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8月18日人民日报 第11版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社会视点

  乡“理”与税法的较量
  沅江
  今年3月30日是个阴冷多雨的日子。这天,湖南桃源县人民法院要对曾被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曝光,引起中央领导人高度关注的热市水泥厂偷税一案进行宣判。审判长洪亮而严肃的声音在大厅里响起:桃源县热市水泥新厂犯偷税罪,判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魏金林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收税受阻
  桃源县热市镇有新老水泥厂三个,即老厂、新厂、桃北水泥厂,其中新厂是1996年至1997年由镇政府出面,向村组和其他组织借款,发动镇政府干部职工个人集资,共投入2100多万元建立起来的一条水泥生产新线。1997年12月,热市镇党委政府决定将生产新线以股份合作入股经营的形式招股经营,与桃源县双溪口乡涧湾村村民魏金林签订了股份合作入股经营合同书,热市水泥厂、热市镇企业管理站、热市镇人民政府为甲方,魏金林为乙方。新厂自1997年9月投产以来,生产销售水泥3.5万多吨,取得销售收入700多万元,但从未主动缴纳国税。桃源县国家税务局漆河征收分局对新厂多次下达《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催缴税款通知书》,但法律文书如泥牛入海,新厂对此毫无反应。1998年10月29日,县人民法院在协助国税漆河分局对新厂欠缴的30.83万元税款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施扣押水泥的税收保全措施,但在新厂遭到100多名群众的围攻和谩骂。该厂厂长魏金林不是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赶到执行现场,而是躲在镇政府用手提电话指挥副厂长,阻止税务机关扣押物资。为了不激化矛盾,避免引致更大恶果,执法人员不得不放弃扣押方案,改为查封该厂库存水泥2000吨,并限期缴纳税款。然而,事隔数日,该厂不仅没有缴纳分文税款,反而将国税部门依法查封的水泥转移和销售一空。
  舆论监督
  如此违法抗税事件激怒了税务执行人员,他们向法律和新闻媒体求援。1998年12月8日,湖南税务报记者采写了一篇《税法在这里难以执行》的通讯,引起反响。12月28日,县委政法委根据县委领导严肃查处抗税行为的指示,带领公安民警赶赴发案现场进行调查,并批示公安税侦部门侦办此案。通过调查他们了解到,魏金林的抗税行为事出有因,1998年6月,魏金林与热市镇政府有口头协议:从6月起,政府每月从新厂拉600吨水泥,其中400吨还税,200吨还账,镇政府实际上包揽了新厂的纳税事宜。然而魏金林的偷税行为却由此暴露出来。与此同时,新闻媒体乘胜追击,中央电视台今年1月12日《焦点访谈》节目以《乡“理”抗国法》为题又将热市镇三个水泥厂欠缴国税之事作了报道,并引起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指示要将此事一查到底。一石激起三层浪,1月14日,热市镇党委书记傅圣元、副镇长黄泽华被县委免职;县公安税侦部门对热市水泥新厂偷税一案予以侦查,2月1日魏金林被刑事拘留,3月7日被县公安局逮捕;3月11日,县检察院对热市水泥新厂、魏金林偷税案提起公诉。
  罪与非罪
  由于魏金林带资入股的100万元是发动亲戚朋友筹集的,因而热市镇主要领导的免职、魏金林的逮捕、水泥厂生产线的停工引起了周边集资群众的恐慌。他们将自己的积蓄投入该厂,原想求得回报,没想到却投入了万丈深渊。他们聚集在镇政府及水泥厂里,要求政府给他们一个明确的答复,特别是魏金林的亲友,更为其鸣冤叫屈。今年3月23日,桃源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上,县检察院指控:桃源县热市水泥厂新线1998年实现生产销售水泥额为880多万元,按照17%的税率应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149万多元,但经国税部门多次催促该厂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该厂拒不向国税部门申报纳税,也不缴纳税款,仅在1998年6月经县政府负责人出面,以700吨水泥抵交税款15.4万元,据此该厂从中偷税112万多元,案发后,追缴税款17万多元,至今尚欠税款94万多元。辩方认为:桃源县热市水泥新厂没有进行工商及税务登记,在魏金林与热市水泥厂、热市镇企业管理站、热市镇人民政府签订的股份制合同中,有“水泥厂新线的股份合同制经营,是在同一个厂牌,同一个法人,同一个产品商标的前提下进行”的规定,因而魏金林不是纳税义务人,不构成偷税罪的主体;1998年6月魏金林与热市镇政府签订的交600吨水泥的协议是有效的,不能认定魏金林未交税;1998年11月,魏金林与热市镇政府签订了“终止股份合作”的议定书,此后,不能再认定魏金林偷税。
