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8月31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要闻)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它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十条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二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元的 5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20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2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30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40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0元的 5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1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新华社北京8月30日电)


第2版(要闻)
专栏: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9年8月30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条第二项中的“储蓄存款利息”。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新华社北京8月30日电)


第2版(要闻)
专栏:

  全国人大财经委关于《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财政部增发国债用于增加固定资产投入和今年中央财政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议案》的审查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8月11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收到《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财政部增发国债用于增加固定资产投入和今年中央财政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议案》后,会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听取了财政部的汇报,进行了讨论。8月12日和8月28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分别召开第三十七次和第三十九次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去年以来,为了抵御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中央决定加强宏观调控,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国务院调整了预算,增发国债用于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国债专项资金的投入,对扩大国内需求,拉动经济增长,改善经济结构,增加劳动就业,都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各地区、各部门继续贯彻落实中央的战略决策和国务院的部署,大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促进外贸出口,稳步推进各项改革,上半年国民经济保持了较快增长,国内生产总值比去年同期增长7.6%,夏粮获得好的收成,工业生产持续增长,企业效益出现恢复性回升,财政收入增幅较大。但是,目前国内有效需求不足的矛盾仍然突出,外贸出口和外商直接投资下降,消费需求持续不振,固定资产投资增长放慢,物价连续下降的趋势没有得到有效扭转。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促进经济持续增长。为此,国务院提出进一步加大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力度:利用今年的预算超收收入增加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收入和农村扶贫资金;增发600亿元国债,主要用于在建的基础设施项目、重点行业的技术改造、重大项目装备国产化和高技术产业化、环保与生态建设以及科教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支出。增发的国债,300亿元由中央政府举借,列入今年中央财政预算,相应扩大中央财政赤字,中央财政赤字将由年初预算的1503亿元扩大到1803亿元;其余300亿元由中央政府代地方政府举借,不列入中央财政预算。
  财经委员会认为,根据当前经济形势,为了扩大国内需求,增强宏观调控能力,协调货币政策,适当增加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收入和加大农村扶贫工作的力度,启动和引导多方投资,加快结构调整步伐,拉动经济增长,使去年用增发国债投入的在建项目尽快建成投产,加快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扩大出口,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提出利用预算超收收入增加支出,以及由财政部向银行增发长期国债是必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预算调整的规定,财经委员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增发国债和1999年中央财政预算调整方案(草案)。
  财经委员会认为,增发国债用于增加固定资产投入是一项重大举措,要在充分总结去年增发国债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新增国债的安排使用。为此,财经委员会建议:
  (一)抓好在建项目的竣工建设。今年增发的国债收入要优先安排去年国债专项投资的重点在建项目,使其早日竣工,尽快发挥效益。
  (二)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重大项目装备国产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要确保重点,注意投入产出效果,坚决制止重复建设,也不能变相搞基本建设。对新上项目,要严格项目审批程序,从严选定。
  (三)采取切实措施解决配套资金不到位的问题,对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的,不能批新项目。
  (四)加强国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防止贪污挪用和损失浪费,加强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实行质量管理责任制度,对贪污挪用者一定要绳之以法,对劣质工程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责任。
  (五)建设项目要严格按规定实行招标、投标。要尽量采用国产设备,以扩大国内需求,拉动经济增长。
  (六)去年增发国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情况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专题报告。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1999年8月28日
  (新华社北京8月30日电)


第2版(要闻)
专栏: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国务院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以解决低收入者的生活保障和增加扶贫资金,引导居民消费和调节个人收入,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对个人所得税法作相应的修改,是必要的。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情况,开征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税是需要的。
  委员们在审议中也提出了许多积极的意见和建议。许多委员提出,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利益,什么时候开征为好,需要慎重考虑,同时建议认真做好宣传工作,讲清道理,正确加以引导,以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少委员建议,应该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累进税制,以照顾低收入者的利益,更有效地调节社会分配。有的委员提出,利息所得税的收入应当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并对其加强审计和监督。
  法律委员会于8月26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委员和财经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财经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对储蓄存款利息开征个人所得税并相应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是必要的,因此,建议同意国务院修正案(草案)提出的删去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中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建议增加规定,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审议过程中常委会委员提出的积极意见和建议,请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研究实施办法中加以考虑。现提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1999年8月28日
  (新华社北京8月30日电)


第2版(要闻)
专栏:

  王维澄作两部法律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促进个人独资企业健康发展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正公平
  本报北京8月30日讯记者崔士鑫报道:今天下午,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王维澄作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招标投标法两部法律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王维澄介绍,在审议个人独资企业法草案时,有的委员提出,对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国家来保护其合法权益,并采取具体措施鼓励、扶持其发展。经研究,法律委员会认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应当在法律中规定由国家予以保护。因此,建议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五条修改为:“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在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草案应当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纳税问题作出规定,明确只征一道所得税,并避免重复征税。经研究,法律委员会认为,对个人独资企业如何征税的问题情况比较复杂,还涉及到现行税收制度的调整和完善,需要在制定税法时通盘考虑。因此,在草案中先予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而对个人独资企业纳税的具体内容未加以规定。
  法律委员会还根据委员们的提议,对禁止一些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等草案条文作了修改。
  在审议招标投标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时,有的委员提出,在招标文件的内容中,应当包括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标准,以保证审查的公正和公平。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法律委员会还就委员们提出的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等情况等草案条文进行了修改。


