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27日人民日报 第11版

第11版(理论)
专栏:

重视现代科学劳动的作用
陈征
  江泽民同志在“七一”重要讲话中指出:“我们应该结合新的实际,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认识。”所谓“新的实际”,我体会主要有以下两方面:一是马克思创立劳动价值论是在工场手工业过渡到机器大工业,即工业化初期的蒸汽机时代,当时科学技术虽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体力劳动仍居主要地位。一百多年后的今天,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生产劳动已由体力劳动为主转变为脑力劳动为主。因此,劳动价值论必须面对现实,说明科技发展的有关问题。二是马克思创立劳动价值论的目的是为剩余价值论奠定理论基础,以揭示资本主义产生、发展和灭亡的规律。我们现在面临的任务是,运用劳动价值论来说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关问题。因此,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必须在坚持中运用,在运用中发展。其中的关键问题是,要充分重视现代科学劳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科学劳动一词是马克思提出的。他指出,随着大工业的发展,“直接劳动在量的方面降到微不足道的比例……同一般科学劳动相比,同自然科学在工艺上的应用相比……却变成一种从属的要素”。这就是说,随着大工业的发展,商品价值中来自直接劳动的部分降低到微不足道,商品价值主要取决于科学技术及其在生产中的应用,即主要来自一般科学劳动。马克思所说的“一般科学劳动”,是指掌握了一般科学技术知识的劳动者的劳动。掌握现代科学技术的劳动者所进行的是现代科学劳动,是高级或超高级的脑力劳动。现代各国的生产力水平都直接取决于科学技术水平的高低和创新能力的强弱,而科技水平和创新能力又直接取决于科学劳动者的科学劳动的质量和水平。江泽民同志说:“当今世界的综合国力竞争,归根结底是科技实力的竞争、高素质人才的竞争。”
  科学劳动者具有科学劳动力,科学劳动力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科学劳动力的价值包括决定一般劳动力价值的三个要素,即维持劳动者自身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养活劳动者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劳动者接受教育和训练的费用。由于掌握现代科技知识,必须接受高层次教育,支出大量的学习费用和研究费用,因而科学劳动力价值大大高于一般劳动力价值。科学劳动力的使用价值是科学劳动,科学劳动不仅能转移旧价值,而且能创造新价值。
  由于科学劳动能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生产更多的使用价值,是高级的复杂劳动,是简单劳动的大量倍加,因而在相同时间内能够创造更多的新价值。
  马克思发现的劳动二重性,是其劳动价值理论的核心内容。现代科学劳动同样具有二重性,但有了新的发展。现代科学劳动既是抽象劳动的支出,能够创造价值,也是具体劳动的支出,能够创造使用价值。但由于现代科学劳动者掌握现代科学理论、先进技术和生产工艺,其劳动是高级复杂劳动,因而就某部门生产某商品而言,该商品包含的新价值量增大了;科技发展使间接生产过程中的科学劳动者增加,这也会引起新创造的价值量增大。同时,由于科技发展大大提高了劳动生产率,生产出大量的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大量的价值量分摊到更大量的使用价值中,使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下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这两方面的状况都在发展,从而使价值、价格呈现出多种复杂状况。可见,科学劳动过程既创造出倍加的价值,又生产出大量使用价值,为增加国民财富作出了重要贡献。因此,江泽民同志提出:要“从制度上保证各类人才得到与他们的劳动和贡献相适应的报酬。”过去人们往往只注意劳动报酬而不注意贡献报酬,在研究劳动报酬时又不重视高级复杂劳动在创造价值中的倍加作用。江泽民同志的这一论述,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实际运用和新发展,体现了在科技高度发达的情况下,对现代科学劳动的作用的深刻分析和正确评价。
  现代科学劳动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创造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过程也不完全相同。企业科研部门的现代科学劳动,虽然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过程,但却是企业总体劳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其抽象劳动创造的价值直接进入企业生产的物质产品。现代企业的管理者一般是掌握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的专家,他们的管理劳动是现代科学劳动,其抽象劳动创造的价值凝结在企业的产品中,其具体劳动表现为经营管理,使更多更好的使用价值进入市场,以满足消费者日益提高的生活需要。教师的劳动主要是授课,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并使这些知识得以保存、继承、整理和发展。
  教师的科学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作为教育训练费用,构成劳动力价值的三个要素之一,凝结在以劳动力形式存在的商品中。教师的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表现为培养出大批人才,这是和物质产品不同的使用价值,但能比物质产品的使用价值发挥更大的作用。
