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5月12日人民日报 第9版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书写在农村大地的重要法律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概述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周克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公布实行,在国内外引起很大反响,普遍认为这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早在10年前的1988年6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经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开始在全国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法),以村民直接选举为标志的村民自治在全国农村由此拉开了序幕。
  在经历了亿万农民10年伟大实践,国务院全面总结,向全国广泛征求意见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全体会议历时5个多月的审议修改之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于去年11月4日以136票赞成、2票弃权、2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在全国正式公布实行。
  与试行法相比,正式公布实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正式法)在内容上有了进一步的充实,由原来的21条增加到30条,对村民委员会的性质、职能,选举的原则、程序、方法,村委会的基本工作制度、工作方式,法律实施的保障等,做了一系列重要的补充、修改和完善,从而使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更加具体化、程序化。其中比较重要的修改有以下几个方面:
  增加了关于党的领导的表述。试行法对此没有专门的条文规定,正式法专门增加了第三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进一步明确了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相互关系。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一点在试行法中就已经很明确。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彭真委员长在制定试行法时就一再强调,村委会不是乡镇政府的“腿”。正式法在坚持试行法有关规定的同时,还在第四条中明确规定,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委会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
  进一步明确了村委会在农村经济活动中的作用。试行法规定了村委会在农村经济活动中的作用。从目前许多地方实际执行的情况看,由村委会管理土地承包及其它集体经济,更有利于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和集体经济的发展。故这一条基本上保持了试行法的写法,同时也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增加了“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等表述,使之更适合今天的实际。
  将村民直接选举村委会的原则具体化、程序化。村民直接选举村委会,在试行法第九条是作为一条原则规定的,只有一句话:村委会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而在正式法中,直接选举已成为一个十分引人注目的内容,占有重要位置,从第十条到第十六条共7个条款,都是讲这个问题。这些条款明确规定了: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条件;选举由村民推选出的选举委员会主持;候选人由村民直接提名,并多于应选名额;投票过半数选举有效,得票过半数始得当选;设立秘密写票处、无计名投票、公开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对妨害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的处置等。还特别增加了一条,即1/5以上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委会成员;罢免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者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半数通过。
  健全村委会各项民主管理制度。一是健全了村民议事制度。试行法中规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问题,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哪些问题属于“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问题”不清楚,所以在实行中往往难以落实。而正式法则对此做了详细的规定,一共8项,十分明确具体。二是增加了村民代表议事的内容。正式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这一条是从实际中来的,人口众多或居住分散的村子,召集一次村民会议很不容易,在这种情况下村民议事制度往往难以坚持长久。村民代表议事则解决了这个矛盾,为落实村民议事制度找到一种切实有效的具体形式。三是规定了村务公开制度。试行法第十七条规定“收支账目应当按期公布,接受村民和本村经济组织的监督”,体现了民主监督的要求。而在正式法中,民主监督已由收支账目公开扩展为包括村民会议的讨论内容、计划生育、救济款物的发放、水电费的收缴等四个方面内容的村务公开,并且规定了及时公布的时限、接受村民的查询、公布不及时或事项不真实的处置方法等内容,从而使民主监督作为一项完整的制度建立起来。
  加大了保障村民民主权利的力度。在总结试行法经验的基础上,加大保障村民民主权利力度的精神,贯穿于正式法始终。以上讲到的各项,同时也都是进一步保障村民民主权利的有力措施。此外,正式法的第十一条新增加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第十二条新增加了“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第十八条对召开村民会议的规定,由试行法规定的“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改为“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等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试行中曾出现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是,由于试行法没有明确规定本法由谁来保证实施,故实施中出现的各种侵犯村民民主权利的违法现象,往往得不到及时的制止和纠正。针对这个问题,正式法新增加了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这就从体制上保证了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为使村民的民主权利真正得以实现,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信息通道

  河北法院主动接受人大监督
