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8月5日人民日报 第9版

第9版(理论)
专栏:思想纵横

  明辨思想政治是非
  郭凤海
  近年来,在一些地方,面对以宣扬愚昧迷信和反科学的荒诞邪说为特点的所谓“法轮大法”及其组织的各种活动,我们的一些同志,特别是一些党员和领导干部,表现出令人吃惊的麻木不仁、是非不分。他们错误地认为那只是一些思想认识和个人信仰问题,不是政治问题,无关宏旨,因而对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的非法活动熟视无睹,不加抵制。更值得警觉的是,某些党员、干部竟然也信奉“法轮大法”,理想、信念发生动摇,参与其组织的各种活动,有的还成了其中的骨干成员,损害了党的形象,造成了极为恶劣的政治影响。严峻的事实告诉我们,在思想上、政治上明辨大是大非,彻底澄清一些人、特别是党员和领导干部在“法轮功”问题上的模糊认识,扫除思想障碍,已经成了当务之急。
  社会生活中,思想问题与政治问题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不可能截然分开。有些思想问题内在地包含、反映着政治问题,而有些思想问题,虽然表面上看不属于政治问题,但是,一旦涉及政治领域,转化为明确的政治行为,就会演变成政治问题。对思想文化领域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特别是那些大是大非问题,一定要从政治高度观察和对待,切不可掉以轻心。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利用人们健身祛病的善良愿望和求解某种思想困惑的心理,宣扬唯心论、有神论,鼓吹一套“地球爆炸”、“末日来临”、修“法”避祸等歪理邪说;借助这套歪理邪说,从精神上、组织上操纵练功人员,发展全国性组织,妄图变成与党和政府相抗衡的政治势力;挑起事端,聚众围攻新闻单位和党政机关,向党和政府施压,妄想达到其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这些都严重扰乱了人们的思想,毒化了社会风气,给部分群众身心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危害和隐患。可见,“法轮功”组织决不是单纯的练功组织,而是蓄意挑动练功者与党和政府对立,争夺群众和意识形态阵地,破坏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非法政治组织,是危害社会的政治毒瘤。彻底解决“法轮功”问题,已经成了关系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思想基础,关系共产党人的根本信仰,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重大政治问题,是一次重大而严肃的思想政治斗争。一个党员、干部,如果在这样重大的原则问题上是非不分,就会在思想上、政治上犯大错误,甚至在关键时刻站到党和人民的对立面上去,给党的事业造成重大损失。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论、无神论,是对共产党人思想政治素质和政治信仰的最起码要求。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更要求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提高运用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的基本原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在思想政治斗争的关键时刻能够明辨是非,保持思想上、政治上的清醒与坚定。
  明辨思想政治是非,是解决“法轮功”问题,从而坚定我们的政治立场和信念的一个重要前提。在思想上、政治上明辨是非,关键是要结合揭批“法轮大法”反动世界观的本质,进一步理解和掌握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的基本原理,从世界观的高度解决好是非标准问题。“法轮大法”大肆宣扬唯心论、有神论,是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基本原则根本对立的。恩格斯曾指出,要驳倒这类“降神术士”,单凭经验不行,而“要用理论的考察”。只有运用理论思维彻底揭露“法轮大法”的世界观本质,才能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从而解决思想上、政治上的大是大非问题。


第9版(理论)
专栏:学习通信

  素质教育的灵魂
  卫庶
  江泽民同志指出,“思想政治素质是最重要的素质。不断增强学生和群众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是素质教育的灵魂”。
