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5月12日人民日报 第11版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社会视点

  ●发生在国企与其他企业间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逐年上升;但通过法律维权的,不足10%
  ●商业秘密的流失,70%是从本企业员工渠道泄露的
  ●从某种意义上讲,商业秘密事关企业的生死存亡;一旦被侵权,就会导致企业被挤垮
  商业秘密向国企敲响警钟
  尚方 闻琦
  据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的一份调查显示,近年来,发生在国企与其他企业之间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但通过法律维权的,不足10%。原因何在?国企责任意识差、法律不健全、诉讼难、审判难已是不争的事实。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理天津市橡胶制品六厂诉原厂职工及东清橡塑制品厂一案反映出来的现实情况,发人深思,催人警醒!
  为了生存求助法律
  1999年1月23日上午,天津市橡胶制品六厂召开全厂职工大会。厂长张和平走上讲台,双手微微抖动地举起一份“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用激动的声音说:“法院判我们胜诉了!我们全厂的饭碗保住了……”台下掌声如潮。
  天津市橡胶制品六厂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这个厂经过不断地研究、探索,于1994年研制出PVC阻燃消防软管,填补了国家一项空白,并先后荣获了天津市优秀新产品奖和科技成果奖。该消防软管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定为合格产品。该消防软管投入生产后,受到市场普遍欢迎。与此同时,橡胶六厂制定了企业秘密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等一系列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措施,并与全厂职工签订了有长期保守商业秘密内容的劳动合同。然而,该产品生产不久,销售额却每况愈下。原来,身为厂供销科的三位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分别跳槽到东丽区一乡镇企业工作。于是,这家乡镇企业便开始生产与天津橡胶制品六厂相同的PVC阻燃消防软管,并以低价格的产品挤占了销售市场。
  当今时代,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果被侵权,就有可能被对手挤垮。此时,天津市橡胶制品六厂的生存便受到了严重威胁。为了生存,橡胶制品六厂不得不拿起法律的武器同侵权行为抗争。
  抓住焦点拨开迷雾
  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受理此案后,立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为了使双方彼此了解对方的诉讼依据,合议庭在组织双方当事人庭前交换证据后,于1998年9月1日和1998年12月7日,先后两次不公开审理了此案。
  合议庭根据法庭调查的结果,紧紧抓住了以下两个焦点问题。
  焦点一:诉争的PVC阻燃消防软管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这是解决纠纷的前提条件。
  由于涉及到复杂的技术问题,法院决定首先咨询有关专家意见。专家们分别对原、被告双方的技术问题进行了听证。他们认为,被告提供的PVC阻燃消防软管的技术工作报告,从思路、组织结构、编排以及产品配方与原告的基本相同;原告PVC阻燃消防软管的生产配方、工艺设备等组合构成技术秘密。合议庭采纳了专家的意见,同时认为,原告特有的销售渠道构成其经营秘密,应依法予以保护。
  焦点二:被告的技术来源于何处?这是认定双方谁胜谁负的关键。
  结果,被告对其技术来源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而原告方提供了11份被告侵权的证据,其中几位专家均否认为被告提供了有关技术信息。被告方以PVC阻燃消防软管是公知技术为由进行的抗辩,也没有证据相佐证。
  1999年1月21日,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判决,四被告构成对原告的商业秘密侵权,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不得再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整。
  商业秘密呼唤立法
  近年来,企业员工跳槽致使商业秘密流失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私企、乡镇企业看到国企是块肥肉,纷纷设香饵,挖走那些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使国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经过多年潜心研制出的成果失之一旦,形成不公平竞争的局面。
