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9月13日人民日报 第11版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社会视点

  北京、江苏、福建、辽宁、云南、四川、宁夏、深圳、广州、武汉等地专门制定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地方性法规,为的是——
  让英雄不再流泪
  盛华东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近年来,见义勇为的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件屡屡见诸报端,所以在今天,弘扬见义勇为的精神,不断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力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如何才能使见义勇为人员功有所补、义利相济呢?
  见义勇为理应受到奖励和保护
  8月1日,《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至此,全国已有北京、江苏、福建、辽宁、云南、四川、宁夏7个省、区级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地方性法规;深圳、广州、武汉、太原、唐山、哈尔滨、淮南7个城市的人大常委会,也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而立法,已是大势所趋。
  纵观以上所述地方性法规,都在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和保护方面作了详实而又富有操作性的规定。
  以新近正式实施的《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为例,在奖励方面,该《条例》规定,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对事迹突出和特别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分别授予“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称号,同时发给一次性奖金。
  在保护方面,该《条例》也规定得非常具体:医疗机构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当及时救治;医疗费用通过加害人承担、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单位资助、见义勇为基金支付等方式妥善解决;因见义勇为牺牲或丧失劳动能力而其家属又无生活来源的,采取帮助其家庭成员就业等增加收入的措施解决;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属、致残人员及其家属在支付房租金、医疗费、子女上学费用等方面有困难的,给予经济补助等。
  好人自有好报
  江苏省南京江海集团公司1045号轮机长王常,是见义勇为大军中的一员。他常说:“好人自有好报!”
  1995年7月,王常驾驶着载有抗洪救灾化肥的轮船,突遭3名歹徒抢劫。王常与歹徒进行了英勇搏斗,最终保住了国家财产。
  此事发生在《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颁布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王常成为依照该《条例》奖励和保护的第一位英雄。江苏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决定,向王常颁发奖金1万元,授予“江苏省见义勇为英雄”等荣誉称号。为了解决英雄的后顾之忧,江海集团公司优先分给王常一套两居室的房子,每年所需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支付;王常的女儿也在组织的关怀下,上了技校,并免去了学费。
  随着各地对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者的重视,此项工作逐步被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而见义勇为者,也由此得到了更加有效的奖励和保护。
  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和保护,同样也体现在对烈士家属的抚恤上。周祖华是福建省福清市居民。1997年5月的一个夜晚,周祖华被救火的呼救声惊醒,他迅速赶到现场。为救困在楼内的一名4岁小孩,他被无情的烈火吞噬了年轻的生命。福建省见义勇为基金会追授周祖华“省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并向其父母颁发了奖金和慰问金。今年1月11日,烈士父母收到了福建省政府拨给的生活补助金3000元,成为该省首例领到补助金的见义勇为者家属。
  呼唤全国性法律早日出台
  目前,全国各地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地方性法规相继出台,为这项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地方性法规的实施范围仅限于某一行政区域内,实施起来有较大的局限性。
  近年来,对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制定全国性法律的呼声越来越高。早在1996年3月全国政协八届四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常务副会长蒋先进就递交了《关于制定见义勇为法规的建议》提案,呼吁以法律形式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在北京市制定《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征集市民意见的过程中,众多市民也表达了要求制定相应的全国性法规的强烈呼声。
  我们相信,出台统一的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全国性法律时间已经不远了!到那时候,英雄将不再流泪。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探源与思考

  法律:道德的下线和上线
  袁曙宏
  ▲能否将“见死不救”规定为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
  ▲法律,除了制裁功能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功能:激励。
  “见义勇为”与“见死不救”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成为社会各方关注的热点。许多人在认真思考这样的问题:见义勇为和见死不救的行为,仅仅是道德问题,还是应列入法律调整的范围?
