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22日人民日报 第12版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监督广角

  丧事大操大办 处理轻描淡写
  本报记者 李晓清
  丧事从简、移风易俗,是党和政府一贯提倡的。然而,吉林省四平市政府副秘书长兼城建局长陈庆余,在“三讲”期间大操大办其父丧事,在群众中造成很坏影响。四平市有关部门对这起严重违纪事件仅以“批评教育”了事,激起了当地群众更大的不满。
  1999年11月26日凌晨,陈庆余之父病故。早上,城建局的领导赶到陈家,表示哀悼和慰问。陈当即让局办公室主任给市教委、体委、房产局、公用局、环保局、人防办打电话,告知陈父去世;随后,城建局的一个副局长让局办秘书通知市属6县(市、区)的城建局,办公室主任又让秘书通知局机关各科室及局属26个基层单位。当天上午,陈的家属与城建系统的干部一同在市政府宿舍楼陈家门前搭起了灵棚,焚化纸钱,搞得乌烟瘴气。
  28日早6时,市、区领导,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区城建部门、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等领导和群众数百人聚集在灵棚前,参加起灵、送葬仪式。出殡队伍浩浩荡荡,沿途撒纸钱,到火葬场的公车达百余台。群众反映,这种规模的丧事在四平市没有先例。
  据了解,为制止大操大办丧事,四平市政府曾发出《关于加强丧事活动管理的通告》,严禁在丧事中搭灵棚,出大殡。1998年,市政府拆除了20多个灵棚,还出动宣传车进行宣传。1998年11月26日,市政府又专门召开加强丧事管理的协调会,再次强调,凡是搭灵棚的,由所在地居委会进行劝阻教育,责令拆除,否则由派出所强制拆除。身为市政府副秘书长的陈庆余不会不知道市政府的这个禁令。
  在办丧事期间,陈庆余还收了钱。据陈庆余说,他收了38800元左右,其中局机关2000元,局属单位7300元,其他局7000元,市政府办公室1500元,家属及老同事、老同学21000元,还接受了70多个用公款买的花圈。
  吉林省委领导接到四平市群众对陈庆余大操大办丧事的举报后,立即责成四平市调查处理。四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查清了事实,决定对陈庆余进行批评教育。决定说,鉴于此事发生在全市县处级干部“三讲”期间,责令其在局领导班子“三讲”中作为一个问题进一步作出剖析检查;在全市通报批评。陈庆余为此做了多次检查,退还了4个县(市、区)城建局送的2000元公款,上交出殡车费700元。
  对这个处分决定,四平市许多知情者意见很大。他们说,陈庆余带头违反市政府的决定,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应进一步严肃认真查处,让其将所收的钱全部退回,并查清有多少是公款。对用城建局名义通知下属单位的领导干部要批评教育。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一条第六项规定:不准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利用职权,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而四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对陈庆余的处理,如此轻描淡写,怎能服众?!一味姑息,怎能刹住大操大办丧事、搞封建迷信活动的歪风?!
  编后 利用职权,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四平市对大操大办丧事也明令禁止。陈庆余身为市政府的副秘书长,理应自重、自警,以身作则。但他不顾党的纪律,带头违反市政府的禁令,竟然在“三讲”进行过程中为其父的丧事大操大办,收受钱财,在群众中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其错误性质是严重的。四平市有关部门对他的处理决定未免有些轻描淡写。这样做,群众自然有意见,对犯错误者本人也起不到教育和警戒作用。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办好议案 倾听民意

 衡水市政府
承办代表建议—认真
  接受人大监督—自觉
  1996年河北省衡水撤地建市以来,市政府把认真承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作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改进政府工作的主要内容来抓,从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入手,理顺机制,严格程序,夯实基础,依法办理,注重实效,人大代表建议承办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三年多来,全市政府系统共承办省、市人大代表建议741件,按时办结率100%,答复函规范化率100%,解决或基本解决问题的比例57%,代表满意率99%,代表走访率100%。1997年、1998年连续两年被河北省政府评为优秀承办工作单位。不少经验还在全省获得推广。主要做法有以下5个方面。
  1.明确严、细、实、快的承办工作思路。“严”就是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态度严肃,操作严密。“细”就是要求承办工作人员办理代表建议,认真仔细,一丝不苟。“实”就是把狠抓落实作为承办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快”就是办理工作要有高效率,从快研究,从快落实,从快答复。
  2.实施领导包案责任制。市政府各位市长按分口管理的原则,对所分管部门的承办工作负总责,一抓到底。各承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至少选办一件建议,亲自办理,落实包案责任。
  3.加大依法办理力度,推进承办工作规范化。制定了衡水市政府系统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工作细则,对承办工作的总体原则、运作程序、方法步骤、奖惩机制等都作了规定。在此基础上,又制定了八项承办工作制度:即一把手负总责制度;承办工作程序制度;有限目标管理制度;重点问题和“老案”披露制度;与人大代表联系制度;复查落实制度;信息反馈制度和考核评比制度。对人大代表建议中提出的问题,做到有提必答,能办必办,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承办工作的运作程序、答复格式及具体要求不符合规定要求和未达标的,一律退回原承办单位重办。
  4.突出重点,讲求实效,提高承办工作质量。筛选出部分重点建议,在政府系统发出承办重大和重点问题一览表,实行重点办理公开化。例如,市区胡堂渠多年来污水横流,两岸垃圾乱倒,引起附近居民极大不满,人大代表强烈要求整治。今年,市委、市政府将胡堂渠的改造列入了城建工程计划。目前,工程已告竣工。改造后的胡堂渠涵洞顶端种植花、果,形成绿化带,成为市区又一道亮丽的风景。今年以来,通过承办工作,还有效解决了市区马路市场、卫生死角、节水灌溉、城市绿化、火车站环境治理等诸多问题。
  5.改革创新,开门办案。去年以来,衡水市政府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改革承办方式,实现办案形式多样化,变“文来文往”为“人来人往”,由闭门答复为开门办案,使建议者直接介入办理过程,增加承办工作的广度、深度和透明度。开门办案减少了中间环节,提高了办事效率,同时有利于代表更多地了解政策和市情,提高自己的参政议政水平。
  河北衡水市 李永奇 徐宗辉 李威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公民建言

