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7日人民日报 第11版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人生

记者合法权益不容侵犯
——写在记者节来临之际
王比学
  编者的话
  据中国记协维权部提供的数据表明,今年1月至9月,维权部共接到记者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投诉41件,其中采访受阻、被打、机器被砸事件9起,遭打击报复17起。在11月8日记者节到来之际,让我们共同来呼吁——记者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
  明天又是一年一度的记者节,对于新闻从业人员这是一个值得庆祝和高兴的日子。可此时作为一名记者,我的心情却很沉重,因为我的同行——重庆商报记者罗侠在采访时遭人毒打,至今还躺在医院治疗。
  2000年3月8日,中央电视台两名记者在沈阳一家美容保健品公司采访时,被非法搜身,并遭非法拘禁;
  今年9月25日,长沙两家建材超市发生冲突,电视台记者前去采访遭无辜殴打,价值10多万元的摄像机也被严重损坏,事后超市却推脱责任,都不承认是自己所为……
  近年来,新闻记者采访受阻被打事件屡有发生,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朱镕基总理曾赠给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记者四句话:“舆论监督,群众喉舌,政府镜鉴,改革尖兵。”他强调,要通过舆论监督,纠正我们工作中的问题,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促进我们把各项工作做得更好。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媒体对社会的监督,个别部门、个别人做了丑事,害怕主持正义的记者曝光,所以才会对记者的正当采访百般刁难,更有甚者对记者谩骂甚至殴打。面对这样的部门和这样的人,舆论监督又从何着手?正直的记者为了手中这支笔竟要付出如此大的惨重代价。记者在采访中受到侵害,究竟谁来保护?
  新闻媒体是党和人民的喉舌,如果记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就无法履行党和人民交给的舆论监督的责任,舆论监督就不可能健康发展。对记者权益的保护还有赖于法治的进一步健全。这样,才能让全社会形成尊重记者,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的良好环境。
  法律如何保护记者的合法权益呢?我认为,首先是采访权的保护,对已发生的事件,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或影响司法公正,记者都有权进行采访和客观报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种种借口妨碍记者的正当采访活动;其次是司法权的保护,近年来,有的人动不动就将记者告上法庭,我们不排除确有个别记者因报道失实而造成侵权,但也有一些新闻纠纷是因被曝光的单位或个人不能正确对待批评,滥用诉讼权所致,此类官司不但给记者造成压力和负担,而且也给舆论监督带来了冲击和影响。为更好地规范新闻官司,作为司法部门既要注意依法维护公民权益,又要注意依法保护舆论监督。再次是人身权的保护,这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记者这个职业具有特殊性,遇到的危险和受到的侵害较其它行业概率更大些。如果记者连自己最起码的人身权利都得不到保护,又怎么谈得上替他人主持公道,伸张正义呢。
  早在1999年“两会”期间,就有全国政协委员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加强舆论监督”的提案,并呼吁尽快通过立法来加强和规范我国的舆论监督。舆论监督不可缺,我们需要法律来保护它。因为,没有法治的正常化,就没有舆论监督的正常化。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维权之路

中国记协维权委处理案件程序和办法
  根据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简称中国记协)章程,中国记协设立维护新闻工作者合法权益委员会(简称维权委),其宗旨为:贯彻执行《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依法维护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不受侵犯,努力促进新闻工作者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实现;加强对新闻政策、法规以及新闻诉讼案例的研究;推动全社会对新闻工作者合法权益的重视和保护。
  中国记协维权委是中国记协下属的专门工作委员会,由新闻界、法律界的代表组成,对中国记协负责。维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为中国记协国内部权益保障处。电话为:(010)66020001,传真电话为:(010)66066798。地址:北京西交民巷50号,邮政编码:100031。
  一、维权委受理以下投诉:
  1.记者在执行采访报道任务中受到阻挠、恐吓、暴力胁迫、人身伤害等等;
  2.新闻单位在从事采访、报道、发表等正常的新闻业务活动时遭到围攻、冲击、破坏等等;
  3.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其他情形。
  二、维权委处理投诉的程序:
  1.发生新闻工作者合法权益被侵犯事件后,新闻单位或新闻工作者应当及时、迅速地报告。各地新闻单位首先报告省、市记协及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同时报告中国记协维权委;中央新闻单位直接向中国记协维权委报告。报告可采取来访、信件、传真、电话等方式。
  2.中国记协维权委办事机构接到报告后,首先进行记录、登记,视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投诉人。
  3.维权委办事机构对决定受理的投诉,应当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上报维权委领导,并根据其意见向有关当事人和有关地方进行调查核实。调查可以采用电话、走访等形式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上报维权委。
  4.维权委根据上述调查报告召开会议或通过其他形式决定采取相应对策,由其办事机构负责执行。
  5.维权委办事机构执行完毕后,应当制作书面执行记录,并结案归档。
  三、维权委处理案件采取下列具体方法:
  1.为投诉人出具口头或书面的法律意见;
  2.支持投诉人起诉;
  3.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4.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对责任者进行处理;
  5.居中调解;
  6.召开专题座谈会、研讨会;
  7.公开发表公告、声明、慰问电、抗议书、声援信或谴责文章、消息等等。
  维权委通过新闻媒体对侵犯新闻工作者合法权益的事件进行曝光,对新闻工作者表示声援或慰问,可选择在中华新闻报和中央各大新闻媒体上发表文章或消息。各新闻媒体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对于严重的侵权事件,由维权委决定,向中央有关部门编发内参,以得到中央的重视和支持。
  维权委应当加强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联系,争取得到他们的配合和支持。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编读往来

