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29日人民日报 第9版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民主法制述评

  人大开展执法检查是保障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的关键。如何使执法检查针对性强,不走过场?沈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荣茂认为——
  执法检查要抓重点
  本报记者 毛磊
  “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坚持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制度和有关执法机关改进执法情况的报告制度。我们把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列入会议议程,并及时把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委会审议意见反馈给法律实施主管机关,提出改进要求,加强跟踪督办,做到锲而不舍,这样才能进一步完善执法检查监督机制。”这番话是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荣茂在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所说的。
  张荣茂向记者介绍了沈阳市人大去年强化执法检查的情况,“我们坚持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实施教育法是落实科教兴市战略的重要措施。常委会开展了对教育法(包括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沈阳市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执行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教育经费投入、教师工资发放、学生辍学和教育改革等情况,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六条整改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及时召开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并将落实情况向常委会认真作了报告。一些区县政府也加大了整改力度,不同程度地解决了教育经费投入不足、拖欠教师工资和中小学生辍学的问题,薄弱中小学改造和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也明显加快。”
  他说,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收征管法和沈阳市税收征管条例,推进依法治税,确保财政收入的完成,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了税收征管“一法一例”执行情况的检查。把检查重点放在增强全社会纳税意识,创造良好执法环境,提高依法治税能力,推进全市经济发展上。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加强税法宣传教育、改进税收征管和稽查工作、提高税务执法队伍素质等九条整改意见。通过这次执法检查,对完成全年财政收入计划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记者问:“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如何改进执法检查的方式方法?”
  张荣茂说,为了使执法检查针对性强,不走过场,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加强了对执法检查工作的领导,由常委会主任负总责,各位副主任分别担任执法检查小组组长,组成精干的执法检查队伍。在检查方式上,采取集中检查与单位自查相结合、听取汇报与组织相关方面人员座谈相结合,问卷调查与重点实地检查相结合,执法人员实际操作考核与法律知识考试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同时注意发挥舆论监督与群众监督的作用,从而使执法检查做到有声势、有力度、有效果。
  当记者想了解沈阳市人大常委会新近作出的一项有关执法检查的决定时,张荣茂兴奋地介绍,今年1月下旬召开的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决定”,它将指导和推动执法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支持和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张荣茂最后谈了今年沈阳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设想,“我们要进一步增强执法检查的针对性,抓住事关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和法律法规实施中的突出问题,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并对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理复议申请及行政复议决定、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和审判机关依法审理行政案件的情况。通过检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沈阳市人大常委会还将检查《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重点检查职工养老保险金的发放和管理方面的情况。通过检查,进一步保障城镇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立法聚焦

  立法终于有法可依了
  任克礼
  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立法法,这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
  立法法是一部规定我国立法制度的基本法律,立法法总结了我国多年来成熟的立法经验,明确了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各自的立法权限,规范了立法程序,明确规定了法律效力等级,并对立法监督也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使立法自身活动得以规范,使立法工作有法可依。
  结合地方立法二十年来的工作实际,我们认为,制定立法法是十分必要的、是非常及时的。由于过去我国在立法方面没有专门的法律加以规范,使立法工作受到一些影响。
  一是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限没有划分清楚,地方性法规与规章的权限不清楚,导致法规、规章之间的矛盾、冲突。
  二是立法程序由于没有专门法律规定,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有时实行二审制,有时为了加快立法步伐搞立法速成,重要的法规一次审议即可通过。另外,立法程序受到人大换届的影响,这一届有一个统一审议法规的机构,下一届又取消了统一审议,这些都影响了地方立法工作的开展,影响了地方立法质量的提高。
  三是由于种种原因,长期以来,由政府部门起草法规较多,少数部门借机扩大部门的权力和利益,对自己限制少,对群众限制多。
  因此,立法法的颁布实施,对规范各级各类立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宪法、法律赋予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这是国家在总结新中国成立后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做出的重大决策。实践证明,这一决策是正确的。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成立20年来,十分重视地方立法工作,制定了320多部地方性法规及具有法规属性的决议、决定,这些法规的颁布实施,保障了国家法律的贯彻实施,推动了我省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加速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下一步我们还要以立法法的实施为契机,努力做好新时期的地方立法工作。
  一是要根据河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地方立法规划,加强地方立法的计划性,使立法工作有序进行。
  二是根据立法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地方立法程序,坚持二审制,重要法规也可以进行多次审议,通过严格的程序,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三是要推进立法的民主化进程,对涉及全省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要采用登报、举办听证会的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四是要拓宽法规的起草渠道,逐步形成立法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相结合的法规起草模式,在立法中要避免和克服不适当地强化部门权力、利益的倾向,使地方立法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作者为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江苏省徐州市公安交巡警支队采取多种形式在104国道沿线宣传创建“平安大道”。3月19日上午,该支队组建的“红绿灯”艺术团开着大篷车,在104国道旁及沿线村庄利用说唱、表演与交通有关的小品等形式宣传交通法规。图为“红绿灯”艺术团在104国道旁向群众表演文艺节目。 何培泳摄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编后

