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5月26日人民日报 第11版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广东省治理闯红灯有良策
  “电子交警”管住警车
  温淼森
  细心的佛山市民发现在“冲红灯违章车辆”曝光栏中,佛山警车的号牌越来越少,如今已成了“零”的记录。
  是什么促使原来经常闯红灯的警车变得守规矩了?
  答案是:“电子交警”———设在各路口的冲红灯违章摄像仪对警车发挥了有效的监督作用。
  佛山交警部门投资近40万元,于1997年7月在市区主要交通路口安装了20部冲红灯摄像仪,自动给冲红灯违章车辆“立此存照”。被市民称为“电子交警”的冲红灯摄像仪,忠实地用镜头和胶卷记录了违章冲红灯车辆的位置和时间,使违章车辆无所遁形。
  安装冲红灯摄像仪,交警部门预计拍到特种车辆冲红灯的现象会比较多,尤其担心拍到公安警用车辆。对此,公安局领导明确表态,无论什么车辆,只要被“电子交警”拍摄到违章冲红灯的,必须登报曝光,而且还要驾驶员自掏腰包到银行交罚款、到交警违章处理室接受教育和处理;如果冲红灯超过3次的,要给驾车者发“黄牌”警告。从此,冲红灯的警车越来越少了。一年多来,“电子交警”拍摄到冲红灯的警车、军车、救护车、抢修车等特种车共120多辆次,其中警车占的比例很小,而且多出现在安装“电子交警”不久的一段时间内。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警示钟

  警惕“变通贿赂”
  王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从犯罪的法律关系分析,尽管行贿罪和受贿罪四大构件不完全相同,但它们的客观方面都与财物有关。可见,没有“财物”就难以认定行贿或受贿。
  大概正是由于行贿罪和受贿罪的认定受“财物”的限制,近年来有些人对行贿和受贿的形式进行“变通”。比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想方设法给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吃、喝、抽、住、听、看、玩,甚至还给以色情等;有些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他人帮助或非法接受他人帮助,满足个人私欲,并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上述两种情况,一时难让人抓到真凭实据,尤其是色情等方面,可能与财物无任何直接和间接的关系。但很显然,它们仍是行贿与受贿,尤其是其结果仍然还是侵犯了党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秩序和廉洁性。因此,我们要时时警惕行贿受贿形式的“变通”!
  笔者认为,只要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某种帮助,满足其个人私欲的,应属行贿行为;只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谋取他人帮助或非法接受他人帮助,满足个人私欲,并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益的,应属受贿行为。建议有关法纪部门加强对行贿受贿错误及犯罪的研究,寻找对策,决不让违纪违法和犯罪人员有漏洞可钻。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社会视点

  交通法规伴你行
  本报记者 赖仁琼
  □几乎所有的交通事故都是因为不遵守交通法规造成的
  □横穿马路、过路口闯红灯、酒后驾车、停车越线、骑车带人……交通违法十分普遍。
  生活在交通繁忙的都市,每天出行的人们,无论是驾车,骑自行车,还是步行,都离不开交通法规。否则,轻则受罚,重则酿成大祸。或许有人对此不以为然:“交通法规有那么重要吗?”一位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说,几乎所有的交通事故都是因为不遵守交通法规造成的。由此可见,交通法规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是我们安全出行的保障。
  交通参与者当知法
  几年前,一个横穿京通高速公路的外地青年被疾驶而来的汽车撞得血肉横飞,当场死亡。正在附近拍片的摄影师碰巧拍下了这惨痛的一幕。从电视里目睹这一惨状的人们议论纷纷。人们不禁要问:“不能横穿高速公路,难道他连这个都不知道?”据知情人介绍,事故现场附近就有人行过街天桥,死者为何偏要从高速路上横穿而过呢?全封闭的京通路两侧有两米高的护网,但有人却在事故现场附近的护网上剪了一个大洞。
  这种恶性交通事故虽然十分罕见,但平日只要我们稍加留意便会发现,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实在不少。据北京市交通管理局统计,1997年共纠正各种交通违章938万起,处罚784万人次,吊扣驾驶证11.6万个。交通违章如此之多,给交通参与者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我们如何适应不断变化的交通大环境?