农民渴求通俗易懂的法律单行本
  编辑同志:
  笔者在农村了解到,现时的农民很需要一种介绍与农民生产生活、市场经济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单行本。
  随着农村经济的飞速发展,农民在一些日常生产和生活中经常遇到种种纠纷,特别是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许多农民渴望了解有关法律知识,并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怎样签订各种承包合同,如何处理好邻里关系,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向哪些部门要求解决,如何打官司等。但现有法律书籍,大都是包含各种法律、法规的厚厚一大本,农民受自身文化水平的影响看不懂,再说这些书往往一本几十元甚至上百元,农民也可望而不可及。
  为此,建议有关部门围绕农村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多出些农民所需要的通俗易懂的法律法规知识读本,将会受到农民朋友的欢迎,并且对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也会起到积极作用。(边瑞军张震)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12·4”全国法制宣传日

努力开创普法依法治理新局面
司法部部长张福森
  ●全民普法教育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产物
  ●努力实现由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
  ●为法制实践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普法教育作为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基础和组成部分,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在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书写了重要的篇章。
  一
  1985年,根据改革开放新形势的要求,党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宣部和司法部《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同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作出了《关于在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的决定》,从1986年至1990年,我国对有接受能力的公民进行了一次普法教育。此后,又分别于1991年至1995年、1996年至2000年,在全体公民中实施了“二五”、“三五”普法。全民普法教育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产物,它无论在规模、内容和形式上都堪称是中外法制建设史上的创举。通过十五年的全民普法教育实践,我国的宪法和基本法律得到了广泛宣传,广大干部群众学法、用法的自觉性不断增强,普法教育初步实现了从法律知识的启蒙向提高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全民法律意识的转变,初步实现了从单一普法向全面推进依法治理实践的转变,它的效果和社会影响是巨大而深远的。
  二
  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江泽民总书记深刻指出,依法治国,必须治本与治标相结合。其中普法教育就是一项重要的治本工作,坚持依法治国,根本之点在于教育人。人民是国家的主体,一切法制活动都离不开人民。在社会主义国家里,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实现法治,需要全体人民的共同努力。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尤其需要对全体公民进行法制教育。为此,在顺利实施完毕三个五年普法的基础上,党中央、国务院于今年4月再次批转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决议》,对新世纪初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四五”普法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提出要努力实现由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全面提高公民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要努力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不断提高社会的法律化管
  理水平。之所以提出这样的要求,是因为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和心理的总和,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发展阶段,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市场经济秩序和政治、社会生活秩序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需要用法制来规范,法律建设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也就是要解决法律的正确实施问题。对此,最关键的因素是人,是全体公民特别是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提高。只有大家具有了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意识,并且能够把这种意识转化成自觉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和维护法律尊严的法律行为,才能为法制实践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从而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使方方面面都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三
  江总书记指出:一种观念的树立,一种意识的培养,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要充分认识法制宣传教育的长期性、艰巨性。新形势下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必须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为先进生产力的发展、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为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第一,要围绕大局。普法依法治理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工程,也是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的重要基础工作。这项工作必须与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为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服务,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服务,为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要抓住重点。依法治国的一个基本要求是依法行政,领导干部能否依法运用权力,能否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各项事业至关重要。为此,要切实抓好领导干部的学法用法,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使他们成为全民学法用法的典范。同时,要抓好依法治理,推进地方、行业、基层依法治理三大工程,促进社会法制化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第三,要加强教育。法制宣传教育是长期的任务,必须持之以恒地抓。要加强学习宣传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和党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学习宣传与公民工作、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特别是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必须增强公民在行使宪法权利、履行宪法义务方面的素质。普法教育要加强对宪法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强化公民的宪法观念、宪法意识,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要使广大公民认识到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是每个公民的神圣权利和义务;在此基础上,每个公民都能够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自觉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每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能够遵守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原则,从而保证宪法的基本原则及各项规定得到全面的实施。
  第四,要党委领导。坚持各级党委的领导,是各项工作取得成功的保证,也是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顺利发展的根本前提。党委领导、政府实施、人大监督、全社会参与,这是实践证明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有效运作机制。全民普法教育具有社会性、全民性的特点,党的宣传工作者、司法行政工作者、各单位的法制宣传干部、法制文艺工作者、讲师团的成员以及广大的法律服务人员,都是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队伍的有机组成部分,都要负起使命,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生动局面。
  第五,要不断创新。创新才能与时俱进,推进事业的发展。三个五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形成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都要坚持运用下去。但不能仅限于此。“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是在新世纪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迈开更大步伐的重要时期开展的,面临着经济、社会的更大发展变化及其对法制建设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必须跟上时代的步伐,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机制和新的工作方法,进一步增强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以取得更好的成效,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漫画