  爱国主义历来是中国人民团结奋斗的一面旗帜。爱国主义是千百年来凝聚而成的对自己祖国的热爱,是对祖国锦绣河山、悠久历史、灿烂文化和生于斯长于斯的骨肉同胞的热爱。它不仅是一种深厚的感情,而且更主要的是一种坚定的信念,是关心祖国命运,维护祖国独立,反对外来侵略,献身祖国建设事业的历史责任感与奉献精神。爱国主义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培育“四有”新人的基本要求,是思想政治素质中第一位的内容。爱国主义作为一种崇高的道德规范,是正确处理个人与国家、民族关系的道德行为。邓小平同志强调,“特别是像我们这样第三世界的发展中国家,没有民族自尊心,不珍惜自己民族的独立,国家是立不起来的。”事实表明,高尚的爱国情操、强烈的民族自尊心和民族自信心是强烈的历史责任感、时代使命感的深厚基础,忠诚的爱国主义者总是以国家富强、人民幸福为抱负的,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始终是任何创造性才能得以极大发挥的根本来源。在当代中国,爱国主义始终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主旋律,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强大精神动力。
  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我们坚持和提倡的价值导向。要正确处理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社会发展和实现自我价值的关系。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全民范围的道德建设,应当肯定人们在分配方面的合理差别,同时要注意反对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提倡以集体利益同个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为一切言行标准的社会主义道德,反对见利忘义、唯利是图,形成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认真培养社会公德素质,包括爱护公共财物道德、公共卫生道德、公共交往道德、公共生活道德等素质,培养职业道德素质,是集体主义原则、集体主义精神的要求和表现。人的才能首先是社会教育和社会发展的产物,而不仅仅是个人的聪明才智,因此,只有在实现最大多数人利益的社会实践中,才能真正得到发挥,并求得个人进一步发展的空间。
  社会主义现代化是当前最大的政治,在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中进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是思想政治素质教育的核心。共同的理想信念是人民团结的基本原则和基础,要用坚定的信念把人民团结起来,为人民自己的利益而奋斗。没有这样的信念,就没有凝聚力。青年是跨世纪的一代,是祖国的未来。如果一代又一代青年人坚信马克思主义不动摇,自觉为共产主义理想不懈地努力和奋斗,我们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就有了自己可靠的接班人,共产主义就会在一代又一代人的努力下由理想变成为现实。社会主义必然代替资本主义,这是社会历史发展不可逆转的总趋势。虽然道路是曲折的,但是人民经受了锻炼,将使社会主义向着更健康的方向发展。为多数人谋利益的社会主义是人类发展史上史无前例的伟大实践。在这样一个伟大的实践中,任何投身于此的个人智慧和创造都将因此而伟大。
  综合国力的竞争,越来越表现为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的竞争。而在这些方面中,教育具有基础性的地位。以不断增强学生和群众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作为素质教育的灵魂,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将极大地推动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通过使受教育者实现学习科学文化与加强思想修养的统一,实现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的统一,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和人民的统一,实现树立远大理想与现实奋斗的统一,从根本上提高中华民族的素质。


第9版(理论)
专栏:

  树立依法行政意识
  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刘丹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修改宪法,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的根本方略确定下来,不仅为我国走上法治之路奠定了宪法基础,而且也对政府机关的依法行政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依法治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府依法对人民进行有效的管理,保证社会健康发展和良好秩序;二是人民通过宪法和法律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这两方面落实到一个基本点,就是政府的权力要依法设置,政府管理社会的活动要依法进行。