  改革开放以来,北京的经济建设突飞猛进,市政、道路建设日新月异。全市道路总长已达15000多公里,市区道路3600多公里,立交桥142座,高速公路5条,总长143公里。然而,近几年机动车的快速增长,令北京的道路设施不堪重负,特别是市区交通拥堵十分严重。目前北京有机动车130多万辆,非机动车992万多辆,其中自行车930万辆。为加强管理,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在近10年中制定的各种法规、规章就有200余件。
  去年,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将现行有效的交通法规汇集成书,这本《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汇编》厚达800页60多万字。从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到公安部、北京市政府、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的有关法规、通告,数量之多,门类之齐全,足以看出政府和执法机关在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工作力度。
  交通管理部门由凭经验管理到依法制管理,每一个交通参与者也要从无知、无视交通法规到自觉懂法守法。有人以为交通法规不是法,即使违反了也无所谓。这种认识十分错误。我们必须懂得,交通法规是国家行政法规的一个分支。如果我们不能全面、详尽地了解各种交通法规,至少也应了解和熟悉与自身出行密切相关的部分。这是社会交通秩序的需要,也是保障我们安全与畅通的需要。
  提高守法意识刻不容缓
  现代化的交通环境和详细完备的交通法规,只是建立良好交通秩序的一方面,人们是否具有强烈的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又是不容忽视的另一面。交通法规再健全,也无法处理和解决所有的交通问题。因此,提高交通参与者的守法意识刻不容缓。
  “红灯停,绿灯行”,这是多数都市人在孩提时代就接受过的教育。然而,在交通拥堵的北京,骑车人过路口闯红灯、停车越线、走逆行道、长距离走机动车道或行人在路口乱穿等违反交通法规的现象十分普遍。
  从北京市区的情况看,机动车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比非机动车驾驶员要好。但在无警察管理的路口、路段,出租车、小公共等机动车驾驶员闯红灯、占用非机动车道等现象也屡见不鲜。为何有人知法却不守法?只图自己方便却不管他人是否安全?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在治理交通拥堵的一系列措施中,就将提高交通参与者的素质作为一项工程。素质工程以“交通安全在我心中”为主题,广泛深入地开展各项交通安全教育,以提高全体市民的交通文明素质。交通管理部门以宣传贯彻北京市政府新颁布的《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和《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为主要内容,发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组织司机和职工学习、测试,并逐步完善内部交通安全组织制度。在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行业开展交通安全竞赛活动,促进司机交通文明素质的提高。此外,还在中小学校、郊区农村等地开展各具特色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
  良好的交通秩序是一座城市的形象,更是人民生活和经济建设的一种保障。北京在向国际化大都市迈进的过程中,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交通管理在资金投入、科技改造、宣传教育等方面采取了卓有成效的措施。但仅此还不够,城市交通从无序到有序,从拥堵到畅通,从不文明到文明,也时时有赖于我们每一个交通参与者的共同努力。(附图片)
  (压题照片为交警正在处罚交通违章者。刘英毅摄)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她刑满释放后归家,陷入了孤独无助的绝望中,在民警的帮助下,她坚定地走上了——
  新生之路
  裴广义 王广桥
  高明今做梦也没有料到,自己的人生道路竟会出现这么大的转折,预想中的苦难不仅没有降临,幸福却有如画卷般在眼前展现。
  1997年1月30日,因为盗窃在长春市黑嘴子监狱服刑7年的高明今刑满释放了。当她回到家乡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珲春市时,父母都已离开人世。想到自己今后的生活,她陷入了孤独无助的绝望中。
  “高明今刑满释放归来,需要大家的关心、爱护和帮助,我们不能歧视她。”正当高明今感到前途渺茫时,珲春市公安局治安科的民警们向她伸出了援助的手。科长周永义和他的同事们决心给高明今以最大的帮助,让她走上新的人生之路。
  在治安科民警的努力下,高明今在春城乡敬老院找到了一个较为稳定的住处。女民警李敏把自己的衣服拿来给高明今换上,并帮她买来被褥、毛巾、牙具等生活用品。在大家的热心帮助下,板石镇柳亭村的李秀贤被高明今重新做人的决心所感动,与她喜结连理。
  在李秀贤与高明今的婚礼仪式上,几位民警送来了崭新的被褥和一些新婚礼品,李敏还特意为新娘换上一双新皮鞋。此情此景,使高明今禁不住流下了激动的泪水。她说:“今后我一定听‘娘家人’的话,不犯错误,好好过日子!”
