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6月16日人民日报 第11版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社会视点

  共筑第一道防线
  ——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综述
  本报记者 王比学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社会矛盾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何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成为当前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课题。作为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手段之一的人民调解制度,是依法设立的群众性的自治组织采用居间调解方式,解决民间纠纷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长期以来,被誉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国外赞扬是富有中国特色并极具独创性的一项法律制度,是“东方经验”。
  目前,全国已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98.4万个,人民调解员917.5万人,基本形成了遍布全国城乡、厂矿、企事业单位的调解网络。改革开放20年来,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各类民间纠纷1.2786亿件,防止民间纠纷激化286.3万件,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作出了突出贡献。
  维护社会稳定的手段
  近年来,民间纠纷发生了重大变化。以往的民间纠纷多为婚姻、家庭、邻里、抚养、赡养、借贷、宅基地等传统意义上的纠纷。而近年来,更多的则是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有关的纠纷,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征购提留、村务管理中的干群纠纷,企业改革、转制、职工下岗等引起的劳动争议。这些新的纠纷虽然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涉及千家万户,如果不及时解决,就有可能使矛盾激化,转化成刑事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稳定。
  去年11月,湖南省桃源县一村民与镇上一收提留款干部发生矛盾后,煽动100多名不明真相的群众围困镇政府,并提出不答应其要求,则进京上访。人民调解员会同有关部门的干部一道分别找当事人和不明真相的群众做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经过几个小时的说服教育工作,明白道理的群众自动疏散了。一场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闹事就这样平息了。
  天津长芦汉沽盐场是一个大型海盐化工企业,拥有8000余名在职职工和近5000名离退休职工。1997年盐场实施了企业内部竞争择业、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改革措施。在这场大的改革中,企业内部也随之产生了大量的、复杂的、多元化的矛盾纠纷。企业内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前介入,全程服务,确保下岗分流平稳进行。
  据司法部基层司介绍,去年,全国人民调解组织共开展纠纷大排查8.7万次,专项治理民间纠纷15.6万件,防止群众性械斗3.6万起。这些数字充分显示了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所显示的重要作用。
  建立经济秩序的保障
  人民调解工作在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发展方面,具有间接和直接两个方面的作用。由于人民调解工作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创造了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秩序,因而间接地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另一方面,从人民调解实践看,现在调解的纠纷,60%以上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有直接关系,这类纠纷的妥善及时解决,能有力地促进生产发展和经济繁荣。
  黑龙江省鸡西市把人民调解工作延伸到个体户、私营网点和各类市场,依托行业协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采取调防结合的方法化解生产经营中的民间纠纷,有效地促进了个体私营经济的快速发展。
  湖北省宜昌是三峡工程所在地,承担着坝区征地搬迁和库区移民安置的双重任务。广大人民调解员参与了移民工作,用真情和无私奉献精神为三峡工程筑起了一道冲不垮的“围堰”。伍家岗区南湾村是首批外迁移民点,地处市郊。村里移民向某计划在大江截流期间搞一次大规模集体游行,然后打回老家去。他以每人5元钱路费为诱饵鼓动三区两市的外迁移民参加。调解主任得知情况后马上向有关部门作了汇报。按市政府统一部署,在有关部门配合下,作了大量思想工作,避免了一起大的移民闹事事件。据统计,5年来,宜昌市共避免此类案件50多起,从而确保了三峡工程施工顺利进行。
  基层民主建设的形式
  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实行村(居)民自治,在我国宪法中有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制度是基层民主建设的一种重要形式。当人民群众内部发生了一般性矛盾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不经诉讼,直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把纠纷及时解决在当地,充分体现了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民主自治的宗旨。
  在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自己民主投票选举产生的,敢为村民说话,深受村民的信任。司法部基层司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处处长李冰向记者介绍,这种做法最初源于山东烟台,当时老百姓对土地承包有异议,干群关系紧张,调解委员会通过调解,了解百姓的意见,将百姓的意愿反映到村委会,通过调解纠纷缓和干群关系。在村民选举、村务公开、民主决策等诸多方面都可看到广大人民调解员的身影。这实际上也是对基层民主政治的一种监督。现在这种做法已逐渐在全国推广。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金通律师信箱