  马克思提出科学劳动这个概念,并认为科学劳动的作用远远大于生产中的直接劳动,这是闪烁着高度智慧的科学预见。但由于当时的科学技术还未高度发达,其作用还未充分显示出来,因此马克思未对科学劳动作深入分析。邓小平分析了现代科技发展的新情况,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这是对马克思主义的重大发展。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的新形势下,提出“科学技术工作和经营管理作为劳动的重要形式,在社会生产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是对科学劳动的充分肯定,也是对马克思主义的重要发展。现代科学劳动应该是劳动价值理论的重要范畴,是社会主义社会劳动的核心理论内容。重视现代科学劳动,必将有利于推动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有利于推动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


第11版(理论)
专栏:

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走向
闻潜
  按劳分配是以马克思的社会产品分配理论为根据的。总产品在分配给个人以前,要先从中扣除用于补偿生产耗费和扩大再生产积累的部分,还要扣除用于行政管理、社会保障的部分。马克思说,在总产品作了以上几种扣除后,劳动者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这就是自列宁以后所说的按劳分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总产品扣除后的余额,被称为个人消费基金,它须按照国家计划分配,并受平均工资和工资制度的双重制约,而无论工资水平还是工资制度都是由政府决定的,因而按劳分配是一种政府行为。按生产要素分配是一种市场行为,因为不仅各种生产要素的流动离不开市场,而且包括劳动收入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收入也来自市场。比如,劳动者取得收入须以就业为前提,而就业与否决定于劳动力市场的供给和需求。即便可以就业,劳动收入还决定于劳动力的市场价格和竞争状况。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收入形成机制方面,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之间的差别正在消失。首先,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总产品不再实行统一分配,生产消耗的补偿和扩大再生产资金的积累及使用,由企业决定。个人消费基金也不再实行统一分配,劳动者收入如何分配是企业的事,不再受个人消费基金的制约。其次,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均通过市场来实现,按劳分配不再是政府行为,而是市场行为。这是由于,经济体制改革是资源配置方式的全面改革,必然从生产领域深入到分配领域,市场机制既是经济运行机制,也是收入形成机制。按劳分配虽仍以公有制为基础,但它已摆脱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运行。
  那么,通过市场实行按劳分配,能否实现多劳多得呢?这涉及对劳动力价值的理解问题。劳动是获得收入的手段,这里的劳动既指劳动的数量,又指劳动的质量。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的质量由政府决定的工资标准来衡量;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收入决定于劳动力的价值,也就是劳动的质量由通过市场形成的劳动力价值来衡量。可见,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改变的只是劳动质量的衡量标准,而劳动质量仍然是决定劳动收入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通过市场实行按劳分配,劳动者可获得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复杂劳动可获得更多收入。当然,按生产要素分配也可实现多劳多得。
  虽然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基本属性不同,但当前肯定并研究它们的共同点,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第一,随着经济科技的迅猛发展,生产劳动的范围明显扩大,许多服务劳动也是生产劳动并创造价值。这些服务部门中劳动者的收入,不再被看成是由政府分配而来的,而是来自本部门所创造的价值。不但物质生产部门可实现多劳多得,服务部门也可实现多劳多得,多劳多得具有更为普遍的意义,这是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认识的一个重要方面。第二,科技对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促进作用越来越显著,随着科技劳动在总劳动中的地位的上升,科技劳动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重也将提高。科技劳动等复杂劳动可获得更多收入这一点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这是因为,科技收入在总收入中比重提高的过程,也是平均收入不断增长的过程。科技劳动将促进平均收入不断增长,这是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认识的又一个重要方面。


第11版(理论)
专栏: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认识(3)

价值体现在各种类型的商品中
刘诗白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可分为物质产品、服务产品、信息和科技产品、精神文化产品、劳动力等。而且劳动分工越发达,具体劳动越多样化,商品的类型就越多。那么,按照劳动价值论,生产多种类型的商品的劳动是不是都形成价值呢?
