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22日人民日报 第9版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民主选出新主任后
  孟国栋
  河南省卢氏县横涧乡的淤泥河村过去是全乡的“老大难”村,长期以来,村里因缺乏资源,加之村干部对全村的经济发展既没有长计划,又没有短安排,致使该村的经济发展相对缓慢,干群关系紧张,上访事件频繁。1999年初,村里全面实行村民自治,罢免了大伙认为不称职的原村委会主任,一致推选在县城做生意的经济能人周双宝为新一届村委会主任,希望他带领大伙大力发展经济,走共同富裕之路。
  新主任上任后,果然不负重望。他率先在村里实行民主管理,从每30口人中选出一位村民代表,每一季度召开一次代表例会,用村民代表大会的形式解决村里的热点、难点问题。去年春天,村里根据村民代表的提议,重新制定了经济发展规划。村委干部与村民代表通过对全村各种情况考察论证,决定用一年时间,办好与群众息息相关的十件实事,加快富民兴村步伐。此项规划提交到群众代表会上,经讨论获得通过。群众代表通过的事,大家愿意干;大伙选出的干部,老百姓服气;对村民的承诺也时时鞭策着每位村委会干部。从去年春天开始,村里在未向群众摊一分钱的情况下,多方筹资150万元,带领群众忙天小干,闲天大干,硬是奇迹般完成了十件实事,建成了11座蓄水塘,打机井23眼,埋设管道1.7万米。不仅使全村600余亩耕地变成了水浇地,而且使全村202户群众吃上了自来水,同时实现了组组通电话。这些实事件件看得见、摸得着,极大改善了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也为群众找到了脱贫致富的好门路。
  群众心里有杆秤。通过一年多的努力,村里集体收入从没有一分钱发展到去年年底的3万元,人均纯收入去年发展到1144元。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公民建言

  长期以来,我国的政府信息一直处于封闭或半封闭状态,应予公开和豁免披露的政府信息没有法律上的明确界定。因此,专家呼吁尽快立法—
  开放政府信息
  周健
  政府信息是政府部门为履行其职责而产生、获取、利用、传播、保存和负责处置的信息,它是人们全面考察社会情况,从事经济、国防建设以及科学研究等活动所必不可少的国家资源。据统计,80%的社会信息资源掌握在政府部门手中,政府是最主要的信息生产者、消费者和发布者。
  作为一种重要的国家资源,政府信息属于公共所有。这就要求我们对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及时开放,使其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为更多的人所利用。政府信息的开放程度,已经成为当今世界一个国家信息化水平的重要标志。
  但是,长期以来,由于传统观念和人为因素的影响,我国的政府信息一直处于封闭或半封闭状态,应予公开和豁免披露的政府信息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明确界定。在社会生活中,大量该公开的信息没能公开,该交流的信息没能交流,该保守的秘密也没有保住。因此,必须制定法律,在确保国家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打破政府信息的部门所有局面,取消一切不必要的限制,全面开放政府信息,建立行之有效的政府信息交流机制。
  开放政府信息是民主政治和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需要让公众更多地了解国家和地方的各方面情况,尤其要使公众知晓有关切身利益的政府工作情况,取得对政府工作的理解、支持和谅解,为他们参政、议政创造条件。只有在法律上明确保障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使他们透视政府机构活动,享有充分的知情权,才有可能确保他们的参政、议政权,将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促进政府工作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立法开放政府信息,还可以有效节省社会劳动,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必须看到,政府各部门一方面拥有大量种类繁多的信息,另一方面也有大量类似的信息需求。而在我国,不同部门之间信息传递不畅的现象十分严重,极大地妨碍了政府信息资源的共享。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确认政府信息在政府各部门范围内共享的原则,使政府各部门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交流各自所需的信息,避免重复采集。各级政府部门有义务依法及时回复其他部门为履行职责而提出的信息采集申请,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各地人大报刊集锦

