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月3日人民日报 第9版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特别报道

  村民要求罢免“村官”,乡政府却让“村官”组织调查;乡里一方面声称罢免书无效,一方面又组织“罢免大会”;村民认为乡政府在设圈套,村委会也不满乡政府“包打天下”。发生在浙江省温州市城郊乡水心村的一起村民罢免“村官”案久拖不决,究竟是——
  谁之过
  本报记者崔士鑫
  去年11月22日,本报刊发了有关水心村村民要求罢免村干部的报道。11月30日,城郊乡给本报来函,声称“报道严重失实”,村民要求罢免村干部的行为,已被“宣布无效”。
  记者日前专门到水心村进行调查,到了那里才惊讶地得知,乡政府早已于12月5日召开了罢免大会。但是,由于多数村民拒绝进入会场,罢免大会没能开成。记者到乡政府、村委会、村民中分别调查时发现,村民认为乡政府是在阻挠村民行使民主权利,村委会则对乡政府“包打天下”表示不满,而乡政府认为自己是“两头受气”。
  本可以依法进行的罢免案,为何弄得如此复杂?个中原因值得探讨。
  贸然“宣布无效”
  仓促启动罢免
  水心村隶属温州鹿城区城郊乡,村中有选举权的村民477人。去年6月26日,水心村村民向乡政府提交了一份罢免村干部理由书,上面有282人的签名,超过了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的提出罢免所需占选民总数1/5的人数。
  罢免理由书上的签名是否真实,需要核实。但核实的方式方法,本应先听一听村委会和村民双方的意见,避免因核实带来矛盾激化。但城郊乡政府却放手让村委会负责“核实”。
  随后,村委会印制了表格,分“同意”和“不同意”两栏,挨家挨户到村民家中,让村民当面签字表态,而派出去的人,又多数与村委会有一定关系,因此招致了村民的反感。有的村民头顶《村委会组织法》,跟在村里派来的人后面,表示抗议。
  这次实际上只核实了60多人,另有200多人没有核实。据乡政府的说法,是因村民阻挠无法进行。但在没有对全部签名进行核实的情况下,乡政府却上报有关部门,声称因60人中有42人不是出于个人意愿,罢免书无效。不过,即使对这60人的调查,乡政府的同志也承认,如果换了人核实,可能结果会有不同。
  村民开始到有关部门上访。原先根据乡政府的一面之词,宣布罢免书无效的有关部门,在了解到尚有200多签名没有核实的真相后,也建议乡政府选择与双方均无利害关系的人,重新对签名进行核实,并依法启动罢免程序。
  令人疑惑的是,直到11月30日还坚持罢免书无效的乡政府,突然来了个180度的大转弯,不再提核实问题,仓促决定于12月5日召开罢免大会。
  罢免办法于法无据
  导致失去村民信任
  12月5日,罢免大会在水心剧院召开,会场布置得十分隆重。但入场时间已过,人们才惊奇地发现,场内的村民居然稀稀拉拉,没有多少人。然而场外却围满了村民,说明村民对这次罢免极为关注。但是他们拒绝进场。几乎所有到会的区、乡各部门的人都上阵进行“游说”,劝村民先入场再说,但没有效果。一直僵持到下午两三点钟,罢免大会只好宣布结束。
  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乡政府“指导”村委会起草的罢免办法。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外出打工或读书的选民有没有资格委托他人投票。
  按浙江省村委会选举办法,选举时选民可以书面委托候选人之外的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但罢免村干部时是否可以委托,选举办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然而,村委会的罢免办法却写上了“不得办理委托”。村民认为于法无据,也不合理。因为水心村和温州其他地区一样,不少人在外打工或读书,仅选民可能就有七八十人之多,村委会也承认有一二十人。不得办理委托,等于这些人就失去了投票权,而按照省选举办法,罢免村委会成员须经全体选民过半数通过。这就意味着,不得委托,实际上就自动将这些人的票数归到了反对罢免的数目中,自然对要求罢免的一方不利。
  据民政部门的同志介绍,对这一问题,浙江省早已有过先例。去年宁波一个行政村在罢免“村官”时,曾就这一问题逐级向上请示,最后由有法律解释权的省人大常委会认定,可以进行委托。这一法律解释虽未必具有普遍意义,但本可以用同样方法请示上级部门的事,城郊乡政府却不想去做,反而一直坚持让到场村民对罢免办法进行表决。
  村民认为这是个“圈套”,而且也是违法的:其他村民怎能有权剥夺他人的法定权利?为什么一定要把法律上从来没有出现过的“不得办理委托”字样写入几大张纸的罢免办法里,一古脑儿地让村民表决?显然是想误导村民。
  乡政府解释说,不允许委托是为了让更多人自己前来行使自己的权利。但村民却对这一说法表示怀疑。水心村有不少在温州其他区读书的学生选民,村民希望罢免大会在周末学生放假时举行,以便更多选民参加。12月5日是星期二,学生多在校读书,乡政府却把罢免大会安排在这一天。
  乡政府的种种做法导致了村民的不信任。他们以不进会场的方式,进行抵制。
  乡镇政府在村民自治中
  应扮演什么角色?
  水心村的罢免“村官”案引起人们的关注,是因为它暴露出村委会组织法实施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乡镇政府应扮演什么角色?
  在采访中,乡政府的负责同志向记者诉苦:我们是“两头受气”。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可谓教训多多。
  教训之一:对村民自治,应当及时进行指导,该“到位”时就要“到位”。村委会组织法规定,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有进行指导的义务。但城郊乡政府只让村委会核实村民签名,却既没向村民征求意见,又没指导村委会在人选上、方式上怎样让村民容易接受,结果造成了矛盾的激化。
  教训之二:要指导不要“强导”,以免“越位”。在采访中记者注意到,水心村的村民代表会、两委会等不少都是在乡政府召开的,这虽然有乡政府与水心村地理位置较近的因素,但也反映出乡政府与水心村内部事务之间的微妙关系。同时,村委会干部对乡政府的“包打天下”也颇有怨气。实际上,乡政府原先没有对提出罢免的选民全部进行核实,就认为罢免书无效,工作不“到位”;之后又在没有核实罢免书签名人数的情况下,强行召开罢免大会,又“越位”了。
  教训之三:村民自治是一件大事,拖不得也急不得,更不能自己想怎样办就怎样办,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记者采访时,乡政府的同志也道出了内心的真实想法:怕这样“乱”下去,乡里的工作不好做,希望早一点解决问题。然而,他们的实际做法,却使问题更复杂化了。
  水心村风波虽然暴露出不少问题,但从根本上说,这是一件好事。浙江省民政部门的同志认为,近年来,温州发生了许多起罢免“村官”案,恰恰反映出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条件下,农民的民主意识正在日益觉醒。这同时也要求我们的乡镇乃至各级做农村工作的领导干部,都应适应这一大趋势,学会依法办事,既要“到位”,又不“越位”,保证村民自治健康有序地进行。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新年寄语
  2000年的日历翻过了最后一页,迎来了新世纪的第一个新春。
  在过去的一年中,因为有了您———周刊的热心读者和许多朋友的关心和支持,《民主和法制周刊》走过了一段难忘的历程,并即将迎来创刊100期的大喜之日。
  新百年、新百期,周刊当然要有新气象。在新的一年里,《民主和法制周刊》将继续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指导和广大读者朋友的支持下,通过强化人大宣传、聚焦立法和监督、关注公民权益、透视法制热点、弘扬社会正气、披露大案要案、讲述百姓故事、提供法律服务等多种形式,一如既往地履行宣传民主和法制建设的神圣职责。
  九版将进一步密切与各级人大的联系,把人大组织的执法检查、代表视察以及重要立法活动全面加以报道,让人大工作更加贴近群众、让人大代表更加贴近读者。今年九版还将新设《法制现场短新闻》、《法眼观察》、《决策参谋》和图片专栏《目击者》等栏目,并进一步加强舆论监督。
  十版(立法与执法)将新增《庭审纪实》、《法制备忘录》、《正气歌》等栏目,并进一步把《地方人大立法》栏目办好,用形式多样和富有深度的报道,对我国立法和执法领域的各项工作和成就进行及时的宣传报道。
  十一版(法律与生活)会更加注重知识性、趣味性、服务性,新增栏目《百姓关注》、《法制焦点》、《专家评说》、《WTO与法》、《台港澳法律》、《法律长镜头》、《新法专递》、《权威说法》等栏目及图片专栏《画里有话》,用读者喜闻乐见的方式,把法律融入百姓生活。
  十二版(民主与监督及热点与对话)将成为周刊新的亮点。新增设的“热点与对话”专版与原有的“民主与监督”专版交替出版。“热点与对话”选择法制热点问题进行全方位、多视角的述评,或邀请法学专家教授、执法工作者及普通百姓就某一法制热点问题进行对话、争鸣。“民主与监督”重点反映来自基层、来自读者的声音,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突出批评报道以及连续报道,将向读者公布监督热线,欢迎广大读者提供有关新闻线索。
  一元复始,万象更新。新世纪的第一年,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将出现更加欣欣向荣的景象。我们将加倍努力,并衷心希望在新的一年里,《民主和法制周刊》能得到您的大力支持,在宣传中国民主和法制建设方面,做出更大的贡献,向新世纪献上一份厚礼!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有感而发

