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8月2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经济)
专栏: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
  第一条为了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二)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
  (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
  (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
  (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经营者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第十四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难于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退还的价款,以违法所得论处。
  第十五条经营者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五)应予从重处罚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本规定所列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除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在其营业场地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改正。
  第十九条价格执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版(经济)
专栏:经济视点

  降息系列谈④
  银行降息股市活跃
  刘明志
  今年6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再次下调银行利率。在此前后,我国股市发生了一波强劲上涨行情。降息与股市上涨行情的同时出现自然引起人们对降息与资本市场关系的普遍关注。
  促进资本市场发展
  银行利率是资本市场收益率的一个参照。银行利率水平的变化会引起资本市场的相应反应。如果银行利率水平下降,投资于资本市场就更加合算,大家对资本市场上的金融资产的需求上升,资本市场就会趋于活跃,国债价格、股价会有所上升;如果银行利率水平上升,相对于把钱存到银行而言,投资于资本市场上就不那么合算,大家对资本市场上的金融资产的需求下降,资本市场上的交易会趋于冷淡,国债价格和股票价格会有所下降。当然,就股票市场而言,影响股价的因素很多,银行利率只是其中的一个因素,而各股票背后的企业效益和前景各异,个股行情又受到人们预期、市场炒作力量等因素的影响,各股票的表现也不尽一致。在经济不景气时,中央银行倾向于调低利率,以刺激经济复苏,客观上还有促进资本市场活跃的作用;在经济过热时,中央银行倾向于调高利率,以促使经济降温和防止泡沫经济现象出现,客观上有抑制资本市场上的过度投机的作用。
  从国债市场来看,银行存款利率降低后,投资于国债的收益就更为可观,国债作为资本市场上的“金边债券”将更受广大投资者的青睐。国债二级市场上现有品种的收益率相对提高,有利于国债二级市场的活跃。在一级市场上,国家可以更低的利率发行新的国债,这有利于降低国债的发行成本。国债发行成本降低有利于国家通过国债市场筹集建设资金,对于积极的财政政策将是一个有力的配合。积极的财政政策的实施则是宏观形势趋于好转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此而言,降息实属利国利民之举。
  从股票市场来看,一方面降息可减少企业的贷款利息支出,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这一点对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而言意义更大;另一方面,银行存款利率下降,意味着股票收益率相对上升。因而,相对于降息之前而言,股票将更受公众欢迎。银行利率调低有望推动股票二级市场的繁荣,股票二级市场的繁荣还将带动一级市场的活跃,股票发行也将更为顺利。我国的股市作为一个成长性股市,在经济形势趋于好转、企业前景逐渐看好的条件下,将有一个积极健康的发展。
  加快融资格局调整
  这次调息的一个显著特点是长期存款利率下调幅度较大,这就等于向居民提了这么一个建议:如果你近期有购物需要,那么请你把钱存入银行;如果你想进行长期储蓄而又愿意承担风险,那么你最好到资本市场上去投资。降息后,一部分银行储蓄分流到资本市场上,资本市场上的资金供给势必更为宽松,有利于企业到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也就是说,资本市场活跃后,原本依靠贷款过日子的企业可以转向资本市场筹资,这有利于降低目前显得过高的企业负债率和改善企业的负债结构。银行不再是向企业供应资金的唯一渠道,银行的压力减轻了,银行的资产风险也降低了。资本市场的繁荣有利于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有利于企业进行正常的购并活动,对于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资本市场的繁荣还将为非国有经济的发展提供宽松的融资环境。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的发展,将有力地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资本市场的发展,将促使直接融资占全社会融资的比重上升。可以说,中央银行出台的降息措施,既是宏观调控的重大举措,又是促进市场化改革的良方,有一石二鸟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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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力争稳定增加农民收入
  ——四论扩大有效需求
  本报评论员
  今年农村工作的一项中心任务就是增加农民收入,这既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开拓农村市场的基础,对扩大有效需求有重要的作用。
  我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70%以上,但农村消费品零售额占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还不足40%。这是一个极大的反差。而且,城乡消费差距还在进一步拉大。据统计,1998年县及县以下消费品零售额的增幅低于城市0.7个百分点,所占比重进一步下降到38.7%。资料显示,无论是消费水平,还是消费构成,城乡的差距明显存在。
  这一强烈反差说明,农村市场需求潜力巨大,农村居民消费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带动作用非同小可。据专家测算,如果将农村消费品零售额所占比重恢复提高到“七五”期间50%的水平,就意味着将增加3500多亿元的消费品零售额,大大增加消费需求。另一方面,也表明努力增加农民收入是启动农村市场之根本,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迫在眉睫的重要任务。各地、各部门必须开动脑筋,拓宽思路,千方百计使农民收入稳定增长。
  增加农民收入,要“加法减法一起做”。首先要采取坚决措施,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必须依法征收,不得随意加重农民负担,必须严格执行中央的各项方针政策。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今年的村提留、乡统筹费一律不得超过1997年的水平,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并制止各种巧立名目的乱收费、乱摊派,乡镇政府要紧缩开支,精简机构,严格控制对农民的收费。
  近年来,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已经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农产品供给由长期全面短缺变为总量基本平衡、丰年有余,需求日益转向多样化、优质化。各地要针对新阶段的新特点,积极引导农民调整和优化生产结构,生产适应市场需求的质优价高的农产品,这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
  各地蓬勃发展的农业产业化经营,较好地解决了农民与市场“接轨”的问题,实践证明,它是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增加农民收入的一条可行的现实途径。因此,要继续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抓好龙头企业和生产基地建设,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提高农副产品的加工深度和附加值,使农民得到更多实惠。要继续大力支持乡镇企业发展,加快建设小城镇。
  此外,加快农村电网改造,降低农村电价;依靠科技进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加大扶贫攻坚力度,力争今年再解决1000万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等,都对增加农民收入、启动农村市场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应按照中央的既定政策,抓好落实工作。
  农民增收问题既是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主要矛盾,也是牵动国民经济全局的一件大事。增加农民收入既有困难,也有不少有利条件。各地要从战略高度认识这个问题,想尽一切办法,采取各种措施,努力使农民收入得到稳定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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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麻黄素管理办法》发布
  本报北京8月1日讯记者李建兴报道:《麻黄素管理办法》日前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8月1日起施行。麻黄素是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管制品种。此次发布的办法所指麻黄素除联合国规定管制的麻黄素、伪麻黄素外,还包括从麻黄草提取的化学合成的盐酸麻黄素、草酸麻黄素、硫酸麻黄素等盐类,以及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


