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22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经济)
专栏: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82号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已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朱镕基
  2000年3月15日
  第一条 为了健全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是指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国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以下简称国有金融机构)。
  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国有金融机构名单,由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 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活动及董事、行长(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国有金融机构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参与、不干预国有金融机构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国有金融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经济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查阅其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其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其财务报告、资金营运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国有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金营运等情况;
  (四)检查国有金融机构的董事、行长(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第七条 监事会一般每年对国有金融机构定期检查两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国有金融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第八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国有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有关财务、资金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国有金融机构召开有关监督检查事项的会议;
  (二)查阅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国有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调查了解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国有金融机构董事会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指导国有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稽核、监察等内部监督部门的工作,国有金融机构内部监督部门应当协助监事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十条 监事会每次对国有金融机构进行检查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财务、资金分析以及经营管理评价;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国务院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不得向国有金融机构透露前款所列检查报告内容。
  第十一条 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监事会管理机构报国务院。
  监事会成员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十二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国有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金融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专项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
  第十三条 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报告、资金营运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业务经营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十四条 监事会根据对国有金融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建议国务院责成审计署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各自的职权依法对国有金融机构进行审计或者检查。
  监事会应当加强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监事会由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
  监事分为专职监事与兼职监事:从有关部门和单位选任的监事,为专职;监事会中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派出代表担任的监事,监事会管理机构聘请的经过资格认证的专业会计公司的专家和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
  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人选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由国务院任命。监事会主席由副部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为专职,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
  专职监事由监事会管理机构任命。专职监事由司(局)、处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不得在同一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连任。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持,熟悉金融工作或者经济工作。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主要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经济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有财务、金融、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于职守;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专家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工作过的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国有金融机构的监事会中任职。
  第二十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拨付,由监事会管理机构统一列支。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国有金融机构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国有金融机构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国有金融机构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专家监事不得接受国有金融机构的任何报酬或者福利待遇,不得在国有金融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并不得泄露国有金融机构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国有金融机构串通编造虚假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国有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国有金融机构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10月20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1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监事会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新华社北京3月21日电)


第2版(经济)
专栏: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83号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已经2000年2月1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朱镕基
  2000年3月15日
  第一条 为了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 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的联系,承办国务院交办的事项。
  第五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第六条 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至2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第七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有关会议。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九条 监事会每次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国务院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不得向企业透露前款所列检查报告内容。
  第十条 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监事会管理机构报国务院;检查报告经国务院批复后,抄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等有关部门。
  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十一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专项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
  监事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十三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必要时,经监事会管理机构同意,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建议国务院责成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监事会由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
  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从有关部门和单位选任的监事,为专职;监事会中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派出代表和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
  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人选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由国务院任命。监事会主席由副部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为专职,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
  专职监事由监事会管理机构任命。专职监事由司(局)、处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监事会管理机构批准。企业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可以担任1至3家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持,熟悉经济工作。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于职守;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
  第二十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拨付,由监事会管理机构统一列支。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并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七条 对国务院不派出监事会的国有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派出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向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派出的监事会,依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7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新华社北京3月21日电)


第2版(经济)
专栏:

  为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而努力
  ——写在第八个世界水日
  水利部部长 汪恕诚
  水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替代的资源,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从当前和21世纪的发展来看,我国洪涝灾害、干旱缺水、水环境恶化三大问题,特别是水资源短缺问题,将越来越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因素。在第八个世界水日和第十三个中国水周来临之际,深刻领会,认真贯彻节约和保护水资源这一重大国策,对于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我国水资源总量为2.8万亿立方米,居世界第六位,但人均占有量只有2300立方米,约为世界人均水平的1/4。随着人口增加和经济社会发展,我国水的问题将更加突出。仅从水资源的供需来看,在充分考虑节约用水的前提下,2010年全国总需水量将达6400亿—6700亿立方米;2030年人口开始进入高峰期,将达到16亿,需水量将达8000亿立方米左右,需要在现有供水能力的基础上新增2400亿立方米。保护开发利用水资源的任务十分艰巨。
  面向21世纪的中国水利就是要把水资源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紧密联系起来,进行综合开发,科学管理。主要体现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治理、配置、节约、保护六个方面。从当前和今后的发展来看,水资源的配置、节约、保护三个方面的任务将更为突出。
  江泽民总书记指出:“水是人类生存的生命线,也是农业和整个经济建设的生命线。”“我们要在全民族中大力增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的意识,把兴修水利作为保证实现我国跨世纪发展目标的一项重大战略措施来抓。”我们一定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努力完成党中央、国务院赋予我们水利建设的光荣任务。
  治水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求我们解决好水利与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问题,统筹考虑洪涝灾害、水资源短缺、水环境等问题,以及协调不同治水措施之间的关系。因此,当前首要的任务是遵照中央的精神,理清思路,搞好水利规划,逐步建立完整的、科学的全国水利规划体系。
  对于水资源短缺问题,要坚持开源节流保护并举。当前,我国用水浪费严重,全国农业灌溉用水利用系数大多只有0.4,而很多国家已达到0.7—0.8;我国工业万元产值用水量为103立方米,是发达国家的10—20倍,水的重复利用率我国为40%左右,而发达国家为75%—85%。因此要下最大的决心,做好节约用水工作,特别要把节水灌溉作为革命性措施来抓,把建立节水型农业、节水型工业、节水型社会作为全社会的努力目标。要防止水污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排向河道的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要划定生活饮用水保护区并严格管理。要有计划地兴建一批调水、蓄水、引水和提水工程,尽可能拦蓄天然降水,科学利用地表水,合理开发地下水。
  水利建设是长期任务,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因此必须研究建立长期的稳定的水利投资体系,研究制定加强水利建设和水资源管理的政策措施,保证各项水利规划目标的实施。
  我们相信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全社会的大力支持下,通过不懈的努力,一定能够开创我国水利建设事业的新局面。


