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5月26日人民日报 第9版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民主法制述评

  读书的权利
  ——义务教育法执行现状扫描
  吕春璐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21世纪的竞争,将是人才的竞争,下一代的成长关系着祖国的明天。为使每一个孩子都能充分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我国从198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为中小学办学、管理和施教提供了最重要的法律依据,也为国家、学校、社会和家庭确定了关于基础教育活动最基本的行为规范。通过这项立法把基础教育推向一个依法治教的新阶段,使中小学教育从部门行为转为政府行为,以保证和加快基础教育的发展。
  义务教育,硕果累累
  儿童教育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关系到民族素质的提高、国家富强和社会进步的一件大事,历来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地方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依照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作出了不懈的努力。
  根据教育部提供的信息,1998年全国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8.9%,小学、初中在校生辍学率分别为0.93%和3.23%。校舍建设也有了突破性进展,1998年全国小学、普通中学校舍危房率分别下降到1.09%和0.91%,不少地方已走上学校建设标准化阶段。为了推进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建设进程,原国家教委和财政部组织实施了“1995—2000年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1995年,原国家教委、财政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建立健全中小学助学金制度,同时,“九五”期间从中央财政安排的“义务教育补助款”和“民族教育补助费”中划出1.3亿元,建立了国家助学金,每年使60余万因家庭贫困而面临失学、辍学的少年儿童得到资助……数字是枯燥的,但每一个数字后面都不知隐藏了多少人的心血。
  起诉,义务教育捍卫尊严
  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凡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都可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家庭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应负有使其适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按时入学的义务和保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义务。对于家长不履行义务或是妨碍了儿童、少年正当的接受教育的权利,依法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对其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履行义务。
  今年1月,为了让9名辍学少年重返课堂,陕西省宝鸡市凤县黄牛铺镇政府与9名学生家长对簿公堂。凤县黄牛铺镇政府去年底在普及、巩固义务教育成果中发现,该镇初级中学有29名学生辍学。经县文教局、黄牛铺镇政府及学校组织人员多次到辍学学生家中做工作后,仍有9名学生没能返回校园。这9名辍学学生的家长对义务教育法不甚了解,认为“孩子是我的,我想让他读就读,不想让他读谁管得着?”并且以家中劳动力短缺、经济上有困难、读书无用和子女不愿上学等种种理由搪塞,既不主动筹措子女上学所需费用,也不申请救助,任凭子女辍学。为了依法保障少年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使更多的孩子不再辍学,镇政府将9名辍学学生家长推上了被告席。凤县人民法院在黄牛铺镇初级中学公开审理了此案,9名辍学学生终于重返校园。事实证明,减少和制止学生辍学问题,单靠个人力量或是学校力量是远远不够的,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强化了政府行为,使义务教育法颁行前的单纯依靠行政手段推进基础教育工作,转变为主要运用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方法实施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法为保障孩子读书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而权利和义务向来相辅相成,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同时也要负起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义务。造成学生辍学、流失的诸多原因中,也不乏学生个人主观原因。因此在全社会深入宣传、学习义务教育法很有必要,从而使义务教育深入人心,无论是学生还是家长都将义务教育由一种强迫行为转化为一种自觉行为。
  义务教育,前路尚有荆途
  人们很难忘记“希望工程”里一张“大眼睛”的照片,因为这双童稚的双眸里蕴含着对知识深深的渴求。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希望工程”在中国》的文章中有这样一段话:“大多数无法负担孩子上学的父母属于目前中国5000万农村贫困人口之列。他们的人均年收入不足460元人民币,远远不到全国农村地区1580元人民币的人均收入……”义务教育法颁布实行十多年来,全国义务教育普及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而接下去如何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推行义务教育将是一个更为艰巨的任务。此外,据专家预测,2002年,我国将出现又一个人口出生高峰,将给义务教育普及带来新的压力,正如一位从事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多年的同志所言“(义务教育)普及之后再普及将是重中之重啊”。(附图片)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为依法治国打下坚实基础
  ——王维澄谈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本报记者 傅旭
  党的十五大在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同时,对我国的立法工作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到二○一○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件大事。
  为此,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指示,成立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专题研究小组。日前,专题研究小组组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王维澄接受了记者采访。
  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