  马克思撇开商品的多种具体形式和属性,而抽象出它们共同的社会内容,不论商品在使用价值形态上是小麦、鞋油、绸缎,或是金,但作为价值,它们都“只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或“结晶”,他使用“抽象人类劳动体现或物化”这样的词来说明价值的形成。
  对于人类劳动怎样“物化”、“体现”为价值,学术界存在着“宽”的和“窄”的解说,较为流行的和国内多数政治经济学教材所持的是“窄”的解说,即认为真正的商品只是物质、实物产品,商品使用价值也只是实物形态的使用价值,而价值形成和劳动的“物化”也就是劳动物质化、实体化,即“凝结”于实物形态的使用价值之中。按照这样的理解,生产中那些非“物质”性的活动以及非实体形态的产品,劳动就不会“物化”于其中,因而不存在价值。而且,按照上述理解,还会得出以下结论:(1)市场经济中劳动创造了一个商品大世界,但只有实物形态的商品有价值。在发达市场经济中,服务类商品的比重增大,但它们不存在价值,顶多有价格,如像土地等自然原生产物一样。(2)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有价值的产品越来越少,没有价值的产品越来越多,从而呈现出劳动产品的非商品化、劳动的非对象化,以及价值实体的稀薄化。在商品“堆积”越来越大和商品类别日益多样的发达市场经济中,劳动创造商品价值的功能却日渐削弱,这是一种劳动价值消亡的悖谬的观点。假如人们的分析是以劳动“物化”=“物质化”或“实物化”为前提,就必然得出上述观点。不少劳动价值理论研究者由此遇到了理论上的困惑。
  把劳动“物化”命题解释为劳动“物质形态化”和“实物形态化”是不确切的。我认为,劳动“物化”指的是抽象人类劳动这一商品关系的“对象化”,即“体现”、“依托”于某一“东西”或“对象”中,从而使这一看不见、摸不着的生产关系或“社会规定性”“体现于”一个劳动生产“物”或“东西”之中,并表现为这一个“物”或“东西”所固有的性质。
  马克思经济学的价值范畴,指的是抽象的人类劳动,即众多生产者付出的个别劳动,经过商品经济的社会平均化机制后形成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这实质上是一种看不见的商品生产关系。例如熟练裁缝用十小时劳动制作一件名牌服装,但这件服装中实际上体现的是二十小时社会平均必要劳动。不像物质生产中工人浇灌出的水泥板“体现”了看得见、摸得着、测得出的水泥分子,经济生产中工人生产出的水泥板“体现”的“价值实体”却是看不见、摸不着、测不出的,即使把它打碎了也是看不出来的。尽管人们看不见商品的价值实体,但是作为商品,上述名牌服装和水泥板,是确确实实的人类劳动的“生产物”,是在付出了实实在在的、而且是一定数量的——即社会平均必要的——人的脑、肌肉、神经、感官等生理耗费结出的果实。
  既然是人类抽象劳动A引起、带来“生产物”B,那么,B中就“体现”有A,或是A“对象化”于B中;在生产物是服装即实物产品的场合,A就“物化”或“对象化”于B中。可见,马克思的劳动“物化”原理,简单地说就是主体的“对象化”,就是劳动“体现”、“表现”、“延续于”一个“物”或“产品”中;说商品价值是“物化”劳动,也就是把价值归结为取得“对象化”形式的劳动。马克思就是这样用“物化”、“对象化”劳动的哲学命题,科学地揭示了社会生产过程中主体劳动→客体生产物的内在关系、经济生产过程中主体劳动→商品价值的内在关系,由此第一次对经济学理论中难解的商品价值作出了科学的最有说服力的理论分析。
  对物质生产领域来说,劳动的对象化就是“物质化”和“实物化”;对服务产品、精神产品、科技产品和劳动力等领域来说,“劳动的物化(对象化)”,就不只是“物质化”和“实物化”,还应该包括“有用效果化”或非实物形态的使用价值化。例如在服务领域,歌唱家以其劳动创造出非实物形态的使用价值——具有审美效果的音乐演唱;在商业领域,商业从业人员既提供柜台商品的展示、性能介绍、使用方法解说等服务——非实物形态的使用价值,又提供包装、送货等服务——带有物质生产性的使用价值;在科技生产领域,科技工作者提供新技术思路、新产品设计等蓝图形式的科技知识产品。在这些场合,同样是劳动→服务产品,劳动→科技产品,非实物的产品或有用效果是劳动的生产“物”,而人的一般劳动也“对象化”和体现于“物”的有用效果中,即“体现”在非实物形态的使用价值中。
  总之,只要按照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精髓,在分析商品世界十分丰富的形式中,始终坚持把“价值实体”作为社会生产关系来认识,特别是摆脱商品是“物质实体”的模糊概念对思维的干扰,就会顺理成章地得出以下认识:物质生产领域寓于物质、实物形态的使用价值中的“对象化”劳动以及其他经济生产领域寓于非实物形态使用价值中的“对象化”劳动都形成价值。我认为,这样的认识更符合马克思的“物化”、“对象化”劳动命题的含义,这样的认识也更能说明商品经济的现实。