  用新眼光解决新问题
  乃文
  前不久,某地罢免了一位村委会主任。事后,到这里观摩的其他乡镇干部议论纷纷:有的说,这种用民主方式罢免村干部好是好,就是兴师动众,太麻烦,反正也是让他下台,不如直接免职省事?有的感叹,村民选上来的村干部的确比较有进取心,但是只对下负责,对乡镇安排的事儿不怎么认真办……
  村民自治,委实给乡镇干部提出了不少新问题。但是,这些问题如果换个角度看,又不该成为问题。村民自治,是农村经济体制变迁和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不搞就没有出路。关键是不少乡镇干部不能适应新的形势。有的仍然习惯于过去的下命令、作指示,搞行政指挥,大事小事都压到村里。比如筹粮筹款,按规定是乡里负责、村里协助,但不少乡镇却把主要任务压到村里。又如农业结构调整,乡镇只应进行引导,但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乡镇就给村里下硬指标。这样一来,村委会就成了乡镇政府的“一条腿儿”,当然就得随着乡镇政府的指挥棒转。
  对村民自治中的民主选举或罢免村干部等,一些乡镇干部又很不理解民主程序的重要性,以为只要有了结果,程序不过是走过场,因此有意无意地插手本属村民自治范围的事,本来应该当“娘舅”的,最后反而直接与“外甥”干起架来,成了矛盾的一方,怎能谈得上“指导”?
  还有一种情况:有的经“海选”产生的村委会干部,对国家政策和法律理解不透,有的阻挠公粮收购,有的反对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对这些违法的行为,有的乡镇不懂得运用法律手段加以解决,使用行政命令又怕被人说成是干涉村民自治,竟然手足无措。
  如此种种,说明对待村民自治这一新事物,乡镇干部必须努力转变观念,改进工作方式,学会依法办事,把问题变成课题,认真研究对策。这样一来,不但可以解决村民自治给乡镇政府带来的新问题,而且对乡镇政府的依法行政、政务公开、民主决策等,都将是一个促进。希望在新的世纪里,我们的乡镇领导干部都能学会用新眼光解决新问题。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点滴抓起创满意
  近年来,河北省容城县公安局党委一班人坚持以人民满意为标准,狠抓公安队伍的教育管理,深化窗口单位服务意识,严格执法办案程序,全面推行警务公开,使公安队伍执法水平和人民满意度明显提高。1999年以来,该局先后被省、市命名为“争创人民满意活动先进集体”、“文明执法单位”、“队伍建设先进集体”等称号,并荣立集体二等功两次。(附图片)
  右上图为派出所民警在重点乡镇企业进行流动人口入户登记。
  左下图为该局民警在辖区集贸市场进行巡逻防范。
  右下图为局长许汝钧同局党委一班人在严把案件质量关。
  贾建国黄新摄影报道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各地人大报刊集锦