第2版(经济)
专栏:

  吴仪在口岸管理信息化现场会上强调
  加快“金关工程”建设 提高外经贸管理水平
  新华社天津3月21日电(记者曹健、张毅)中共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国务委员吴仪昨天在此间召开的“口岸管理信息化现场会”讲话时指出,加快口岸管理信息化及整个“金关工程”建设,是严厉打击走私、逃套汇和骗退税的迫切需要,也是建立统一、透明的外经贸管理体制和建设一支廉洁、高效、富有战斗力的口岸执法队伍的需要,各有关部门要下大力气争取“金关工程”建设今年内取得大的突破,努力提高我国外经贸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金关工程”是国家信息化建设重点工程之一。去年,海关总署总结“金关工程”建设的经验,为实现口岸管理信息化,把“金关工程”建设进一步推向深入,会同税务、外汇、银行、港务、出入境检验检疫、外经贸等有关部门在天津进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开发研制。在天津海关武清培训基地,吴仪一行首先看望了正在从事“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研制的科研人员,听取了海关总署关于海关信息化工作的汇报,并观看了“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演示。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国家工商局、外汇管理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银行等部门的领导汇报了本部门与“金关工程”建设相关的工作情况。吴仪同志充分肯定了“口岸电子执法系统”,认为这是实现对进出口监管综合治理和口岸通关管理体制改革目标的一项开创性尝试。她高度赞扬了参与这个系统开发的业务技术专家,对他们夜以继日、无私奉献的精神表示感谢。
  吴仪说,信息技术飞速发展,因特网的出现和迅速普及,标志着一个全球性的信息社会正在逐步形成,社会经济和人们生活越来越依赖现代信息技术。江泽民总书记曾深刻指出:“四个现代化,哪一样也离不开信息化。”我们一定要站在这样的高度,在信息化、全球化这个大背景、大趋势下去认识加快“金关工程”建设特别是口岸管理信息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信息技术发展为我们加强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手段,加快“金关工程”特别是口岸管理信息化的建设也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管理的有力措施和直接体现。
  吴仪指出,“金关工程”建设当前重点应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把口岸管理信息化作为突破口,加快建成“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把进出口管理融合成为一个有机整体,使各管理部门之间的业务工作环环相扣,相互监督制约,形成一个管理严密、运转协调、工作高效、办事公开的新型的管理模式。二、实现各有关部门的联网是关键。“金关工程”各有关部门的内部联网工作今年内都要完成,与其他部门的外部联网也要尽快完成。三、要集中精力搞好应用项目开发。当前的重点是加工贸易管理、进出口报关管理、配额许可证管理和结售汇管理项目的开发建设和联网。
  吴仪强调,“金关工程”建设一要坚持高起点,系统开发建设要面向企业和经济技术发展的需求,既要突出现实性和应用性,又要有一定的超前性,特别要注意运用信息技术改造旧的作业流程。二要坚决防止重复建设,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充分利用国家已经投巨资建设的电信基础设施,决不允许另起炉灶,另搞一套。三要扩大信息资源共享、加强协作配合。联网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实现信息资源的交换与共享,堵塞管理漏洞,提高效率。四要有利于政务公开、便于接受监督、相互制约。
  据悉,“金关工程”建设经过8年的努力,配额许可证管理系统、进出口统计管理系统、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出口收汇与进口付汇核销系统等4个应用系统的建设,已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天津市政府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第2版(经济)
专栏:

  “铁老大”加快走向市场步伐
  今年运输收入力争实现一千零三十亿元
  本报北京3月21日讯 记者江世杰、曲哲涵从此间召开的铁路运输工作会议上获悉,在1999年经济效益有显著提高的基础上,铁路运输系统今年将继续以市场为导向,采取切实措施满足客货运输需要,确保实现运输收入1025亿元,力争1030亿元。
  今年是实现铁路运输跨世纪发展的关键之年,铁路运输能否实现经营目标,对巩固和扩大全路扭亏成果至关重要。为此,全路运输系统将进一步深化改革,满足市场需求,增运增效。具体措施是:
  今年10月份,全路实施第三轮大面积提速和列车运行图调整,重点对西部地区的陇海、兰新线提速,京九线北京至南昌段实现达速,浙赣线部分区段及其它干线有条件区段实现提速,将快速列车北京—乌鲁木齐、上海—乌鲁木齐的运行压缩到48小时和51小时,在西部地区增开客货列车;逐步实行席位集中上网,推进全路铁路联网售票,改革站车饮食供应,方便旅客购票和出行;加强货运价下浮管理,减少杂费,简化手续;完善集装箱“一口价”运输,统一价格、公开报价;开发旅游运输市场,力争开行旅游列车3000—4000列;增开8对行包专列;争取新增20%以上的口岸运量和50%以上的国际集装箱运量;扩大冷藏快运开行规模,发展大件运输代理业务;积极开行煤炭、石油、木材等大宗货物直达列车,等等。同时,要“严”字当头,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基础管理,严格运输纪律,推进安全建设,提高运输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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