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28日人民日报 第11版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人生

“生死合同”当休矣
王比学
  据近日的《中国青年报》报道:在陕西省洛南县陈耳金矿,民工们长期在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条件下作业。自2000年2月起,已有40余名在矿上干过活的人被查出患有重度尘肺病。这类悲剧尽管人们不愿看到,但还是在不断重演。
  国务院三令五申要求关闭不合格的小煤矿和小金矿,为什么这些地方却敢顶风不办,原因无非是经济利益的驱使。有关这方面的评述太多,在此不再过多地评说。
  陈耳金矿一份《坑道施工安全合同》让人注意到这样一段表述:“乙方(民工)施工期间必须保障个人安全,如发生伤亡、致残等一切事故,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概不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由乙方引起的不安全事故及火灾、人为事故;在甲方施工工地发生疾病,因其它引起的非正常伤亡事故,由乙方自行负担。”
  我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是用人单位的义务,陈耳金矿没有按法律规定给民工提供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反而要求民工自己保障个人安全,这等于把法律规定的义务转嫁给了民工。试问,在那样恶劣的条件下,民工怎能保护自己的安全?!这些朴实、善良的民工,一般文化水平都较低,对于企业要他们签订的“生死合同”,也许根本就看不出其间暗藏的“陷阱”;即使有点文化,他们也是敢怒而不敢言,因为他们外出的目的无非是为了养家糊口,况且现在我国劳动力市场还是供远远大于求,找一份工作很不容易。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订、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对双方都是一种约束。签订劳动合同必须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发生伤亡、致残等一切事故,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概不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这样的合同不仅谈不上平等,更不符合法律规定,是无效合同。一些个体和私营企业,为了追求更大的利润,不愿在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上投放经费,想通过签订“生死合同”来规避责任,殊不知如果出了安全事故,这样的“生死合同”是不可能作为“保护伞”的。任何人都不能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许多事故,本来是可以避免的。我们在提醒广大打工者要学会保护自己、珍惜生命的同时,呼吁加大对劳动力市场的监察力度。类似陈耳金矿这样的“生死合同”,在其它地区也许还存在,如果劳动监察部门能及时发现问题,也许就可以避免或减少不幸事故的发生。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河南省汝阳县法院经常深入乡村开庭审理简易民事案件,及时处理土地延包出现的纠纷,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图为法官到果园向农民了解土地延包情况。康红军摄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探源与思考

政法队伍作风建设长期而艰巨
张有祥
  贯彻落实六中全会精神,加强政法队伍作风建设,核心是密切政法队伍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政法队伍中存在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和执法执纪中的吃、拿、卡、要等突出问题,是当前政法队伍建设的顽症。政法机关必须转变工作作风,加大工作力度,真抓实干,务求在密切与人民群众关系上迈出实质步伐。
  多年的实践证明,从严治警、拒腐防变的关键在于建立和巩固一整套便利、有约束力的制度和机制,使政法各个系统对民警实行有效的管理。我们要牢牢把握住健全制度这个根本问题,强化法制观念和制度意识,建立健全学习培训制度、廉政勤政制度、公正执法制度、八小时之外管理制度、全方位监督制度、目标管理制度、便民利民制度、错案追究制度等。在健全制度的同时,要下更大力气抓制度落实,把制度落实作为管理工作和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把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列为各级政法部门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督查,务求取得明显实效。
  加强有效监督,是政法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在政法机关内部监督上,坚持定期组织评议和开展执法执纪大检查,认真落实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充分发挥各级政法机关政工、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及时发现和解决政法队伍作风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在抓好社会和群众监督上,彻底摒弃那种把群众监督作为“门面”,喊在嘴上、写在纸上的做法,彻底改变那种想让群众监督又不敢让群众彻底监督的状况,敞开心扉对群众说实话,让群众揭短亮丑。进一步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增强审务、检务、警务、政务的透明度,打破权力的“暗箱操作”,实行“阳光作业”。
  对人民群众揭摆出的问题,不敷衍、不推拖,认真研究,及时解决。对严重执法犯法、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害群之马”,不论是谁,都要及时予以严惩。把查处政法队伍中存在的问题与清理辞退和实行末位淘汰制结合起来,凡因侵害群众利益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一律调离执法岗位,离岗培训。问题严重的,坚决清理出政法队伍。
  政法队伍作风上的问题,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及其他社会原因,必须综合治理、常抓不懈。要充分认识政法队伍作风建设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把战略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结合起来,把集中治理与经常性工作结合起来,把工作热情与科学态度结合起来,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同时要把治标与治本结合起来,积极推行司法体制改革,探索新形势下加强政法队伍管理的新机制。
  (作者为河北省邯郸市政法委书记)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维权之路