  此案审判长、天津二中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刘泓毅告诉笔者,当前,国企正面临如何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的问题。我们法院在审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发现,企业商业秘密的流失70%是从本企业员工渠道泄露的。原因有二。一是企业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许多企业的领导没有真正认识到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及其特殊意义,只忙于生产,不顾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企业没有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保密管理制度,如没有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等,造成对无形资产失控的局面,使侵权者有机可乘。二是企业的法律意识不强。有些企业遭受侵权后,不知道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立法角度讲,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现行法律法规已无法与客观情况相适应。以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为例,这种案件多因企业员工跳槽引起,很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来加以规范。在这里,我们不妨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如德国在其法律中这样规定“雇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其工作关系获知的商业秘密”。我国也可以根据国情将这些有益的元素灵活地加以吸收,制定我国的竞业限制法。
  我们还应当充分发挥刑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作用。我国刑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作了规定。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法律急救线”
  李良宏 王贵廷
  在辽宁沈阳市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提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企业服务热线,大家都交口称赞。
  为了快速为企业服务,市中级法院于1996年向全市329家国有大中型企业公布了为企业服务的热线电话。凡国有大中型企业提出的法律难题或请求提供帮助的,热线电话均要认真受理,逐一落实或解决。
  从此,热线电话便成了国有企业的“法律急救线”。
  去年7月的一天中午,正在吃饭的法官忽然接到沈阳某公司打来的求助电话。原来,这家公司与外地一家企业发生经济纠纷,外地法院来沈阳对该公司依法强制执行,并于当天上午查封了该公司的财务账目。当时,该公司正处在与一外商签约的关键时刻,如果该公司的账目或资金一旦被法院冻结,与外商的合作项目就可能泡汤。“企服办”的两名法官闻知此事,放下饭碗,立即赶到这家公司。经过耐心细致的当面调解,不但使外地法院的同志打消了沈阳法官在搞地方保护主义的疑虑,而且使纠纷双方互相谅解,作出了分期还款的承诺。双方由剑拔弩张变成握手言和,该公司也与外商如期签订了4000万元的经济合作合同。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白山创建“交通安全文明村”
  本报讯 近年来,吉林省白山市交通安全委员会积极开展创建“交通安全文明村”活动,增强了农民交通法规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农村交通事故的发生,创造了良好的农村交通安全环境,受到农民们的欢迎。如今,这里的村屯交通安全管理实现了网络化,宣传教育实现了制度化,农村车辆、驾驶员列管率达到95%以上。(杨庆源 刘勇)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忻州国税局从严治税
  本报讯 为提高税务干部依法征管、依法治税的意识,山西省忻州地区国税局近日首次对52名税务干部的执法不到位问题进行严肃追究。此次被追究者都是根据有关追究办法对照去年各项税务检查、抽查、复查、稽查中发现的纳税户偷漏税问题进行处理的。除批评教育、责令检查外,责任者都受到了罚款处分。(吴廷秀 刘冬生)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北京首家“148”法律服务热线开通
  本报讯 北京市首家“148”法律服务热线——(010)63890148近日在丰台区开通运行,该热线每天早上8时至晚上8时均有人值班,负责解答有关法律问题。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比较简单问题,值班员及时进行解答,对于老弱病残或交通不便需上门服务的,随时有专业人员为当事人提供上门服务。(阿比)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人生

  瞒案不报何时休
  辛酉