  法律和道德同属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共同规范人们的行为和维护特定的社会秩序。二者的区别固然很多,但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法律由国家所制定,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证实施;而道德则主要由社会所形成,主要由社会成员自觉遵守或相互监督遵守。
  关于法律与道德调整范围的边界,过去我们一般认为,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即法律是道德的下线。这就是说,当一种行为侵犯特定的社会关系或社会秩序,仅靠道德约束和谴责已不足以制止时,就需要将该道德规范确认为法律规范,运用国家强制力来予以实施。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诚实信用的道德规范已不能有效遏制信用严重滑坡时,就需要将诚实信用确认为《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法律原则,并通过对欺诈行为给予制裁来保证该法律原则的实施;而当民事制裁已不能有效制止欺诈时,就需要运用刑罚手段来打击诈骗犯罪。
  但是,将法律作为道德的下线,仅仅是就法律的制裁功能而言的。法律,除了制裁功能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功能:激励。这就涉及法律对道德上线的支持问题。即当对一种行为的赞赏或奖励,仅靠道德评价或社会评价已不足以支持时,同样需要将其上升为国家意志,以国家强制力来予以支持。最近北京市和四川省分别制定的《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和《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就是在这方面所作的尝试和努力。
  长期以来,我们对法律的激励功能重视不够,没有适时地将奖励性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由此导致两个主要问题:一是法律容易给人以冷面孔,容易使人误解为法律纯粹是专政工具或制裁手段,而忽视法律的正面引导作用和奖励作用;二是道德不足以支持或保护某种高尚的或进步的行为时,这种行为就会滑坡,就会减少,乃至趋向消失。
  法律的激励规范是从正面支持与保护社会的进步行为和高尚行为;而法律的制裁规范则是通过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从反面来支持与保护社会的进步行为和高尚行为。二者相反相成,缺一不可。
  实践中,我们一直比较重视后一方面的作用。但是,有些问题仅靠法律的制裁功能可能难以解决,如“见死不救”问题。
  有人建议将“见死不救”规定为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但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当你独自一人夜晚开车时,你如何辨别躺在公路上的人是受害者,还是骗子,甚至抢劫犯?在今天有人屡屡利用人们的同情心、爱心来行骗、犯罪时,能否制定一部法律、法规既惩治“见死不救”的行为,又避免被骗子、“托儿”所利用?进而言之,将不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比如普通老百姓)的“见死不救”行为规定为违法乃至犯罪是否合适和公平?这样规定,法律是否过度侵入了道德的领地?
  当惩罚难以确立界限时,奖励无疑是最佳的“导航者”。那么,首先通过立法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者,正是从正面弘扬社会正气、遏制歪风邪气的明智选择和有效举措。
  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上,我们既要克服“法律万能”的观念,看到没有道德支持的法律是无法实施的法律,仅靠法律调整、不靠道德调整的社会将是极其暴虐和专制的社会;又要克服“法律无所作为”的观念,看到法治是道德建设的基础,法治既规定着社会主流道德的性质、内容和发展方向,又决定着道德实现的程度。我们既要防止法律过度侵入道德的领地,甚至企图取代道德的倾向;又要注意根据社会的需要,适时将道德的否定性规范和肯定性规范转化为法律的制裁性规范和激励性规范。
  我们只有通过严格实行法治,充分发挥法律的制裁功能和激励功能,打击邪气、弘扬正气,治理社会恶习和社会陋习,使法律得到严格的执行和普遍的遵守,才能防止道德行为的严重滑坡。
  (作者系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作伪证 法不容
  陆敏 姜鸿鹏
  一起简单的放火案,由于被告人父亲的“导演”,成了一场作伪证的闹剧。结果,“演员”双双进了班房。此事发生在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
  2000年6月21日,于志放火案,在当地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该案有直接证人当庭作证指认被告人。可在庭审中,被告方又出现了一个新的证人张崇信,到庭作了截然相反的证言:被告人未到着火现场。在这种情况下,法库县检察机关公诉人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休庭后,检察机关公诉人立即会同公安机关一起展开调查,终于查清了真相。原来,于志亲属经所谓的“明白人”指点,想出了找新证人到庭作伪证的办法。于是,于志的父亲于俊权找到张崇信帮忙,让他证实于志没到过现场,并口授了一套证词,同时许诺事成之后一定重谢。
  假的终归是假的!我国《刑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伪证被拆穿后,法库县检察院分别以妨害作证罪和伪证罪对于俊权和张崇信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于志也被法库县法院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此案告诫人们,亲情固然可贵,法律绝不能违反!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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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不再赤手空拳 姬炤华作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在生活中

  是降低了见义勇为的社会水准,还是挑战传统观念?
  见义勇为者向受益人索赔
  张建平 施小镭
  不久前,笔者采访了江苏省通州市因见义勇为而提起索赔诉讼的村民刘志华。作为江苏省向受益人索赔的首位见义勇为者,刘志华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他告诉笔者:他已向通州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他愿意把执行到的款项用于救助因见义勇为而受到伤害的比他更困难的人。这位见义勇为者,为什么向受益人提出索赔?事情要从两年前说起。
  夜半救人
  1998年5月16日深夜,正在酣梦中的徐家桥村农民刘志华突然被一阵急切的呼唤声惊醒。开门一看,是与他同村的王淑英老人。王淑英焦急万分地告诉刘志华:“羌洪江在家放煤气自杀,快帮我去救人!”