  庄严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桃源县热市水泥新厂在生产过程中虽然与热市水泥厂存在同一厂牌、同一法人、同一产品商标的关系,但完全系自主经营,其人、财、物、产、供、销、债权债务均与老厂分离。新厂虽未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但实际上是一个完全独立的生产和经营单位。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应成为纳税义务人。被告人魏金林依合同约定取得的对该单位的管理经营权,成为该单位的负责人,应依法履行纳缴义务,魏金林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应缴纳的税款,经税务机关多次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桃源县热市水泥新厂和被告人魏金林均构成偷税罪。热市水泥新厂所欠83万余元的税款,由于责任分散,非被告人魏金林一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所造成,不能由被告人魏金林全部承担责任,且部分税款被告人魏金林已在申报表上签了字,属欠税。
  今年3月30日,桃源县法院对此案公开宣判,魏金林也表示认罪服判。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人生

  你缴税了吗?
  王比学
  “你缴税了吗?”不少人突然听到如此问话,往往感到愕然。这说明当前我们公民的纳税意识仍比较薄弱,这也是造成税收流失严重的重要原因。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保障。集中税权,统一税法,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加强宏观调控的重大举措和重要原则。
  近几年,有关偷漏税款的消息时有报道,令人触目惊心。纳税意识相当淡薄的人,对钱的普遍心态是“只进不出”,他们问税务人员:“我自己挣的钱,干吗要给政府?”一些大款出入歌厅一掷千金,个别歌星、影星一次出场费就是好几万,有的高达十几万元,却舍不得交那本应缴纳、数量并不多的所得税,甚至采用暴力手段抗税。
  从某种角度来说,个人所得税体现了公民与政府、个人与国家之间一种契约关系。这种关系表现为:公民向政府纳税成为纳税人;而政府必须为此作出承诺,为纳税人提供社会保障、文化设施、教育、市政建设等服务,并保证其合法权益和人身、财产等安全不受侵犯。因此,偷税漏税是违法的,是对国家财产的一种侵占行为。
  为了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完善税收这一国家调控经济的手段,解决社会分配不公的问题,对高收入者开征个人所得税是合理合法的。提高全民的纳税意识,需要广泛宣传税法,同时,要严格税收执法,严厉惩处违反税法者,对某些故意偷逃税者或以身试法者,则要坚决处罚,甚至使其倾家荡产、身败名裂。各级税务人员只有依法征税的义务,没有超越税法之上的权力,如果执法犯法,也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处罚。
  尽管目前偷税漏税的现象还存在,但我们相信: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税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以及人们纳税意识的不断提高,偷税漏税这种丑恶的社会现象将逐步根除。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律知识ABC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完成税收征收任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二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纳税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五十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偷税现象面面观
  项东