  人大政府联合执法检查不妥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一府两院”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是履行法定职权的一种重要形式。但时下在一些地方,屡屡出现人大、政府联合开展执法检查的情况,这是不妥的,值得商榷。
  其一,按地方人大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常委会是它的常设机关,政府是行政机关。两家虽然都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工作目标也是一致的,但法律对“两家”规定的地位、性质和职权各不相同,不可相互取代,或混为一谈。其二,混淆了执法主体。地方各级政府是行政执法的主体。联合执法检查,则把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监督的政府变成不是监督的对象,使行政执法主体错位。其三,影响执法检查效果。人大开展执法检查的目的,是了解情况,推动政府改进工作。联合开展执法检查,有碍于对情况了解的深度,影响执法检查的效果。——四川《人民权力报》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各地人大报刊集锦

  湛河区人大定期向代表通报工作
  去年年初,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大常委会在总结上一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区实际,决定实行定期向代表通报工作制度。规定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座谈会,向各位代表通报上半年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情况和下半年的工作安排意见,征求代表们对议案、建议办理工作意见和对区人大、“一府两院”工作的意见、建议。每年年底在人代会上向全体代表报告一次工作,使代表们充分了解区人大常委会一年的工作情况和新的一年主要工作任务。
  ——山西《人民代表报》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各地人大报刊集锦

  含山县查处一起拘禁人大代表事件
  去年10月,安徽省含山县铜闸法庭在执行一起货款纠纷案时,将责任人、陶厂镇唐庄村会计、镇人大代表王春拘禁。王春遭拘禁时称,自己是陶厂镇人大代表,请法庭同志报告陶厂镇人大副主席胡家喜。而法庭负责人说,法律上没有这条规定,仍将王春拘禁十多个小时。
  县人大常委会对这起事件高度重视,在认真调查核实,弄清事件原委的基础上,对这一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一是责成铜闸法庭当事人向陶厂镇人大进行检讨;二是责成事件主要责任人、铜闸法庭庭长向县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检查;三是要求县法院组织全系统干警进一步学习代表法;四是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发布信息,通报此事,引以为戒。
  ——安徽《人民民主报》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各地人大报刊集锦

  不宜提依法治“谁”
  有一种观点认为要走出“依法治民”的误区,应该先“依法治官”。其实“依法治官”这一提法同样不妥。“依法治民”是一种传统的封建的思想,在现代条件下来讲这个问题,应该是说要教育人民群众遵纪守法,做守法的公民。而“依法治官”则是从“依法治民”这一说法中变化而来的,其提法依然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而且这一提法同时带有很浓的主观色彩。如果把领导阶层的人,或者说是党委、政府、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称作“官”,那么应该由谁来治他们?当然只有人民。问题是人民手中的这个权力如何来体现。所以,目前不应提依法治“谁”的问题,而应该强调任何人的任何行为都应自觉纳入法的范围,依法办事。
  ——浙江《人民政权报》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辽宁丹东铁路公安处在治安工作中坚持走“专门工作与群众相结合”的道路,长期坚持从乘车旅客中选建治安代表,积极教给他们工作方法,发挥他们的良好作用,取得很好成果。图为列车乘警正在向新选建的治安代表传授工作方法。陈维安 徐爱国 摄影报道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老脑筋都该换了
  乃文
  日前,某地一位乡长无意中向笔者透露了用来应付村民选举村委会的窍门:为了能把听自己话的人选上,虽然得到村民提名的候选人不少,但在公布名单时,他先把对“内定人选”有威胁(竞争力)的人勾掉;正式选举投票时,因为有一些村民没有到场参加选举,部分选票未被领走,所以一旦感到“内定人选”票数不多,马上就让人填上若干张偷偷塞入票箱。据他说,这一招在那些村民不想撕破脸皮强争的村子里屡试不爽——言者对此颇为得意。