农民进城打工怎样签劳动合同编辑同志:
  我们是河北农民,进城打工,厂方要求我们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而且进厂时每人必须缴纳500元押金。请问:入厂押金是否合法?劳动合同应怎样订立?
  王小军等16名农民王小军等同志:
  你们从乡下进城到工厂打工,厂方要求你们签订劳动合同是正确的。
  劳动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除此之外,当事人还可协商约定其它条款。用人单位经批准招用农民工,其劳动合同期限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的采用劳动部门印发的标准劳动合同书;有的是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书草案,双方协商;也有的是双方共同起草。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双方都应就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平等自愿地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字、盖章,劳动合同即告成立。
  用人单位向你们每人收取500元入厂押金是明显违法的。我国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应按照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4]256号)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所以,你们可以不交入厂押金;若已经交了,可以要求厂方退还,或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张安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在生活中

一堂生动的交通安全课
王永锋肖志广
  10月10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碱场中队为碱场中心小学的孩子们上了一堂生动的交通安全课。这次主题为“交警情系学校,安全服务到家”的宣传活动,宣传方式为寻“宝”有奖口答交通安全试题,目的是通过形式新颖的文体活动,寓教于乐,让学生们在游戏中学到更多的交通安全知识。
  10时30分,随着该校校长一声“开始”的口令,各年级学生飞跑至事先划分的树林内寻“宝”。很快,就有找到“宝”的学生飞跑回来,将纸条交给监考民警,进行现场问答。这些试题由民警事先充分准备,针对性较强,如“不满12周岁的儿童能否在公路上骑自行车?能否在公路上追逐打闹?”等。对这些常见问题,学生们基本都能很快说出正确答案。对一些有难度的问题,如“能否在路上堆放柴草?”等,苦思冥想后,一些学生还是说错了答案。经民警耐心解释,并指出其危害性,学生很快纠正了答案,民警为其签字,准许去领奖,小学生高兴离去。
  经过一个多小时寻“宝”答题,参加活动的小学生都获得了铅笔、小刀、橡皮等小奖品,个个兴高采烈,并且希望这样的活动经常开展,既能学到交通安全知识,又丰富了课余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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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12·4”全国法制宣传日

法律,改变了我的命运
邓成和
  2001年6月,在内蒙古自治区隆重召开的学法用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大会上,我被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评为“学法用法”先进个人。手捧烫金的荣誉证书,我感受颇深,是法律改变了我一生的命运。
  八年前,我因41.65元电话费纠纷一事,被包头邮电局以侵害名誉权为由送上了“被告席”,经历了一场历时四年之久的官司。在一审、二审法院均判我败诉的困境下,我始终相信神圣的法律是客观公正的。经过长达四年的不屈抗争,最终依靠法律打赢了这场震惊全国的一波三折的长话费官司,使我成为建国以来我国电信行业首例“官告民”案胜诉的第一人。41.65元电话费案,最终依靠法律画上了句号,我尝到了学法用法的甜头。
  1998年1月6日,当我从“被告”席上走下来之后,我率先向社会开通了全国首条个人维权专线:0472—3656196,积极为广大的消费者释疑答惑和排忧解难,实现了从自我维权到为人维权的重大转折,成为维权领域里的一颗“明星”。
  我的维权专线开通三年来,已累计接听来自河北、山西、江苏、北京、新疆、陕西、内蒙古等地消费者的投诉和咨询电话4000多人次,帮助消费者协调和处理各种纠纷和矛盾400多件,为消费者挽回直接经济损失300多万元。1999年3月15日,我被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授予“全国保护消费者权益十佳志愿者”荣誉称号;2001年3月15日,我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法制日报、新华社、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评为“全国维护消费者权益十佳”提名奖,是内蒙古自治区唯一获此殊荣者。
  如果说我在维权的领域里取得了一些成绩,那全是法律产生的威力。没有法律当我的靠山,恐怕维权的路子也不会走到今天。八年的维权实践也使我深深感受到,要想在目前这种还很滞后的法制环境下维权,确实是一件非常艰难的事情。尽管如此,我们还是欣喜地看到,我们国家的法律环境正在一天天发生着质的变化,老百姓的维权意识逐年在提高,一个法制化的春天正在召唤着善良的人们。截止到现在,我已收到全国各地消费者赠送的锦旗和铜匾40多面(块),中央、自治区和包头市三级新闻媒体也先后对我的维权专线进行了报道。我将以此为前进动力,勇敢地运用手中已经掌握的法律武器,开拓更广阔的维权天地。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12·4”全国法制宣传日

