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月3日人民日报 第10版

第10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焦点

  村民·镇长
  百年银杏之争
  当了被告当原告,夏老汉凡事讨理
  打了官司又撤诉,银杏树物归原主
  熊安元
  2000年11月5日,湖北省京山县三阳镇党委书记、原镇长董烈宏下乡检查秋收工作,不知不觉地来到了小阜村四组村民夏世清老汉的房前。
  正忙活儿的夏老汉一见到这位昔日的法庭对手,像见到久别的朋友一般,递烟、倒茶,好不热情。
  “夏大伯,难道您不生我的气吗?”董书记劈头就问。
  夏老汉说:说句真心话,当初不恨你那是假话。以前,总认为你们当官的“眼红”,生怕咱们老百姓富了,干什么事都想耍耍威风。咱就不服这口气!现在才知道,不是官大,而是法大!有理才能走遍天下。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
  一当被告:法院中止审理
  三阳镇地处大洪山南麓,境内生长着近400棵古银杏树。夏世清老汉的房前有一棵树龄约380年的古银杏树,长得枝繁叶茂。每到秋天,这棵树可为他带来上万元的收入,最少也有3000元。夏世清在这里住了40多年,曾像哺育子女似地对这棵树倾注了不少心血。
  1996年,小阜村为了让古银杏树为村民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对古银杏树实行竞价承包。夏世清以每年缴纳1000元管理费的标价夺得该树五年的承包经营权,并与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
  夏老汉按合同交清了头两年的承包款。但到1997年该交第三年的承包款时,夏老汉却再也不愿意交了。因为他发现,同村别人家三四棵银杏树一年仅交承包款700元,而他一棵就得交1000元。他认为村委会不公平。
  而村委会则认为,银杏树的承包费是合理的。因为夏老汉的一棵银杏树年平均收入在8000元以上,而别人三四棵银杏树平均收入仅5000元左右。
  1998年11月15日,小阜村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经三阳镇人民政府明确指示,向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夏世清交清承包款和合同违约金,并依法解除承包合同。县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在审理过程中,夏世清以此树长期由自己管理且在自家宅基园内为由,提出:古银杏树的产权为自己所有,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并要求村委会退还已交的承包款。县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因银杏树承包合同纠纷引发该树所有权争议。根据法律规定,个人与村集体之间的林木权属争议应先由乡级人民政府解决,不属人民法院管辖。县法院遂中止了审理。
  二当原告:县政府认定古银杏树为集体所有
  在此情况下,三阳镇政府迅速组成一个由镇法律服务所、镇农办、小阜村等单位派人参加的专门调查小组,前往当地调查核实。
  1999年8月2日,三阳镇人民政府根据掌握的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古银杏树的产权为小阜村集体所有,承包合同合理合法,并要求夏世清承担单方违约的法律责任。
  这棵树明明长在自家房前,且一直由自己管理,怎么不是自己的呢?夏世清不能接受这个处理决定。他于同年8月21日向京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要求依法撤销镇政府的行政决定,并重新确认古银杏树的产权归属。
  同时,夏世清还向京山县法院行政庭提起行政诉讼,将时任该镇镇长的董烈宏推上被告席,要求依法撤销镇政府的行政决定,并依法判决古银杏树的产权归自己所有。
  县法院受理此案后不久便中止了审理。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在行政复议未作出之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夏世清明白这个道理后,于1999年10月9日向县法院申请撤诉并得到了准许。
  1999年11月1日,京山县人民政府经调查核实后认为,原决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遂维持了镇政府的行政决定。
  再当原告:法院认定老汉只有承包权
  接到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后,夏世清失望又气愤,认为县、镇两级政府处事不公,官官相护,都为集体说话。他一气之下于同年11月10日向京山县法院行政庭提起行政诉讼,再次将董镇长告上了法庭。
  在各方关注之下,京山县法院于1999年12月8日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夏世清的宅基地进行了仔细的测量,结果发现该树正处在其宅基地的边缘地带,却不在其宅基地范围内。
  当县法院刚刚把古银杏树的确切位置弄清楚时,夏世清又提供了一份小阜村1983年购买林木的花名册,证明他花100元钱购得了古银杏树的产权。县法院经调查取证,特别是原村会计张明凤出具的书面证明证实,1983年小阜村将部分经济林木交给村民管理受益,而适当收取了提成费。张会计为了做账的方便,就把它列入了购买林木一项。而事实上,夏世清并没有购得古银杏树的所有权。
  县法院经调查认为,夏世清只有承包经营权,没有所有权。
  法院终审裁定:准许撤诉
  就在县法院即将作出判决之前,夏世清再次主动申请撤诉,表示服从原行政决定,对古银杏树的所有权不再持有异议,还依法付给村委会承包款及合同违约金共计5000余元。原来夏老汉通过了解法律,终于心知肚明:银杏树的所有权的确不归自己;而且经过多方比较,他发现古银杏树的承包费也是适度的。
  2000年1月21日,京山县法院行政庭依法作出终审裁定,准许原告夏世清撤回起诉,同时确认该古银杏树的所有权为小阜村集体所有。至此,一场旷日持久、官民相争的“百年银杏树产权官司”终于画上了句号。
  令人高兴的是,输了官司的夏世清却不输志气。同年2月,他又主动竞标,以一次性缴纳7000元管理费的标价再次夺得该古银杏树5年的承包经营权。
  谈起这起银杏之争,镇党委书记董烈宏深有感触:“通过这次银杏树的纠纷,我们许多农民不但对法律知识有了更深的了解,而且也懂得了致富必须学法守法。更重要的是,通过这次诉讼,让我们的基层干部清楚地认识到:在处理问题时,必须依法行政。只有依法行政,才能让老百姓心服口服。”(附图片)