  律师在企业收购中的作用
  金通律师事务所:
  我公司计划对另一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收购,因这一过程中可能涉及诸多法律问题,故考虑聘请律师。请问律师在企业收购中能提供哪些法律服务?可起到何种作用?
  某股份有限公司 孟斌
  孟先生:您好!
  收购是买方公司通过承担债务、购买股票或资产等手段取得目标公司的股权或财产所有权,进行资本运作的一种投资行为。律师接受收购方或被收购方的委托,介入企业收购活动并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可以充分保障收购交易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国家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律师在企业收购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一、依法对收购各方主体资格及收购的批准、授权情况进行审查
  首先,律师要审查双方的法人营业执照、主管部门批文、纳税凭证等法律文件,以确定双方为合法存续的法人;其次,律师要审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以确定该收购活动已得到公司或国家的合法批准与授权;最后,律师还要审查参与收购的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从业资格。
  二、协助起草、编制收购活动的重要文件
  律师主要负责为收购双方起草收购意向书、收购协议及相关合同;应当事人的要求或根据实际需要,律师还可以协助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工作小组起草或编制收购方案、融资方案、可行性报告、董事会报告、申报材料等重要文件。
  三、依法审查收购所涉及的重要资产、文件
  因企业间的收购行为往往涉及法人重大资产、权益的转让,故需要律师对收购双方尤其是目标公司相关资产的权属、状态、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等问题进行严格审查,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商标或专利权证、产品质量证书、行业经营证书、债权债务凭证、重大合同、诉讼文书、会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政府批文等。
  四、参与企业收购的各个环节
  律师从始至终参与企业收购,在选择买方或目标公司、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大会、向政府部门申报、组织谈判、签署协议、办理各种登记手续、融资付款、改组董事会、公告通知等环节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可以保证收购从策划到实施的任何环节所出现的法律障碍都能够及时、合法予以排除。
  五、为双方当事人及整个收购活动出具法律意见
  律师可应当事人要求,依据有关事实、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收购所涉及的具体问题出具法律咨询意见,并在参与收购全过程和审查所有环节、文件、证书的合法性、真实性后,对整个收购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
  需要提请您注意的是:企业收购的法律业务专业性很强,最好聘请具有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来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北京市金通律师事务所
  武涛律师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在生活中

  无偿为他人看门  被盗是否应赔偿
  家住河南省淅川县陶瓷厂的王某和李某系邻居,且平素关系不错,去年农历腊月二十三,王某准备回老家过年,可是没人看门,王便找到了李,李同意了此事。王即将家门的钥匙交给了李。事也不巧,一天因李有事没顾得给王看门,正好那天,王家价值3000多元的19英寸彩电和一组音响被盗。李发现后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后又向王讲明了此事。可是公安机关也没有查出结果,半年过去了,王某将为其看门的李某告到了淅川县人民法院上集法庭,要求全额赔偿损失。被告却以无偿看门为由,拒绝赔偿。法庭人员以案讲法,最终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王某750元经济损失。
  本案中,原告找到被告想叫被告为其看门,这是一种要约。被告不仅没有拒绝反而将原告的钥匙收下,表示愿意看管,这是一种承诺,二者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可是被告没有尽到看管之责,致使原告的财产丢失,实际已经违背了合同约定。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赔偿的计算方法。可是本案的原、被告之间又没有合同约定,且被告是无偿为原告看管,按照过错责任和公平原则,被告应给原告适当赔偿,故原告要求被告全额赔偿是不恰当的。(袁国华 王甲红)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河南省正阳县西严店乡几位年迈的老干部,退休后不恋享清福,心系乡村稳定,义务调解民事纠纷,近年来先后调解各类纠纷80多起,无一起转化为刑事案件,受到了该乡群众的赞扬。图为他们正在回访纠纷当事人。 胡庆华 王华摄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超高载货者戒!
  从图中现场看,这辆车号为“琼C·71397”的大货车上堆积如山的货物非但没有“聚成金银山”,恰恰是“埋下祸害根”。严重超高的车体不仅将横跨公路的招商广告牌撞倒,所载货物也散落破碎一地。
  ——王南海4月25日摄于海南罗牛山开发区路段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人生

