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5月5日人民日报 第11版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社会视点

  生活中,一旦发生经济纠纷,许多人可能只想到通过诉讼的途径来解决,却不知道或是忽略了仲裁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现在,让我们共同——
  走近仲裁
  吕春璐
  1995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正式实施,将我国仲裁制度纳入法制轨道。作为我国常用的四种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之一,仲裁在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
  仲裁知多少
  仲裁,俗称“公断”,是指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第三者作出裁决的纠纷解决方式。
  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有诸多优越之处。据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王生长介绍,仲裁不公开进行,保密性强;仲裁过程充分体现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是否选择仲裁、选择哪家仲裁机构、哪些争议提交仲裁,甚至仲裁员、仲裁地点、仲裁规则都由当事人自主选择;此外,仲裁一裁终局的特点对处理经济纠纷尤其是跨国贸易纠纷,既节省费用又节省精力;仲裁员由社会上各方面高素质专家组成;仲裁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这就排除和减少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确保仲裁的公正性;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北京零点市场调查与分析公司曾进行过一次“北京地区企业仲裁意识”的电话访问,调查显示,企业解决纠纷首先考虑的因素中,认为“解决纠纷又不伤和气”的占27.5%;其次认为“公正性”的占24%;认为“法律文书能有效地执行”的占15.3%;认为“办案速度快”的占14.7%。可见企业发生纠纷时寻求的理想解决方式,与仲裁制度的功能和特点非常接近,为仲裁提供了广阔的发展前景。
  我国涉外仲裁机构最早成立于1956年。目前,我国有两家涉外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由于裁决公正、质量高,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受案数量已跃居世界第一位。相对于涉外仲裁,国内仲裁起步较晚。《仲裁法》的实施,使国内仲裁有了较大发展。以北京仲裁委员会为例,1995年9月成立以来,该委员会案件数量不断增长,现已受理案件635件,审结案件508件,平均每起案件从组庭到结案约80天。
  仲裁、诉讼,互为补充
  人们可能对去年10月北京奥林匹克饭店强制托管一案记忆犹新,这是北京市第一起采用“托管”方式强制执行的案件。但人们也许并不知道这个案件执行的是仲裁裁决而不是法院判决。
  北京奥林匹克饭店是一家三星级涉外饭店,从开业以来一直亏损。当初为了兴建饭店,奥林匹克饭店有限公司于1987年向中国银行及其他银团借贷50亿日元。在签订贷款协议的同时,双方又签订了抵押协议,将饭店作为贷款的抵押物。由于奥林匹克饭店一直无力偿还到期贷款本息,中国银行及银团要求履行协议,抵押饭店。协商失败后,中国银行及银团依据“抵押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双方签订的“抵押协议”有效。中国银行及银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协议规定的奥林匹克饭店的担保权益实行处分,用所得款项偿付奥林匹克饭店有限公司所欠57亿日元的贷款本息。后因奥林匹克饭店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裁决内容,中国银行及银团正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接管饭店,并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多方协商,最终以托管方式终结此案,保证了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
  很多人对仲裁存有疑虑,认为仲裁裁决不如盖国徽公章的法院判决有效力。其实《仲裁法》的颁布实施,就是以法律形式树立了仲裁的权威。《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仲裁意识,有待提高
  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已成为国际商界通行的做法。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仲裁解决争议的数量远大于诉讼。
  我国每年约有40万起经济纠纷,但通过仲裁解决的不过几千件。仲裁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有赖于仲裁意识的提高。