  此后的时间里,两家的“亲戚”关系越来越密切:民警常去高明今家,帮她解决一些困难;而高明今更是经常到治安科“串门”,讲述自己的生活情况和思想状况。结婚两年来,高明今尊敬老人,夫妻恩爱,邻里和睦,勤劳致富,遵纪守法,与李秀贤日子过得和和美美。
  到了春耕季节,民警们看到高明今家没有耕牛实在不方便,就凑钱为她家买了一头牛。去年春天,科里民警又为高明今家栽种了40余棵“美国大白杨”,为她家储存一笔财富。当民警们发现她家的草房越来越旧时,大家商量为她盖一座新房。木料、红砖、水泥、白灰等盖房材料拉到高明今家,很快一座50平方米的新房取代了高明今家低矮的小草房。高明今感激地说:“都是公安局治安科的民警鼓励我,帮助我,才使我对前途又充满了信心……”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图为前不久河南省通许县检察院对在押人员开展法制宣传,告诉他们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成亮 俊杰摄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金通律师信箱

  订立合同须注意形式
  编辑同志:
  《合同法》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形式有了一些新的规定,请问订立合同的形式对合同的效力有哪些影响,签订合同中应在形式上注意哪些问题?某公司法律部 黄山
  黄先生:
  对订立合同的形式的规定,是《合同法》的一个重要的特点。在此,就您所提的问题我们回答如下:
  一、订立合同的形式对于合同效力有哪些影响
  《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的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1.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对于合同效力的影响。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自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
  2.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对于合同效力的影响。
  《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根据这一规定,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但并非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就当然成立。订约当事人可以主张签订确认书,合同自签订确认书时成立,而非在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成立。
  3.实际履行行为对于合同的影响。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双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二、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在形式上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合同法》规定了订立合同的三种法定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才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也未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订立合同。这里,“其他形式”包括书面和口头以外的其他法律行为。必须说明的是,默示的法律行为必须是法律有明文规定,才可以认定为订立合同的行为。
  其次,虽然法律规定了订立合同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但如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则采用合同书以外的形式订立合同存在着举证困难的问题。因此,订立合同应尽量采用合同书的形式。
  第三,采用信件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时,应注意及时要求签订确认书。
  北京市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宝国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昌平县检察院送法进学校
  本报讯 为了全面落实“三五”普法规划,加快中小学校实现依法治校的进程,使中小学校的法制教育更加系统化、规范化,近日,北京市昌平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王永发等6名同志,分别应聘担任了昌平县6所中小学校的法制副校长。这“送法进校”的举措将对中小学生知法守法、减少青少年犯罪起到积极的作用。(昝春华 沈爱民)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新郑市法院热情为民服务
  本报讯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深入开展“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院,争当人民满意的好法官”活动,热情为民服务。他们专门设立了让群众满意热线,当事人只要一个电话拨过去,全程服务就送过来。对前来诉讼的当事人,他们实行“四个一”服务: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让座,一盆清水洗尘,一杯茶水解渴。事虽小,却落到实处,受到了群众好评。(刘圈 安士勇)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湛江警方破获盗窃团伙
  本报讯 日前,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在局长梁甫的带领下,经过连续几天艰苦卓绝的奋战,成功地打掉一个盗窃、销赃一条龙的特大撬门破锁入屋盗窃团伙,得到当地群众的广泛好评。截至4月30日,已抓获团伙成员12名,其中已刑事拘留6人;破获刑事案件71宗,其中重特大案35宗;缴获赃款赃物价值30多万元。(刘广军)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图为群众正在观看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日前精心制作的法制宣传图片展板的情景。庞国庆摄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官提醒

  践约守信
  莫当儿戏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法院曾审理过一起加工印刷宣传画册合同欠款纠纷案件。案件虽小,却很典型。
  该案中咨询有限公司与某印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印刷协议,约定由印务公司承印咨询公司的宣传画册1000本。
  该咨询公司收到第一批画册50本即送往国外。次日下午,咨询公司又收到画册50本。这一次他们认为印刷颜色不匀,但却约一周后才向印务公司提出质量异议,拒收其余900本画册。由此,双方酿成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作为同一质量的画册,咨询公司仅接收一部分,拒收其余部分,其行为违反双方约定。若认为质量不合格,应全部拒收,而咨询公司却收下部分、拒收部分,且对收下部分未予以退回。因此,咨询公司的行为应视为其对画册质量认可,其提出质量异议的理由欠当,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咨询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通过本案,笔者认为主要有三点教训值得记取:一是签订合同切记谨慎从事,可谓“合同片纸轻,落笔千斤重”。二是履行合同要全面、准确、及时,严格按合同规定办事。三是一旦发生争议,对提出异议有明确法定时限的,要严格依法办事,并由双方共同作出详细记录,以便日后依法维权能够“有备而来”。
  济南市历下区法院 何卫国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以案说法

  这是一个让我国所有的企业都应当引起警觉的例子。国外一家公司向中国专利局申报的专利,其中覆盖了我国化工行业已使用几十年的一项工艺。如果国外公司获得专利,将为我国化工行业带来不堪设想的后果。那么———
  养了几十年的“孩子”会改姓吗?