  别让心灵再流血
  谭芳桃是幸运的。尽管被救的人杳无踪影,尽管只是一位普通的医院勤杂工,她仍然得到了一位英雄应得的殊荣和待遇。这得归功于现场有目击的群众,归功于有关单位对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视。
  近年来,已经发生过不止一起英雄救人流血后,被救的人却溜之大吉或不愿举证的怪事。北京有一家学校的看门人因救火被烧死,却因失火的人家不愿说出真相而不能确认为烈士,死者家属只好自费到处找目击者取证。发生这类怪事的原因,或是被救者担心承认自己被救,要对受伤或致死的恩人承担经济和道义上的义务,或只是怕给自己增添麻烦而已。
  我们呼吁见义勇为行为的受益人能良心发现,更希望有关部门能制定出相应的法律规定,起码应明确界定受益者的举证义务,在英雄流血之后,不要让英雄和他们的亲人的心灵再流血。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英雄流血之后……
  何大成 李良苏 李有林 张天国 高宗成
  “三八”节前夕的一天上午,地处晋中平原山西榆次市的中铁第十七工程局四处大会议室里,挤满了四处的男女老幼。授予谭芳桃同志“舍己救人好女工”荣誉称号命名表彰大会正在这里隆重举行。
  四处职工医院勤杂工谭芳桃为救一名素不相识的儿童不幸壮烈牺牲的英雄事迹,通过当地的10多家新闻媒体及时报道,迅速传遍了三晋大地。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时至今日,得救的母子俩却一直没有露面。
  今年1月29日下午,山西榆次市的家家户户都在高高兴兴地置办年货。在通往南城购物中心的同心桥繁华地段,车来人往,好不热闹。谭芳桃与本处职工家属李细萍、陈松玉三人有说有笑地随着人流向前行进。他们行至石太铁路的同心桥,这里正为喜迎春节搭建彩门,桥下行人空前拥挤,不少人急得从桥上横跨铁路。
  大约13时40分左右,一列由石家庄开往太原的重载列车疾驰而来,这时,一位抱小孩的妇女在慌乱跨越铁路时,不慎跌倒,大人滚到路基下面,小孩甩在一条钢轨上。眼见孩子的生命受到严重威胁,就在这千钧一发之际,已离开铁道5米多远的谭芳桃向身边的李细萍大呼一声:“快救孩子!”随即如离弦之箭扑向铁道,李细萍也像战士听到了命令,飞身跟上。
  一步——两步——三步……眼看火车像一头猛狮转眼间扑到了孩子的跟前,谭芳桃抓住小孩的头,李细萍捉住小孩的脚,奋力将孩子拖离钢轨,此刻火车带着一阵刺耳的紧急刹车声,将谭芳桃撞飞出6米多远。
  火车停住了,孩子得救了!而谭芳桃却倒在了殷红的血泊中。李细萍和蜂拥上来的围观群众摇晃着谭芳桃的身体。“芳桃——芳桃……”他们不停地呼唤着血流如注的谭芳桃,但几分钟前还有说有笑的谭芳桃,此时却再也没有回答一声。
  惊恐而又悲痛欲绝的李细萍被泪水模糊了眼睛,她不敢相信眼前的一切,仿佛看见昔日的好友还活着,正朝她微笑……
  这时,火车司机定住神从车上下来了,就像一个犯了错误的小孩子,默默地走到谭芳桃跟前,不停地致歉:“对不起!对不起!都怪我没能刹住车呀……”
  在场的群众无不为谭芳桃的英雄壮举所折服。
  他们的心灵被强烈地震撼着,个个情不自禁地一次又一次地擦着眼泪。
  人群中不知是谁喊了一声:“赶紧叫那个被救的小孩来,看看他的恩人呀!”
  然而,当混乱的人们从惊恐和悲痛中回过神来,找寻那被救的母子时,现场却哪里还有他们的身影?人们睁大眼睛四处找寻,再也未见那母子俩。现场只留下被救小孩的一顶完好的帽子和一双完好的鞋子,仿佛是为留下来证明刚才所发生的一切,又或是物有情意,留下来陪它的救命恩人,不肯随主人离去。
  人群中有人愤愤不平地嚷道:“怎么还有这么差劲的人啊?还有一点儿良心没有?救命恩人都为他牺牲了,怎么连最后一眼都不看就溜了。”
  …………