第2版(要闻)
专栏: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举行分组会
  审议国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情况报告等
  本报北京8月30日讯记者崔士鑫、武侠报道:今天上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继续进行分组讨论,审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情况的报告和检查森林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大家认为,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问题,是关系到国有企业改革和社会稳定的大事。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有的地方有关规定得不到落实,不少人领不到生活费。原因之一是资金来源得不到保证,财政、企业和社会三方面都有各自的困难。因此,需要进一步探讨现有政策如何具体执行的问题。有关部门还应进一步进行调查研究,不仅是简单地了解一下情况,而是要通过调查拿出几套方案,从中找到切实可行的对策。
  有的委员认为,对下岗职工的再就业状况,要进行科学的分析,比如有的人虽然找到了临时性的工作,但就业并不稳定,因此不能下岗职工一找到工作企业就匆忙解除与其原有的劳动关系。在处理职工特别是那些为国家做出过许多贡献的老职工的下岗问题时,要特别注意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还有的委员提出,解决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完全“等、靠、要”是不行的。各级政府要努力促进经济的发展,在发展中逐步解决这一问题。同时也应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对下岗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帮助他们增长技能,转变观念。
  在审议检查森林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时,委员们认为,森林法要真正得到执行和落实,要抓住重点。一是落实责任制,包括地方政府对区域内的森林资源的培育和保护等要承担主要责任,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助长乱砍滥伐;林业管理部门的责任制更要切实加强。二是加快科技兴林的步伐,比如森林资源的先进监测手段,航空护林、红外线监测等,现在已有很大提高,但是没有与产业结合,因此,必须花大气力进行先进科技的使用和推广。
  委员们还就如何减轻林区农民负担、调动农民造林和护林积极性等问题提出了审议意见。


第2版(要闻)
专栏:

  杨国庆等委员批驳李登辉“两国论”
  本报北京8月30日讯记者武侠报道:今天下午,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杨国庆委员代表刘亦铭委员、严克强委员、杜宜瑾委员、童傅委员作了题为“李登辉的两国论背叛了台湾同胞的根本利益”的联合发言。
  杨国庆委员在发言中说,我们相信,在中国人民和世界各国人民的坚决反对下,李登辉以牺牲包括台湾人民在内的整个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牺牲亚太地区的和平、稳定和发展为代价,来实现他分裂中国的企图,是绝不可能得逞的。不管今后有多大困难,我们都将继续贯彻“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和江泽民主席提出的八项主张,继续促进两岸同胞的交流交往,与台湾同胞一道共同努力,为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而奋斗。
  杨国庆在发言中建议:一、毫不动摇地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深入进行反对“两国论”的斗争,牢牢把握对台工作的主动权,坚决反对制造所谓“台独”、“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等分裂活动,确保台湾作为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地位不被改变。二、严格把李登辉与台湾人民区别开来,加强做台湾人民的工作,加大对台宣传工作的力度,进一步阐明我们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立场,使得台湾人民认清李登辉的“两国论”、“特殊两国论”的严重危害性,只有在一个中国的原则下,两岸关系才能稳定发展,也才符合台湾同胞求和平、求安定、求发展的愿望。三、继续推动两岸人民往来和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交流。尽快出台《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切实保护来祖国大陆投资设厂、进行经商贸易的台商的合法权益。四、香港已回归祖国,澳门也即将回归,台湾问题不能无限期地拖延下去,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对台工作的紧迫感,要把“更寄希望于台湾人民”的方针贯彻到各项对台工作中去,广泛团结台湾各界各阶层民众,共同反对“台独”,反对分裂。


第2版(要闻)
专栏: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增发国债和一九九九年中央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了财政部部长项怀诚代表国务院对《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财政部增发国债用于增加固定资产投入和今年中央财政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议案》所作的说明,审议了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增发国债和调整中央预算的议案。会议同意国务院提请审议的议案,决定:批准增发国债和1999年中央财政预算调整方案。
  会议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议案审查报告中提出的建议。会议要求,国务院要充分总结去年增发国债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经验和问题,并将去年增发国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专题报告。要认真做好今年新增国债的安排使用工作,抓好在建项目的竣工建设,加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改造。对新上项目要严格项目审批程序,注意投入产出效果,坚决制止重复建设。要采取切实措施,解决配套资金不到位的问题。要加强国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防止贪污挪用和损失浪费;加强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对建设项目要严格按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尽量采用国产设备。
  各级人民政府要抓紧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各项政策措施,坚定信心,振奋精神,埋头苦干,扎实工作,为更好地完成今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而努力!(新华社北京8月3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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