我认为这样的做法未必有什么效果。可以举报警察的地方早有几处,检察院、法院等部门也都先后公布过举报电话;专门督察警察的机构也不缺,除了有专门的公安督察外,各个政法部门都有纪检部门,还有人大、监察部门对政法部门也负有监督的责任。
如果以前的那些举措见效的话,何必还成立个“特别督察队”呢?如果以前的那些部门不能有效地监督和查处政法干警的违法违纪行为,新成立的“特别督察队”又何以做得到呢?既然有了新的“特别督察队”,以前的监督查处政法干警的机构还有什么用处?当初为什么要成立那么多负有同一种责任的机构呢?
实际上,这样的体制已经陷入了一个机构设置上的怪圈:因为问题难以解决,不得不成立个“专门”的部门去管;但问题还是没有解决,于是再成立个“专门”的部门……就这样,机构越设越多,皮球踢起来越发令人眼花缭乱、摸不着北了。就目前的政法干警教育整顿和反腐倡廉来说,各种机构都不缺,缺的是“动真格”的行动。——重庆市人大《公民导刊》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各地人大报刊视点

  村民“民主日”制度好
各地人大报刊视点
日前,笔者到某村参加村民“民主日”活动。
在露天的大操场上,台上坐着村两委班子成员,台下坐满了群众。村民们认真听取村两委主要成员对前一阶段工作的回顾总结和对下一阶段工作的计划安排,然后对有疑惑的问题提问,“当面锣、对面鼓”地摆在桌面上。台上台下有问有答,充满了一种民主气氛。
如何加强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各地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以上这种村民“民主日”制度就是一个有效的形式。其效果有三:
首先,给群众一个真正的明白。现在各地普遍实行了村务公开,但群众对贴在墙上的村务、财务还是有一些不明白的地方,通过直接对话,憋在心里的话说了,误解消除了。
其次,对村干部是一个有力的督促。实行“民主日”,对一些村干部来说有“三怕”,一怕难交代,怕没有什么成绩向大家汇报;二怕难“下台”,怕一些违章操作的东西被村民提出后难以解答;三怕受制约。这“三怕”正好说明了“民主日”的效力。
第三,解决了农村的“会荒”问题。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一些地方是“土地分到户,不要村干部”,有的几年甚至十几年没有开过村民大会,致使党的方针、政策难以及时贯彻落实。实行“民主日”活动,既解决了一些村务问题,又能借此宣传党在农村的有关方针、政策,凝聚了人心,密切了党和群众的联系。——湖南人大《人民之友》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各地人大报刊视点

  多对议案办理“回头看”
近几年来,许多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都强调,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高议案办理质量。总的来看,各地对议案办理工作越来越重视,取得一定的成效。但目前也还存在一些问题,有的承办单位答复得很好,但办得却不怎么样,不能让代表满意。这就需要经常对议案的办理“回头看”,承办单位该补课的要补课,该解释的要解释清楚。人大常委会也要经常督促,紧盯不放,直到办理结果让代表满意。
通过“回头看”,就是要及时对那些办理不力的单位敲警钟,从而增强办理单位和办理人员的责任心。办理议案不能仅仅满足于“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更重要的是要提高办理的实际效果。只有做到了这些,才算是对人大代表负责,议案才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安徽人大《江淮法治》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村民自治的理论与实践》出版
本报讯由天津市社会科学院等多家单位的专家学者共同撰写的专著《村民自治的理论与实践》一书,日前由天津人民出版社出版,该书全面地总结和分析了我国农村村民自治的理论与实践。全书分为3个单元。第一单元分析了村民自治在我国民主政治发展中的地位、产生与发展的历程以及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基础。第二单元分别探讨了村民自治实践中的四个方面,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相关制度、规定、具体形式、各地在实践中的创新以及存在的问题等。第三单元分别讨论了村民自治在当前中国农村产生的显著效果、村民自治实践中面临的新课题、对我国政治发展的深远历史影响及其未来发展的光辉前景。(民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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