  原来,王淑英家的上门女婿羌洪江,与妻子王艳梅发生争执。羌洪江一时想不通,便把自己反锁在屋里,拧开了煤气罐准备自杀。
  刘志华赶到王淑英家时,王艳梅的堂兄王立忠也闻讯赶到了现场。由于门已被反锁,无法打开,刘志华便找来一根木棍,将门上捅了一个洞。顿时,一股强烈的煤气味从屋内涌出来。王艳梅忙伸手进去将门打开,并随即将液化气阀门关上。
  当时,屋内煤气浓度很高,羌洪江此时已昏倒在沙发上不能动弹。刘志华摸索半天,仍难以判断羌洪江的方位。王艳梅便跑出屋外叫她母亲王淑英拿火来。
  王淑英点燃一支蜡烛来到了门口,刹那间,只听“轰”地一声,惨剧发生了。外泄的煤气遇上明火,顿时发生爆燃,并很快顺着煤气吸入屋门,顷刻火势便弥漫了整间屋子。屋外的王艳梅、王立忠身上衣服遇火便燃烧起来,屋内的刘志华、羌洪江当然也未能幸免,四人均不同程度地被烧伤。
  当晚,刘志华等人被送往医院抢救。刘志华在南通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37天,进行了植皮手术和抗感染治疗。伤情稳定后,他又回到四安镇卫生院治疗了一段时间,这才得以痊愈。
  因救助他人而身受重伤,刘志华的事迹很快便传遍了四安镇的各个村庄。当地干部、群众纷纷伸出了援助之手,捐助解决了刘志华住院所花的医疗费7000多元。
  法庭索赔
  刘志华之所以在见义勇为后又起诉索赔,与羌洪江一家一些不近人情的举动有很大关系。
  据刘志华及当地群众反映,刘志华在医院治疗期间,除了王艳梅的姐姐借给了他3400元钱及王艳梅的父亲支付了他100元的交通费外,王淑英一家在经济上无其他任何表示。特别是刘志华出院后多次听到群众反映,王艳梅一家在外宣扬:煤气爆燃是因刘志华点蜡烛引起的,刘志华应当赔偿他们的损失。
  本是救人性命,反遭到轻视和诬蔑,刘志华不禁义愤填膺。
  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1998年12月31日,经过再三考虑,刘志华向亲戚朋友借了诉讼费,向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要求法院判令羌洪江、王淑英、王艳梅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者赔偿金等费用,合计45272元。在此之前,他已委托法医对他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已构成九级伤残。
  此后,通州法院两次对这起案件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王艳梅、王淑英辩称,刘志华的烧伤与他本人救助不当有关,明火是刘志华本人点燃的。
  为了查清事实,承办法官多次勘验了案发现场,并请教了消防方面的专家和事故发生后记录了第一手材料的公安部门,特别是对当时唯一的在场人王立忠的证言进行了反复甄别。法庭最后认定,事故发生确系由被告王艳梅叫其母亲王淑英拿火,王淑英点蜡烛时接触外泄液化气边缘引起爆炸。
  1999年11月,法院作出判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为救助他人被火烧伤,其本人并无过错,理应得到赔偿。政府有关部门及广大干群捐款支持原告刘志华是对见义勇为者的褒奖,是定向的捐款,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系被告羌洪江自杀所引起,羌洪江被救,生命得到保护,是直接的受益人,应当补偿原告因伤造成的损失;被告王淑英点蜡烛引起液化气爆炸,具有过错,应当负赔偿责任;被告王艳梅既是受益人,在事故中让其母亲点火,亦有过错,也应负赔偿责任。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证据充分,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偿付原告刘志华因伤造成的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者赔偿金等费用,合计人民币36826.78元。
  众说纷纭
  法庭判决后,刘志华激动地说:法律为我找回了公正!
  作为一起罕见的见义勇为者向受益人索赔案,从刘志华起诉到法院判决,在当地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刘志华见义勇为后索赔,究竟是降低了见义勇为的社会水准,还是对传统道德的一种挑战?