  为了进一步阐述本文提出的劳动“物化”、“对象化”不等于劳动“物质化”、“实体化”的论点,还需要对《资本论》第一卷中译本有关“物”、“物化”等词,对照德文版和英译本来做一些说明。
  《资本论》在分析商品和使用价值概念时,许多地方提到商品是一个“物”,例如“商品首先是一个外界的对象,一个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这里中译本的“物”一词,德文为“einDing”,英译为“thing”;“Ding”和“thing”都是指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东西和对象,中译本在另一些段落也译为“东西”。《资本论》提到“使用价值总是构成财富的物质内容”,但有时又使用“使用价值或财物”等提法,在德文版“财物”一词是“Gut”,英译为“usefularticle”。article和thing涵义相同,均可译为“东西”。而《资本论》在论述劳动物化为价值时说,“使用价值或财物具有价值,只是因为有抽象人类劳动体现或物化在里面”,“人类劳动体现”或“物化”的德文是“menschlicheArbeitinihmvergegenstandlichtodermaterialisirtist”,确切的译文是“人类劳动对象化或物化”。  可见,《资本论》有关商品和使用价值是一个“物”的词句中的“物”,也就是“对象”或“东西”,是泛指一切交易对象,而有关人类劳动“物化”的提法,不是指劳动实物化,而是指人类劳动“对象化”或“体现”,即有人类劳动寓于其中,它既可以体现于实物形态的使用价值之中,也可以体现在非实物形态的使用价值之中。
  从上述译文与德文及英译文的对照中可以看出,马克思使用从一般到特殊的科学抽象法,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中,首先分析了商品一般的规定性,而不只是分析物质商品的规定性;其次分析了使用价值和创造使用价值的有用劳动一般,而不只是分析物质、实物形态的使用价值和物质生产劳动;再次论述劳动体现和对象化,即价值形成一般,而不只是物质生产劳动“物化”于实物对象。马克思阐述的十分严整的有关劳动创造商品使用价值和对象化为商品价值的原理,足以说明:在劳动创造的各种类型的商品中,都形成了商品价值,只不过一些“价值实体”是寓于非实物化的“东西”或载体之中。因而,即使是对于服务产品、知识产品越来越多,实物产品在GDP中的比重趋于下降的现代发达市场经济来说,劳动仍然起着形成“价值实体”的功能,不存在劳动创造价值功能削弱的问题。


第11版(理论)
专栏:

三种涵义的生产劳动与第三产业劳动的性质
易炼红
  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必然涉及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划分问题,而争论又主要集中在第三产业(服务业)劳动是不是生产劳动上。为了辨明第三产业劳动的性质,应该首先区分三种涵义的生产劳动。
  第一种涵义的生产劳动。第一种涵义的生产劳动是从劳动的物质规定性上,或者说从简单劳动过程的角度考察的生产劳动。马克思说:“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在劳动过程中,人的活动借助劳动资料使劳动对象发生预定的变化。过程消失在产品中。它的产品是使用价值,是经过形式变化而适合人的需要的自然物质……如果整个过程从其结果的角度,从产品的角度加以考察,那么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二者表现为生产资料,劳动本身则表现为生产劳动。”这是马克思从物质生产的性质中得出的关于生产劳动的最初定义,这个定义具有如下特征:(1)它完全撇开了劳动的社会规定性,撇开了劳动的社会经济关系,仅仅考察劳动最简单的物质规定性,仅仅着眼于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2)强调劳动的物化性,即只有实现在物质产品中的劳动,才表现为生产劳动。根据这一定义的内涵和特征,可以确定生产劳动的外延是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以及属于生产过程在流通领域中的继续的商品包装、分类、保管和运输业等。
