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9日人民日报 第11版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义乌市法院
开展职业道德教育
本报讯浙江省义乌市法院日前开展了职业道德集中教育。该院从存在的问题着手,展开切实有效的讨论和教育,倡导公正、廉洁、高效、文明的职业道德。教育活动成效明显,该院第一季度办结案件二千三百余件,同比增长百分之二十。(陈成建)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梅河口市检察院
主动强化监督
本报讯吉林省梅河口市检察院不断强化监督意识,对侦查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及时跟踪监督。截至目前,督促办理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手续五十五人次,向侦查机关提出补充证据提纲四份、纠正违法通知书一份。(苏光辉)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西城区公安分局
打击犯罪宽严相济
本报讯北京西城区公安分局在“严打”过程中,注重对在押人员开展政策攻心,坚持“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四月底,他们在看守所内召开宽严兑现大会,对六名主动坦白交待事实的在押人员依法从宽,当场予以取保候审。(韩景童)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潍坊法院
全力投入“严打”
本报讯山东潍坊法院全力以赴投入“严打”斗争。在短短八天里,潍坊二级法院先后召开了八场宣判大会,依法对一百一十二名犯罪分子进行了公开宣判,一批罪大恶极的罪犯被依法判处死刑。(宝成金山)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在生活中

  民间借贷
  要注意什么?
  张锋
  ●签订书面合同●借款利息要合法
●诉讼时效莫超过●用好简易“支付令”
  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量存在,由此而导致的纠纷也不少。有的民间借贷,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有的虽然签订了合同,但规定不够详细,甚至因为合同无效而被人利用……
那么,民间借贷究竟应该注意什么?这里,笔者根据多年兼职律师办案的经验,向你介绍一些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知识:
一、最好签订书面合同。民间借贷大多以“借据”的形式代表合同,一般来说这也是可以的。但由于借据过于简单,如果发生纠纷很难凭此处理。因此笔者建议借贷双方最好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详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免留下后患。当然,如果当事人之间确实没有书面借据或合同的,但双方都承认借贷一事的,可以确认双方借贷关系存在。
  二、有关利息的约定要合法。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产生矛盾的是利息。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当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3)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4)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5)当事人因借贷外币、台币等发生纠纷的,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以参照偿还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参照中国银行的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三、要特别注意诉讼时效。民间借贷由于大部分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很多人并没有对它给予应有的重视。孰料,一些无赖之徒正好钻了这个空子,采取赖账、久拖、回避的方式,以逃避债务。笔者在此提醒大家:还款最后期限后的两年,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在此期间,你必须向借款人索要借款;否则,两年过后,法律对你的债权不予保护。
  四、处理纠纷方式灵活。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种类。这里特别需要推介的是第四种方式:“诉讼”,它特指法定的一种简易程序,也即督促程序。1991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该程序。依照法律规定,对于事实比较清楚,数额不大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直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而在规定的时间内,债务人如无异议,支付令则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如若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可以施行强制执行。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法律无情人有情
  在辽宁省西北部山区义县七里河镇东石场村,一对小姐妹与铁路警察的故事在当地群众中广为传颂。
  12岁的杜松和9岁的杜春,是一个罪犯的孩子。去年,她们的父亲因重大盗窃案,被沈阳铁路公安局锦州公安处八角台车站派出所的民警们抓获。在铁路民警们将戴上手铐的父亲带走时,姐妹俩哭得撕心裂肺。
  法律无情人有情!八角台车站派出所8名民警一致决定:帮助这两个小姐妹!