  救人的英雄走了,被救的母子走了,围观的群众也走了,英雄牺牲的这块土地上仿佛什么事也不曾发生过。
  值得欣慰的是,这里的人民、这里的组织没有忘记这位女英雄。
  2月26日,十七局四处党委向谭芳桃授予“舍己救人的好女工”称号,同时给予一同救人的李细萍一次性奖金3000元。局工会、处工会追授谭芳桃为九九年度“三八”红旗手。十七局党委作出决定,授予谭芳桃同志“舍己救人的优秀女工”称号,局组成“三八”女职工先进事迹演讲团,在全局范围内宣扬谭芳桃的英雄事迹。中铁建总公司党委书记李国瑞致电向谭芳桃家属表示慰问,十七局党委书记瞿观鄞代表局党委专程前去看望,并送去慰问金。
  山西省民政厅一位同志在收听了山西人民广播电台热线直播专题节目后,当即打电话到直播室,对事件表示关注,并建议尽快进行申报烈士的有关工作。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三盲院长”引起的思考
  林涛
  山西绛县法院的“三盲院长”(文盲、法盲、流氓)姚晓红近来可谓“黑”遍全国。这个只有小学文化、写一个只有8个字的普通句子竟有3个错别字、靠作弊“转干”进而又混得大专文凭的他,却得到该县人大常委会的任命,人们不禁要问:人大常委会的任命权是怎么行使的?当姚一手操持上百次地非法拘禁他人的时候,当姚命令干警四处找人奶、抓蝈蝈为其滋补身体的时候,当姚被判了无期徒刑后,竟被保释住进高干病房,当群众持续三四年举报揭发,姚多次受审查却毫发未损,群众甚至把县畜牧局的牌子挂在法院门口的时候,这一切县人大常委会不可能不有所耳闻。然而这时候,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哪里去了?
  如果党组织在考核推荐干部时能坚持原则、认真把关,如果有关纪检部门能认真倾听群众的申诉控告,如果法院的班子一身正气,如果人大常委会的各项职权能够真正行使到位,我想:绛县法院就不会出现一个“我的话就是法”的“三盲院长”,就不会出现这样一个百姓认为比畜牲还坏的院长……
  通过姚晓红事件,我们觉得,在某些县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从体制到行权方面,也有需要探讨的问题。
  多年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任免权时,不能对所任命的干部进行考试甚至考察,当然就不能了解被任命干部的文化知识水平和政治理论水平;不能对所任命的干部进行考核甚至考察,仅凭组织部门提供的考核材料来投票,就较难保证“姚晓红”们不被通过。这是体制缺陷使然。
  多年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干部任命后,没有行之有效的监督手段,任命权与监督权、罢免权相脱节,只对事监督,不对人监督。这是不善于监督使然。
  近年来,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创造出了代表评议和常委会述职评议等好的监督形式,然而,没有听说干部通过评议被罢免的。这是担心监督得严了,怕得罪人,怕与同级党委形成唱对台戏的局面。这是不敢监督。
  一个县级法院的副院长的严重违法案件,竟需要中央领导亲自批示,中央派工作组来督办,人们不禁要问:这中间那么多党组织、司法机构、监督机关哪里去了?好在有快捷、广泛的现代媒体,此案让中央领导发现了,如果中央领导没有发现,此案还不一定是什么结局!可见,加快依法治国进程,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依法有序、各负其责的监督机制已刻不容缓。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各地人大报刊集锦