  预收诉讼费的管理应加强
  预收诉讼费是诉讼收费制度的重要内容,对预收诉讼费的管理,不仅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财经制度,还是一种严肃的司法行为,如管理不善,不但会影响人民法院的公正廉洁形象,还有可能导致某些审判人员违法违纪。据笔者调查,有些法院在预收诉讼费的管理上并不严格,存在下列违规情况,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一是超标准预收诉讼费。有的审判人员擅自提高诉讼费收费标准,当事人不如数交纳则不予立案,极大地影响了人民法院在群众心目中公正的司法形象。而且,某些案件的诉讼费收费标准与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及诉讼成本支出相差悬殊。
  二是预收诉讼费无手续。按规定预收诉讼费应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待原告预交后再开出预收收据,但有的审判人员图省事,一般采取口头通知的形式,而当事人预交后也不给开收据。由于当事人一般也不会要求审判人员开预收收据或出具收条,客观上为违法违纪行为的产生提供了便利。
  三是案件承办人挪用预收诉讼费。目前,有些法院尚未采取由银行代收诉讼费的方式,仍由案件承办人直接经手预收诉讼费,且结算时间无统一规定,给承办人挪用预收诉讼费提供了方便。
  四是预收诉讼费与立案不同步。按诉讼程序应是先立案,后预收诉讼费或在立案的同时预收诉讼费,但有的审判人员预收诉讼费后并不急于立案,而是私下调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当调解成功后,则将预收诉讼费据为己有,从而侵吞了预交诉讼费。
  五是预收诉讼费的结算处理不规范。在案件审结后,预收诉讼费除去裁判文书确定由原告承担的诉讼费外,都应予退还,但有的审判人员并不退还,而是要求原告以预交诉讼费承担不合理开支。当无法及时收到被告承担的诉讼费时,有的审判人员就从预收诉讼费中开票,待执行后再一并结算,这种做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损害了人民法院的权威性和裁判文书的严肃性。
  为加强预收诉讼费的管理,笔者建议:一是诉讼费收费标准应合乎社会生活实际,在此基础上,切实采取措施防止超标收费的发生;二是建立健全预收诉讼费管理的财经制度,使管理有章可循;三是尽快落实银行代收诉讼费的方式,避免由审判人员直接经手预收诉讼费;四是加大管理力度及惩罚力度,对有上述情况的审判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
  江西丰城市人民法院 熊锦星 徐昀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新事集纳
新事集纳
  徐州市人大加强立法工作
  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自1998年换届以来,坚持把立法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到目前为止,已制定地方性法规8件,在经济建设、城市管理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市人民广播电台自去年3月起开设了《地方性法规之窗》,针对《徐州市云龙湖水环境保护条例》实施后有关部门无视法规规定,未经环保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越权审批8家新饭店开业的问题,市电视台进行跟踪采访和曝光。《徐州日报》设立“立法追踪”栏目,专门反映重要法规出台的背景和经过。江苏徐州市人大常委会 辛玉祥
  陵县电业设行风奖励基金
  山东省陵县电业公司,为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于今年2月设立了总额10万元的行风建设奖励基金。明确规定,凡署名举报陵县电业公司职工在为客户服务中有“态度蛮横,故意刁难客户的”;“乱加价、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电价高于省规定最高限价的”;“未在规定时限内恢复供电的”等20种行为之一者,经调查核实,视情节给予举报单位或举报人200—1000元的奖励。
  山东陵县宣传部 秦国华 吕金来
  信丰县人大监督学校收费
  新学期开学之际,由江西省信丰县人大常委会建议组成的学校收费监督小组,分别前往100多所中小学监督收费,全县未出现一起多收费、乱收费现象。近年来,该县人大常委会每年都要组织人大代表对全县各中小学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去年,先后两次对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审核,抽查了部分学校的收费情况,对少数学校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的行为进行了查处。为长期监督学校收费,县人大常委会责成监督小组不定期地到各校进行检查。1999年,全县学校乱收费事件比上年减少了50%。
  江西信丰县委宣传部 钟玉忠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事中有法