  林欣桦
  目前,中国化工行业正面对着一道尴尬的问题,全国28家生产季戊四醇产品的化工厂将面临着使用自己的生产工艺可能也会引起侵权的结果。因为国外一家公司在向中国专利局申请的专利中,其中就覆盖了季戊四醇的生产工艺。如果这家公司的申请一旦获准,将带给这28家企业一场“灾难”,它将使我国季戊四醇生产和技术进步受到制约,后果不堪设想。
  季戊四醇这种化工产品,是一种制造高级油漆的材料。中国化工行业全国季戊四醇行业协作组一份报告表明:1957年我国上海试剂总厂就开始试制季戊四醇。目前国内总产量达4万吨,年销售收入4—5亿元,可实现利税6000多万元。
  这项工艺已经有几十年生产历史,为何却一直无人去申请专利呢?
  生产季戊四醇的龙头大哥———湖南衡阳三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科技科科长张少华告诉记者:这项工艺其实是一种半公开化的工艺。全国生产厂家有28家,如果哪一家去申请这项专利,那么其他厂家就是侵权。于是在几十年中,各企业达成了一个默契,谁也不去申请什么专利,大家各生产各的。没想到,外国公司却会来我国申请这一专利。
  最先发现这一惊人消息的正是衡阳三化的张少华。
  1998年4月份,张少华在中国专利局印发的发明专利公报上,发现了国外一家公司从1996年12月23日已正式向中国专利局申报了制备季戊四醇的方法的发明专利。他意识到:要是他们申请的专利覆盖到了我们的工艺,那“衡阳三化”就麻烦了。
  张少华回来后,马上将这一信息上报厂领导。与此同时,张少华开始查阅资料。不出所料,他在翻阅原化工部北京化工研究院和化工部石油化工信息站出版的《乙醛醋酸及其衍生物》杂志上,看到了国外这家公司申报专利的详细专利申请文件,果然印证了他的猜想。“衡阳三化”是全国季戊四醇行业协作组的理事长单位,于是厂领导指示,迅速以协作组的名义向全国其他化工企业发急函,通报这一情况。
  1998年6月1日,这份特别的函件开始发往全国各地。
  “衡阳三化”以全国协作组的名义发出函件后,引起了各企业的关注,大家开始意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1998年9月,衡阳市专利事务所所长张卫衡同志与“衡阳三化”张少华同志前往北京,联合北京化工三厂的同志,来到中国专利局。专利局的同志对他们表现出的专利意识表示赞赏,同时指出,专利的申请是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的,提出申诉必须要有相应的证据;没有证据,同情也没有用。
  1998年10月9日,“衡阳三化”再次以全国协作组的名义向兄弟单位发函,通告了国家专利局专家的意见。同年11月,全国季戊四醇行业会议在湖南召开,与会代表紧急磋商申诉工作如何进行,并要求各单位积极查找资料。
  对于申诉的结果,张少华和张卫衡表示:如果申诉成功,专利不会授予国外公司。如果失败,国外公司获准了,将会出现两种结果:最好的结果是,原来形成的生产能力,按照先使用的原则,可在现有的规模内生产,但不准扩大生产规模,也不准出口到对方拥有专利的国家;最坏的结果是,我国企业须向那家国外公司交专利费,还要赔偿损失。
  截至记者发稿时,申诉的前期工作已经开始,“鹿死谁手”尚是个未知数。
  化工行业日前出现的这一尴尬之事,其实在我国已不在少数了。近年来,大批外国企业纷纷来我国申请专利,而且申请量逐年上升,在一些重要的高科技领域,已经出现了对我国企事业单位构成包围的趋势。我国的企业应当能从中受到启迪,是该加强专利意识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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