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9月16日人民日报 第12版

第12版(文化)
专栏:

  网络:面临历史性的时刻
  一个新兴媒介——网络正在向我们阔步走来。
  自1996年下半年我国正式开放互联网经营业务以来,较成规模的网络信息服务商已有50多家。过去连不少科学家也十分陌生的网络迅速延伸到寻常百姓家。到网上去阅读新闻、欣赏文学艺术、与朋友联络、玩在线游戏,成为新的生活时尚。去年我国拥有上网用户62万人,到今年年中就猛增到400万人。网络已成为继传统的图书、报刊、广播影视之后的又一种文化载体。
  要发扬光大一个民族的文化创造力,就要保护文化产品的知识产权。中国文化成就辉煌,历几千年而不衰,一个重要原因是充分尊重作者的知识产权。司马迁在遭受宫刑的奇耻大辱后,了无生趣,但依然以一部发愤之作《史记》光耀千秋;柳永科举落第、一生潦倒,却以温情委婉的词作扬名天下,乃至有水井处就有人咏柳词。历代文坛公案虽然不少,但著作权之争极为罕见。现在中国文化面临一个历史性的转换,要把博大精深的民族文化从传统的纸介放到光电磁上运转和传承。为此,我们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其中形成尊重网络知识产权的风尚、健全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和制度,无疑将是一项基础性建设。
  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媒体是一个毋需物质载体的虚拟空间,是一个开放度极高、管理非中心化的媒体,但这绝不意味着可以为所欲为。网上与网下,网站与网站之间,需要一定的“游戏规则”。由于网络采用高新技术这一特点,知识侵权操作起来非常便利,而且不易督察。不少以高成本为代价经营原创内容的网站、传统媒体乃至作者个人都成为受害者。就在9月,北京传出多起有关网络知识产权的新闻:
  2日,“走进中关村”网站状告北京某报“抄袭、剽窃”其作品一案再次开庭,双方仍争执不下。
  9日,某网站状告东方信息公司抄袭该站主页一案有了初步结果,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胜诉,获得2000元赔偿。
  10日,著名中文网站“ChinaByte(中国比特)”召集大型网络知识产权座谈会,邀请有关法律专家和网络学者以及一些网络版权争端的当事双方参加。
  同一天,小说家哲夫在国内作家中第一个正式授权“ChinaByte”的姊妹网站“搜索客”(www.cseek.com)在网上独家发表其作品。
  18日,海淀区法院将开庭审理作家王蒙、毕淑敏等状告北京某网站擅自将其小说搬上互联网的诉讼案。
  而此前,人民日报等20多家传统媒体的网络版原则通过《中国新闻界网络媒体公约》,呼吁各网络媒体在信息的交换和使用方面形成某些约定,尤其是不能肆意盗用别人的新闻。
  在10日的网络知识产权座谈会上,本版编辑有一种强烈的感觉,中国网络媒体到了这样一个关头:前期的自由放任、急剧扩张久已酝酿一种质变,是从此纳入健康理性的发展轨道,还是成为一种云烟蒸腾的经济泡沫?历史需要我们作出抉择。


第12版(文化)
专栏:

  网上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
  在网上首次发表的东西算不算作品?有人认为所谓“作品”必须有某种固定的载体,而网上作品却是到处游荡的,所以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研究员唐广良指出,这是一种误解。任何作品上网后,虽然人们可以从世界各个角落来浏览,但它总是要固定在某一网络服务器的存贮器中。“著作权”要求作品具有原创性和可复制性,只要网络作品具有原创性,就同其它媒体一样在著作权、作品权上受到法律保护。这是不容质疑的。目前我国的著作权法完全可以保护网络作品。
  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语重心长地说:网络媒体不受地域、空间的限制,它的信息可以传遍全球每一个角落,这一点是报纸、电视、广播所不可比的;然而这极大的优越性也使它的信息一旦受到侵害时会比传统媒体严重得多。网络太大了,著作权人不容易发现自己被侵权;传统媒体受传播范畴的限制,侵权可能是一家或几家,而网络侵权的后果可能是覆盖全世界;到街头巷尾卖盗版VCD还得提防警察,网络盗版可以在家中悄悄进行。而从网络用户的角度说,若想转载网上的作品,寻找作者授权也是一件很困难的事,作者有可能近在咫尺,也可能远在天边。
  座谈会东道主、“ChinaByte”网站主编刘琪自有一番苦衷。他说,该网站作为中国网络信息服务商的先驱,以“在中国、用中文、为中国人”为宗旨,一直在兢兢业业经营原创内容,推出多种信息频道与服务。然而,该网站也因此成为各类网站甚至某些传统媒体的侵权对象,网上、网下盗风愈演愈烈。
  在传统媒体中,大家都有一个共识,相同文章在不同媒体上以不同署名出现,通常以先发表的作者为著作权人。但网络媒介情况不同。我国首例网上知识产权的主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李东涛说,网络侵权的证据认定较为困难。在互联网上,作品的复制件和原件由同样的数字表达,没有差别,而且数字化的证据可以随时修改,那么作为证据,它有多大的效力呢?
  浩天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马晓刚快人快语:对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我个人主张简单化。从过去的手抄、木刻、铅字印刷、激光照排到今天的网络,其性质实际上没有发生变化,都是传播作品的载体,在法律待遇上也应该是一样的。至于网络作品问题,我认为作品就是作品,不存在什么网络作品,不能以传播方式定义作品。网络上的作品也应符合著作权法要求的基本条件,如原创性等,只要是第一次发布的作品,不必管它是在哪里发布。像网络这样的虚拟世界也不能超出法律的约束。


第12版(文化)
专栏:

  杜诗的会心
  李书磊
  我对祖国的热爱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对中国古诗词的热爱。我在不同的心情下走到过中国的各个地方,总能与那里的山水情景有一种亲近与交流,是因为古人的诗句总能使那些哪怕是直到今天依然平凡的地方忽生光彩。陆游在细雨中骑驴走过的剑门,刘禹锡在伤怀中遥想过的金陵,张继在一个平常的夜晚露宿过的枫桥,物候与季节,孤城与古道:祖国对于我来说就是一代代诗人吟咏过的土地,是无数个伟大的心灵感受过的土地,是通过无意中记起的几句诗词触动乡愁与痛苦的土地。有了这些被我在深夜的灯下圈点过的诗句,我觉得那些尽管早已熙熙攘攘的地方才算真正有了人迹,我在中国的生活、我寄于此生此世的生命才有了一种不可替代的意义。诗给予我的,所有非诗的东西都无法剥夺。
  同许多阅读古诗的同好们一样——我觉得在当代如此摩登的生活中还阅读古诗的人可以单独地被划为一个族类——我少年时代最喜欢我的同姓李白,而立之年以后则最喜欢我的同乡杜甫。也许等进入老年、真正饱经过杜甫式的坎坷之后还会回归李白,还是需要李白式的豪情来一扫颓败,但至少现在初履人生艰辛的时候竟是如此地耽溺于杜甫。杜甫的诗,在当代最著名的自然是描写人民苦难的“三吏三别”,而最打动我的却是他的几首七律《登高》、《登楼》与《秋兴》。八首秋兴悲世悯人,一篇登楼祝今怜古,都是一种对人世、对江山爱之如伤的大情怀。而我认为杜甫最好的诗是他自慨身世的《登高》。“无边落木萧萧下,不尽长江滚滚来。万里悲秋常作客,百年多病独登台。”虽“悲秋”却是“万里”,虽“多病”怎奈“百年”!在“无边落木萧萧下”的感伤之中忽有“不尽长江滚滚来”的无限的蓬勃,真是气韵沉雄,哀而成壮。艰难苦恨的老迈之人竟会有这样的豪迈,大概也只有艰难苦恨的老迈之人才会有这样深厚而成熟的豪迈:每诵此诗都使我有惊心动魄之感。有时我觉得七律这种东西就是为杜甫准备的。七律句子的绵长以及只有这种绵长才会带来的真正的铿锵,它的整齐严肃以及与这种整齐严肃并生的变化与自由,都最能表达杜甫丰富而多情的英雄心。如果诗史上没有杜甫,七律这种形式会多么地枯瘠而单薄乃至于轻薄啊,一个人就会使一种形式伟大起来。我读金圣叹的《杜诗解》发现他竟不收《登高》,使我对这位才子从此不再佩服了。
  当然杜甫诗还有很多使我倾倒的地方。“酒债寻常行处有,人生七十古来稀”之中这温和的自嘲,“舍南舍北皆春水,但见群鸥日日来”之中这温柔的宁静,“即遣花开深造次,便教莺语太丁宁”之中这随手的却又是天工般妥帖的词藻雕饰,都使我感到一种入心的愉悦。
  除了那首实在是好的《赠卫八处士》,我一直不太喜欢杜甫的五言古诗,尤其是那两首大家都称赞的长诗,《自京赴奉先县咏怀五百字》与《北征》。不过,对自己不喜欢的东西也要抽空经常翻翻,说不定哪天就会改变主意。一次我闲读《北征》,几句闲笔跳入我的眼中,是写山景的:“山果多琐细,罗生杂橡栗。或红如丹砂,或黑如点漆。雨露之所濡,甘苦齐结实。”杜甫的北征之途本是万方多难,有家园堪忧,见生民涂炭,本来无心看景,而山景却蓦然袭来。山果确实是琐细,确实是深红如丹、纯黑如漆,杜甫无意的一瞥也真是传神得很。这几句恍惚中写下但又逼真入微的景语,竟使这首诗生出意外的神采与意义,让我们体味到了苦难中的生趣,体味到了在无限愁苦的人生中忽被无情的美景所恼的无奈心情,体味到了自然生物在一个不经意的时刻对我们沉痛心情的嘲弄与抚慰,也体味到了诗的诡奇变化与包容力。


