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28日人民日报 第9版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河北省唐山市公安交警支队连续三年被评为全省交警系统标兵支队,荣获公安部授予的“创建平安大道组织奖”,2000年被河北省授予争创人民满意活动先进单位。
  今年以来,他们以创建“文明示范街”为龙头,组织开展了四次大规模的交通秩序整顿,严格纠正违章,建立安全示范单位157个,交通安全居委会96个,交通安全学校57所。他们建立了一流的交通指挥控制中心,在实施科学管理上迈上了新台阶。
  图①:对违章车辆严格执法。
  图②:交警支队所属二大队常年坚持为民服务,民警早中晚三个时段义务护送沿街小学生过马路。
  图③:交通指挥控制中心。刘瑞柱赵锡亭李锡军摄影报道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衔接世贸“游戏规则”
徐运平
  随着中国入世的槌音在多哈敲响,12月11日,我国将成为WTO的正式成员。入世将给我国各个领域带来深刻的变革,其中立法制度首当其冲。通过对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实现与世贸“游戏规则”的衔接,尽快建立和完善与此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当是目前和今后立法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
  据统计,迄今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406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889件行政法规,享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批准了8700多件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由于WTO协定不具有国内法地位,不能直接在成员中适用,所以,我国在入世后涉及到WTO协定内容的法律都必须与其保持一致。
  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总体上与WTO规则基本一致。但是,对一些带有计划经济色彩、有歧视性、违反公平贸易原则以及一些具有地方保护主义和地区封锁的规定,应当予以清理、修改、废止。按照我国立法法规定的程序,通过修改、完善国内法来履行WTO协定和我国对国际社会的承诺。目前,我国正在按照WTO规则的要求,抓紧做好有关法律的准备工作,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全面清理,绝大部分工作将在成为WTO正式成员之前完成。据了解,在入世前需要抓紧制定或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有40多件,需要废止的行政法规有10多件,需要停止执行的国务院有关文件50多件,还有1000多件部门规章需要修改或废止。目前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已清理了2300多件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一些与WTO规则不相适应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经废止,一些需要修订的正在抓紧进行。
  根据WTO规则,我国除了清理、修改或废止一些法律法规外,还需要制定一些新的法律,如反倾销法、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以及税收、外汇管理、金融保险、信托管理、投资基金、商业秘密保护等方面的法律。
  入世同样对地方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各地正在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按照世贸规则中法制统一原则、非歧视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在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政策措施作出修改之后,与其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也必须作相应修改或者废止,与国家的法律、法规保持统一。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WTO与法”权威访谈

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
本报记者吴兢
  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人民法院如何为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健康、顺利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日前,记者专门走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为入世做了大量的司法准备工作,其中清理司法解释是重点。请您谈谈有关情况。
  李国光: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前,我国立法机关加紧了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工作。为推进这一工作的进展,最高人民法院把清理司法解释工作确定为入世司法准备工作的重点内容。到11月上旬,已清理司法解释1226件(次)。本月底前,关于清理司法解释的审核意见将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决定废止司法解释的目录清单将择期公布。
  在清理司法解释工作中,我们坚持了法制统一、公开透明和非歧视原则,同时确定了三条标准:1.宪法和法律,特别要注意新制定和修改的法律;2.WTO规则与我国的承诺;3.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以及为之相应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同时注意清理对象是否与当前国家推行的改革方向、政策相一致。
  记者: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还为适应入世后审判工作的需要制定了一批新的司法解释。
  李国光:这些新的司法解释,有的已经制定实施,有的正在起草。已经制定实施的,包括《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解释》、《关于审理和执行涉外民事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等。最高人民法院还提出了制定与世贸组织规则相关的司法解释立项意见,主要包括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商标权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与WTO规则有关的案件的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等等,目前正在进行调研和起草工作。
  记者:据有关专家分析,入世将会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带来两大变化:类型新、数量大。届时,人民法院将会面临更繁重的审判任务。
  李国光:的确如此。在民商事案件方面,金融、保险、证券、融资、租赁等新类型案件将会以较快速度增加。涉外案件不仅数量会有所增加,而且还会出现一些新类型纠纷。企业破产、劳动争议纠纷等案件也会呈上升趋势。行政案件方面,按照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原来由行政机关终局裁决的一些纠纷,如商标、专利纠纷,出入境管理、土地资源确权以及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方面的纠纷,将随着国内法律的修改而越来越多地起诉到法院;原来并不属于市场领域或者非完全市场化的一些重要经济领域如自然垄断和公用型事业中的案件,包括电信、邮政等纠纷案件,也会逐步纳入司法审查范畴。入世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在适用法律方面也将遇到许多前所未有或当时并不突出的问题。如世贸组织规则与其他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与最紧密联系地区法律的适用问题,世贸组织规则与国内法的适用问题,维护国家主权与法律统一问题,以及加强国际和地域间司法协助问题等。
  记者:入世,对人民法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此,人民法院将如何应对?