  法律体系,一般讲,是指一国全部法律规范依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所组成的有机的统一整体。它以法律形式反映和规范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各项制度。由于各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各国的法律体系必然会各具特点,尤其是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法律的实体内容有根本区别。
  王维澄说,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该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相一致,以宪法为统帅和根本依据,由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协调、体例科学的法律及其配套法规所构成,是保证我们的国家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各项法律制度的有机的统一整体。
  王维澄说,我国国家大,情况复杂,各地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各种社会关系除了主要依靠法律来调整外,还需要由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来辅助调整。从现实情况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一部分是为实施法律作出的具体规定,一部分是对尚未制定全国性法律的有关方面的管理作出规定,其中包括由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规定或者条例。从总体来看,法律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分别处于主、次地位,应该包括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之内。
  法律体系的构成,还涉及到法律的分类问题。专题小组经过反复比较、讨论后认为,我国的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比较合适。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每类法律部门又包括若干子部门,有些子部门下面还可进一步划分。
  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
  在谈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时,王维澄说,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本质上看,与西方国家有根本区别;从法律体系的范围看,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也区别于中央集权制国家或联邦制国家的法律体系;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和体系结构看,我国立法采取成文法形式,根据法律关系和调整方法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虽然与大陆法系的国家立法形式相接近,但也借鉴了普通法国家立法中的可取之处。
  王维澄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它是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建立的;它体现了国家的整体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它是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的具体化、法律化、制度化;它具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时代特点。
  建立这一法律体系的现实基础
  王维澄认为,目前在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已经初步形成,为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奠定了良好的、坚实的基础。
  他说,二十年来,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坚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和依法治国的方针,将立法工作作为首位任务,通过了新宪法,相继制定了一大批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截至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闭幕,共审议通过法律案二百四十六件(另通过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一百零五件),除去修订、废止和失效的以外,现行有效的法律有一百七十八件。此外,一九七九年以前制定并继续有效的法律还有十六件,总计一百九十四件。另据到一九九八年十月的统计,国务院制定了八百一十八件行政法规,其中现行有效的六百四十六件;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六千多件地方性法规。
  今后的立法任务
  王维澄还就人大及其常委会今后的立法任务作了简要说明。
  在宪法相关法律方面:制定立法法、监督法、新闻法、出版法、结社法,修改国务院组织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等。
  在民商法方面:制定物权法、独资企业法、合作经济组织法、商事登记法、信托法、商业秘密保护法,修改婚姻法,编纂、制定民法典,修改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修订企业破产法等。
  在行政法方面:制定行政程序法,在形成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之前,先分别制定行政许可法、行政收费法、行政强制措施法、行政复议法(已通过并颁布),制定国家公务员法和有关国家公务员财产收入申报法律,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荒漠化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国防教育法、国防动员法等。
  在经济法方面:制定国有资产法、外汇管理法、信贷法、投资基金法。制定税收基本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反倾销和反补贴法、港口法、电信法等。在适当时机,将几个涉外企业法律合并为外商投资法。
  在社会法方面:制定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就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等方面作出法律规范。制定劳动合同法以及职业安全卫生和重大事故控制等法律。
  在刑法方面:我国在原刑法及一批有关刑事处罚补充规定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刑法,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刑法典。今后,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可以对这部刑法典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在诉讼和非诉讼法方面:制定引渡法、海事特别程序法等法律。
  王维澄说,为了达到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制定科学的立法纲要和立法规划;进一步完善法律案的起草、审议制度;进一步明确划分立法权限,完善授权立法;加强立法监督和法律解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加强法理研究,加强立法队伍建设。