第12版(文化)
专栏:

  网络信息服务者的责任
  互联网的特点是网民的自由广泛参与,如“聊天室”的帖子谁都可以加。那么,网络信息服务商是否也应对网民的言论负连带责任?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白而强对此持怀疑态度。他说:传统媒体的编辑们经过三审,有时都不一定能够杜绝文章中的侵权内容,那么,我们的网络信息服务商面对成千上万的网民,他们可以随意在任何一个地方加一个帖子,防不胜防。如果网友被诉侵权时,网络信息服务商也要承担连带责任,那么每天会面对无数的诉讼,成本太大。
  从事计算机网络技术工作出身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主任毛伟强调,知识产权问题要充分考虑到网络的技术特点。制定法规要和因特网的特殊性相结合。在收取证据时,要考虑到因特网的特殊性。网络信息服务商开展个人主页业务,不可能提供详细的证据,因为主页登记比较宽松,不可能让用户提供户口本,如果这样管理,许多用户就不去你的网站了。而因特网是全球性,用户的背景不一样,详细的资料你不可能得到。
  网站究竟是一种出版者还是信息“共同通道”?中华工商时报律师刘洪桥倾向于后者。他说,我们每个人利用互联网只是作为一个工具,网络信息服务商没有权利和义务对内容进行筛选,而且也没有这个能力。网络上信息量非常大,如果让网络信息服务商对每一条信息都进行审查,那么网络快速的优势就失去了。白而强对此说表示赞同:这就好比信息高速公路,出了交通事故,责任在司机,而不是公路管理局,这样理解网络信息服务商就轻松多了。
  另一些专家则主张,此事不能一概而论。对于网络服务商的责任问题,要分清它提供的是纯粹的网络接入服务还是有一定的内容服务。有的网络侵权责任是网络使用者的,而不是网络服务商的。但如果网络服务商搞多种服务,有编辑和监督管理的职能,那它就与其它传统媒体是一样的,也应该承担一份责任。
  张平副教授提醒说,网络信息服务商是提供内容服务的,相当于我们现在的报纸、电台和电视台。美国曾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个人把别人的作品贴上了网,作品的权利人提出诉讼。法院判决,要求贴别人作品的人承担直接责任,网主和网络公司承担间接侵权责任,今后网络信息服务商在得知自己的网站上有侵权行为时,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她建议,我国在确定网络信息服务商的责任时,可以参考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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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网上如何使用网下作品
  王蒙等6位作家状告北京某网站侵权一案是委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的。据该中心常务副主任齐相潼介绍,在年初召开的一次作家座谈会上,作家们对自己的作品上网的态度不大一样。王蒙、毕淑敏等人态度激烈,觉得作品上网后书刊的发行受到影响,版权收入减少。但也有的作者希望自己的作品上网,认为那样可以加大传播力度。
  作家哲夫授权“搜索客”网站发表自己的作品可以不支付版权费。他说得很坦率:网民文化层次较高,是社会的中坚力量,肯定会关注自己的生态系列小说,“不能放过他们”。
  副研究员唐广良则主张,网上使用网下作品须经过作者授权。他举例说,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中有这么一条规定,当某种纸媒体享有作品的出版权后,并不意味着与其相应的网络媒体也自然拥有出版权。你要把作品搬上网,还得同作者商量。只有出版上的许可还不能上网,除非你买下了作品的整个著作权。在美国,网络传输属于“机械表演”类,是与“出版”不同的概念,这就给了著作者一个谈判的权利。
