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7日人民日报 第9版

第9版(评论)
专栏:思想纵横

  多一些“人情味”
  姚柏林
  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须深入研究人们思想活动的新情况、新特点,努力探索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律和办法。讲究工作方法和艺术,少点说教气,多些“人情味”,则是增强思想政治工作效果的重要一环。
  人情味是什么?人情味是人通常具有的情感和意味,是人类独有的精神领域,是人的本能需要的重要层面。俗话说,人非草木,孰能无情;“感人心者,莫先乎情。”革命导师列宁更是深刻地指出:“没有‘人的感情’,就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人对于真理的追求。”思想政治工作是做人的工作的,其本身就是一个交流情感、转化思想的过程。教育者总是希望自己发出的信息被人接受;而被教育者对教育者传递的信息总是有自主选择性。情感就如同冲破双方沟通障碍的清泉,又似开启人们心灵之门的钥匙。思想政治工作者态度诚恳、讲究方式、感情真挚,教育者和被教育者之间情感相通,“理”则通达;否则,“理”就会被梗塞,甚至引发被教育者的逆反心理,产生对教育者乃至教育内容的排斥和抵制。实践表明,加大思想教育中的人情味,不仅非常必要,而且势在必行。
  “讲人情味会不会导致格调的降低?”不见得!强调“人情味”,不仅能坚持以理服人,还可以做到以情感人,这是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在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体现。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党来自人民,植根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思想工作“要善于疏导,注意发扬民主,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以深厚的感情关心爱护教育对象,相信他们在认识和改造主客观世界中的力量和能力,尊重与增强其自尊心,研究和关心他们的追求、愿望、情感和需要,与他们建立起民主、平等、团结、友爱的新型关系,这是思想政治工作者的天职使然,是有效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感情基础和基本条件。这只会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效能,而不会降低其格调。
  当然,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人情味”不是人际关系中的庸俗习气、哥们情谊,不是思想作风上的自由主义、狭隘意识,那样只能使思想政治工作变味、走形。我们提倡的是符合党的根本宗旨和群众路线的“人情味”,是适应思想政治工作形势和特点要求的“人情味”。怎样才能增加这样的“人情味”?除了上面提到的根本态度和基本方法外,还需要把握一些艺术。
  细雨润物,潜移默化。思想政治工作者对工作对象必须倾注满腔热情,进行耐心细致、坚持不懈的说服教育,和风细雨,幽默笑语,力戒空泛说教和简单粗暴。
  真情化雪,情真意切。任何人在成长道路和人生历程中都不可能一帆风顺,突如其来的意外打击,偶然性的失误与失足,一时难以化解的矛盾与感情纠葛,都将影响一个人的思想情绪甚至生活态度。这就要求思想政治工作者从感情上给工作对象以慰藉、理解和引导,以真诚、炽热的情感去打动他们,融化他们心灵上的冰雪,使之直面人生,勇敢进取。
  融情于境,情景交融。环境对一个人的影响难以估量。不利的环境,有可能使已有的教育成果逐渐丧失;良好的环境,则可能巩固并促进教育作用的发挥。思想政治工作者要有意识地利用环境,并创造更有利于工作对象转换思想的环境,以求取得情境交融、相得益彰的教育效果。
  情系群众,心想基层。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对象是群众,重点难点在基层。立足于现有条件,发挥组织优势,依据政策制度,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千方百计地为群众排忧解难,就能从情感上唤起和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以身作则,言行一致。思想政治工作者不仅要语言恳切,态度真诚,有的放矢,推心置腹,更需表里如一,言行一致。既做真理的传播者,又当真理的实践者,通过自己的热情与行动去感化人和激励人。


第9版(评论)
专栏:

  坚持解放思想 再创新的辉煌
  ——十四大以来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新探索、新思路、新突破
  苗长发 孙业礼
  编者按:十四大以来,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在实践上有明显突破,在理论上有重大发展。全面回顾我们党在这一重要时期对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所进行的理论探索历程,有利于我们进一步坚定信心,明确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目标任务、指导原则和基本方针,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上,把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推向新的胜利。
  党的十四大确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效结合,最重要的是使国有企业形成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十四大以来,与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适应,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加快了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步伐,通过在实践中不断探索,逐步明确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目标任务、指导原则和基本方针,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取得了新的突破,形成了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新思路。
  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积极探索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
  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大方针,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标志。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朝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迈进,如何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寻求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等,成为我们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必须解决的问题。十四大以来,我们党在这些问题上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在理论上取得了重大突破。
  1992年6月,江泽民同志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上的讲话中提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经营机制的转换过程,实际上也就是进一步探索和选择公有制经济实现形式的过程,这些形式应该是多种多样和正确有效的,这就需要在实践中继续大胆试验,取得成功经验后,就加以实行和推广。国家直接经营形式(一部分重大的关系国计民生的必须由国家垄断的企业)、承包经营形式、股份经营形式、租赁经营形式等等,都可以区别不同国有企业的情况,在不同的范围内有选择地加以实行,并不断总结经验,使它们逐步完善起来。”这个讲话实际上是为党的十四大作准备,但由于当时理论上还不十分成熟,十四大没有提出探索公有制经济实现形式的问题,只针对一些具体问题指出:股份制有利于促进政企分开、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积聚社会资金,要积极试点,总结经验,抓紧制定和落实有关法规,使之有秩序地健康发展。国有小企业,有些可以出租或出售给集体或个人经营。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随着产权的流动和重组,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越来越多,将会形成新的财产所有结构。”这实际上也就提出了如何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问题。《决定》对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也作了新的表述,指出:“就全国来说,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应占主体地位,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及其对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等方面。”