  王维澄最后指出,要实现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宏伟目标,关键是必须坚持和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重在治权治官
  王长水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我们党在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和治国方略上的重大转变,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新的里程碑。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在依法治国中发挥好自身的主导作用?笔者认为,依法治权、治官,规范约束并监督国家机关权力的运行和公职人员的执法行为,避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现象的发生,防止失职、渎职和权力的滥用,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一环。
  目前,在部分领导干部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种模糊认识,认为依法治国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运用法律进行的各种治理,认为依法治国主要是治治那些“刁民”或“不安定地区”,以扫除工作中的障碍。显然,这种将人民群众作为依法治国的主要对象的观念,是与宪法精神相违背的。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人民群众依法授权予不同的国家机关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所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约束自己,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不能因为国家机关是法律的主要执行机构,就将依法治国片面理解为他们运用法律对人民群众进行治理。在有一些人看来,似乎当了官、有了权就可以站在群众之上,不受约束,为所欲为,颐指气使。好像他们自己是主人,而人民群众只有服从他们领导和指挥的义务。这就从根本上颠倒了主人与公仆的位置,失去了监督和制约,就会滋长各种消极腐败现象,甚至走向罪恶的深渊。正如全国人大一位领导同志指出的:“权力这东西,可以用来做好事,也可以用来办坏事。权力一旦失去约束,超越了法律的界线,就像脱缰的野马,产生难以预料的恶果。”所以说,依法治国首先要依法治权、治官,用法律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对其行使权力加以限制与监督。仅仅把依法治国理解为政府以法治民,且把法律看做只是管老百姓的,领导干部可以不受法律的约束,这不仅不可能实现依法治国,而且会把依法治国引入歧途。
  要将依法治国按照宪法的要求和党的十五大精神正确实施,就必须依法治权、治官,以法律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运作和行为。要实现这一目的,不仅要建立健全以国家权力机关为核心的法律监督体系,更重要的是要端正和提高公职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自身的思想认识、法治意识和法治素质。
  总之,要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使法律制度成为法律现实,就必须树立人民利益至上、法律至上的观念,使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全部权力都建立在法律之下,不得有任何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以公开促公正
  今年3月以来,山东省安丘市公安局全面推行了行政案件公开办理制度。截至目前,该局已公开办理各类案件一百余起,深受群众的欢迎。图为该局景芝派出所在公开办理景芝镇埠口村村民高嵩峰因纠纷致同村宿东玉轻伤案件。
  图①经民警耐心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高嵩峰赔偿宿东玉住院、医疗、误工、陪床费1300元。
  图②公开处理开始后,现场周围聚集了旁听的群众。
  图③乙方当事人高嵩峰在据理力争。
  王升明 摄影报道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先过关 再任命
  岳阳县人大任命法院、检察院干部严把素质关
  周方年
  4月29日下午,湖南省岳阳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投票表决,17名法、检两院干部分别在“五个一”过程中被逐项评定为合格后,获得通过。
  今年元月,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了提请任命对象。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对法、检两院提请任命人员,必须改变过去那种只听两院负责人介绍情况即任命的做法,确定了组织一次法律知识考试,写一份法律文书,听一堂开庭审案,调阅一份办案案卷,召开一次座谈会,即“五个一”考核、考查方案。3至4月份,县人大常委会组成工作组,因人因职不同而考试内容不一,统一命题,进行了法律知识考试。由工作组编写一个具体案例,集中到一处,每人根据案例限时写一份法律文书。由本人从所受案例中确定开庭审议的具体案件及时间,人大常委委员和工作组参加旁听。从过去所办的案例中,由工作组随意调阅一份案卷,检查其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及办案质量。到两院分别召开一个座谈会,广泛征求干部职工对被提请任命人员的意见及评议。通过“五个一”考核考查后,共有17人在各项评定中为合格,有3人在有关项目评定中未能过关。5月6日上午,县人大常委会举行隆重的任命书颁发仪式,6名县人民法院庭长,8名副庭长,2名审判员以及1名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分别从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向公抚手中领取了沉甸甸的任命证书。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依法维权 抵制错误
  村委会组织法在金寨
  陈文劳
  4月12日,陕西省勉县定军山镇金寨村30个村民代表来到汉中市人大常委会,就定军山镇党委违法任免金寨村村委会干部的问题集体上访。此举表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以来,依法办事已成为农民的自觉行动,乡镇党委对农村事务大包大揽的做法将成为历史。
  去年以来,勉县定军山镇金寨村由于党支部和村委会班子不团结,导致人心涣散,工作滞后,拖了全镇工作的“后腿”。今年元月份,定军山镇党委决定对村党支部、村委会班子进行大调整,免去金寨村村委会主任李焕明和村委会会计李庆生的职务,同时任命该村李锦文为代理村长。
  面对镇党委对村委会干部的任免,金寨村1300多个村民的反应是“管得太宽了”。他们自发地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照法律条文,维护自己的民主权利,认为镇党委不应该包办代替村民自己的事情。他们说:“村委会组织法给了我们选举的权利,村委会干部应该由我们直接选直接罢免才对。”于是,30名村民代表开始了上访。
  金寨村农民珍惜民主权利,抵制镇党委对农村事务包办代替的行为,引起汉中市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日前,汉中市人大常委会以金寨村的事例为鉴,通报了全市4起由乡镇党委政府任免村委会干部的违法行为。勉县定军山镇党委知错即改,也于当日发文,宣布1月25日对金寨村村委会干部的任免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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