  之后,民警们便成了姐妹俩的亲人。他们解决了姐妹俩生活与就读的问题,还承担了她俩的一切学习费用。如今就读于东石场村小学的姐妹俩,学习优异。
  当问她们长大以后干什么时,姐妹俩毫不犹豫地说:“我们长大了也想当警察!当一个像伯伯、叔叔这样的好警察。”
  在看守所里的父亲做梦也没有想到,当时抓他的警察不仅照顾了他的两个女儿,而且还会带着他的女儿来看望自己。他说:“我一定好好地改造,出去后要重新做人,带着两个孩子好好过日子。”(附图片)
  上图:看到女儿背着警察叔叔送的书包,穿着整洁的衣服,服刑的父亲流下了泪水。
  左图:民警和警嫂们为姐妹俩送来学习用的字典。龙太新王国育摄影报道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百姓心中的好法官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有着辉煌的业绩:荣立全国法院系统一等功,连续17年保持省市级文明单位称号,近年来受到中央、省、市、区级各种表彰140余次。去年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人民满意的好法院”称号。
  左图:该院举行授牌仪式。下图:该院加大执行力度,召开被执行人教育大会。汪放谢保红摄影报道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武警战士一声吼杀人狂徒无处走
迎着黑洞洞的枪口
徐清平钟小平杨飞燕
蒋建明,是武警湖南总队三支队汽车排三级士官。面对持枪歹徒黑洞洞的枪口,他将生死置之度外,挺身而出勇擒歹徒。前不久,他被武警湖南总队党委荣记了一等功。
  让我们把目光投回歹徒开枪的那一瞬间,在黑洞洞的枪口下,蒋建明毫不畏惧……
那是2000年12月19日晚8时,“砰”的一声枪响惊动了古城长沙。开枪的歹徒名叫王宇光。他在酒店吃饭,因与服务员发生口角便掏出枪来用枪把打人。酒店的保安人员闻讯赶来,王宇光夺路而逃,并朝追赶他的保安开了枪。
  听到枪声和在场群众“抓歹徒”的呼喊声,正好路过的蒋建明立即横穿马路向人高马大的歹徒追去。见一名武警战士追来,歹徒惊慌失措,转身朝蒋建明开了一枪。子弹从蒋建明的右耳“呼啸”而过!歹徒见并未击中蒋建明,作贼心虚的他脚底一滑,摔倒在地。蒋建明借机一个前扑,将其压在身下,并奋力抢夺歹徒手上的枪。歹徒使出吃奶的劲,将蒋建明从身上掀下来,“一骨碌”爬起来就逃。
  歹徒挥舞着手中的手枪,边逃边喊:“别过来!谁过来我就打死谁!”面对威胁,蒋建明没有半点犹豫,脚步不停追了过去。追出约100多米后,歹徒拦截了一辆出租车,准备劫车逃跑。
  说时迟,那时快!蒋建明一个箭步冲上去,一把扯住歹徒的后衣领将其拉下出租车。歹徒拼命顽抗,并企图开枪。蒋建明用右手死死地抓住手枪后部,防止开枪伤及自己和无辜群众;左手从背后紧紧锁住歹徒的喉部,用膝盖使劲地将歹徒往车门上顶。
  歹徒比蒋建明高,还比蒋建明壮。他使出浑身的劲,继续负隅顽抗。双方你来我往,歹徒把蒋建明的衣服都扯破了。
  由于下雨路面较滑,在格斗中蒋建明不小心摔倒在地。歹徒趁机挣脱了蒋建明的右手,迅速调转枪口对准了蒋建明的胸口……在生死考验的瞬间,蒋建明临危不惧!他迎着黑洞洞的枪口冲向了歹徒……
歹徒扣动了扳机!苍天有眼。由于歹徒所持的仿制手枪性能不佳,罪恶的子弹没有飞出去。
  就在歹徒一愣的刹那,蒋建明一个绊腿将歹徒掀翻在地,左手扼喉,右手一拳打在歹徒的太阳穴上。绊腿、折腕、卡喉、出拳……几个动作一气呵成,歹徒旋即被他摁倒在地。蒋建明又迅速夺下了歹徒手中的枪。
  在随后赶来的当地民警和群众的协助下,蒋建明和他们一起将歹徒扭送至附近的派出所。面对闻讯赶来的新闻单位的采访,小蒋说:“这是我应该做的。”他脱下被撕破的军装悄悄地离开了。
  在生死关头,武警战士蒋建明用大无畏的精神向人民交了一份合格答卷。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社会视点

  职务犯罪
侵蚀科技殿堂
  于春生王景丽
  在我国医疗研制领域,某科学研究院研究员金某非常有名。近40年来,国家投入巨资支持他搞研究。但就在研究工作完成、成果正在转化的关键时刻,他竟然贪欲大发,将50万元的科研经费擅自挪用。
  某新型计算机建筑软件的开发者曾某某,曾经用他的脑力劳动成果,使建筑设计人员从繁琐的图纸设计中解脱出来,通过键盘就可随意设计各种户型。如今,这个软件正在被广泛应用,而其开发者却已因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近年来,在信息技术、生物工程和医药技术及新材料应用等热点高科技领域内,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频频发案。以北京市朝阳区为例,近3年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高科技人员职务犯罪案件8件8人。纵观这些案件,我们不能不正视这样一个严峻的现实:职务犯罪,已开始入侵曾经清高的知识界。而和一般的职务犯罪相比,高科技人员职务犯罪带来的社会后果更为严重。
科研“血液”告急!