  实行法治的上述要求告诉我们,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这是因为行政机关负责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方面的事务,涉及公民从生到死、从工作到生活的各个方面,范围极其广泛。法治的社会要求所有管理活动都必须依法行事,国家80%以上的法律法规都要靠行政机关去执行。所以,行政机关执法的状况直接影响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关系到法治的存亡。如果行政机关不依法办事,就很容易给公民和社会造成危害。因为行政权是国家诸权力中最有力量、最活跃的权力,政府机关不仅人数最多、机构最大、管理范围最广,而且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也最密切、最直接,特别是行政权带有强制性、命令性和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它比其他权力更具有扩张性和侵犯性,更容易发生权力的滥用。
  行政权的特点,决定了依法行政又是依法治国的难点。依法行政之所以在我国成为难点,还受我国的历史发展的特点和传统的影响。数千年的封建社会,使我国人治、特权思想严重,“官本位”观念突出,依法行政意识和公民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不够强。建国后,我国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人们主要依靠政策来办事,因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缺少应有的法律素质。正是这种先天的不足再加上后天的缺陷,使依法行政成了我国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主要难点。
  实行依法行政,作为现代法治国家政府行使权力的基本准则,它要求一切政府机关必须从依靠政策向依靠法律转变。这对于长期习惯于使用行政手段的管理者来说,确是一个新的课题,许多人对此感到生疏、不习惯、不适应,甚至不愿意。主要表现:一是某些领导干部担心法律会限制或制约自己手中的权力。他们怕自己的个人权威会被法律的权威所代替,手中的权力会被法律所制约甚至削弱,因而在心里抵触依法办事,而喜好发号施令,显示个人的权威。二是担心法律太繁琐,会影响行政管理的效率。在一些人看来,行政机关每天都要处理大量繁杂的事务,法律虽好,但严格执行起来太麻烦,远不如开会、发文件,甚至打个电话来得方便快捷,因而在实际工作中,自然而然就采取习惯做法,将法律丢到一边。三是担心依法办事会惹出麻烦。一些人认为,按传统方式办事,或按领导意志办事,又明确又好执行,出了问题有领导担着,个人不用承担什么风险和责任。而按法律办事,要求独立判断和处理问题,还要熟知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做得不好,不但领导不高兴,被管理者也有意见,甚至还要当被告上法庭。这种费力不讨好的事当然不愿意去做。
  因此,要实行依法行政,必须克服上述种种错误观念,端正对法律的认识。法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它比政策更具有根本性和稳定性,比领导指示更具有权威性和科学性。同时,还要让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认识到,法律是经过严格的程序制定的,更能反映客观规律,避免主观随意性,是一种更加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凡事按法律程序办,不仅不会麻烦,反而办事更简便,效率更高;不仅不会削弱政府的权威,反而会因法律本身所具有的强制性而提高政府行为的效力和权威。那么,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怎样才能树立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呢?
  首先,着力培养法律意识。没有法律意识,只有政策意识和领导观念,有法律也会弃之不用。而必备的法律知识是树立法律意识、培养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的基础。长期以来,我们的各级领导干部看重的是文件、指示、命令,而对于国家颁布的法律则缺乏兴趣。在对法律知之甚少甚至根本不知的情况下,要求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当然只是一句空话。因此,领导干部应补上法律知识这一课,掌握必备的法律知识。