新形势下农村普法依法治理的新途径
闪文
  陕西省咸阳市是一个农业大市,农村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80%以上,农村的稳定关系到全市的社会稳定,农村经济的发展直接影响到经济强市目标的实现。当前,我国已加入WTO,西部大开发战略已全面实施,如何在“四五”法制宣传教育中全面推进农村普法依法治理,确保农村的安定团结和社会发展,是我们面临的一个紧迫而现实的问题。开展“四五”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首先必须研究农村法制建设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当前农村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新矛盾、新问题主要有: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群众的集体观念淡化,部分乡、村干部及群众法制观念淡薄,少数村庄风气不好,民事纠纷、治安案件时有发生,封建迷信活动有所抬头,治安部门头疼,群众缺乏安全感,不能安于生产生活。农村集体上访事件频繁发生,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
  这些问题的产生,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滞后于形势的发展。
  针对农村法制建设中的上述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实践,我们认为在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应确定新思路,开辟新途径,主要抓好以下工作落实:(一)建立农村法制宣传中心户长制度,完善村级普法依法治理网络。咸阳市目前已确定中心户长28656名。中心户长在农村普法和依法治村中有效发挥了骨干作用。(二)坚持以农村基层干部学法用法为重点,促进农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发展。(三)针对农村工作和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编写普法教材,广泛宣传法律知识。(四)利用现代传媒和通讯网络宣传法律知识,扩大普法依法治理空间覆盖面。利用大众传媒灵活多样地宣传法律知识,寓教于乐,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三五”普法中,我们在电视台开办电视法制节目《每周说法》,通过发生在咸阳的真实典型案例,阐释法律,教育群众。同时还在咸阳日报、咸阳市广播电台设立了普法专题栏目,举办了多期普法教育展览,开通了“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收到了较好的教育效果。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官提醒

为义气出借摩托车号牌遇肇事被判决巨额赔偿
  机动车号牌借不得
  王林今年买了一辆新的“嘉陵”90型摩托车后,为图省钱一直不想办理机动车行驶执照。为了逃避交警检查或者瞒过交警,他想到了借用朋友陈冬的号牌。在陈冬看来,日后若交警查问,大不了说掉了即可了事。不久,王林因车速过快和占道行驶,将一少妇当场撞死后逃逸,至今下落不明。由于无法与王林达成赔偿协议,少妇的丈夫、女儿遂要求陈冬赔偿,陈冬拒不认账,“既不是我驾车撞的,也不是我的车撞的,干我何事?”双方为此成讼。
  法院判决支持了少妇的丈夫、女儿的诉讼请求,判令陈冬赔偿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
  法院判决是正确的,因为:第一,陈冬出借摩托车号牌的行为是违法的。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号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尽管陈冬出借号牌是碍于朋友情面,但他的出借行为在客观事实上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第二,陈冬出借摩托车号牌是侵权行为。尽管陈冬没参与肇事,摩托车也不是陈冬的,可在出借摩托车号牌时,陈冬明知摩托车属于机动车,驾车必须办理车辆检验,领取号牌、行驶手续,且王林不具备行驶资格,未经考核即驾车上路可能将出现危害等等,仍将摩托车号牌借给王林,他与王林已构成共同侵权。
  第三,陈冬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前面所讲的行政处罚并不排除民事赔偿,《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从法理上说,对连带责任的追究,少妇的丈夫、女儿具有选择权,即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规定的赔偿项目,选择王林赔偿,或让陈冬赔偿,或由王林、陈冬共同赔偿。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方园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北京铁路警方构筑千里屏障
  随着追逃专项斗争的不断深入,北京铁路公安局全力以赴,多方施策,把网上追逃、光盘比对等科技手段与传统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结合起来,充分发挥铁路查缉堵卡优势,全力追逃。从九月二十日至今,全局共抓获各类在逃人员三千二百多名,其中网上在逃人员二千五百多名,在全路追逃斗争中获得了抓获在逃人员总数第一,使北京铁路公安局管内千里铁道线成为在逃人员难以逾越的屏障。
  北京西站公安段民警在车站对旅客进行网上查询。艾安军摄
  民警们把笔记本电脑架设到警车上协助追逃斗争。陆国鸿摄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律知识ABC

申请执行应办哪些手续
单洪海
  案件申请人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时,很多均因手续不完备,贻误了执行时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条,申请执行人应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包括当事人拒绝履行的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和公证债权文书。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根据《规定》第21条,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此外,根据《规定》第23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的规定缴纳执行费用。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最近将面向社会各界征集、评选出来的优秀“反腐倡廉公益广告语”,制作成广告牌立于市中心街道两侧,形成“反腐倡廉宣传一条街”。图为被评为优秀公益广告语的“反腐倡廉江山万年”。
  张小林摄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12·4”全国法制宣传日

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的思考
宁普
  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是指在农村为发展民主、保障村民充分行使民主权利,从而规范村级组织各项管理制度,引导村民增强参政议政的民主意识,全面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它是实行村民自治的一项有效载体。经过两年多来的实践,浙江省宁波市3905个行政村,有1532个村依照市县两级制定的民主法治示范村示范内容和考评标准开展了创建工作,40个村被评为宁波市市级示范村。实践告诉我们,开展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活动,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
  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既扩大和完善了基层民主,密切了干群关系,又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改善了农村法制环境,有效地促进了农村两个文明建设,推进了农业和农村现代化进程。
  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工作首先要统一思想,选择重点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同时还应建章立制,规范村级组织管理制度。建章立制是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的核心环节,在制度制订审核过程中应充分发扬民主,组织村民进行广泛讨论,听取意见。其次要采取具体措施,抓好落实,这是创建工作的核心问题。坚持标本兼治,强化管理,加强村级治保调解组织建设,建立群防群治责任制,使每家每户都承担起维护社会治安的具体工作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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