  第二种涵义的生产劳动。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从简单劳动过程的角度得出的生产劳动的定义,对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是绝对不够的。原因在于生产劳动的这一定义没有揭示出资本主义生产劳动的本质和特性。因此,要想正确地解释和定义资本主义的生产劳动,就不能不把前面舍弃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劳动的社会规定性重新纳入进来。循着这一思路,马克思又从劳动的一定社会形式,从劳动借以实现的社会生产关系出发,给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生产劳动下了一个定义: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观点出发,生产劳动是直接增值资本的劳动或直接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这样一来,判断一种劳动是生产劳动还是非生产劳动,关键是看这种劳动能否使资本增值。只有能给资本家带来剩余价值的劳动,才是资本主义的生产劳动。这一定义体现的是劳动的买者和卖者之间的关系,所要揭示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
  第三种涵义的生产劳动。由于第一种涵义的生产劳动和第二种涵义的生产劳动都不能准确地揭示和反映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的内涵和外延,都不能简单地照搬到社会主义条件下来,因此有必要提出第三种涵义的生产劳动。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应该把是否创造新价值作为定义生产劳动的标准,凡是创造新价值的劳动都是生产劳动,这就是第三种涵义的生产劳动。这与马克思的有关论述是一致的:“假定不存在任何资本,而工人自己占有自己的剩余劳动,即他创造的价值超过他消费的价值的余额。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说,这种工人的劳动是真正生产的,也就是说,它创造新价值。”资本主义生产劳动与社会主义生产劳动不仅存在社会性质上的差别,而且这两个概念的定义原则不同:前者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出发,考察劳动的社会性质,即着眼于劳动是否从属于资本—雇佣关系、是否揭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而后者则是在劳动的社会性质得到规定之后,考察劳动能否创造新价值。
  第三产业劳动的性质。由于以下两方面的原因,社会主义生产劳动比第一种涵义的生产劳动所包括的范围要广。
  第一,劳动过程的专业化协作的发展,必然使生产劳动的范围大大拓展。马克思指出:“随着劳动过程本身的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即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扩大。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他所属的某一种职能就够了。”当然,“总体工人”的概念具有严格的界限,不能随意扩大。我认为,应该把是否因生产的社会化分工而产生、并直接为社会生产服务作为“总体工人”概念的界限。根据这一界限,下列劳动应属于生产劳动:与工业、农业、建筑业等物质生产直接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地质勘探、经营管理、技术咨询、设备维修、程序编制(计算机软件)、会计、信息、金融等部门的劳动。它们或者是从直接生产过程中分离出来的,或者是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而逐步产生的,尽管它们独立于直接生产过程,但仍然参与社会生产,因而是生产劳动。
  第二,随着财富观念的变化,生产劳动的范围必然扩大。不同的时代和生产发展的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财富观,由此也就导致了对生产劳动的不同规定。如重商主义者把财富等同于货币,因而他们把形成顺差的对外贸易视为生产劳动;重农学派则认为只有农业劳动才是生产劳动。在当今社会,财富有两种存在形式:物化形式和非物化形式即服务。在现代,信息、知识是财富,人的劳动能力更是财富的源泉和最重要的财富,因此,邮电通讯劳动由于传播、提供了信息,教育工作由于传播和发展了知识,医疗工作由于维护和恢复了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因而都是属于生产劳动的服务劳动。