  北京大学副教授张平也对网上使用网下作品持审慎的态度。她说,传统媒体可以不经作者同意而转载、删节其作品,如果把这个权力给了网络会出现这样的问题:传统媒体是要有经营许可的,而网络信息服务商太多,登记又不是太严格,使用网下作品能否保证质量?何况,因特网的传播面是如此之大,你把报纸杂志都搬上网,传统媒体的总编们恐怕不会乐意,这样做岂不是断了人家的市场?现在还有一些图书馆把图书随意上网,也是不行的。美国国会图书馆上网的图书是过了版权保护期的,在版权保护期内的作品上网要有作者授权,要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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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法律是网络的保护神
  许超副司长在座谈会上提出了一个发人深省的观点:对于网络知识产权,我们要讲两句话,一方面要保护作者的权益,一方面又要能促进网络的发展、促进信息流通。著作权法规定对著作的利用包括“合理使用”和“非自愿许可”。“合理使用”就是不经过作者本人许可,也不付钱,但有时间上的要求,要在版权取消之后。“非自愿许可”是不经版权人许可使用,但要付稿酬。这两条其实是要作者为了社会公众的利益、为了国家的利益做些让步。各国在立法时都有类似规定。我们在作者权利和公众利益之间要寻找一个平衡点。不过,从中国的现状出发,当前网络上的主要矛盾不是作者的权利用得太滥、限制了网络发展,而是作者的权利在网上受到的侵犯太多。哲学家康德说过:作者与作品的关系就如同父与子。没有作品网上载什么?只有作品多了,网上内容才能丰富。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蒋志培赞同这一观点,他说:当网络刚刚兴起的时候,侵权带来的危害将比盗版VCD更为严重,因为网络的涉及面要大得多。他透露:涉及网络纠纷的案件,去年包括二审的18起都集中在北京。最高人民法院今年8月份曾在北京作过调查,肯定了海淀法院用司法手段维护网络著作权的工作。网络世界不是盗版的天堂,网络世界不是没有法律秩序的。网络不仅有版权问题,还有域名和商标权也会引起争议。特别是要保护驰名商标的权利,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要延伸到网络世界。最近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对网络有关情况做出了批示。要加强对高科技给审判工作带来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对处理成功的案件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上公布,并根据一些成熟的案件作出司法解释,供各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12版(文化)
专栏:

  编后
  编辑完这篇座谈会侧记,忽然想到中国“民歌大王”王洛宾晚年一段不愉快的经历。有人说,他对自己改编的那些脍炙人口的西部民歌不能享有著作权,所谓“民歌大王”似乎也有欺世盗名之嫌。后来,一位著名的知识产权专家说,王洛宾对发掘、搜集、整理的那部分作品享有当之无愧的权利。如果没有他的努力,我们可能就听不到像《在那遥远的地方》那样优美的歌曲了。可惜,在老人生前,这位专家的见解没能及时报道出来,使我们今天想来心里还有些缺憾。
  网络知识产权是一种崭新的文化现象和法律课题,400万网民以外的中国人可能会觉得这样的话题有些遥远。但我们今天把它提出来,就是为了有朝一日王洛宾的遗憾不再重演。尤其可贵的是,当网络侵权在法律上还没有制定出一整套严格的条款、在舆论上还没有成为过街老鼠的时候,著名中文网站“ChinaByte”主动出面召集这样一个大型座谈会,体现了一种道德自律和文化品位。征得它的同意,我们将座谈会记录整理发表,献给所有关注网络前途、关注中国文化信息化的读者。


第12版(文化)
专栏:

  给孩子一个多彩世界
  ——国庆前夕访中国少年儿童出版社
  本报记者 孟晓云
  一本书可以影响一个人的一生。而以“为了孩子,为了未来,为了祖国,为了世界”为办社宗旨的中国少年儿童出版社,出好少儿读物,让孩子们从小就在优秀文化的熏陶下健康成长,是该社从第一任社长兼总编辑叶至善到现任社长海飞孜孜以求的崇高目标。海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当今世界,每四个孩子中就有一个是中国孩子。让中国孩子从睁眼睛看世界之时,就受到中华灿烂文化乃至世界文明的一流成果的启蒙、熏陶和培养,让孩子们从小就拥有一个多彩的文学地球村,是我们的理想。”
  成立于1956年6月1日的中国少年儿童出版社,是我国唯一的国家级专业少儿读物出版社。五六十年代,该社出版了张天翼的《宝葫芦的秘密》、孙幼军的《小布头奇遇记》、徐光耀的《小兵张嘎》;七八十年代,该社推出了《大地的儿子——周恩来的故事》、《八十年寻路记》、《中国革命历史故事》;九十年代的《少年百科丛书》、《共和国儿童文学名著金奖文库》、《中华人物故事全书》,都是该社的标志性读物。评论家们称赞他们“将中国最有底气的精华教给孩子”。社长海飞说,少年儿童天真自然,犹如一张白纸,“染于苍则苍,染于黄则黄”。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不但需要牛奶、面包这样的物质食粮,也不能缺少思想教育读物这样的精神食粮。
  该社与共和国一起成长,得到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鼓励和关怀。在1996年该社建社40周年时,江泽民总书记为该社题词:“出版更多优秀作品鼓舞少年儿童奋发向上”;李鹏总理题词:“少年儿童的良师益友”。国运昌,书业兴,中少社不断发展壮大,成为共和国最具实力和活力的少儿读物出版基地,每年出书600多种,办有少儿期刊7种。
  不懈的努力,结出了丰硕的成果:
  ——建社43年,共出版了1万多种少儿读物,发行10亿多册,先后有400多种图书在国内外获奖,有400多种图书在海外出版。其中,《我们的母亲叫中国》获“五个一工程”奖、《大地的儿子——周恩来的故事》等4种图书获国家图书奖,《少年百科丛书》等9种图书获中国图书奖,《中学生》、《中国卡通》被评为全国百种重点社科期刊。
  ——大批精品图书和音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如系列音带《中华五千年》精选了40个历史故事,高度概括中华民族的伟大成就和优良传统,发行了上万套。《中华人物故事全书》将555位中华文明史上的杰出人物汇于一书,是专家学者积十年之功“磨”出的精品,堪称我国少儿读物的“基本建设工程”,曾被冰心、孙敬修等老一辈专家誉为传世之作。
  社长海飞说,目前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少儿读物出版的最好时机,我们一定要抓住机遇,多出精品,为共和国明天争光添彩。


第12版(文化)
专栏:

  和平使者
  莫克展 莫艾作
  婀娜的飞天,自由翱翔于天宇之上,若流云飞渡,花随人舞;奔驰的驿车、飞翔的鸿雁,在漫天和平鸽的环绕下,传递着人与人之间的讯息和亲情……
  这是刚刚落下帷幕的第二十二届万国邮政联盟大会会场上的一幅巨型飞天壁画。中国邮政史从最早的通信记载——原始社会末之殷商盘庚年代,距今已有四五千年。古代邮传的方式是多样的:车、马、船、竹帛、传符、烽火等等。壁画选择了两种最有代表性的方式——车马传递与鸿雁传书,富于中国文化的象征意味。而飞天形象历经各代艺术家的再创造,体现了神秘而纯洁的古典东方美,也象征着中国古代邮政的传承与发展。


第12版(文化)
专栏:

  从《东方杂志》到《今日东方》
  这幅《黄包车夫的梦》是丰子恺66年前画的,刊于当年商务印书馆著名的《东方杂志》“新年的梦想”专栏。但是,在那个风雨如磐的时代,劳苦大众的梦想多半成为泡影。在国庆50周年前夕,该杂志复刊并更名为《今日东方》,将主要介绍当代中国人的生活方式和文化传统。首期上的这幅照片(下图)表明,当年的黄包车已被车水马龙所取代。斗转星移,换了人间。(天沛)(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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