  虽然村委会组织法已经正式颁布实施,但仍有不少像这位乡长一样的人,有意无意地做着违法的事。究其原因,主要是许多人的观念还是没有从旧体制下转变过来。因此,一些县领导给选举画框框、定调调,做得还是那么自然。一些乡镇领导具体搞指选、派选,好像成了“分内工作”。更有甚者,如果选举结果不合己意,便以各种方式阻碍当选村干部正常任职,造成村委会“交接难”;有的在村干部分工上做文章,使民主选出的村干部有名无实、有职无权;有的干脆公然找借口把民选的村干部停职、撤免。村这一级,有的村干部仍然以“土皇帝”自居,大事小事都喜欢一个人说了算,虽然法律明确规定,要求村务公开,但是他们却想方设法使公开栏成为“摆设”。
  至于村民自身,也存在一个观念的转变问题。有的对侵犯自身民主权利的事,不闻不问。有的对一些手脚不干净、作风不民主的村干部,不是运用法律武器行使选举权和罢免权,而是采取武力报复村干部甚至冲击乡政府的手段,用违法行为对抗违法行为。还有的在竞选村委会主任时,做出诸如当选后不搞计划生育、村民可以多分宅基地、可以不交“三提五统”等违法承诺,由“减负英雄”变成了带头抗粮抗税的犯罪嫌疑人。
  凡此种种,都是没有领会村民自治这一农村基层管理体制大变革的深刻含义。在这一变革面前,谁不能及时转变观念,谁就会感到时时“触网”、处处碰壁。尤其是那些习惯于越俎代庖、搞行政命令的干部,随着农民民主意识的日益增强,将会发现工作越来越难做,即使能耍一些小手腕一时蒙混过关,但一旦引发了农民发现遭受愚弄和权利得而复失的愤怒,激起新的社会矛盾,将更加不可收拾。希望做农村工作的干部,千万不可把村委会组织法不当回事,应该认真用这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同时也组织农民们学法、用法,都尽早换换脑筋为好。否则,你就会违法犯罪了。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特别报道

  村民自治头一年
  本报记者 崔士鑫
  一股民主的春风,正在吹遍我国的万里原野。
  在9亿中国农民中间,在这片封建传统延续了几千年的土地上,一场意义不亚于土地承包的变革,有如春风化雨,沐浴着东海水乡、西域村落、南疆傣寨、北国山庄……
  从1998年11月4日起,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村最引人注目的民主政治建设——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农村基层民主,因为正式出台了第一部规定村民自治的法律,短短一年间,就产生了一系列更加引人注目的变化。
  农村有了“小宪法”
  黄土地上涌春潮
  很少有这样一部法律,在整整试行了10年之后,才予以修改正式颁布实施。
  很少有这样一部法律,正式出台之前,要在报刊上公布,向全民征求意见。
  也很少有这样一部法律,出台以后,围绕法律的贯彻落实,很快就在各地各级组织尤其在广大农民群众中,引起了如此强烈的反响。
  1998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了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不久,民政部等联合下发了学习贯彻的通知。河北省印发宣传资料400多万份、翻印村委会组织法30多万册,发到农民手中;江西省把宣传村委会组织法纳入农村普法重点,在全省开展村委会组织法及其实施办法的宣传月活动;西藏组织编译、编印了村委会组织法汉、藏文对照本,发给广大农牧民;天津、山东、山西等省(市、区)则率先全部完成了乡镇党委、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培训……
  农村干部群众反映,就一部法律的贯彻实施,进行如此及时的部署、广泛的学习、多层次的培训,这是多年来少有的现象,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决心。
  农民们更是把村委会组织法誉为农村“小宪法”,依法参与民主实践的热情空前高涨。一年中,有19个省份适逢村委会换届选举,农民参选率达到了90%,绝大多数农村做到了村民直接提名、直接秘密选举、票数当场公布、结果立即生效。
  许多地方还依照农村“小宪法”的要求,重新选举了村民代表,出台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对村民会议议事规则,村民代表的产生、培训、职责等,作了详细的规定,使村民自治的核心——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都有了可靠的法律保证。
  “草根民主”带来惊人变化
  还权于民农村更富生机
  河北任丘市的东大坞村邻近京九铁路,由于村里得到的铁路占地补偿款使用账目混乱,从1995年5月开始,在3年多的时间里,乡里任命的6届班子,都相继垮台。愤怒的村民几十人坐拖拉机进城上访、600多人联名上访到国家有关部门,成为“中央级”的上访案。
  1999年4月,任丘市严格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让村民们通过直接选举产生了东大坞村有史以来第一个真正“民选”的村委会。旷日持久的上访风波遂告平息。