  人才和经费,算得上科学研究的“血液”!对于科学研究来说,二者缺一不可。而高科技人员职务犯罪,便把矛头指向了这两者,直接造成了国家投资成本的流失,也同时阻碍了科学研究的进行。
  从国家对科研经费支出来看,我国科研人员在配置、使用、开发、保障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总量是很高的。以1998年为例,全国科技经费支出总额为1128.5亿元,全年投入研究与试验经费551亿元。如果科研人员将这些经费私自挪用,那么,我们的科研又如何进行下去呢?我们国家的生产力水平又如何能够提高呢?
  比如本文开头的金某,在研究工作完成、成果转化之际,他竟忘记了是国家40年投巨资支持他完成的科研成果。为了满足个人贪欲,他未经任何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50万元的科研经费转移出研究所,进行盈利活动……
和高科技人员职务犯罪所直接侵吞的公款相比,此类犯罪给人才的打击更重,危害更大。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人才是科学研究出成果的关键。国家培养一个人才,要付出很高的成本。据不完全统计,国家规定九年义务教育制,年教育经费支出大约是1381.26亿元,这还不包括师资经费。所以,人才的流失,是国有资产的最大流失。这些难得的高科技人员犯罪并受到刑事处罚,从个人角度说,是他们自身的一大损失,失去了自由、也失去了发展的机会;从更高层次的社会角度来讲,也是整个社会的损失,是令人心痛的人才流失。
  高科技人员职务犯罪,也使正常的科研工作及所在单位的经济利益受到影响。科学研究的专业性很强,科研人员犯罪可能会直接影响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导致科研项目的停滞,严重的甚至可能搞垮一个企业。程某某便是这样一个实例。
  程某某是一位从事化学制品研究的高科技人员。通过艰苦的研究,他与科研小组的伙伴终于使一种新型化学制品面世。在成果转化成效益之后,产品销路大开。然而,作为研制者的程某某面对经济利益,却不能正确对待,感到委屈。于是,他私自转让成果,泄漏了成果的秘密。单位的产品从此失去了市场,投入的人力及研究经费也付之东流。
科学家乎?法盲乎?
  由于一部分高科技人员平时只顾埋头钻研业务,放松了政治和法律的学习。一些堪称科研领域权威的高科技人员,却成了典型的科学巨人、法律侏儒。
  笔者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些高科技人员法律意识非常淡薄。他们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认识不清。某单位的技术骨干王某便是一例。
  身为硕士研究生的王某,参加工作没几年就为单位创造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受到提拔重用。但他上任没几年,就被查出贪污、受贿等经济问题。面对检察官,他为自己辩解:“公司虽是全民所有制性质的,但法人代表是我啊!钱是我挣的。所以,公司的钱我当然可以自由支配啊。这不过是放在哪个兜里的问题……”当我们问他是否知道《公司法》时,他茫然地摇摇头。
  看到这样的近乎法盲的科技人才,真正令人又生气又惋惜。
欲望匣子因何洞开?