  本报讯 河北省各级法院近年来自觉、主动接受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从而提高了执法水平,促进了司法公正,保证了各项审判任务的完成。省高院成立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室,承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有关事宜。各法院都建立了重大案件、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经常向人大常委会通报情况。各法院都在人大代表中聘请了执法监督员,并采取座谈、走访等形式经常征求人大代表的意见。因为有了人大强有力的监督,河北省各级法院在去年的教育整顿中查处了30余起司法腐败案件和170余名违法违纪干警,纯洁了干警队伍。(韩元恒 丁力辛)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信息通道

  江苏公安争创人民满意
  本报讯 江苏公安机关从1996年开展人民满意创建活动三年多来,全省共有1568个派出所被评为省、市人民满意派出所,占总数的61%。近日,江苏省公安厅对1998年评出的150个人民满意派出所、15个人民满意“110”、30个人民满意刑警队、30个人民满意交警队和300个人民满意警察予以隆重表彰,同时对连续3年被评为全省人民满意派出所的61个单位授予铜牌。江苏公安系统创建人民满意活动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1996和1997年度全省评出的39个人民不满意派出所均在当年改变了面貌。(江文)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信息通道

  四川省会东县检察院近日在城乡街头公开检务,提供法律咨询,接受群众举报。图为检察长叶建在接待前来咨询的群众。邓中元摄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献礼缘何失礼
  曾亚波
  重庆綦江虹桥为赶在当地“两会”之前通车,仅凭主管领导一句话,一项严重偷工减料的工程连个质量验收都不搞即交付使用,结果酿成惨祸。
  为庆祝某个节日,或者创个什么纪录,我们常常会搞一些有纪念意义的“献礼”工程。本来欣逢佳日,以实际行动表达一份心意,烘托一种气氛,也是无可非议。然而,无情的现实告诉我们,“好心”未必能有好报,“献礼”也常有“失礼”的时候。
  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用运动的方式搞经济建设,一项科学性、技术性很强的工程因为要“献礼”常常会被人为地动起“手术”。像北京的西客站工程,如果让日本公司来做,人家要五到七年时间,如果让美国、法国公司干,没有五年以上,他们也不答应,而我们的一些人却神话般地只用了不到三年时间就完成了,靠什么?除了满腔的“热情”,就往往靠牺牲质量了。我们常听一些领导发话“这项工程,我下去两趟,就把它抓起来了。”这是什么能耐?分明是既不负责任,又不尊重科学。
  盲目“献礼”造成的浪费是惊人的。有些地方,为“献礼”大搞“三边工程”(边勘探、边设计、边施工),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也硬是要上,结果工程成本不断扩张,工程造价成了无底之洞,国家财产损失惨重。以庞大的代价为某些领导人脸上贴金,这样的“礼”,人民群众受不起。
  “献礼”工程不是不可以搞。建国十周年时我们就有好多项“献礼”工程,包括人民大会堂,那时的材料和技术绝对不如现在,但因为组织管理得好,客观条件也允许,施工质量是一流的,更未听说过有谁敢贪污腐败。“献礼”务必要坚持科学的态度,不能为了“献礼”而献礼,更不能昧着良心而献礼。那种靠牺牲质量来换取工期,牺牲大量财富来赢得光彩的做法是得不偿失的。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立法聚焦

  政府采购法呼之欲出
  王雷鸣
  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委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以及部分专家学者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起草组4月9日成立。备受人们关注的《政府采购法》起草工作正式启动。
  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势在必行
  作为财政管理的重要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在国际上已被广泛应用。然而在我国,截至目前,符合国际惯例的政府采购制度还没有建立。在很多地方、部门和单位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都是在财政核定预算后,由各个单位自行组织。这种采购形式不可避免地造成了采购行为不规范、缺乏透明度、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高,并且容易产生腐败,削弱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光毅介绍说,目前西方发达国家政府采购占国内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一般在10%—20%。而我国政府消费大约相当于国内国民生产总值的10%左右。按去年我国国内国民生产总值约为8万亿元的规模,政府支出大约有8000亿元之巨。国际公认,实行政府采购制度,采购费用平均可节约10%。以8000亿元规模计,能节约800亿元左右,也就是说,我国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每天节约开支超过2亿元。这是一笔很可观的数目。由此看来,制定政府采购法确实是当务之急,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陈光毅指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制度和制定政府采购法势在必行。目前,社会上对制定政府采购法呼声很高,在今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很多代表都提出尽快制定政府采购法的议案。全国人大十分重视这部法律的制定工作,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政府采购法》列入立法规划。
  有益的尝试
  随着人们对政府采购制度认识的不断增强和发展,上海市率先于1996年开展了政府采购试点工作,随后,河北、深圳、重庆等地也相继开展了这项试点工作。截至1998年底,全国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不同程度地开展了政府采购试点工作。
  从试点工作情况看,北京、河北、山西等12个地区设立了政府采购办公室(处)或政府采购中心。在采购方式上,基本以竞争性招标方式为主,也有一些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方式。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全国实行政府采购的金额达31.06亿元。
  1998年,深圳市人大通过了我国第一个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该条例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随后天津、安徽、广西等10个地区也制发了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开展政府采购试点最早的上海市,在制发了《上海市政府采购办法》后,正在拟订《上海市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确认及管理暂行规定》等5个配套办法。