  应完善代表对选民负责制
  代表与选民在法律上的代理与被代理、委托与被委托、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决定了代表应向选民负责,选民有权了解代表履行职责的情况。选民如果发现代表不能代表自己的利益,缺乏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或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就可依法罢免代表。
  但是,我国法律上规定的这种选民与代表的监督罢免制约关系并没有在实际中实现。要改变这种状况,最终的解决办法是各级人大代表都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在此之前,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分别组织本级人大选举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汇报履行代表职责情况,然后将其汇报向选区公布,接受选民的监督;根据选民意见再对上级代表的履职情况进行评议。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应定期向各自选区的选民会议报告工作,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接受选民监督。此外,代表在代表大会和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以及行使职权情况也应向选区公布。
  ——湖南人大《人民之友》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各地人大报刊集锦

  “代表职责,会完未了”
  有人说,人大代表的活动是“一年等一回,几天人代会”,“人大代表,会完就了。”意思是说,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代表就完事大吉。这种说法,实际上是一种认识上的误区。
  《代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大代表要与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要开展视察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反映群众的呼声和要求。在组织形式上,一是按要求参加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的活动,如视察、调查、检查、评议、列席有关会议等;二是积极参加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协助组织的代表小组的活动;三是可以由几名代表自行联名或代表个人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综上所述,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是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内容,正所谓“代表职责,会完未了”。代表在闭会期间应认真履行代表职责,积极开展活动,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向人民负责,接受选区选民、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争当名副其实的人大代表。
  ——河南人大《人大建设》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各地人大报刊集锦

  代表视察工作要做到“三不可”
  搞好代表视察活动,提高实效,要做到“三不可”:
  首先是不可盲目出师。视察一定要突出重点,要围绕中心工作进行,围绕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围绕人大代表认为需要视察、研究的其他重要问题进行。
  其次,不可前呼后拥。代表视察如果总是预先通知,而后摆开架势,兴师动众,浮光掠影,浅尝辄止,甚至“坐着车子转,隔着玻璃看”,是了解不到真实情况的。要把“安民告示”与发动群众结合起来,把明察与暗访结合起来。
  其三,不可“视”完就了。要发现问题,提出意见,督促解决。
  ——福建人大《人民政坛》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各地人大报刊集锦

  县级人大常委会视察“两宜两不宜”
  县级人大常委会视察工作要想真正取得实效,视察中应做到“两宜两不宜”。
  一、选题宜小不宜大。由于县级人大常委会人员少、力量单薄,加之时间太短,视察往往是蜻蜓点水、浮光掠影,很难做到深入、全面,更谈不上有所突破。因此,县级人大常委会开展活动时,选题要准、要小,力求在某一方面突破。
  二、建议宜实不宜虚。如果提出的意见建议过于原则、笼统,诸如“加强学习、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大力度”等,缺乏针对性、操作性,会使有关部门在落实人大常委会视察的意见建议时无所适从,不知所措。
  ——湖北人大《楚天主人》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新年新曲
  徐鹏飞作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