记者先生,你不是喜欢曝光嘛!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探源与思考

提高我国版权保护水平的重要决策
宋木文
  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这个修正案的通过,使我国著作权法律进一步完善,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达到了新的水平,必将在国内外产生良好的反响。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是1990年9月7日经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1年6月1日施行的。
  这次对著作权法的修改是比较全面的,涉及实际内容的增删改有50余处,从保护的客体、权利的内容、权利的限制、权利的许可使用和转让、法律责任等方面都有较大的改动,对外解决了与世贸组织关于知识产权协议不相符合的问题,对内则提高了对我国著作权人的保护水平。
  完善权利内容和保证权利实施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法的核心应该规定著作权人的权利内容,特别是财产权,然而原著作权仅在第十条中规定了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四项人身权,而对财产权只是笼统地规定了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实际上是简单列举了使用作品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的几种方式。不仅使权利人对自己的权利不清楚,也给行政和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带来困难。借鉴国际上的通常做法,在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十条中将每项权利单独列为一款,分别列出16种权利,并对各项权利的内容作了涵义准确的界定,前4种为人身权,后12种为财产权。为避免遗漏,又在第十七款列出“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在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中,有些权利作者可以自己行使,比如复制权、发行权,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出版权,作者自己可以决定是否将作品交给出版社出版,但有些权利作者自己无法或者很难控制,如表演权、广播权等,特别是音乐作品,作者很难知道谁在使用自己的音乐作品演唱,在哪里演唱,或者哪个广播电台、电视台在播放。因此,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八条增加了集体管理组织的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按规定,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为权利人主张权利和进行诉讼活动。
  此外,这次修改还增加著作权的保护客体,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中增加了杂技艺术作品;按照《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将建筑作品列入受保护的客体。
  同加入世贸的要求相符合
  我国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的基本内容与有关国际条约一致,但某些条款的保护水平没有达到国际条约规定的最低标准。在保护的客体上,TRIPS规定保护数据库,而我国则不予保护,这次修改也把数据库列为受保护的客体。在权利的内容上,我国仅规定保护现场表演,不包括机械表演,经修改后对上述两种表演都予保护。在保护期上,TRIPS规定,计算机程序作为文字作品保护,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五十年,我国法律规定的保护期要短些,修改后达到了国际标准。在权利的限制上,主要问题是范围过宽,与国际公约差距较大。这种限制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合理使用,使用者在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一种是法定许可,使用者在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这次从多方面进行了修改。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有法可依1990年著作权法颁布时,我国还没有计算机网络,因此法律中不可能做出相应的规定。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定,网络传播在著作权方面基本上是无序的。上网的作品中有很多未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更谈不上向权利人付酬。从网上擅自下载作品,然后以出版发行方式营利的例子屡见不鲜。擅自将他人软件的加密装置解密然后上网传播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作者及表演者、音像业、软件业对网络上的各种侵权行为非常关注。法院受理的网络纠纷案件也越来越多。网络著作权的空白,不仅给著作权人造成损害,同时也给司法审判带来了难度。
  鉴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毕竟是一个新课题,如何实施保护还处于探索阶段,所以在著作权法修正案中对网络著作权做了比较原则性的规定:著作权人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也享有这项权利;还为权利人做出关于技术措施与权利管理信息的规定,以使权利得到安全保障;对如何实施这项权利,法律授权国务院另行做出规定,以使保护这项权利的原则性与适应我国当前情况的灵活性(主要是是否对这项权利进行必要的和适当的限制)更好地统一起来。
  加强打击侵权盗版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的“双轨制”威力
  图书、音像电子制品、计算机软件等盗版活动猖獗,虽经多年整治,但仍没有从根本上遏制泛滥势头,亟须通过完善立法和严密执法,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这次著作权法的修改,在保留原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又从打击盗版的司法程序、行政和司法的执法范围及手段上,都增加了许多规定,加大了打击盗版的力度。
  在司法制度方面增加了:(一)诉前的证据保全和诉前禁令制度。(二)增加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三)增加法定赔偿数额的规定。
  在行政处罚方面增加了行政处罚的范围和种类。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公开表演、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以及破坏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均纳入行政处罚的范围,增加了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及没收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从实践来看,在打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盗版活动中,实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执法的“双轨制”是成功的,这次修改著作权法,在加强人民法院司法审判权威的同时,也强化了行政执法的权威。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林志春正在布置安排海查队员出现场。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广州海关下属番禺海关海查科科长林志春,今年被人事部评为“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是全国海关系统唯一获此殊荣的人。在他的带领下,1998年到2000年短短三年,海查科查获走私案件964宗,差不多每天查获1宗,其中百万元以上的大案就有30宗;查获案值达2.2亿元。更令人惊叹的是,在1998年下半年掀起的反走私风暴中,这支仅十几人的队伍,在一年半的时间里,查获走私进口成品油案值达1.2亿元。(王震摄)
  林志春正在布置安排海查队员出现场。
  从上下起伏不止的快艇跳到油船上,是海查队员必备的基本功,林志春(左一)一马当先跳帮查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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