第10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专家评说

  法律最好的调节器
  ——访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袁曙宏
  本报记者吴兢
  记者:袁教授,从法学专家的角度,您如何看村民与镇长的百年银杏之争这个案件?
  袁曙宏:这个案子很典型,结局颇有戏剧性,用时髦的话来说,是一个双赢的结局。
  案子的一方是镇政府,另一方是农民。整个案件持续了一年多。最后夏世清认识到自己错了,主动向法院撤了诉。而镇政府则通过此案明白了一个重要的道理:基层政府进行行政管理必须学会依法行政。
  因此可以说,这个案件的整个过程,实际上就是普及法律知识和提高法治意识的过程。该案件没有真正的败诉方,而只有一个“胜诉方”——这就是法律。
  记者:镇政府与老百姓打官司,先当原告,后当被告,会不会影响威信?
  袁曙宏:恰恰相反,这不仅不会影响镇政府的威信,反而会提高镇政府的威信。
  我国现阶段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从依政策治国向依法治国转变的历史时期,计划经济的惯性,小生产者的惰性,各种利益的刚性,各项制度的随意性,以及国际、国内各种矛盾的复杂性,形成了制度转型时期特殊的社会生态环境。
  在这种情况下,各级政府必须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推进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从人治政府向法治政府的转变,而不能继续用人治的方法、用强迫命令的方法,解决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和社会纠纷。
  在本案中,镇政府首先授权小阜村当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解决与一个普通农民的承包纠纷,这就是把政府与农民摆到了平等位置,而不是高“民”一等。这就是市场经济和依法行政的做法,这就是用法律手段解决民事纠纷。
  嗣后,镇政府又根据法律规定对小阜村与夏世清的树木权属争议作出行政裁定,这是镇政府以仲裁人身份居间对民事纠纷双方作出行政决定,这也是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民事纠纷。
  再之后,农民分别向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和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县政府和县法院撤销镇政府的行政裁定,镇政府分别作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的被告进行答辩和出庭应诉,以解决与农民之间的行政纠纷。
  在这一起民事、行政纠纷交错,镇政府既当原告、又当仲裁人、又当被告的案件中,镇政府的威信不仅没有降低,反而得到了老百姓发自内心的支持和拥护。
  记者:那么,农民告镇政府,会不会被当作刁民?会不会遭到打击报复?
  袁曙宏:首先应当明确,告政府的公民不仅不是刁民,相反是民主意识和法治意识较高、敢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现代公民。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虽已建立10多年,但公民、法人仍然不敢大胆行使诉权,能忍则忍。因此,在实施《行政诉讼法》的过程中,保障公民、法人的诉权仍然是基本前提。
  现在,一些行政机关对没有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当原告可以接受,但对有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当原告则难以接受,认为是“恶人先告状”,是“刁民”,在行动上加以抵制,甚至以强凌弱,打击报复。很显然,这种观点与做法是错误的。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只要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就可以告,至于具体行政行为究竟违法与否,则由人民法院审查。合法的,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违法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所以,告政府的公民、法人有可能行为完全合法,也有可能行为不完全合法,甚至完全不合法。但这并不妨碍有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当原告,甚至也不妨碍其胜诉。这是因为行政诉讼审查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不是老百姓的行为是否合法。
  需要强调的是,《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的实践表明,公民、法人越是大胆行使诉权,越是不委曲求全,行政机关也就不得不尊重原告。因为它的头上悬着一把“司法审查”的尚方宝剑。
  可喜的是,在本案中,三阳镇政府并不因农民夏世清违约不缴承包款而用不合法的手段解决纠纷,也没有因他告镇政府而视他为刁民,甚至打击报复。相反,三阳镇政府与夏世清却通过这个官司而变得相互更加理解,关系更加融洽。


第10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不是官大而是法大
  克克
  农民夏世清老汉,在输了与镇政府的官司后,心服口服:“不是官大,而是法大!”的确,在公民法律意识日益提高的今天,我们的干部不能再单纯依靠行政命令来处理事情了,而必须依靠法律。
  夏老汉的案子很小,却非常典型。因为一棵古银杏树的承包纠纷,镇政府授权村委会将夏老汉告上了民事法庭;而夏老汉又与镇政府打起了行政官司。双方各执己见,针锋相对。对于夏老汉来说,他打官司的目的,并不是缠讼,而是认为自己遭到了不公平的待遇。所以,在没有真正用法律说服他之前,他绝不放弃。而当他知道自己错了以后,就尊重法律,主动撤诉,并自动向村委会支付了承包款和违约金。
  试想,如果镇政府不是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索要承包款,夏老汉心里的疙瘩只会越结越大,承包款更不会被如此顺利地讨回。而在法律面前,夏老汉坚决地服从。
  面对追求公平与公正、敢于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现代农民,我们的各级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依法行政是最佳的选择,也应该是唯一的选择。官再大,也大不过法!


第10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画中有话

如此“法人”
  徐永田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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