  1995年9月,在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上的讲话中,江泽民同志提出,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重要的是要把握好四个方面:一是在社会总资产中要保持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资产占优势,二是国有经济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部门和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三是国有经济对整个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四是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企业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不断发展和壮大自己。同时指出,公有制经济在整个经济中应占主体地位是就全国来说的,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进一步指出:要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在其他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以加强重点,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只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家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国有经济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在这个前提下,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在提出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含义的同时,党的十五大还提出了另一条新的思路,即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十五大对于长期以来一直有争议,而我们通过试点,在实践中证明对生产力发展有显著促进作用的一些公有制实现形式,如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给予了充分肯定。
  党的十五大的这些重要突破,使我们在如何更好地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新的公有制实现形式等方面有了理论依据。
  去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在十五大的基础上,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又有了新的发展。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的途径:(一)国有经济的作用既要通过国有独资企业来实现,更要大力发展股份制,探索通过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来实现。(二)国有经济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支撑、引导和带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中发挥重要作用。(三)国有经济应保持必要的数量,更要有分布的优化和质的提高;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国有经济在不同产业和地区的比重可以有所差别,其布局要相应调整。《决定》还明确提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国家控股的新命题,从而把十五大提出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的改革要求,更加具体化。
  十四大以来,我们党对公有制经济含义的新的认识和对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探索,是坚持解放思想的结果,同时也为全党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开辟了新道路。
  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改组国有企业
  国有经济布局和国有企业组织结构不合理,是国有企业在新形势下出现困难的一个基本原因。十四大以来,我们党总结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经验,通过不断探索,在指导思想上发生了重大转变,从力图搞好每一个国有企业,进而提出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改组国有企业。
  1992年党的十四大针对国有企业组织结构不合理的问题提出,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联合、兼并,合理组建企业集团。国有小型企业,有些可以出租或出售给集体或个人经营。1993年8月,江泽民同志在华北、东北国有大中型企业座谈会上明确提出了推进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问题。
  1995年5月至6月,江泽民同志到上海、江苏、浙江、辽宁、吉林、黑龙江等地,先后考察了近五十个企业,召集了十多次座谈会、汇报会,听取省、市和企业的意见,研究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革和发展问题。通过调查研究,形成了对国有经济布局和国有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新认识。他在上海、长春召开的企业座谈会上指出,要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引导国有资产向高效益的领域转移,以利于更有效地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对现有低水平分散、重复的企业结构,通过兼并、联合,进行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规模经济效益。要集中力量抓好一批大型企业。进一步放开、搞活一般国有小型企业。从此,我们党逐步形成了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抓大放小”的思路。
  1995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通过存量资产的流动和重组,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会议还进一步明确提出了“抓大放小”的方针。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再一次明确了国有企业改革要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和“抓大放小”的方针。在“抓大”方面,提出了“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市场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企业集团”的要求。在“放小”方面,又一次明确可以通过股份合作制等七种形式,加快搞活国有小企业。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去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对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改组国有企业问题的认识又有了新的提高。四中全会《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指出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其他行业和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集中力量,加强重点,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
  《决定》根据我国国有企业组织结构不合理,重复建设严重,企业大而全、小而全,没有形成专业化生产、社会化协作体系和规模经济,缺乏市场竞争力的现状,要求继续加强对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同时,对国有企业区别不同情况,分为四类,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方针:极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在努力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同时,国家给予必要支持,使其更好地发挥应有的功能;竞争性领域中具有一定实力的企业,要吸引多方投资加快发展;对产品有市场但负担过重、经营困难的企业,通过兼并、联合等形式进行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盘活存量资产;产品没有市场、长期亏损、扭亏无望和资源枯竭的企业,以及浪费资源、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污染严重的小煤矿、小炼油、小水泥、小玻璃、小火电等,要实行破产、关闭。