  一些专家学者对“刘志华索赔行为”多持肯定态度。他们认为刘志华见义勇为和依法索赔,是分属道德和法律两个不同的范畴,不仅不矛盾,而且是有机统一的。南通师院法学教授那述宇认为:法院的判决结果所形成的社会影响是积极的,它树立了一种新的法律文化。社会心理学副教授袁三立也认为:在当前培育发展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强调社会价值的同时,也要重视人的自我价值。刘志华见义勇为后,勇敢地追求物质精神保障,是一种新时期的农民形象。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为提高人们反腐、防腐意识,鼓励群众举报犯罪行为,江苏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日前把通过群众举报捉拿出来的“蛀虫”案件制成宣传板,在城内闹市区展出,吸引了不少群众。赵立义 张金喜摄影报道(附图片)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为了大地的丰收
  卢晓天 杜燕飞
  “身为农家子弟,为的就是大地的丰收!”常出此言的,是全国先进工作者、江苏启东市公安局局长赵志新。
  赵志新外表儒雅甚至有些文弱,但他在当地却是犯罪分子闻风丧胆的克星。这位出身贫寒的苏北农家子弟,从警十八个春秋,从一名普通刑警到如今的公安局局长,他骁勇善战,先后获得全国优秀人民警察、公安战线一等功臣等荣誉。
  拼命三郎——日夜奋战破大案
  去年1月5日,赵志新出任启东市公安局局长才20天,犯罪分子便送来了“见面礼”——西郊发生了一起出租车驾驶员被杀的恶性案件。面对人地生疏、案件蹊跷、线索难觅等困难,他将办公室连同铺盖卷一起移到了指挥部,与参战民警一起日夜奋战在破案现场,直至8天后全案告破。
  一个月后,犯罪分子又给他来个“下马威”:启东市合作乡发生了一个体客运业主5辆大客车被人纵火烧毁,损失逾40万元的特大案件。赵志新一声令下,全局所有干警即刻取消春节休假,全力投入侦破工作。他与干警一道连续作战96个小时,一举突破此案。
  正是凭着这种“拼命三郎”的敬业精神,去年他带领全局700多名干警,破获刑事案件1487起。
  英雄本色——天涯海角擒魔头
  赵志新到任之初,启东境内一些流氓地痞等社会邪恶势力气焰嚣张。极少数负案在逃的犯罪分子甚至扬言要花数十万元买下赵志新的人头。去年9月,在逃恶势力头目沈杰突然潜回启东吕四镇,袭击致伤民警后逃之夭夭,并叫嚣“要赵志新的人头”。
  面对邪恶势力的猖獗,赵志新拍案而起:“抓不到沈杰,我宁愿辞职。”随后,他亲率追捕组下海南、赴浙江,转战数万里,最终在海南三亚这个天涯海角处将沈杰擒获。
  随后,赵志新一鼓作气,乘胜追击,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打黑扫恶专项行动,打击处理了300多名恶势力人员,确保了一方平安。
  去年,在赵志新和战友们的共同努力下,启东市刑事发案数实现了多年来少有的大幅度减少,同比下降了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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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法制人生

  为“月月奖勇士”叫好
  曾建刚
  据报载,上海市将每月10日定为“上海市社会治安见义勇为表彰宣传日”。笔者为此举拍手叫好!
  众所周知,见义勇为、匡扶正义本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一大传统美德。但近年来,在一些不良思想的影响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明哲保身”却成为一些人的处事“原则”。当国家、集体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侵害时,这些人要么充当麻木不仁的“看客”,要么充当绕道而行的“懦夫”。更令人感到气愤的是,那些舍生取义、见义勇为的英雄,却被一些人视为“傻瓜”、“白痴”。
  应当说,以上这些不正常现象,是社会文明进程中出现的不和谐音。当前,在全社会营造“见义勇为光荣,明哲保身可耻”的氛围,对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扬善惩恶、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根本好转,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毋庸置疑,上海市“月月奖勇士”的举措,让见义勇为者更加腰板挺直,更加勇气百倍!它通过制度化的形式,引导全社会广大民众都来参与和支持社会良好风气的形成。我们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见义勇为的队伍中来。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没妈的孩子也是宝
  寄养在河南省安阳市社会福利院的三十余个被拐卖婴儿得到了社会大家庭的温暖。图为民警“妈妈”们又为孩子们送来了食品和玩具,更带来了美好的祝福。 侯群波摄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山东昌邑 “法制校长”进校园
  本报讯 “两同学因课间打闹致伤,责任谁负?”山东省昌邑市法院干警在中学的法制教育报告会,在师生中引起强烈反响:“原来,法制就在我们身边。”今年5月以来,为增强中小学生的法制观念,昌邑市法院在坚持以案讲法、开展法律讲座等多种形式普法教育的基础上,派法官们担任了所在地中小学的“法制校长”,帮助学生提高法律意识。仅一个月时间,“法制校长”们就为各校上课4次。(孙淑芳)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河南新野法院执行注意维护稳定
  本报讯 今年以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未结案件中,对涉及国有困难企业的案件,创造性地运用抵贷返租、出售闲置资产、外收内清、引资还贷、担保执行、债权变股权、劳务抵债等多种执行方法,妥善执结了89起涉及国有危困企业的案件,标的额1121万元,维护了社会稳定,做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刘明璞 陈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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