  李国光:我们必须建立一支高素质专家型法官队伍。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加大了对法官的培训力度。截至今年10月底已有近百名高级法官学成回国,分别在涉外民商事、知识产权等与WTO规则密切相关的审判岗位任职。国家法官学院已拟定培训计划和具体教学方案,举办世贸组织规则培训班。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民主法制述评

  共和国法制史上的一部重要法律——立法法自去年7月1日实施以来,作为第一部全面规范立法活动的基本法律,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本报记者柳晓森
  立法思想是立法之魂
  立法法自去年7月1日实施以来的实践表明,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立法活动的基本法律,使我国的立法活动有法可依。
  改革开放的20多年,是中国法制建设发展的黄金时期。为实现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各级立法机关做了大量立法工作。可是,由于立法思想、体制上的局限性,有的地方的立法指导思想还不够明确,比如:个别地方重复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和法规,盲目追求立法数量,立法质量不高;一些地方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没有地方特色,并且造成法律资源的浪费;还有一些地方在立法活动中有严重的部门利益和地方主义倾向……
  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决定一部法律优劣的决定因素。没有正确的立法思想,就没有立法之魂。立法法总结了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立法实践的经验,明确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立法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制定符合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和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真正体现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法规,已成为各级立法机关非常明确的指导思想。内蒙古人大明确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是地方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也是检验地方立法质量的根本标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制定《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时,妥善处理珍稀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既维护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又从实际出发,合理兼顾了世代居住在当地的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与时俱进,适时而有效地制定法律法规,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已成为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原则。广东、福建作为最早实行改革开放的两个省,在实践中勇于探索,坚持以改革的精神对待和解决遇到的难点和热点。尤其是经济特区的立法,紧密结合特区改革开放的实际,在不违反宪法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大胆探索,在创制性立法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依照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各地立法机关在正确处理维护法制统一与突出地方特色的关系上,思路更加清晰,工作更有创造性,地方立法中照抄上位法的情况明显改变,富有地方特色的“地方戏”越来越多。去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总共只有11条,明确了禁采期限、具体措施和法律责任。
  立法法颁布以来,各地立法机关越来越自觉地注重处理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依照宪法规定,立法必须贯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权利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任何国家机关不能只有权利,而不承担责任。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在立法中明确要求,如果政府部门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只规定政府部门的权利,没有相应的责任规定,就不能作为议案提交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立法思想的转变带来的是立法效果的转变。立法法颁布实施一年多来,地方人大的立法质量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立法程序是保障
  如果说,立法思想是法律之魂,立法程序就是保证立法思想得以贯彻的重要保障,其核心是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立法法明确规定了一些重要的立法程序。
  “统一审议”是立法法确立的一项重要立法程序,而这一条曾经成为争议的焦点。立法法规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其实,早在1982年全国人大组织法就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由法律委员会根据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法律草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意见和主要问题的汇报或审议结果的报告及草案修改稿。法律委员会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向有关委员会反馈。
  统一审议的确立,是立法法在总结好的立法经验中产生的。在此之前,全国多数省级人大立法机关还没有实行这一程序,而是由专门委员会对法规草案一抓到底。这种做法,固然对发挥专门委员会的积极性及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专业优势,加强某些领域的法制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专门委员会难以把握局部和全局关系,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发生下位法违背上位法、同位法相互撞车的现象。并且,由于客观上造成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姻亲”关系,容易受部门保护主义影响。统一审议由法制委员会在综合多方面的意见上进行审议,并进一步提出修改方案,产生表决稿,它的实行更有利于保证法制统一,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并有效地防止了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
  这项重要的立法程序并非一开始就被全部立法机关所接受。立法法刚颁布时,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有些委员会就感到不适应:认为统一审议就是法制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两家立法,有关委员会没有多少立法任务,可以松口气了;也有的委员会认为,统一审议影响了自己业务专长的发挥,有劲也使不上了等。不过,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最终妥善调节了专门委员会与法制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关系,充分调动了双方的积极性。
  发扬民主出良法
  统一审议,不仅在河北,也在更多地方逐渐被各级立法机关自觉贯彻。各地普遍设立了法制委员会,相应建立健全了法制工作机构,充实了干部。法制工作委员会工作班子的建立,不但保证了立法工作的连续性,对保证法规的公正性,确保产生良法产生了积极的意义。
  为在立法上更充分地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促进立法民主化、科学化,立法法还在立法程序上规定了一系列发扬民主的途径和形式,包括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制度,重大的法规草案可以在报纸上公布,公开征求群众意见等制度。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上海、广东、河北、浙江、湖南、天津、山西、四川、沈阳、武汉等19个省市开了25次立法听证会。