  那种认为第三产业的劳动都是生产劳动的观点也是错误的。判断第三产业劳动是不是生产劳动有几个标准:(1)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消费的物质资料参与使用价值的形成,其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中去,属于生产性消费。在非生产劳动过程中消费的物质资料是非生产性消费,它们的价值随着其使用价值的消失而消失。(2)生产劳动的费用由它本身创造的新产品(实物或非实物的)来补偿,而非生产劳动的费用则由生产领域提供的剩余产品来补偿,由消费者的收入来补偿。(3)生产劳动部门的收入来源于其生产出来的最终产品(物化形式的或非物化形式的),而非生产劳动部门劳动者的收入“表现为派生的收入”,是生产部门创造的价值的转移。如下述行业的劳动虽然是社会所必需的,而且是有意义的劳动,但它们并不创造价值,不属于生产劳动范畴:(1)理发、美容、浴室、旅店、娱乐、文艺演出、体育表演等服务劳动,虽然也要收费(只要是营业性的),但其收入并不是由这种服务本身创造出来的,而是收入再分配的结果。(2)党政机关、军队、警察等部门的劳动。


第11版(理论)
专栏:

劳动价值论与生产要素参与分配
赵春明
  对于允许和鼓励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学术界有两种具有一定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劳动价值论是按劳分配的理论基础,现在提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按劳分配的否定,因而也是对劳动价值论的否定;另一种看法则试图从马克思对劳动价值论的有关论述中找到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理论依据,认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是劳动价值论的一种延伸。这两种看法形式上相左,但却蕴含了一个共同的前提,即价值创造等同于价值分配。
  实际上,如果我们完整理解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有关思想的话,就会发现,价值创造并不等同于价值分配。马克思在阐述劳动创造价值的思想的过程中,一方面强调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并深刻批判了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萨伊的观点及其“三位一体”的分配公式:生产三要素也是创造价值的三要素,资本、土地、劳动分别是利润(利息)、地租、工资的源泉;另一方面又多次谈到除劳动以外的生产要素对创造价值的作用,认为它们也是创造价值的必要条件。马克思还一再批评劳动是财富的唯一源泉的观点,认为工具、设备、厂房等也是生产财富的必要条件,因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也应得到源于对资本、土地等要素的所有权的收入。可见,马克思虽然创立了劳动价值论,但他并没有以此作为分配的根据。
  当然,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从一般意义上说,价值创造是价值分配的基础,没有价值创造出来,就不可能有价值的分配。同时,价值分配又对价值创造具有反作用,如果价值分配不合理,势必影响到价值的创造。但是,二者之间又有差别,其中最主要的差别就是二者的依托或依据不完全相同。
  价值的依托是劳动。不管时代如何变化,马克思关于劳动创造价值的论断都是科学的、正确的。第一,现代社会创造价值的途径和手段形形色色,但是从实质来看,仍是劳动创造了价值,只不过是这些劳动具有了更多表现形式。第二,从世界经济发展来看,任何一个社会脱离实体经济所发展起来的泡沫经济在膨胀到一定程度之后,最终必然会以金融危机等方式被强制性地向实体经济复归,这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劳动价值论的科学性。第三,劳动价值论除了经济学意义外,还有其哲学意义,即任何事物都有其终极依托,对于价值来说,其依托就是人类的劳动,这就要比西方经济学中的效用价值论以心理因素为价值的依托更具有科学性。
  对价值分配来说,其依据除了劳动,还有参与分配者在转化和实现价值过程中所作出的贡献。如在我国,近些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经营管理阶层、科技阶层等所得的报酬出现相对较高的趋势,这不仅是由于他们从事的是更加高级、复杂的劳动,而且还由于他们在转化和实现价值的过程中起到了更大的作用。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由于它们在价值的转化和实现中作出了贡献,因此,其所有者同样有权参与收益分配。
  综上所述,目前提出生产要素可以参与收益分配,既不是对劳动价值论的否定,也不是劳动价值论的简单引申,而是根据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对马克思的价值和分配理论的认识的深化。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