  “抓大放小”是推进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一项重大措施。关于“抓大”,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着力培育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有的可以成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企业集团。要发挥这些企业在资本营运、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等方面的优势,使之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和参与国际竞争的主要力量。关于“放小”,《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并提出既要放小,又要“扶小”、“带小”。强调放小要从实际出发,不搞一个模式。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必须听取职工意见,规范操作,注重实效。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企业管理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总结国有企业发展中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在改革实践中积极探索国有企业有效的管理制度和组织形式,为解决企业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逐渐形成的弊端和增强企业的活力,进行了艰苦的努力。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国有企业改革要进一步从放权让利为主,转向机制转换、制度建设为主。这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思路的一个重大转变。
  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将现代企业制度的内涵概括为四句话,即“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并对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进行了详尽的论述。
  1994年,国务院开始组织一百家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1995年,随着国有企业改革作为国家整个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地位的确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工作全面展开。针对试点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特别是过分强调产权改革,忽视其他方面改革的情况,1995年5月至6月,江泽民同志在考察国有企业时指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这四句话是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缺一不可,不能只强调某一方面而忽略其他方面,必须全面准确地领会和贯彻。
  党的十五大总结过去几年的经验,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问题作了进一步论述,指出: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使企业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十五大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和企业的权利和责任。国家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权益,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企业也不能不受所有者约束,损害所有者权益。要采取多种方式,包括直接融资,充实企业资本金。十五大还提出了力争到本世纪末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
  去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又进一步明确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需要突出抓好的四个环节,即:继续推进政企分开,进一步理顺政企关系;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逐步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机制,并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制;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面向市场,着力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形成企业优胜劣汰、经营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技术不断创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机制。
  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十五届四中全会对加强企业管理问题也强调了四个方面,即:加强对企业发展战略的研究和管理;强化基础工作,关键是要有章可循,照章办事,从严治企;狠抓管理薄弱环节,重点搞好成本管理、资金管理和质量管理;广泛采用现代管理技术、方法和手段,学习先进经验。
  国有企业改革,从根本上说,就是要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要求,寻找一条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有效途径。经过多年的探索,我们终于找到了这条途径,这就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确立企业技术创新主体的地位,推进企业技术创新机制建设
  我国国有企业中老企业多,普遍存在生产技术落后,装备水平低;技术开发能力弱,产品升级换代周期长;产品档次低,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少;单位能耗高,资源浪费严重;技术改造投入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企业的发展,成为影响企业提高竞争力和经济效益的一个重要因素。十四大以来,我们党对这个问题的认识越来越深刻,在推进企业技术创新机制建设,推动企业科技进步方面倾注的精力越来越多。
  党的十四大提出,振兴经济必须首先振兴科技。只有坚定地推进科技进步,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取得主动。要努力提高科技进步在经济增长中的含量,促进整个经济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
  1995年5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作出《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指出: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加快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必须把科技进步作为关键措施。江泽民同志在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把建立技术创新机制作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目标,特别要把建立、健全企业的技术创新体系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和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关键环节。”
  去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技术创新大会,作出《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对国有企业的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指出:国有企业要把建立健全技术创新机制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要把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作为企业走出困境、发展壮大的关键措施,使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决定》还提出了加强企业技术创新机制建设的一些主要措施。
  去年9月,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对国有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作出了更为明确的部署,指出国有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方向与重点是:以市场为导向,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围绕增加品种、改进质量、提高效益和扩大出口,加强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在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环境保护等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占据重要地位,掌握核心技术,占领技术制高点,发挥先导作用。