  欲望爆胀,可以说是当今社会的一大怪现象,传统的科学圣殿同样在劫难逃。
  通过对此类犯罪的调查,我们发现,高科技人员往往更多地追求“成就感”!而一旦“成就感”偏离正道,他们很容易身陷“泥潭”。如今,金钱已开始入侵传统的科学殿堂,一些高科技人员不再以“老老实实做学问”为荣,而是把金钱作为“成功标志”。
  才华横溢的李某,毕业于重点大学。他曾在科研领域获得过极大的成功。但当他把拥有大把金钱、私人轿车、宽敞住房作为成功的奋斗目标时,便不顾一切地把手伸向了单位公款……
不能正确对待成绩和荣誉,也是一些高科技人员犯罪的重要原因。
  某副局级干部张某某学历高、能力强、业务上首屈一指,深得组织信任。然而,随着她职务不断升高,她也变得跋扈起来。为了显示自己的“能量”,她不惜违反财经纪律,竟然公款私借,结果锒铛入狱。
  面对日益精彩的世界,面对越来越多的诱惑,我们圣洁的科技殿堂该如何应对?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观察与思考

  防患于未然
  于检
  近年来,高科技人员职务犯罪的多发趋势引起了各方的关注。笔者多年来在检察机关从事职务犯罪的查办工作,亲眼目睹了这些高科技人员职务犯罪的危害。的确,在尊重科技人员的智慧和劳动的同时,我们应该高度重视预防高科技人员职务犯罪问题,采取必要措施,使这一现象得到有效的遏制:
(一)既要发挥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又要发挥一般预防功能。对那些实施了性质恶劣、且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的高科技人员,司法机关要严惩不贷。但对于那些属误入歧途而实施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犯罪行为,且事后悔罪态度好的,可以注重帮教;符合法律条件的,可以做不起诉处理。
  (二)既要公正执法、依法办案,又要加强预防。司法机关要充分把握高科技犯罪的基本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地向政府及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从源头堵塞使犯罪得以发生的漏洞,防患于未然。
  (三)既要充分相信科技人员,又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大量事实表明,一些单位在科研经费的管理上,存在着很多的疏漏。要切实建立严格的财务、审计制约机制,堵塞漏洞。
  (四)既要从严管理,又要从优对待科技人员,建立科学合理的分配机制。比如,可在科技人员中推行课题招标制、项目承包制、导师制和淘汰制等等,拓宽科技人员发展的渠道。同时,对高科技人员开辟分配特区,实行个人技术入股等特殊政策,并注重对高科技人员的物质与精神奖励。
  (五)既要加强业务学习,又要加强对高科技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尤其是法制教育。高科技人员同样面临接受再教育的问题。社会和单位应大力加强对知识分子、科技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同时,通过举办法律讲座、普法宣传等方式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使他们学法守法。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人生

  法盲的悲哀
吴兢
科学是神圣的,谁也很难想象从事科学技术的人成了罪犯。
  然而,现实却是严峻的。
  近年来,高科技人员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的多发趋势日益引起了各方关注。毕竟,神圣的科学殿堂也不是真空地带。一些人为了追求更高的“成就感”,为了占有更多的金钱,为了追求更舒适的享受……这些高科技人员触犯了法律,从科学圣殿走进了牢房。
  最令人悲哀的是,在这类罪犯中,法盲的比例相当的高。他们中的一些人身在公司,连基本的《公司法》也不知道;一些人甚至在犯罪之后,还不明白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还不知道自己将为此付出惨痛的人生代价。
  一位办案多年的检察官告诉笔者:有时候,你都难以想象,面对那么高深的科技知识他们都能轻松自如,而面对最基本的法律常识他们却一问三不知?!
  在这类罪犯当中,还有另一种“法盲”。他们懂法律,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但是,他们内心深处却充满了侥幸心理,认为自己手段高明、做事谨慎,司法机关很难发现。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讲,当犯罪者认为作案不会被发现时,犯罪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他们在作案之前费尽心思,但侥幸心理依然占了上风:“社会上腐败的人那么多,怎么就偏偏会抓到我?”
  孰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神圣的科学殿堂,该吹一吹法律之风了!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辽宁省丹东市公安交警支队积极宣传交通法规。去年,全市机动车增加五千余台,该市事故死亡率则下降了百分之十三。图为民警登门为企业车辆办理新车上牌,并宣传安全知识。王忠林摄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官提醒

  超过诉讼时效法院能否立案?编辑同志:
  1992年5月,因急需,我向邻居王某借款1000元。由于王某家条件比我家好,双方相处关系融洽,我多次提出还款,王某坚决不收。去年3月,因为王家盖房问题,我们两家发生矛盾,双方不再来往。
  上个月,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我归还曾借他的1000元钱。经咨询,王某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请问,法院应当立案受理吗?读者陈括
陈括同志:
根据我国法律,法院立案受理并无不当。
严格地说,超过诉讼时效,权利人丧失的仅仅是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即胜诉权;但这并不意味着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即起诉权的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可见,法院经过调查审理,如果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时效期间,又没有中止、中断、延长情况的,则应判决确定原告丧失了胜诉权。
  因此,法院在立案时如果已确知原告超时效而没有法定的中止、中断、延长事由,就应当明确告知:如果起诉,就可能因此承担败诉的后果。如果原告仍坚持起诉,法院应当立案受理。
  河南开封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汪来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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