  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是当事人能否选择仲裁解决纠纷的关键所在。由于部分当事人缺乏足够的仲裁经验,在仲裁协议中出现诸多问题,致使当事人的仲裁意愿无法实现:有的仲裁协议签订不规范,不写明仲裁机构的具体名称,笼统以“中国”代之,使仲裁机构无法接受其仲裁申请;有的当事人盲目规定国外仲裁,不仅费用不可预测,且仲裁机构的中立性也无法保证。
  北京仲裁委员会去年裁决了这样一起案例:北京居民李某与北京一俱乐部于1996年签订了购买房屋的合同,李某交纳购房全款30余万元后得知该俱乐部并不拥有所售房产的所有权。因此李某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经调查后裁决,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该俱乐部返还李某购房款及赔偿利息损失并承担仲裁费。最终李某通过仲裁维护了自己的正当权益。
  业内人士认为,仲裁不仅适用于企业间的合同纠纷,对于消费者购买房产、汽车等产生的纠纷也具有时间短、程序简便的优势。
  在此,业内人士提醒广大消费者和企业界积极与仲裁机构沟通,认识仲裁、了解仲裁。签订合同时,要把解决争议条款作为一项实质性条款考虑,如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制定规范的仲裁协议十分必要。(附图片)
  压题照片:北京仲裁委员会正在开庭审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刘学礼摄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人生

  仲裁与“多兵种部队”
  郑殿兴
  对仲裁,原本所知甚少,没啥印象。但一见传媒上关于美国一面领导北约对南联盟实施狂轰滥炸,一面还不忘抡起贸易大棒惩罚自己的盟国的消息(经世界经贸组织仲裁,美如愿以偿地对价值二亿美元的欧盟出口产品征收百分之百的惩罚关税,以报复欧盟对进口美国香蕉所作的限制),对仲裁就多了几分好奇、几分了解。不仅得知亦称为“公断”的仲裁与诉讼等对解决经贸争议,具有自愿、保密、经济、快捷之优,而且还知我国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仲裁解决经贸争议的数量远大于诉讼的状况相比还有较大的距离,因而增强人们的仲裁意识也就成了法制建设上的一个当务之急。
  强化仲裁意识,不能不让人想到司法行政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与仲裁机构,有着天然的联系。其纽带,便是法。同时,司法行政机关为仲裁鼓与呼,也有天然的优势——司法行政队伍是个“多兵种部队”,职能很多,动作起来,岂能不大显其威?
  比如,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可关注一下仲裁。为企业、为公民当法律顾问、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是众多律师的拿手戏。更何况,有的是律师、仲裁员一身二任。因而在一些经济活动中,律师和仲裁员可引导、提醒自己的服务对象与仲裁机构沟通,助其签订规范可行的仲裁协议或条款(当然是在自愿基础上)。可以相信,当通过仲裁维护了自己正当权益的事实越来越多之时,也就是人们的仲裁意识越来越强之日。
  再如,在法学研究中可多探讨一下仲裁。有学者提出,海峡两岸商事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可以在求同存异基础上,尽早消除法律上的某些障碍,实现两岸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的正常化;有专家论证,借鉴国际条约和惯例,进一步完善包括仲裁在内的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已成为我国重要的立法课题……不言而喻,伴随这些研究成果的传播与转化,必然是人们的仲裁意识增强和仲裁事业的发展与壮大。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律师答疑

  中国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
  编辑先生:
  我们是一家丹麦公司,在与中国一家贸易公司的一笔交易中,双方产生了争议。根据协议,我们将争议提交到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庭裁决我方胜诉。现我们面临着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问题。我们听到一些传闻说中国法院一般不愿意执行外国的仲裁裁决,是否确有此事?  哈曼德
  哈曼德先生:
  在国际商务中当事人更多选择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通常简称为1958年纽约公约)的存在解决了国际仲裁面临的一个最大问题:即一国仲裁裁决在他国的效力及执行问题。
  中国于1986年12月加入了1958年纽约公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纽约公约另一缔约国领土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应遵守如下程序:
  申请人应为仲裁裁决的胜诉方;被申请人应为仲裁裁决的败诉方,且被申请人如为自然人时,其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财产中至少有一项在中国境内;或被申请人为法人时,其主要办事机构、财产中至少有一项在中国境内。如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申请人应向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居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如被执行人为法人,申请人应向被执行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如被执行人在中国没有住所、居所或主要办事机构,但有财产在中国境内的,申请人应向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如仲裁裁决当事人中有一方为个人的,期限为一年;当事人均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期限为六个月,均从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申请应以中文书面提出,并应同时提交经当地公证部门公证并经中国使(领)馆认证的仲裁裁决的正本或者正式副本以及据以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协议的正本或者其正式副本。
  法院在收到申请人之申请后,经过审查,如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即应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如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对该裁定,申请人可以上诉。
  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将组成合议庭对是否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进行审查。审查的范围应仅限于查明是否存在纽约公约第五条所列的情形。如果存在该条所列情形之一,例如仲裁协议是无效的、仲裁裁决已被撤销等,根据纽约公约,法院即可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除此以外,法院应裁定承认并执行仲裁裁决。对该裁定,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均不得上诉。
  仲裁裁决被中国法院承认后,如被执行人未主动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仲裁裁决,申请人即可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学兵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特别报道

  来自缉私一线的报告
  陈嘉亮
  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局——这一新的反走私机构,缉私警察——这一专司打私的新警种,真正出现在国人的面前,虽只是三个多月前的事情,但在笔者最近对广东省内几个走私犯罪侦查分局的采访中,却已经真切地感受到了他们在打私斗争中的威力,亲眼看到了缉私警察的组建给打私形势带来的可喜变化。
  枪声击碎走私梦
  走私与反走私的斗争异常激烈,走私分子抗拒海关执法的事件屡屡发生。以往由于海关在授权上缺乏有效的强制措施和手段,难以压制走私分子的嚣张气焰。现在,缉私警察的横空出世,从根本上扭转了这一不利态势。
  “嘿!真够劲!发出去25颗子弹,端了8个走私油库,当场抓住了好几个‘马仔’。”3月20日早晨,当我们在深圳海关大院里见到深圳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钟副局长时,他布满血丝、略显疲惫的双眼中仍放射出兴奋的光芒。
  就在几天前,深圳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收到情报:在珠江口附近的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镇江边村群星码头,设有一个地下油库,许多走私油船在这里卸油和转运。3月19日晚10时30分,50米宽的河道上已并排停泊了数条走私油船,走私分子正在忙碌着向岸上的油库和油罐车灌油。“行动!”一声令下,缉私干警们展开了突然行动。
  看到突然出现在面前的缉私警察们,走私分子立刻四散奔逃。在缉私警察的拦截面前,他们不但不减速停车,反而开车直冲过来。在喊话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干警只好对天鸣枪示警。油车终于停了下来。
  与此同时,在河面油船上的走私分子劈断了缆绳和油管,驾船逃跑。岸上追击的干警一再喊话警告,并冲天鸣枪示警,但船员一概不理。“决不能放跑走私分子。”预先埋伏在河道瓶颈口部的干警向为首的走私油船的前部发射了子弹。一名走私分子被击中,其他同伙吓得都跳入水中……走私油船终于被拦截了下来。
  清查战果,这次战斗共摧毁地上储油罐四个,地下油库四处,现场共查获涉嫌走私“红油”22吨,还收缴了油泵等抽油工具和长短刀等凶器四把。
  迅速取证抓主犯