  其次,善于运用法律。法律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可以约束和制约行政权的不合理使用和行政权的滥用,另一方面也可以用来维护和加强行政权的正当行使,促进社会的有效管理。因此,政府人员既要看到法律规范制约行政行为的一面,更应看到法律确认、维护和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的作用,看到它所赋予行政机关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广泛权力。各级政府只要善于用法,并依法办事,行政机关的权力就会更加安全、有保障,就更能得到人民的尊重和服从,行政管理的效率也会因此而得以提高。
  再次,自觉遵守法律。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权都要授之于法,限之于法。即行政权必须来自法律的授权,其行使也必须限于法定权限范围之内。否则,行政行为就会因失去合法性而无效,甚至要因此而承担法律上的责任。这种法律责任不仅会因违反实体法而引起,还会因违反程序法而引起。所以,依法行政必须是全面而严格的。由于行政管理事务的复杂性和行政法律的局限性,有时即使想严格执法,也并非易事,而且法律也给行政执法人员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要求行政人员必须有相当好的法律素质和对法律精神的深刻了解。在我国,树立依法行政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特别要注意的一点,就是要加强程序法意识。过去我们常常把实体法当作法,程序的规定就不当作法,只要目的正确,违反程序也不要紧。这是我们在行政执法中必须加以克服和解决的问题。


第9版(理论)
专栏:

  社会进步的大趋势不可阻挡
  ——论“法轮功”的反社会本质
  山东社会科学院“法轮功”问题课题组
  ●李洪志的“法轮大法”关于人类与社会的那一套谬论,不论是关于人类在宇宙中的地位、人类及社会的起源,还是关于社会发展的动力和基本趋势,都是与马克思主义科学的社会观根本对立的。它完全背离了社会发展的实际,是彻底反人类、反社会的。
  ●李洪志的“法轮大法”之所以恶毒地污蔑人类,全面否定我们的社会,精心编造反人类、反社会的荒诞邪说,目的就在于指导其追随者的反社会行为。这种反社会行为,主要表现为反对现实社会大多数人所接受的社会文明、社会组织和社会秩序,反对人权、人性,反对社会进步的大潮流、大趋势,直接与当代社会进步潮流相对抗。
  ●李洪志编造的“法轮大法”,无论是其反社会的“理论”还是反社会的行为都充分证明,它的本质就是妄图形成一股与党和人民政府相对抗的政治力量,最终夺取国家政权。
  在科学昌明、人类眼界空前开阔的当今世界,一个叫李洪志的人竟然装神弄鬼,在神州大地上演了一出名为“法轮功”的“中世纪闹剧”。它表明,在现代文明的发展中,不能排除旧社会沉渣泛起的可能性,必须对愚昧迷信的破坏性保持高度警惕。同时,党和政府取缔“法轮功”的事实又明确无误地告诉世人,科学不可侮,人民不可欺,社会进步的大趋势不可阻挡。运用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理论冷静地剖析“法轮功”的反社会“理论”和行为,认清其反社会本质,对进一步肃清它的流毒,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增强推动社会进步的自觉性,都有重要意义。
  “法轮功”的反社会“理论”与马克思主义社会观的根本对立
  一切人都是社会的人,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生活,并以自己的思想行为影响着周围的社会。对人类社会具有什么样的根本看法,即树立何种社会观,从根本上决定着人的社会行为。李洪志编造的“法轮大法”宣称,“地球就是宇宙的垃圾站”,“现在这个人类真是十恶俱全”。也就是说,在李洪志一伙看来,人类是十恶俱全的宇宙垃圾,人类社会是垃圾社会。它特别强调,处于现在的“末劫”时期,“社会在整体往下滑”,“再滑下去就面临着毁灭,彻底的毁灭”。只有“法轮大法”才是“拯救”人类社会的“唯一大法”。事情果真是这个样子吗?当然不是!
  现代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表明,人的出现是地球生物进化的产物,既不是“神造出来的”,也不是“从宇宙各个空间掉下来的”,在宇宙中根本不存在什么主宰人们命运的神或其他东西。尽管人类中确实有像李洪志这样的十恶俱全的江湖骗子,人性中也有“丑陋”的一面,但是,就人类的总体而言,越来越走向文明和智慧。地球不仅不是宇宙的“垃圾站”,而是宇宙的骄傲。而我们的社会,是处于不断发展和进步之中的社会。看一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五十年来翻天覆地的变化,任何一个稍有良知和历史常识的人,都不能不承认社会的巨大进步,也都不会承认什么“整体往下滑”的“末劫”之说。特别是在李洪志抛售“法轮大法”的九十年代,我们的国家社会稳定,国民经济和科学文化快速发展,人民生活解决了温饱问题,正在向小康水平迈进。明明是人民公认的历史上少有的盛世,怎么反而成了“末劫”呢?