第2版(经济)
专栏:

  江苏商检减少检验收费
  本报讯江苏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着力规范各项收费行为,最大限度地减轻外贸企业负担。仅5、6两月全省各地商检机构就减少进出口商品检验环节收费448.81万元。江苏商检局把减少检验收费、减轻企业负担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主动对全省商检各级、各项收费情况进行检查。预计全省各地商检机构今年降低的进出口商品检验环节收费将达2000万元,相当于原来全年收费总额的1/4。(李正法)


第2版(经济)
专栏:

  整顿银行账外账进展顺利
  本报北京8月1日讯记者田俊荣从日前召开的全国整顿银行账外账及违规经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通过近年来对银行账外账及违规经营问题的大力整顿,各银行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增强,账外经营等违规现象得到控制。
  据国务院整顿银行账外账及违规经营工作小组组长尚福林介绍,今后,将从三方面入手继续深入做好整顿工作。一是各商业银行要把查处账外账和其他违规经营活动作为加强经营管理的重点,常抓不懈。二是人民银行下一阶段要把整顿工作涉及的内容纳入日常监管工作中。三是针对账外账等违规经营活动产生的原因,认真做好制度的完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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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涉外社会调查纳入管理
  本报讯记者朱剑红报道:国家统计局近日发布的《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我国将对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对涉外社会调查活动进行审批。国家统计局将从1999年8月15日起,对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涉外社会调查活动进行审批;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机构进行资格认定。
  该管理办法规定,任何机构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活动,必须经省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对其资格进行认定,取得《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需要进行涉外社会调查资格认定的调查机构包括: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或涉外机构的委托、资助或以其他形式合作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国内调查企业和业务范围中包括社会调查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国境内的外资调查企业,外方控股的中外合资经营调查企业,外方占主导地位的中外合作经营调查企业。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境内的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其他国外组织驻华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进行社会调查活动。个人和未经涉外社会调查活动资格认定的机构,不得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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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南海首次伏季休渔结束
  本报珠海8月1日电新华社记者王勇、本报记者高云才报道:今天凌晨零时整,广东省珠海市香洲渔港的码头上,500条休渔渔船一字长蛇,缓缓驶离渔港开捕。此举标志着我国南海海域首次伏季休渔的全面结束。
  据了解,今年首次在南海伏季休渔取得明显成效,比预期的要好。休渔期间南海海域区内17059艘应休渔渔船(其中广东10397艘、广西3369艘、海南1450艘、港澳流动渔船1879艘)全部在港停泊,渔政部门出动了渔业执法船艇5400多艘(次)、海监飞机14航次监督检查,在海上发现休渔违规渔船7艘。休渔期间查处的海上休渔违规渔船仅占应休渔船的0.41‰。
  经过6个多小时的航行,记者搭乘的中国渔政34号船到达预定海域。7时许,记者随同渔政人员登上了深蛇5368号双拖渔船,船老大黎伟雄正指挥船工把拖网吊上渔船,这一网的捕捞量达到3000公斤。
  渔业部门的同志评价说,南海海域渔场在80年代平均每网的捕捞量是570公斤,去年逐渐降到220公斤,南海渔业资源量正在逐步减少,休渔势在必行。农业部南海渔政渔港监督局局长刘国钧提醒,对于今年伏休所产生的资源保护效果还要等一段时间做出分析和评估,不能盲目乐观。但休渔使南海渔业资源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休养,这是事实。