  日前,在一份资料上看到,近年来,不少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屡屡上当受骗,然而奇怪的是,受骗后还往往瞒案不报。据某县统计,主动报案率还不到50%。
  明知上当受骗,却不寻求法律保护,原因何在?据调查,不是这些企业的厂长、经理不懂法,而是另有原因:
  一是自己有“猫儿腻”。有的企业厂长、经理在业务活动中玩忽职守,被骗后自然不敢报案。少数厂长、经理甚至心术不正收受贿赂,故而害怕报案;
  二是怕得罪地方领导。有些受骗案件的发生与当地的领导有一定关系,甚至业务就是某领导介绍或拍板敲定的,报案就会得罪领导。为免日后穿“小鞋”,企业便瞒案不报;
  三是虚荣心和侥幸心理作怪。一些厂长、经理害怕报案会将被骗事件披露出去,影响企业声誉,而通过其它方法也许能追回被骗钱物;
  四是怀疑司法机关破不了案。加之目前司法机关经费紧张,外出办案经费都要企业承担,企业有时甚至会“赢了官司赔了钱”,所以,被骗以后干脆就不报案。
  瞒案不报危害甚大。被骗案件得不到及时查处,客观上起了放纵犯罪分子的作用,而对于被骗企业,轻的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重的陷入困境,濒临停产倒闭。
  为了切实解决受骗企业瞒案不报的问题,当前,我们一方面要加强对企业厂长、经理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启发他们主动报案、依法维权的自觉性;另一方面要加强法律信息工作,注意调查和掌握瞒案不报的信息,主动查处有关责任人;当然,司法部门在办案时,也要坚持勤俭办案、清廉办案、高效办案。诚如此,企业瞒案不报的现象就会大大减少了。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以案说法

  法律总是公正的
  岳耀勇 陈旌德 尤东
  这是一起简单又复杂的案件。经过三年时间,三级检察院和法院层层审理,此案的结果最终证明——
  一直到现在,中国的百姓们都十分景仰体察民情、昭雪冤狱的“青天”、“清官”。包拯、施仕伦是中国舞台上百演不绝、百姓百看不厌的人物形象,在他们身上寄托着百姓们对公正的多少渴望。但是,现实总是同艺术和理想相距甚远,难得的一个“清官”、“青天”永远也保证不了天下的百姓都能得到公正,都能不受冤屈。于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逐渐觉得,只有一个可靠的制度、一个完备的法律,才能真正保证所有的人都能得到一致的公正。这里,我们所要述说的就是这样一个证明。
  事情要从1995年12月19日说起。当天,家住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仁山村的56岁老汉金炳土正独自骑着自行车回家,突然被同方向驶来的一辆东风牌自卸卡车的车厢刮倒,重重地摔倒在坚硬的水泥路面上,顿时人事不省。开车的个体驾驶员郑德胜一时惊呆了,但当他得知围观村民无一人认识金炳土老汉时,便又产生了逃离现场、脱掉干系的念头。他一边和村民一起将金炳土和他的自行车抬上汽车,一边信誓旦旦地表示一定把老人送到医院救治。善良的村民听信了郑德胜的谎言,再三叮嘱说:“前面不远就是巍山医院,赶快把他送去吧!”
  村民们话音刚落,郑德胜的卡车就飞驰而去。一会儿巍山医院就从车旁闪过,但是郑德胜并未停车,而是加速前进。一转眼车子就来到10多公里外的佐村山区。郑德胜见四下无人,便丧尽天良地把金炳土老汉抱下汽车,连同他的自行车一起,抛在了前不着村后不靠店的公路边,然后扬长而去。50多分钟后,郑德胜开着满载矿石的卡车返回,看到金炳土老汉还躺在原地,竟然无动于衷,径自回城。可怜金炳土老汉在隆冬的荒野独自苦挨了整整18个小时,直到次日上午10时许才被过路群众发现送医院抢救,但为时已晚,于下午6时死亡。经法医鉴定,金炳土系被车辆撞击及倒地时头部受暴力作用致头皮广泛挫伤出血,颅骨线形骨折,颅脑功能丧失死亡。
  尽管郑德胜抛伤员于荒野的行径无人看见,但是他没有料到,撞车现场有几个细心的村民已经悄悄地记住了郑德胜的卡车的号码。金老汉死后三天,此案告破,郑德胜落网。
  1996年2月25日,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郑德胜涉嫌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向法院起诉。检察院认为,郑德胜交通肇事以后,不仅不积极救治伤员,反而丧尽天良地抛之荒野,放任金炳土死亡结果的发生,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予以严惩。东阳市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定郑德胜构成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但却只判了有期徒刑5年。
  事有凑巧,此案宣判前两天,承办此案的检察官正好外出办案,等他回来时,一审判决已经生效。但他还是认真审查了判决,认为这个判决虽然定性准确,程序合法,但是量刑畸轻,显失公正,检察机关应该予以抗诉。这个意见得到了东阳市和金华市两级检察院的赞同。1996年8月5日,金华市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郑德胜再次被押上法庭受审。当年9月26日,金华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确认郑德胜构成交通肇事罪、过失杀人罪,刑期仍是5年。这个判决令除了郑德胜以外的所有的人都感到意外。但是,这是终审判决,你有再大的意见也不能改变。真的就没有办法了吗?