  马克思主义科学地考察了人类社会的历史,正确地说明了社会是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类共同生活体。历史活动是人民群众的事业。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这一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推动下,社会不断地由初级形态向高级形态发展。这种社会的进步是在不断地解决社会问题中实现的,而解决社会问题的根本力量,是人民群众,是生产、科学、技术的发展,决不是什么荒谬绝伦的“法轮大法”。
  不难看出,李洪志关于人类与社会的那一套谬论,不论是关于人类在宇宙中的地位、人类及社会的起源,还是关于社会发展的动力和基本趋势,都是与马克思主义科学的社会观根本对立的。它完全背离了社会发展的实际,是彻底反人类、反社会的。
  “法轮功”的反社会行为与当代社会进步潮流背道而驰
  理论历来是行动的先导和指南。李洪志所以要恶毒地污蔑人类,全面否定我们的社会,精心编造反人类、反社会的“理论”,决非“说说而已”,目的完全在于指导其追随者的反社会行为。所谓反社会,主要是指反对现实社会大多数人所接受的社会文明、社会组织和社会秩序,反对人权、人性,反对社会进步的大潮流、大趋势。反社会行为走到极端,就要反对和仇恨社会上的一切人、一切事,直至自杀、自残或滥杀无辜。从“法轮功”非法组织的所作所为完全可以看出,它的反社会行为是相当猖狂的,直接与当代社会进步潮流相对抗。
  残害人性,剥夺人权。社会的进步是建立在弘扬善良人性、保障人权的基础上的。然而,这一切在李洪志那里都行不通。只要进了“法轮功”的门,就等于订了生死契约,一切思想行动都得听命于、依附于李洪志。他以高高在上的“救世主”自居,声称自己是宇宙“最高的佛”,所有练“法轮功”的人只能管他一个人叫“师父”,只能尊他、爱他一个人。他通过建立一套严密的控制手段,给人牢牢地套上思想枷锁。不准“弟子”看别人的书,学别的学说;“只管自己练功,不管别人”。李洪志自己有病又打针又吃药,却欺骗别人说,有病不用看医生、不用吃药,“练功吃药就是不相信练功能治病”。现已揭露的大量事实表明,在李洪志歪理邪说的欺骗迷惑下,有的练功者患病后拒绝治疗而导致死亡,有的因练“法轮功”而“走火入魔”、精神失常或自杀身亡,有的甚至采用残忍的手段杀害他人,家破人亡。
  鼓吹迷信,攻击科学。我们的时代已经进入了科学的时代。科学是现代文明的最重要成果和表现,社会的健康发展越来越依赖于科学的力量。李洪志却从根本上否定现代科学,公开声称“不承认现在的科学”,而只能承认他那个东拼西凑、逻辑混乱、无法实证、荒诞不经、狂妄自大而又充满迷信色彩的“法轮大法”。他吹嘘“法轮大法”“最精深”,“它是世界上一切学说中最玄奥、超常的科学”。他宣称,给每一个修炼者的小腹部装一个“法轮”,昼夜旋转不停,“内旋度己,外旋度人”。然而,当他的一个练功者真的剖腹想看一看那个神奇的“法轮”时,结果白白送了一条性命。他制造的迷信果真到了害死人的地步。
  破坏法治,非法活动。现代社会是高度社会化、组织化的社会。其显著特点之一是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法治,不论是公民、政府还是其他社会组织,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依法治国,是实现公民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稳定和进步的基本保证。这本来是当代人的基本常识,李洪志却公然反对。他否定法律的作用,目的是破坏法治,搞非法活动。他采取一种非党非教的所谓“练功”形式,建立了一个庞大的、妄图与党和政府相抗衡的非法组织。由李洪志自任会长的“法轮大法研究会”,在全国各地逐级设立辅导总站、辅导站和练功点。他精心策划,频繁组织针对党和政府的非法活动。非法出版“法轮功”图书和音像制品,非法集会,多次组织练功者围攻各地党政机关和新闻单位,直到组织万余人非法聚集中南海。这些非法活动影响社会正常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在国内外造成了恶劣的政治影响。
  否定人民政府,攻击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是当代人类社会进步的大潮流、大趋势。虽然社会主义的发展历经坎坷与曲折,但它代替资本主义是历史的必然趋势。五十年来,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大踏步前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李洪志不但在理论上妄图以“法轮大法”对抗科学社会主义学说,而且在行动上疯狂攻击社会主义,否定领导社会主义事业的人民政府。他公然污蔑社会主义中国“被邪恶搞得一塌糊涂”,“万魔出世,乱法乱世”。本来,现代社会越来越注重发挥政府的作用,任何重大社会问题的解决,都离不开政府的权威。然而李洪志却说:“现在的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哪个政府也解决不了。”实际上在我国,从民族团结局面的形成,到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修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从打击社会犯罪、保持社会稳定,到解决十二亿人的温饱问题,哪一个不是靠人民政府领导解决的?问题当然不在于什么社会问题的解决,李洪志的真实用意不过是煽动人们对党和政府、对社会主义的不满情绪,以实现其不可告人的政治图谋。
