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6月23日人民日报 第11版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社会视点

  公平竞争市场经济的准则
  本报记者 王比学
  ●今年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平交易执法年
  ●过去一年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12042件
  ●挡不住的诱惑后面可能隐藏着不正当竞争
  当你走在大街上时,各种打折销售、有奖销售的招牌会时不时地映入你的眼帘。但你也许并不知道在这挡不住的诱惑后面可能就隐藏着不正当竞争。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竞争经济。企业间的竞争应该是产品质量与服务的竞争,而不是利用不正当手段,甚至用非法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捏造事实弄巧成拙
  当今社会上一些商家利用人们货比三家的消费心理,采用比较价格的方法进行宣传,以吸引消费者。个别超市在商品的标价上故意标上本店价与店外价,以吸引消费者购买本超市的商品。这些商家也许并没意识到,这种做法很容易触及他人利益和商业信誉,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南横百姓佳商场根本没想到一张小小的印刷传单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被人告上法庭。不久前,南横百姓佳商场以宣传开业为由,大量散发印刷品,其中标列了北京菜市口百货商场根本没有的商品价格,并以虚构的菜市口百货商场商品价格与自己的同类商品价格比较,证明南横百姓佳商场商品价格低廉。菜市口百货商场认为,南横百姓佳商场的行为损害了他们的商业信誉,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业声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今年5月10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南横百姓佳商场赔偿原告菜市口百货商场损失4万元,并登报赔礼道歉。
  有奖销售自酿苦酒
  对于大多数消费者来说,在买东西的同时,还可得到一份奖品,又何乐而不为呢?有奖销售作为一种促销手段,在消费者之中还是大有市场的。
  今年3月在中央电视台和各省级报纸有这样一则广告: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决定于3月15日至9月15日在全国范围开展“新大洲2000之旅”促销活动,活动奖项设置为:超级大奖——欧洲游40名;一等奖——新马泰港游400名;二等奖——海南游2000名;2000幸运星4万名;纪念奖。凡在今年3月15日至9月15日购买新大洲摩托车的顾客均可参与刮奖。该公司还印刷和散发了相关的宣传品,规定欧洲游只收取5000元,新马泰港游只收取3000元。从奖品来看,超级大奖中奖者实际得到的利益超过了5000元。3月15日,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海南日报上发现了此广告,立即立案调查。经分析认为上述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违法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海南省工商局4月20日对该公司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罚款6万元的处罚。
  低价销售竞相残杀
  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应由企业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决定。但当前市场上却出现了个别企业竞相降价甚至压价倾销的恶性竞争,涉及的产品大到钢材、汽车,小到牛奶、方便面。这种无序竞争是对市场公平竞争的破坏。
  在我国经济从卖方市场逐步转到买方市场的过程中,部分企业措手不及。去年8月海南兴起了一场水泥低价倾销大战,新投产企业为抢夺市场份额,老企业为保住市场份额,开始纷纷低价倾销水泥,有的企业甚至以每吨低于成本价四五十元的价格倾销。低价倾销扰乱了市场秩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国家税收大幅减少。水泥厂厂长痛心地说:“无序竞争不是市场经济的特征,低价倾销对所有企业都会造成严重的损害。低价倾销等于自杀。”
  针对这种竞相压价、恶性竞争等混乱状况,四川长虹电子集团等国内13家著名企业去年9月曾发出一份致全国工商企业的呼吁书,呼吁全社会和全国工商企业加强企业自律行为,自觉抵制恶性竞争。
  健全法制任重道远
  公平竞争是保证市场主体能够在平等的基础上充分竞争的行为准则。我国于1993年9月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对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如何处罚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规定,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武器。
  本文中提到的这些行为只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几种表现形式。这些行为践踏了市场竞争规则,不仅损害了大多数企业的利益,而且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去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平交易系统共查处各类经济违法违章案件546050件,案值91.3亿元,其中不正当竞争案件为12042件。
  记者日前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了解到,今年是公平交易执法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制止和打击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切实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还要求各地把查处仿冒行为、不正当竞争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表示和虚假宣传行为作为今年的工作重点,采取积极有效的方式,加大执法力度,制止违法行为。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正确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市场经济运行中出现的种种纠纷,任重而道远。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律知识ABC