  如今对分配不公议论较多的话题是什么?有人会告诉你:“暴发户”偷漏税收。偷漏税收的危害有多大?有人会告诉你:偷税,使得国库空虚,导致地方财政赤字;偷税,使得部分人的收入畸高,导致社会分配不公。有资料为证:据国家统计局对不同经济性质业户纳税情况抽样调查,目前我国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偷税面达80%以上,集体企业偷税面在50%以上,国有企业偷税面也不低于40%。你看,尽管歌星唱一首歌或上一下台就能得到千儿八百,但总有人要在台下演出一幕幕偷税的活剧。尽管在社会上有大量百万富翁,但这些“大款们”越富越小气,在税收上倍加吝啬,总是绞尽脑汁地偷税……
  一曰“发票魔方”。发票既是财务核算的凭证,也是征取税收的依据。有些人根据发票各联作用不同、分存不同单位的特点,采取分离复写的办法,玩弄“发票魔方”,篡改和隐瞒交易金额,肆意偷税漏税。个体户孙某,采用开具假发票、“大头小尾”发票,不如实申报营业额等手段,大肆偷逃国家税收90多万元。
  二曰“寄人篱下”。有些人利用国家对校办工厂和残疾人福利厂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合作”的形式,主动投靠到校办厂或福利厂的门下。某机关一位“下海”人员,为达到减免税的目的,通过“曲线”调动,来到民政局下的一福利厂。两年承包期满,虽然上交了4000元的管理费,却享受了减免税金3.2万元。据税务部门统计,该地10万元以上的偷漏税大户,大都打着校办厂或福利厂的旗号。
  三曰“化整为零”。有些运用“化整为零”的办法,将一笔数额较大的收入肢解成几笔数额较小的收入,以致每一笔收入都达不到征收调节税的标准,从而达到偷税目的。有位歌星应邀到某地演出,引吭高歌一曲即收入1200元,当地税务机关通知其交税。这位歌星便出示了三张发票,每张发票均是400元,她巧妙地将一次收入变成了三次收入,分文未交就轻松地迈出了税务局的门槛。某市一位个体业主,搞一证多摊,分散经营小百货、服装、糖烟酒等,每月下来按一张税证交税,所交税款与应交额就相差十万八千里。
  四曰“游击战术”。有些个体户既不办理营业执照,也不领取税务登记证,他们没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使税务人员无从掌握其真实经营情况,税款也就无从征收。某县有位姓陈的个体户,原是一家工厂的职工,下岗后利用早晚时间卖起“茶叶蛋”,几个月下来的收入竟超过了原工资的好几倍。当他看到人家卖布料、服装发了财,就置办了一辆“大篷车”,利用积蓄的资本做起了服装等生意。他运用“游击战术”,今天在城南,明天在城北,后天在城东,两三年就赚了五六万元。
  五曰“暗度陈仓”。有些企业为逃避国家税收监督管理,大搞现金交易。从发票上看不出做生意的痕迹,暗地里却通过现金交易达到偷税目的。某家信托公司在经营外购外销业务时很少入账,公司设立了两本账,一本是外用应酬账,专门用于应付税务、审计等部门检查;一本是企业内部业务往来明细账,专门用于记载本公司外地成交的各种大宗生意。前不久,因发出货物的质量不符引起经济纠纷,用户起诉到当地法院,方才露了马脚。税务人员顺藤摸瓜,发现仅此一笔生意,就偷税8.5万元。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四川省南部县国税局依法治税,今年4月以来对全县建材、生猪、加工等13个行业211个纳税户进行重点检查,把税法宣传融入税收管理各个环节。图为税务干部正在工厂开展税收稽查。 吴小蓉摄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龙口法院
  敢听“逆耳忠言”
  王海涛邹于利
  今年6月18日上午,全国优秀法院———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四楼的一间会议室里,一场不寻常的座谈会正在进行。主席台上就座的是院长申开基、副院长吕洪暄等四人,与以往不同的是,与院长相对而坐的是上诉人和败诉人。
  为什么要找上诉人、败诉人一方召开座谈会呢?上诉人既然已经上诉到中级法院审理,也就是说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找这些人座谈,岂不是自己揭自己的丑吗?尽管有些法官这样想,但院长申开基还是铁了心要开这次上诉人、败诉人座谈会。这究竟是为什么呢?原来,在今年全国开展的“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院,争当人民满意的好法官”的活动中,他深刻地认识到法院的各项工作只有以人民满意为最高标准,从人民满意的地方做起,从人民不满意的方面改起,才能做到公正、高效、文明、廉洁。召开上诉人、败诉人座谈会,正是开展“双满意”活动的重要举措。
  6月18日一早,刚到上班时间,一名上诉人就在法院门口见到了正在接访的院长申开基,院长把一张龙口法院办案反馈卡亲自递到她的手中,她激动得泣不成声,言辞恳切地说:“俺真没想到会有这么一天,败诉方也能亲眼见到法院院长,并向他当面反映俺的案件!”