  人民调解的魅力
  斯河
  俗话说:“一场官司十年仇”。在对簿公堂、对与错的判决、执行后,纠纷本身的争执画上了句号,但纠纷当事人的情感、情绪因素却被漠视,往往留下后患。有些官司遗留下来的甚至是一辈子仇、几辈子仇。这种现象在人民内部矛盾的纷争中经常发生。
  有一种被群众称作“一不误工,二不花钱,三不伤感情”的人民调解,能使矛盾纷争双方免除诉讼之累,它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动人,以说服教育的方式使矛盾纷争的双方和解。
  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的原则,把国家法律和政策作为评判是非曲直的标准,公正地面对纠纷当事人;人民调解组织在处理纠纷的整个过程中不带任何强制性,完全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疏导、协商达成共识;人民调解组织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使当事人对解决纠纷方式的选择有其决定权,充分体现了法律赋予公民的诉讼权利。因此,群众对人民调解这种非诉讼的调解方式给予了充分肯定。
  源远流长的中华民族,有着追求至中、和谐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的文化意识。对纠纷的处理更愿意不伤和气又解决问题,在相对的平和中将矛盾妥善化解,审判机关的判决并非是或仅仅是最理想的选择。人民调解顺应了这种民族的文化意识,它以说服的方式促使矛盾冲突的双方在争取或保护自己权利方面相互妥协,达成共识。但是这种妥协不是无原则的,而是在公正、平等前提下达成的互谅互让。这种互谅互让使纠纷双方在矛盾化解的同时也恢复、重建了和谐的人际关系。
  几十年的实践证明,人民调解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化解纠纷中既宣传了法律,教育了群众,又为纠纷的双方打开了心锁。人民调解作为具有中国特色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在团结群众、稳定基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被誉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再次告诉我们:人民调解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城镇治安、厂矿企事业单位的体制改革、下岗职工的思想工作、外来人口的管理、释解人员的帮教等方面都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使之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不仅仅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需要,更是社会发展、长治久安的需要。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以案说法

  村委会依据村规民约进行处罚不合法
  康南
  去年10月20日,江西省赣州地区上堡村农民彭某在外打猪草时,看见村果园的脐橙无人照看,故顺手牵羊摘了10多斤脐橙藏到装猪草的篓子里,不料,却被恰好路过此处的村干部发现。上堡村委会根据村里公布的村规民约第十六条“偷窃脐橙者,每次罚款300元”的规定,决定对彭予以罚款,遂口头通知其三日内将罚款交清。彭逾期没有交款,村干部便上门强行提取了彭家稻谷200公斤,变卖价值280元。彭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日前,法院审理认为,彭未经许可采摘集体脐橙,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治安处罚或者批评教育,但是村委会根据村规民约对其罚款,且向其兑现,是违法行为,据此判决由村委会返还稻谷变卖款给彭。
  彭偷窃集体果园的少量脐橙,属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其处罚权应由公安机关行使,村民委员会是无权对其进行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罚款权的主体只有:1.国家行政机关对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可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2.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违反民事法律及妨害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罚款的司法制裁;3.企业可依法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一次性罚款。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享有罚款权。去年11月4日修订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因而村委会是没有罚款权的。同时,行政处罚法还明确规定了能够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以及省级政府及有关的市人民政府的地方性规章,除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可以依法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外,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设定行政处罚。村规民约显然不是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深圳海关严格案件审查
  本报讯 深圳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法制处实行“统一受案,随机派案”运作机制,即指定专人负责统一登记受理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按编号顺序直接将案件派发到相应编号的案审人员。新机制杜绝了领导随意派案、案审员挑案办、办人情案的现象,为廉政执法创造了条件。侦查分局成立4个多月来,法制处共审查了刑拘、取保候审、不予立案、撤销案等方面案件240宗,呈请逮捕案件33宗,移送起诉案件11宗。(邹瑞汉)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历城法院挂出“立案指南”
  本报讯 近一段时间,凡来山东济南市历城法院打官司告状的当事人,总是被该院立案庭门前4块醒目的“明白牌”所吸引。这些牌子,被群众亲切地称之为“立案指南”,其内容涉及立案的条件、受理范围、举证要点、收费的计算标准等。该举措使当事人能很快了解法院的工作程序。(祁云奎 王玉星)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官提醒

  冲坏顾客胶卷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同志:
  前不久,我将与妻子外出旅行结婚时拍摄的两卷胶卷拿到冲洗店冲洗。一星期后,当我到冲洗店准备取回冲好的胶卷时,冲洗店业主告诉我其中一卷已被冲坏了。当时,我很气愤,要求冲洗店赔偿我的经济损失,但业主以无先例以及冲坏的责任不在他们而是胶卷本身质量问题为由予以拒绝。请问:冲洗店冲坏顾客胶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读者杜庆元
  杜庆元同志:
  顾客到冲洗店冲洗胶卷是接受冲洗店冲洗服务的消费行为,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在这里,冲洗店是经营者,顾客是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四条又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根据这些规定,经营者对提供的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不论是否是故意的,都应当无条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经营者服务的消费者对接受的服务享有财产安全保障的权利。因此,冲洗店以无赔偿先例拒绝赔偿损失是错误的,如果冲洗店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胶卷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则应无条件给予相应的赔偿。
  你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由消费者协会调解解决,如调解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当然,你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刘德生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今年以来,湖南省各地相继开展了以“送万本法律书、讲千堂法制课”为主题的送法下乡活动,提高了群众的法律意识,为依法治省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图为湖南省司法厅在益阳赫山区姚家湾村举行的送法下乡活动中,农民竞相索取法律资料的情景。 舒志明摄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