  国家赋予缉私警察侦查、拘留、逮捕、预审等权力,按照海关对缉私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指挥展开工作、执行任务,从缉私体制和执法权力上解决了原来存在的打击走私手段不足和刑事处罚无力的问题。尤其在抓捕走私主犯方面,成效明显。
  今年2月2日,黄埔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接到一宗调查部门移送的旅客携带走私物品闯关的案件。当天上午,穗港客运口岸黄埔海关旅检现场,一名携带两个黑色手提袋和一个绿色手提箱的男子,未向海关申报,从绿色通道通过,当场被旅检关员查扣。在海关调查部门面前,这名自称杜某的台湾籍旅客沮丧地打开了手提袋和箱子,出现在人们眼前的是46个4.3G的电脑硬盘、1667个计算机内存条,总共价值约100万元人民币,涉嫌偷逃税款已达7万余元。根据法律规定,偷逃税款超过5万元人民币即为走私犯罪,此案被迅速移交给了侦查分局进一步侦查。
  缉私警察当晚即对杜某展开了连夜突审。在确凿的证据面前,杜某不得不交代了他的另一同伙林某,而林某已先于杜某从空港入境。经过一番周折,终于在某五金厂将走私犯罪嫌疑人林某抓获。林某到案后对走私犯罪行为供认不讳。黄埔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杜、林二人执行逮捕。
  一位走私犯罪侦查分局的副局长对我们说:“走私分子最怕的就是抓人判刑。像这样,只用六天时间就抓住案犯并已移交检察院起诉,过去是很难的。现在缉私警察的设立,使侦办案件的中间环节少了,抓捕案犯的能力明显增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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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队长抓“拦路虎”
  赵纪彬
  今年3月3日下午3时许,正在拓宽、改造的312国道安徽合六路段。在南阳客运饭店门口,两个年轻人一人一条长条凳坐在路中,一辆途经此处的苏BK3733号大客车不得不停了下来。
  “请问有什么事吗?”驾驶员探出头来问。
  “下车吃饭!”两个年轻人恶狠狠地答。
  “我们已经吃过了,请让开一下,乘客还要急着赶路。”
  “吃过了也要吃,不然就别想走!”
  这哪里是叫人吃饭,分明是公开敲诈!正在驾驶员据理力争之时,两名公安民警突然从车后冲出,冲两个正在胡搅蛮缠的年轻人大声喝道:“不许胡来!你们还有王法没有?”迅即将两人制服,围观群众及车上司机、乘客无不拍手称快,纷纷说:“早就该治治他们了。”
  312国道安徽合六路段是安徽省省会合肥市通往皖西重镇六安市的交通要道。一段时间来,一些路边饭店强逼途经此处的司机和乘客下车吃饭,如不听从,他们就采取砸汽车挡风玻璃、驾车追赶等手段相要挟。3月3日,正在六安市召开合肥、六安地区交通安全协作会的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陈富友了解到这一情况,拍案而起:“一定要严厉打击这些‘拦路虎’的嚣张气焰!”并在会上进行了部署。在回合肥途中,恰巧碰到“拦路虎”兴风作浪,陈富友一声令下,两只“拦路虎”束手就擒。
  在群众举报下,陈富友一行又来到老王饭店,见有4辆河南客车正停在院中,黑压压大约有100多人,有的在吃饭,有的则在大声抱怨。见有公安人员来了解情况,乘客纷纷围上来七嘴八舌地说:“这家饭店太黑了,一盒盒饭10块钱,上厕所收1块钱。”“不吃饭他们还要打人!”“司机跟他们是串通好的,现在正在包厢里喝酒。”陈富友立即找来了饭店王老板和那几位司机,对他们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责令饭店今后不许有敲诈乘客的事发生,否则严惩不贷。
  目前,合肥市、六安市警方已联手采取行动,配合有关部门吊销了一些不法路边店的营业执照,一批“拦路虎”受到了应有的处罚,合六路又恢复了往日的安宁。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巡警支队一大队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经常开展为特困户、五保户送温暖献爱心的活动。图为大队长李树生(左一)和民警一道,慰问80多岁的孤寡老人。
  胡立强 蒋石林摄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什么情况下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湖北美术出版社提供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江苏省徐州市是全国“双拥模范城”,该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把为部队提供法律服务作为拥军优属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多种途径,为驻军官兵解答有关法律问题,深受部队欢迎。图为该院法官利用休息时间到军营开展法律服务活动。许旭蒯 春雷摄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海南省公安边防总队海口市支队注重小型船舶管理,他们结合辖区内码头多、停泊点较分散等特点,对船舶统一编制船牌,划定停泊区域,实行有序管理,收到良好效果。图为民警正在检查船舶和渔船民证件。王南海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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