处理好提高质量和增加产量、发展技术密集型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自主创新和引进技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会议还决定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支持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特别要利用当前国家实行积极财政政策、扩大内需的有利时机,集中必要力量,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和重大先进装备制造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并向老工业基地倾斜,在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由于国有企业社会负担太重,承担了相当一部分应由社会承担的职能,背上了沉重的包袱,无法提高效益、参与市场竞争,所以,没有配套改革特别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是无法顺利进行的。党中央早就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党的十四大进一步明确,要积极建立待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此后,我们加大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力度,在这个问题上进行了许多新的探索。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社会保障的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是完善企业养老和失业保险,强化社会服务功能,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竞争能力。1994年9月,在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上,江泽民同志提出,深化企业改革要抓好三个关键点,其中一个关键点就是逐步建立社会保障体系。
  为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步伐,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1995年3月,国务院发出《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提出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原则,并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1997年7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要求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人员失业救济金的发放,积极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7年9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1999年底前在全国所有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最突出、难度最大的工作是把企业在兼并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过程中分离出来的人员安置好。在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社会保障水平有限的情况下,再就业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报告》,提出在全国实施再就业工程。此后,实施再就业工程也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
  199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并发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着眼,做好这项工作。《通知》还提出争取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就业机制。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把做好减员增效、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一个专题进行了阐述,分三个层次勾画了我国在现有条件下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框架:一是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搞好这三条保障线的相互衔接,把保障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二是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广开就业门路,增加就业岗位,大力做好再就业工作。三是依法扩大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强化保险费的征缴;采取多种措施,包括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开拓社会保障新的筹资渠道,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严格管理各项社会保障基金,逐步推进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管理。
  坚持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在新的形势下,特别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情况下,如何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是一个新的课题。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这个问题极为重视。1989年中央发出《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通知》,重新明确企业党组织处于政治核心地位,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进一步把企业的领导体制概括为三句话:“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
  1992年党的十四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对企业中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作了进一步明确,要求其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并从保证监督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和加强自身建设等方面把政治核心作用具体化。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决策权与指挥权的分离。企业的决策机构是董事会,经理(厂长)是由董事会聘任的经营者。这与过去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不同,如何发挥企业中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又遇到了新问题。
  1994年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专门研究了党的建设问题,强调,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坚持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在实践中积极探索,逐步完善企业领导制度。会上不少同志希望对企业领导制度和如何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规定得更具体些。江泽民同志说,现在经验还不够,要在实践中继续探索。
  经过几年的探索、实践,1997年1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对这个问题作了明确的阐述,指出:党对国有企业的政治领导,主要体现在: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企业贯彻执行;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管理权限,依法选派、推荐国有资产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负责人,并对他们实施教育、培养、考核、监督;坚持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去年9月,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在继续强调坚持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的同时,着重阐释了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五个方面: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及职工代表大会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加强企业党组织自身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同时提出,要进一步探索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途径和方法。
  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是我们的一大政治优势。新形势下我们党在这方面的有益探索,对于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坚持国有企业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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