  吉林清理地方性法规
  日前,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开始集中清理省地方性法规,并对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依法实施监督。这次清理地方性法规依据宪法和法律,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遵循推进政府转变行政管理职能、提高行政效率、方便企事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对法规有关内容进行重新审视和研究论证,该废止的废止,该修订的修订。
  清理的内容包括地方性法规中设定的审批、审核、审定、审验、同意、论证、认可、批准、准许、检验检测、检查验收、登记、注册、发放证照等项目;查封、扣押、封存、滞留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保证金、抵押金以及其他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的项目;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证照的行政处罚项目;培训、考核备案项目;相应设置的一些事业机构。 ——《吉林人大》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各地人大报刊集锦

  述职评议不能变为“评功会”
  述职评议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评议的成功与否、效果如何,直接影响着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威。但是,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代表有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却不敢真正开展评议,偶尔讲一些缺点,也只是打擦边球,含含糊糊,讲虚不讲实,讲远不讲近,讲面不讲点,评议会往往开成被评者的“评功会”。
  述职评议变成“评功会”,影响极其恶劣。作为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各级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要敢于坚持原则,客观指出评议对象存在的问题,对一些热点和难点问题,要紧追不放,一抓到底,以取得预期的效果,真正实现评议的目的。
  ——山东《人民权利报》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各地人大报刊集锦

  立法说明应予规范
  法规起草单位在报送法规草案或者修改草案时,都附有制定该法规的说明。但立法说明应当包括哪些内容,目前没有法规作出规定。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不统一。除立法的必要性和草案的起草过程以外,对立法的依据、确定法规规范的基本原则、法规实施后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及对策等,说明人往往只是择其所需作说明。二是针对性不强。对于法规起草过程中争论较大且意见不完全一致的地方,往往一带而过,或者不予说明,而这些恰恰是法规草案审议过程中立法机关组成人员最需要了解的。三是不够公正。对于法规草案起草过程中有争议的条款,有的法规草案起草单位负责人在说明中,仅仅说明对于自己有利的依据,不能和盘托出各方不同意见所持的依据。因此,对立法说明内容应作出规范。 ——《安徽人大》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各地人大报刊集锦

  切实“耕好自己的田”
  最近,有关部门在对乡镇人大工作调查时,发现一些地方存在着专职人大干部不专用的现象:有的乡镇人大主席分管政府工作过多,不是任片的书记就是任片的片长,不是搞开发就是到外地去收账,不是管企业就是搞修建……真可谓“种了他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
  究其原因有三:一是有的乡镇领导对乡镇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一些乡镇党政班子领导分工时,把人大主席作为党政班子成员之一进行分工。二是乡镇人大主席多数原来是做党委和政府领导工作的,乡镇党委班子的领导都希望他们多承担政府工作。三是有的乡镇人大主席感到还是分管一些政府工作实在。
  为了发挥乡镇人大的作用,希望乡镇人大主席把主要精力放在人大工作上,切实“耕好自己的田”。 ——四川《人民权利报》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有人抢钱了
我的钱没少 钟振林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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