  不!检察官的回答是果断的。他们认为,这个判决不仅量刑畸轻,而且定性错误,必须再次予以抗诉,纠正错误判决。在重新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之后,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于1997年10月30日再一次以审判监督程序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在经过了长达一年多的认真审理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1日作出终审判决,确认检察机关抗诉有理,郑德胜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应予严惩,依法撤销东阳市法院和金华市中级法院的两个错误判决,两罪并罚判处郑德胜有期徒刑10年。
  一个并不十分复杂的案件,经过了整整3年时间,经过了三级检察院和法院的审理,终于得到了公正的处理,金炳土若泉下有知,也应该感到欣慰了,检察官终于为他讨回了公道。这件事也告诉所有的人,不管路途有多么的艰难和曲折,法律总是公正的,它一定会为你讨回正义和公道。相信法律吧,你永远不会错的!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交通安全上连环画
  日前,武汉市公安局洪山交通大队以连环画的形式制作了16块木质画板和120米长的布质画板,让交警和中小学生当画家,将近来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例和安全常识,用图画的形式展现出来,引起广大中小学生的极大兴趣。图为交警叔叔在讲解案例。代保平摄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金通律师信箱

  金融机构如何依法签订借款合同
  开栏的话
  为便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民更好地了解市场经济中有关金融、证券、房地产、项目融资、对外举债、投资、保险、产权交易与资产重组、进出口贸易、政府采购及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等法律、法规及其运用,本报与北京市金通律师事务所联合推出“金通律师信箱”栏目,每周三在第十一版刊出上述经济法律领域的热门话题,通过一问一答的形式进行解答。
  编辑同志:
  新的合同法即将于年内实施,银行在今后的放贷过程中,应如何与借款人签订合同?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某银行陈明
  陈先生:您好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应从金融交易行为的各个方面加以规范和执行。贷款合同的签订是其中的重要环节。合同法的颁布,为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正确签订和履行借款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依据合同法,金融机构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一、签订借款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金融机构与借款人(自然人除外)签订的委托贷款、信托贷款、担保贷款、信用贷款等各种借款合同,均要依据合同法第197条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函、电报电传、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二、借款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
  借款合同应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等主要条款。合同法只对双方在借款期限和支付利息的期限上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处理方法作出了规定,因此合同双方还应对具体的划款日与还款日,担保的方式、范围等内容作出明确的约定,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三、金融机构应严格遵守合同法有关利息的规定
  合同法规定,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确定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超出法定利率限度的约定不受法律保护。此外,金融机构在向借款人划款时必须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全额划付,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扣除,否则按照实际借款额还款并计算利息。
  四、金融机构可充分行使合同法所赋予各项权利
  合同法为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在到期时能及时、完全地实现,在合同的订立、履行阶段赋予其多项权利。如:贷款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业务活动与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提供适当的担保;在借款人不按约定用款或有经营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丧失偿债能力、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等情形时,有停止放款、提前收款或解除合同的权利;一旦借款人期满不能还款,又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时,即可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行使“代位权”,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替借款人行使权利;若借款人有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时,金融机构还可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借款人的行为等。
  五、金融机构制定的格式条款受合同法制约
  金融机构从自身业务角度考虑,为反复使用而往往不与借款人协商就预先拟定好借款合同。因这种格式条款、格式合同事先未经双方充分协商,故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因此,金融机构在清理旧合同和制定新合同的过程中应对此特别重视,以防有关格式条款的无效或导致最终不利于金融机构的解释。
  北京市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德荣 武涛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开海旺季以来,河北省唐山市公安边防支队针对海上流动人口多的情况,加强对外来打工人员的有效管理。图为九间房边防派出所干警深入河口码头为渔民办理暂住户口。王小雪 张林海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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