  从采购范围而言,主要是货物和服务采购,工程采购项目只有少数地区进行了个案尝试。其中货物类包括公务用车、计算机、办公用品、环卫设备、医疗设备、电梯、锅炉等;工程类主要有:房屋修缮、市政工程等;服务类主要是会议接待、汽车加油、车辆保险、工程设计等。
  财政部部长助理朱志刚介绍说,从我国政府采购试点情况看,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取得了明显效果。主要表现在:一是较大幅度节约了财政资金,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去年全国31.06亿元的采购规模中,共节约资金4.16亿元,平均资金节约率为13.38%。工程和服务的资金节约率一般都超过25%;二是降低了采购成本,提高了采购质量;三是健全了财政职能,强化了财政监督;四是提高了资金使用的透明度,有效地遏制了以往采购活动中的各种腐败现象,促进了廉政建设。
  制定本法的意义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政府采购法起草领导小组组长姚振炎指出,制定和实施《政府采购法》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财政支出管理体制改革,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姚振炎说,首先,通过制定政府采购法,将政府采购的行为统一规范,可以贯彻政府在总量调控方面的意图。通过政府采购,还可以贯彻政府在结构调整方面的一些意图。如对于那些政府根据合理的产业政策和技术经济政策认为需要给予一定扶持的新兴产业或技术项目,可以在政府采购招标方案中适当多包含他们的产品。通过政府采购,又可以发挥稳定物价的调控作用。政府在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方面所追求的一些特定政策目标,也可以纳入政府采购的通盘考虑。
  其次,制定政府采购法可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强化监督管理,防止腐败行为和违法现象的发生。他介绍说,一是通过立法采用市场经济的通行做法,开展公开、统一、规范的政府采购,一方面可以起到培育、规范统一市场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以挖掘巨大的资金效益潜力,使政府取得价廉、物美、质高的商品与劳务供给,做到“少花钱多办事”。二是通过立法,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财政部门、技术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机制。通过上述部门的相互配合,保证政府采购工作依法进行,真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和合法有效,防止违法行为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第三,通过制定政府采购法,有利于我国经济同国际惯例接轨。将政府采购行为纳入法制轨道,也是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下,我国争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更宽广地加入国际竞争的需求。姚振炎说,WTO成员国在规范政府采购方面都必须有具体承诺,我国与世界的接轨,一方面将增加国际竞争压力,另一方面将更加强化国内厂商厉行革新的动力。
  本届人大有望出台
  政府采购法起草组的成立,标志着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的这部重要法律的起草工作全面拉开帷幕。据介绍,政府采购法已被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且列为第一类立法项目,也就是说,在九届全国人大任职期间,政府采购法有望出台,成为正式的国家法律。
  根据九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的安排,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起草这部法律。依照惯例,政府采购法起草工作由3个起草小组完成,即起草领导小组、顾问小组和工作小组。
  据介绍,政府采购法起草工作的总体安排是:1999年,在搜集资料、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出政府采购法草案的基本框架和草案大纲。2000年,提出草案初稿并广泛征求意见。2001年,修改完善草案,力争8月份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审议通过草案,12月份将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步审议。2002年8月以前,争取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审议通过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巨家仁表示,由于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不少地方已在进行政府采购工作试点,他们迫切要求将政府采购工作尽早纳入法制轨道,为此,起草组将加紧工作,在加强立法协调、保证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力争起草工作比预定进度有所提前。
  背景资料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通过公开招标、公平竞争,由财政部门以直接向供货商付款的方式,从国内外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团体购买商品和劳务的行为,其实质是市场竞争机制与财政支出管理的有机结合。
  政府采购制度最早形成于18世纪末的西方国家,如美国在1761年就颁布了《联邦采购法》,英国政府在1782年设立了文具共用局,专门负责政府部门所需办公用品的采购工作。
  1995年12月,在日本大阪举行的亚太经合组织部长级会议和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江泽民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诺,我国将于2020年向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对等开放政府采购。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古镇交警的一天
  最近,我们在河南省豫东双洎河边的尉氏县洧川古镇采访,看到这里有一支12人组成的交警中队,他们的工作是紧张繁忙的,而生活又是丰富多彩的。
  6时30分,我们随白班交警上路巡逻。(见图⑤)上午10时13分,在郑(州)永(城)公路大营收费站西段,发现该县五间房农民李富牛、李马虎等10多人拦截过往车辆索钱。中队长朱永勋走向前去询问情况,“俺村教师李国治正月十六因交通事故造成重伤住进县医院,肇事车逃逸,他拿不起3万元医疗费,院方要停药,您说俺们就这样看着能忍心吗?”朱永勋等来到医院,他们默默地把手伸进口袋里,你10元、他20元,不一会儿,300多元的现金交到李老汉的手上。(见图③)
  11时25分,天下起了小雨。在开许公路四新段,突然,前方一辆车牌号为B—92613号的汽车因路滑超车在公路上打起旋来,车子在半尺之遥的路沟边停了下来,满车生猪险些遭殃。见此情景,交警们迅速奔过去,及时将车推到安全地带避免了一次严重的交通事故。(见图5)
  下午2时30分,巡逻队趁农民雨天不下田,来到公路边的岗李村委会,给农民讲交通安全课,并发放交通知识宣传品。(见图②)
  下午5时左右,一辆大货车超载被巡逻队拦住,司机交了罚款没拿单据开车就走,交警何新建跑出50多米才追上车,将单据交到司机手里。(见图①)
  张悦 李思同 李玉梅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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