  马克思主义社会学认为,社会进步的基本表现形态是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而实现这种形态的最重要的条件和机制,就是保障法律所规定的人权,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民主与法制的健全,以及政府管理的权威。在我国,还必须强调坚持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是中国人民的历史选择,是中国社会走向富强、民主、文明的必由之路。“法轮功”处处破坏这些条件和机制,说明它的行为完全与社会进步的潮流背道而驰。
  “法轮功”的反社会本质及其警示
  “法轮功”的反社会“理论”及其反社会行为充分证明,它宣扬唯心主义、有神论,否定一切科学真理,是同现代科学和现代文明根本对立的,是同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原则根本对立的,是同党领导人民群众进行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根本对立的。它的本质,就是妄图形成一股与党和人民政府相对抗的政治力量,最终夺取国家政权。
  李洪志之所以搞“法轮功”这样一个非党非教的组织,其目的就是他要做宇宙的主宰,要成为中国的领袖。他极力神化自己,追求“绝对权威”。他以传经、印书和诱骗练功者“积功德”为手段,聚金敛财,然后自己拿着钱到他向往的“西方极乐世界”受用去了。事实证明,“法轮功”是当代反现实社会思潮的变异,并把这种变异推到极端,成为反社会力量。这就是它的反社会性的实质之所在。
  如今,“法轮功”反社会的阴谋已被揭穿,反社会的行为已被制止,李洪志本人也因触犯法律而受到公安机关的通缉,但是它留给我们的警示却是深刻的。
  必须进一步肃清封建主义遗毒,把它作为当前思想政治领域的一项重要任务完成好。“法轮功”事件虽然发生在今天,但是它以“造神”的方式集结队伍、搞对李洪志的人身依附、实行严格的等级制和组织控制,无不表现出浓厚的封建主义色彩。就连它诡秘的组织行为,与历史上某些封建“会道门”都是非常相似的。它从反面警示我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今天,决不可低估封建主义遗毒的影响和危害,必须对它保持高度警惕,认真加以肃清。
  必须依法强化社会管理。有效的社会管理是社会有序化运行、实现社会进步的重要保障。其直接作用,在于预防和纠正社会偏离行为。几年来,“法轮功”从一般意义上的偏离行为发展到反社会行为,一个重要原因,是对它缺乏及时、有效的社会管理。因而必须充分发挥社会管理主体——政府和各类合法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综合运用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和技术规范,从法律、纪律的约束,到风俗、道德、信念的引导,形成一个涵盖社会、深入人心的社会管理体系。这对于社会的稳定、发展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根本性意义。
  必须长期坚持对广大干部群众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进行科学知识教育,树立崇尚科学、破除迷信的思想观念。“法轮功”练习者多达数百万,绝大多数是为了祛病强身,不明真相而上当。但是,面对李洪志的歪理邪说,许多人包括一些党员干部,却是非不分,这个教训是深刻的。它说明,必须进一步加强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教育、社会主义政治教育和科学知识教育。马克思主义是一个完整的文化体系,是“从全部人类知识中产生出来的”(《列宁选集》,第4卷第347页)。只有努力学习“全部人类知识”,才有可能真正掌握马克思主义。因此,教育必须是多层次、多方面的,而决不是仅仅读几本书、几篇文章。只有深入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和科学知识教育,努力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这才是治本之策。(执笔:邵景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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