  花钱买赃车 判刑又罚款
  李某在河南省开封市开了一个修车铺。1999年10月,有两个人推着一辆八成新的摩托车,问李某要不要,要的话,给1500元钱就行。并说,这车绝对不是偷的,是老板当工资抵给他们的,他们要回老家去,没法带,所以才想卖了。李某虽然不相信两个人的话,但终于禁不住诱惑,经过一番讨价还价,以800元钱买下了摩托车。后来,公安机关侦破了一起盗窃案,查明这辆摩托车正是赃物。经物价部门鉴定,这辆车价值3500元。
  李某被人民法院以收购赃物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
  我国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区分是否构成收购赃物罪的界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17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一)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二)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三)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车架号有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四)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本案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以上规定的(一)、(二)、(四)项,且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受蒙骗,因此构成收购赃物罪。
  此案告诫人们,切不可因为眼前的一点利益而置国法于不顾,贪小便宜最终吃大亏。
  河南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吴奇伟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多棱镜

  “护坡卫士”今何在?
  70年代初,江苏省宿迁市双庄乡兴建了一条贯穿白堡、魏井、张王、韩王、梨元等村的送水渠。几十年来,这条送水渠为这几个村的几万亩土地、果园的丰收立下了汗马功劳。该渠两岸白杨挺立,绿柳垂荫,形成一条绿色长廊。可是,不久前,这些“护坡卫士”受到严重破坏,魏井村境内尤为严重,两岸树木遭到“拉网式”的砍伐。如需更新树木,应一批一批地退役,决不能一下子全部砍光。急需用水时或汛期来临时,渠堤一旦出现险情,后果不堪设想。
  左图:被砍伐前的情景。
  下图:被砍伐后的护坡一片凄凉。
  江苏宿迁市电信局双庄支局
  宋金甫摄(附图片)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民主评说

  为官先过廉政关
  马善记
  据报载,山西省芮城县建立了干部廉政档案,干部提拔时,先看干部的廉政档案,如档案中有不廉洁记录,该干部的提拔资格将被取消。把廉政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一个首要条件,这一做法值得称道。
  “公生明,廉生威。”廉洁对于每个干部都是非常重要的,不廉洁的干部不仅难以服众,而且往往还会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损失。遗憾的是,有些地方和部门在选拔任用干部时,往往只考虑干部的所谓“才”,而忽视了干部的“德”,对干部的廉洁情况没有严格考察。更有甚者,个别地方和部门的用人观是只要会“来事”,就提拔重用,而廉不廉洁被忽略了,以至于某些干部明显有不廉的表现也被委以重任。近年来,在党内干部中出现的一些腐败现象,在很大程度上与组织上失察特别是选拔任用前没有考察被提拔者的廉政情况有一定关系。
  为官先过廉政关。廉洁决非“小节”,乃是干部的立身之本。“当官即不许发财”,应当成为当代领导干部的一种精神境界和自觉操守。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选拔任用干部时应该像山西省芮城县那样,建立干部廉政档案,对有不廉表现的干部,不仅不能提拔,而且还应视情节轻重论处。
  当然,为官先过廉政关,并不意味着过了廉政关的为官者日后就一定廉洁。纯洁干部队伍,还有赖于坚持不懈地加强廉政教育,防微杜渐,建立行之有效的廉政监督机制。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民主建设巡礼

  打防并举 重在治本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去年3月以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当作一件大事认真抓好,坚持打防并举、堵塞漏洞、重在治本,融审判与治理为一体,从打、防、管、建、教、改等方面积极参与。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了专项斗争,重点打击危害农村治安秩序的犯罪和农村流氓恶势力。依法快审快判19件重大盗窃耕牛、破坏电力设备案件,对21名罪犯依法严惩,有力地维护了农村的治安秩序。经济审判审结案件标的额4亿元,民事审判采取多种措施防止矛盾激化30余件。对涉及下岗职工的诉讼案件做到立案、审理、执行“三个优先”。认真做好稳定工作,加大减轻农民负担、土地、山林、水利等案件的审判力度,依法维护了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此外,认真处理了30件国家赔偿案件,接待处理来信来访900多人次,执结了一大批各类案件,并结合审判工作,从加强管理方面提出司法建议70多条,提高了有关部门的防范能力。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涉及面广,针对性强,易于被有关部门接受。邓州市彭桥供销社经济管理混乱,引起群众上访,法院在处理上访中针对该单位财务管理混乱的问题建议有关部门对财务进行清理,并建议对三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提出了加强财务管理的意见。邓州市供销社积极采纳法院司法建议,对全市供销社财务进行了清理整顿。新野县棉麻公司与深圳市飞龙有限公司为800万元购销合同发生纠纷,审判人员从综合治理的角度考虑,几经调解,终于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河南南阳市 宋相国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

 孩子,你怎么不上学!
  2月26日摄于武汉市青山区建七步行街湖北青山热电厂 刘书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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