  座谈会开始后,申院长及有关人员开始逐个了解询问每一起案件,上诉人、败诉人都十分珍惜这难得的机会,把各自案件的来龙去脉、本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意见、上诉的原因理由以及对办案人员纪律、作风的看法等开诚布公地谈了出来。院长申开基和副院长吕洪暄等就当事人提出的问题一一作了解答。有一起人身伤害赔偿案件,由于办案人员对法律条文理解的偏差,错误地驳回了当事人合理的诉讼请求。该案当事人上诉二审法院后,被二审法院裁定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条文错误,要求予以受理该案。申院长当场作出批示,让创“双满意”办公室督办此案,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汇报给他。当事人感动地说:“有了院长这句话,俺相信法院终究会给俺一个公道的说法。”
  座谈会整整进行了四个半小时,每一位当事人都得到了满意的答复。他们说:“老百姓欢迎的就是这样的座谈会,这样的座谈会以后要坚持下去。”座谈会结束后,院长申开基说:“还是走到群众中去,认真听取群众意见,为群众办实事,才能真正得到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他表示,“今后不仅要开上诉人、败诉人座谈会,还要开执行当事人座谈会,以虚心的态度听取群众意见,以此推动法院工作再次实现新的飞跃。”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湖北省咸丰县千余名小学生日前参加了税法宣传书画大赛,他们在百米长卷上以书法或绘画的方式表达自己对税法的理解。这是孩子们在展示自己的作品。 新华社记者程敏摄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金通律师信箱

  在保证和物的担保并存时——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北京市金通律师事务所:
  1997年4月,甲厂向银行贷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为二年,我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一个月后,银行与甲厂就此贷款以甲厂厂房作为抵押,又签订了抵押合同。1998年底,银行与甲厂解除了该抵押合同。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银行要求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请问:我公司应如何承担该保证责任?
  公司职员王某
  王先生:
  来信涉及在同一债权上保证和物的担保并存时,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现简要回答如下,供您参考。
  一、保证和物的担保并存时,保证人对保证责任的承担。
  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具体地说,在同一债权上,除保证人提供的保证外,还存在抵押、留置、质押等物的担保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限于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无论物的担保是主债权的全部还是部分,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而主债权未受清偿时,都应先以实现物的担保来满足债权。如果担保物权的行使充分实现了债权,那么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担保物权的行使只是部分地实现了债权,那么保证人应就未能实现的那部分债权依法承担保证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还要注意以下两点:
  1.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仅限于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即保证合同对保证范围有明确约定的,保证人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保证合同对保证范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全部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及物的担保设立的先后顺序,不影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即使保证设立在先并约定对全部债权提供担保,物的担保设立在后,保证人也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二、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免除。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的规定,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的条件和范围是:
  1.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
  2.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既可能发生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也可能发生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后而债务人又未履行债务时,但都不影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免除。
  3.保证责任的免除限于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当物的担保是贷款的全部,债权人放弃该权利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可全部免除。当物的担保是部分贷款,债权人放弃该权利时,保证人在其放弃权利额度以外承担保证责任。
  此外,对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担保物权“放弃”的理解,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债权人明确表示放弃担保物权;
  2.债权人虽然没有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但因过错怠于行使权利,致使担保物权因过期而归于消灭;
  3.因债权人的行为致使该权利的实现成为不可能;
  4.因债权人的原因使权利的财产内容减少。
  北京市金通律师事务所党燕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松阳处理交通事故有新招
  本报讯为使交通民警从难度越来越大的交通事故经济调解中解脱出来,及时结案,避免矛盾激化,浙江省松阳县交警大队在县法院的支持下,设立了交通巡回法庭,为快捷、公正办理交通事故案件,探索出一条成功的路子。在事故处理时,交警外勤勘察现场、取证,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为法庭提供证据,再交法庭依法调解和判决,提高了办案效率。交通巡回法庭成立一年多来,共办结交通事故赔偿案1028件,年结案率达到99%,突破了一批积案、疑案,赢得社会各界的赞誉。(杨卫中)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北京石景山区法院成立书记员室
  本报讯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大胆改革,勇于探索,今年3月20日正式成立了全市第一个书记员室。一改过去长期以来审书相对固定的搭配机制,既有利于抵制“人情案”、“说情风”,又有利于廉洁高效地审理各类案件。(张颖楷荫贵林)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东阿税警惩处一抗税案
  本报讯山东省东阿县国税局刘集分局辖区内一加油站,对稽查人员查出的税款、罚款共计近万元拒不缴纳,经税务人员多次催缴仍无效后,今年7月28日刘集分局将该户移交给税务警察大队,税务警察大队迅速出击,对该加油站负责人发出最后通牒。该纳税户慑于法律威严,转变了态度,8月2日缴清了全部税款、罚款和滞纳金。(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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