  在村委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后的一年里,全国各地发生了许许多多像东大坞这样由乱到治的故事。一年的实践证明,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确定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全面推进村民自治的战略部署,的确是得民心、顺民意的英明之举。农民们亲切地称这种最基层的民主是“草根民主”。“草根民主”虽来自最基层,却解决了许多大问题,给广大农村注入了更多的生机和活力。
  ——村民直选的村干部素质好、威信高,使农村村委会班子更替进入了难得的良性循环轨道。全国去年新当选的村委会干部普遍出现了“三高一低”现象,即党员比例高、致富能手比例高、文化程度高、平均年龄低。第一次实行村委会直接选举的广东省,新当选村委会干部中党员占78.7%,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占85.3%,平均年龄下降2.1岁。
  ——农民对自己亲手选出的村干部有了信任感和认同感,村干部也切身体会到,村委会的权力是村民授予的,只有全心全意依靠群众、为群众服务、廉洁奉公,才会赢得村民的理解和支持。由此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促进了农村各项工作的开展。1999年,许多村委会组织法贯彻落实比较好的地方,农田基本建设、“三提五统”以及计划生育等过去比较难办的事情,现在好办了。
  ——强化了村民的法制观念,促进了农村稳定。农民群众在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活动中,培养了民主习惯和依法办事的风气。有的农民说:“过去对村干部我们没有办法管,有了不平事只好用拳头‘说话’。现在不同了,我们可以用选票‘说话’。”
  从根本上说,村委会组织法的贯彻落实,坚定了农民群众跟党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心和决心。农民群众普遍反映,党和政府尊重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使他们“气顺了,劲大了,心同干部贴得更近了”。
  部分关系仍待理顺
  县乡干部是个关键
  过去的一年,是村委会组织法极为“风光”的一年。
  然而“风光”之下,不无隐忧。在我们这样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传统、平均文化水平不高的国度里,要做好村民自治这样一件关系到亿万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大事,不可能一蹴而就。
  当前最关键的问题,是提高县乡干部的认识。县乡干部在贯彻落实村民自治工作中,处于十分特殊而又关键的地位,然而有一些县乡干部至今仍对村民自治认识不到位。有的认为农民整体素质不高,村委会直接选举搞早了;有的认为乡镇不能任命村委会干部,削弱了乡镇政府的权力,工作不好开展;有的认为只要经济指标上去就行了,搞不搞村民自治无所谓。因此有的在村委会选举中,操纵选举、指选、派选,有的随意免去群众选举的干部,有的对拒不交接村委会工作等现象听之任之等等。
  因此,既要对农民群众进行民主法制教育,更要加大对县乡干部开展村民自治工作的教育培训,使他们正确对待村民自治,有效指导村民自治,从而保证村民自治工作能健康稳定地发展。
  推进村民自治,还有待于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制定相应法规,依法行政。比如,有的部门和地方在制定农村有关政策时,很少考虑农村已经实行村民自治的事实。有的一厢情愿地提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过高过急的指标,甚至采取“百分制”、“一票否决”以及“末位淘汰制”等政绩考核办法,使县乡干部不得不去侵犯农民利益,干涉本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有的不仅不搞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民主理财,反而上收农民的民主权利,走“村财乡管”的回头路。
  令人欣喜的是,在过去的一年中,村委会组织法的执法力度业已加大,各地人大常委会也加大了执法监督力度。
  我们相信,只要严格贯彻落实村委会组织法,充分尊重农民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曾创造出村务公开、村民代表会议等制度的广大农民,一定能以前所未有的气度,挺直腰杆为国人示范民主,为中国的民主建设奠定最为稳固的基础。
  压题照片:河北定兴县北太平庄村选举村委会候选人。
(附图片)
  “春播”好时节 姬炤华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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