  上海市人大在立法法颁布不久就对《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草案)》进行了立法听证。今年8月,市人大常委会又将政府起草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草案)》登报公开征求意见,收到了1100多条意见。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谢天放说:“立法法总结20余年的立法经验,确定了符合我国现阶段发展特点的立法程序,无疑是一部好法!”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地方立法莫越权
张春生武增
  现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立法权,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大改革。20多年来,地方立法取得了重大进展,对地方的改革、发展、稳定,起到了重要的规范、促进和保障作用,也为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了贡献。
  地方立法不越权,是宪法和法律确定的一项重大原则,也是地方立法的一条基本经验,更是国家法制统一的内在要求。法制统一主要体现在:一是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二是下位法不抵触上位法,三是同位法之间不互相抵触。只有法制统一,才能保证国家的统一和党对国家各项事业的领导,才能对内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的统一、有序,对外符合WTO规则,更好地推进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地方立法不越权,首先是不侵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立法法所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包含国家最基本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司法制度和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只能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不经授权,其他国家机关不能行使。其次,地方立法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有人认为,国家专属立法权和不抵触原则的确立使“地方立法空间变小了”,“地方立法没有大的作为”。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我国是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在保证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是宪法确立的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一项重要原则。最重要的立法权限由国家行使,这是所有法制国家的通行作法。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的专属立法权只限于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国内市场统一、维护公民基本权利所必须的起码限度,从而给其他立法主体留出了广阔的空间。立法法规定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立法的10个方面的事项,大多数已经制定了法律,这对地方立法权限并没有多大的影响。除此之外,包括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民政、资源与经济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在国家尚未立法的情况下,地方可以先行立法。但是,在国家统一立法以后,如果地方立法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抵触部分无效,必须予以废止或作出修改。因而,地方立法机关面临的关键问题是如何运用好地方立法权,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目前,许多地方立足实际,积极探索,制定了一批“不抵触、有特色、能操作”的地方性法规,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各地需要总结经验,从讲政治、讲全局的高度,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行使好地方立法权,体现地方特色。这是地方立法的生命力所在。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WTO与法”权威访谈

入世与行政法制建设
——访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杨景宇
本报记者裴智勇
  入世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政府入世。入世对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提出了挑战。在法律制度上特别是行政立法、行政执法方面如何应对?记者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杨景宇。
  记者:入世提出的挑战也是我们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机遇。如何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杨景宇:参加WTO意味着政府行为要受WTO规则的规范和约束,并通过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接受WTO及其成员的严格监督。入世最主要的影响就是各成员的行政管理制度。
  在过去的立法工作中,或多或少存在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问题:政府机关管制事情过多,办事手续繁琐等。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继续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在立法工作和执法活动中把握和体现以下三条原则:一是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二是精简、效能、统一。三是权力和利益彻底脱钩,从制度上解决权力不能盈利的根本问题。
  记者:加入世贸组织,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对各级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目前,我们在法制准备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杨景宇:根据WTO的有关规定,不仅要保证我国有关法律制度与WTO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保持一致,还要确保立法工作质量,增强法律制度的透明度。首先,由于WTO协议在我国不具有国内法上的效力,不能直接适用,我们就要修改和完善国内法,使其与WTO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保持一致。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务院各部门已经对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进行了多次清理。根据清理的结果,涉及WTO规则或者我国对外承诺,在入世前后需要抓紧制定或者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约40件,其中有些已经出台,其余的也正在抓紧工作;需要废止的行政法规12件已宣布废止;需要停止执行的国务院文件50件也将尽快公布。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部门规章有1000多件,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一直在抓紧工作。根据我国承诺,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已于今年9月发出通知,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的清理作了部署。
  其次,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按照WTO规则的要求,我国加入WTO后,凡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都要集中在官方刊物上公开刊登。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公布时间与施行时间之间,一般都要间隔一个月以上,不再一公布就施行。在制定、修改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过程中,要发扬民主,充分征求各方面尤其是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制定后施行前,如果WTO成员提出要求,我们有义务向其提供文本。同时,我国加入WTO后,中央政府还要设立或者指定咨询点,为国内外企业提供有关的法律信息服务,并对WTO成员提出的有关咨询问题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性的答复。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