  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刘文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项: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五)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六)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七)经营者采用购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八)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九)经营者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十)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十一)经营者销售商品,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十二)经营者从事下列有奖销售: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十三)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十四)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以案说法

  知名商品名称受保护
  “搭便车”行为被制止
  龚珊
  “搭便车”仿冒行为使许多名牌商品在市场上消失,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令人深恶痛绝。在法律不断完善健全的今天,仿冒知名商品,“搭知名商品的车”是行不通的。最近,国家工商局审理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件。
  河北旭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河北省以生产“冰茶”、“暖茶”为主导产品的大型企业,该公司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研制开发了“冰茶”饮料,通过大量的人才、物力的投入,成为全国饮料类的名牌产品。但是,随着“冰茶”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的不断提高,国内一些生产企业擅自使用旭日集团“冰茶”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制造劣质产品“搭车”牟利,严重危害了正常的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旭日集团向河北省工商局提起申请,要求认定其生产的“冰茶”为特有名称。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河北省工商局于1998年7月依法认定了河北旭日集团所生产的“冰茶”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冰茶”这个名牌产品,今年3月6日,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冰茶”认定为河北旭日集团茶饮料类的特有名称,以利于全国性保护。
  国家工商局接到河北省工商局的申请后,邀请国家权威部门及专家、学者进行了认真研究认证,今年6月2日作出决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7月6日),认定“冰茶”为河北旭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并依法予以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款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对知名商品、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都作了界定:“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本案中,旭日集团的“冰茶”畅销时间长,质量信誉高,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为公众所熟知。只要一提起“冰茶”,人们自然而然会想到是旭日升“冰茶”。符合上述法律关于“知名商品”的规定。“冰茶”名称是旭日集团的创举,由于其实际使用和广告宣传及促销的作用,使“冰茶”已成为有特定内涵的商品名称。因此,“冰茶”与其他饮料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不是我国软饮料商品的通用名称,这点又符合上述法律关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的规定。另外,《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还规定:“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经国家工商局调查,“冰茶”这一商品名称是由旭日集团最先使用在饮料商品上,符合使用在先的原则。
  因此,国家工商局认定旭日集团“冰茶”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受法律保护。目前,一些公司使用名目繁多的“××冰茶”,是擅自将“冰茶”作相同或近似使用。假冒者轻易地通过混淆的手段将其他经营者倾注心血而获得的市场占为己用,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显而易见的。如果不及时制止这种不正当竞争,如果各企业一哄而上用一个知名商品的名称,而且鱼目混珠“搭便车”,让质量低劣的产品流入市场,就会混淆消费者的视线,从而危害整个饮料行业的发展,也会给国家带来许多不利的影响。“搭便车”这种现象目前在我国普遍存在,危害十分大。国家工商局在认定“冰茶”为河北旭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同时,将采取有力措施,在全国范围内依法保护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此举不仅能够使“冰茶”这个独具特色的民族饮料得以健康发展,而且还能促进各企业以不同的商品名称开展市场竞争,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推动市场竞争的健康发展。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官提醒

  如何判断假冒商标行为
  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张孟厦
  司法实践中,审理商标标识相同相似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考察:
  1.看其主观上有无故意“搭车”牟利的意图。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首例不正当竞争案件,山东莒县酒厂诉文登酒厂仿冒瓶贴装潢案,被告故意以“喜凤”攀附“喜凰”,“凤”字繁体中为古“鸟”字,与凰字相似;故意将注册商标“天福山牌”缩小为整个瓶贴的1.6%,其故意引人误认的意图是明显的。
  2.正确判断商标、标识、装潢是否近似。一般说,有这样几种情况:(1)完全雷同。像“红塔山”香烟,“茅台酒”的假冒;(2)部分相同。如有的只是将厂名换了一下,其他照搬;(3)故意近似。这在包装、装潢成为主要识别标志的化妆品、食品行业特别突出。对近似商标、标识装潢的判断,一般有以下几种标准:以整体观察为标准,即将文字、图形、着色、名称、读音等综合考察;以大多数普通消费者的识别能力为标准;以单独隔离观察为标准。
  3.看实际后果是否构成了对特定的商标标识的仿冒侵害和可能侵害。
  如果以上三点均具备,则很明显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内蒙古包头市公安、工商等有关执法部门,不久前连破三起数额较大的非法贩运、销售假冒伪劣名牌卷烟案件。图为包头市公安局执法干警清理假冒卷烟。 新华社记者 张领摄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金通律师信箱