第2版(经济)
专栏:

  农行信贷扶贫工作座谈会强调
  扶贫贷款要确保贷得出收得回
  本报兰州8月1日电记者彭俊报道:在今天结束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扶贫工作座谈会上,何林祥行长强调,信贷扶贫工作要按照国务院领导的要求,紧紧围绕实现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目标,按照自主贷款的原则,主动搞好服务,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贷款的质量和效益。
  信贷扶贫资金占中央各项扶贫资金总量的61%,作为扶贫贷款的主管行,农业银行在扶贫攻坚中的任务十分艰巨。何林祥强调,信贷扶贫既要讲社会效益,还要讲经济效益。扶贫贷款是商业性贷款,必须确保贷得出、收得回,这一点中央已经明确,各级分支行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同时,贫困户能否按时归还贷款本息,也是检验贫困户是否稳定解决温饱、信贷扶贫工作是否取得实效的重要标准。对这一点,各分支行既要向本系统广大职工讲清楚,也要向贫困地区各级领导干部群众反复宣传。


第2版(经济)
专栏:

  8月1日,北京地铁复八线首次全线试轨。它西起复兴门,东至八王坟,全长13.5公里,是贯穿长安街的一条地下交通大动脉。居旭波摄(新华社发)


第2版(经济)
专栏:

  60种海关业务单证收费取消
  本报北京8月1日讯记者赵志文报道:根据国家计委的要求,近日海关总署发出《通知》,对现行收取工本费的104种海关业务单证收费进行了整顿,其中,取消60种收费,合并21种,保留23种。
  《通知》要求,凡未列入23种保留收费项目的海关业务单证一律免费提供,不得再收取工本费。各海关要切实加强进出口企业使用海关业务单证的管理工作,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工本费,严禁乱收费。


第2版(经济)
专栏:

  为什么要制定处罚规定
  国家计委负责人就《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答记者问
  本报北京8月1日讯《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今天开始执行。国家计委负责人就处罚规定发布实施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处罚规定的发布实施,对扩大国内需求、创造良好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增长有哪些积极作用?
  答:当前市场物价总水平连续二十几个月负增长,有效需求不足的矛盾尤为突出。针对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进一步扩大内需的一系列重要决策。发布实施这一处罚规定,就是要通过整顿市场秩序,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为拉动消费需求创造良好的环境,从而增强消费者对市场的信心。
  处罚规定针对现在低价倾销、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一些不正当价格行为十分突出,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情况,在《价格法》原则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法律责任,为制止乱收费提供了法律依据。
  问:为什么要制定处罚规定?
  答:制定处罚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考虑:
  第一,是深入贯彻实施价格法的需要。价格法的颁布实施,为价格行政执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作为法律,价格法对价格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只能作出原则规定,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价格行政处罚法规,对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以增强可操作性。
  第二,是建立健全价格法规体系的需要。价格法出台后,亟须制定一部既与价格法相衔接,又对价格法进行细化,同时为规章的制定提供法律依据的行政法规,进一步健全价格监督检查法规体系。
  第三,是惩处价格违法行为的需要。处罚规定明确规定了价格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法律责任等,进一步规范了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还规定了许多加大执法力度的措施,这些都有利于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惩处。
  第四,是严格依法行政的需要。在惩处价格违法行为的同时,也需要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执法行为作更严格的规定,使价格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符合法律的要求,经得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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