  预购商品房如何防范法律风险北京市金通律师事务所:
  我准备从一家房地产公司预购一套商品房,但听说预购商品房风险很大,请问预购商品房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北京 孙军孙先生:
  您好!您所提的问题是当前商品房市场中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由于当前我国商品房市场还欠规范,购房者又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预购商品房的纠纷,甚至出现了一些预购款被骗的情况。因此,掌握一些防范预购商品房风险的法律知识,对于购房者来说非常重要。根据我们办理商品房预购法律业务的经验,预购商品房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防范法律风险:
  一、对预售商品房及房地产开发商进行严格审查。
  1.审查房地产开发商的营业执照,确定其是否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是否存在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情况。
  2.审查房地产开发商的土地使用权证,确定开发商是否合法、有偿取得预售商品房产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抵押、应依法收回或其他不得转让的情形。一些房地产开发商超越土地使用权证批准的范围建设房屋,而这样的房屋因没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而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因此应注意审查土地使用权证所载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在预售房产项下。此外,还应注意审查土地使用权的实际可用年限。
  3.审查房地产开发商的预售许可证,确定预售是否已经得到批准,最好是到审批机关进行认真核实。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将并不在预售许可范围内的房屋冒充预售房屋进行预售,因此应注意审查所购房屋是否在预售许可的范围内。
  二、签订预售契约过程应注意防范的法律风险。
  1.坚持使用房地产主管部门制订的预售契约标准文本,防止房地产开发商在其自行起草的契约文本中设置陷阱。
  2.注意审查契约的生效条款,确保签约后契约依法有效。例如,契约约定经房地产开发商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契约生效,就应注意审查签约人是否是房地产开发商的法定代表人。
  3.注意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购房资格。例如,根据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外国人在京购买商品房,只能购买外销商品房,不能购买内销商品房。外地人在北京购买商品房,应到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相关的手续。
  三、预购商品房应注意敦促房地产开发商及时将预售合同报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以免影响预售契约的履行。
  四、预售契约签订后,应注意了解房地产开发商是否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
  北京市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宝国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消费者能否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湖北美术出版社提供)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为提高消费者对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鉴别能力,近日,江苏省金湖县物价局工作人员走上街头向市民宣讲价格法。王汉友赵化摄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人生

  我看“出血”大甩卖
  张善燚
  在市场营销活动中,不少经营者打着“出血”大甩卖、“亏本清仓”大甩卖等名目繁多的招牌,以促销自己的商品,排挤竞争对手。更有个别经营者打着“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招牌,从事各种类似的大甩卖。这种“出血”大甩卖现象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出血”大甩卖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的颁布与实施,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提供了法律保障。令人遗憾的是,类似“出血”大甩卖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市场营销中仍十分常见。究其原因,首先是某些地方政府,特别是工商行政执法部门对反不正当竞争的认识尚不深入。一些人认为,对本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处理太严,势必影响本地经济发展。有人甚至打着“发展本地区域经济”的幌子,放任不正当竞争行为发展,造成全国一些“著名”的“假货”销售市场,总是不能取缔。其次,广大公民对这种甩卖行为认识不够,客观上助长了它们的泛滥。个别消费者贪小便宜,一次受骗后还多次上当。最后,社会公众,包括媒体等,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排斥力度不够。尽管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危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层次,但各个层次并未显示出共同的反不正当竞争的社会公众压力系统。
  如何有效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先,各级领导应充分认识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反不正当竞争的必要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依法规范市场秩序。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但更是法制经济。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对市场经济法制秩序的公然破坏。我国市场经济秩序是由政府来培植的,它有一个内在的发展、调整和规范过程。因此,我们必须从深层看反不正当竞争的艰巨性,既要注意治标,更要注意治本。
  其次,各级工商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应加大打击力度。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修改后的现行刑法,均为执法机关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武器。在执法实践中,应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不良倾向,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另外,在执法中切忌“降格”处理。对构成行政违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坚决依法处罚;对构成刑事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公民、单位的刑事责任,切忌“以罚代刑”。通过执法机关严格执法,构筑一道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上的坚强防线。
  最后,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构造反不正当竞争的社会群体网络。广大群众要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进一步关注反不正当竞争。唯有如此,制止“出血”大甩卖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泛滥才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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