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3月9日人民日报 第3版

第3版(要闻)
专栏:

  王鹤寿同志生平
  久经考验的忠诚的共产主义战士,无产阶级革命家,我党纪律检查工作和我国冶金工业战线的杰出领导人,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原第二书记王鹤寿同志,因病医治无效,于1999年3月2日凌晨4时05分在北京逝世,享年90岁。
  王鹤寿同志,1909年4月19日生于河北省唐县,青少年时期就热爱祖国,追求进步。1923年考入保定直隶第二师范学校,翌年暑假,王鹤寿同志年仅15岁就在该校秘密党、团组织的安排下,回唐县从事进步的宣传活动,在家乡撒下了革命的火种。1925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同年10月,在中共北方区党委秘密设立的党校学习时,加入中国共产党,后任全国铁路总工会石家庄分会秘书,全国铁路总工会干事。1927年被派往苏联莫斯科中山大学学习。1928年回国后,一直从事党领导下的工运工作,主要是在白区青年工人中开展宣传和组织工作,先后担任共青团满洲省委组织部部长、书记,共青团中央团校主任,共青团天津市委书记和团河北省委组织部部长。在白色恐怖的长期斗争中,曾六次被捕,受尽严刑拷打,残酷迫害,始终坚贞不屈,正气凛然。第六次被捕后,在狱中坚持斗争,虽被敌人增加刑期,仍然不屈不挠,直到“七·七”抗日战争爆发,经党中央营救出狱。王鹤寿同志在长达13年的白区斗争中,历尽磨难,斗志益坚,始终坚持革命气节,是一名坚定的无产阶级革命战士。
  八年抗战期间,王鹤寿同志一直在延安中央组织部工作,在陈云、李富春同志领导下,任干部科科长。他坚持党的大胆发展而不让坏人侵入的干部工作路线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干部政策。他善于识别干部、善于使用干部、善于爱护干部,并且在陈云同志的支持下,同王明、康生等人打击干部、排斥异己的“左”的错误和恶劣作风进行了坚持不懈的斗争。他在把组织部门建成为干部之家,在发展壮大党的干部队伍,增强干部队伍的团结等方面,都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在此期间,他还参加了由毛泽东同志亲自提议、陈云同志直接组织领导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学习小组,坚持达五年之久,并且被推举为中央组织部的学习模范。延安时期长时间的学习和实践,使他开始成长为党所要求的,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成熟的领导者。
  抗日战争胜利后,王鹤寿同志奉调去东北。在整个东北解放战争时期,王鹤寿同志一直在东北根据地的后方黑龙江地区工作,先后任黑龙江省工委书记,中共西满分局北安地委书记,中共黑龙江省委书记兼军区政委和东北局副秘书长等职。在此期间,他团结一班人,坚决执行党中央关于建立巩固的东北根据地的指示和东北局贯彻中央指示的“七·七”决议,坚持一般和个别相结合、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卓有成效地使党中央的指示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为把黑龙江地区建成为东北的巩固根据地和稳定的战略后方,动员组织了大量人力物力,有力地支持了整个东北的解放战争,显示出他把党的伟大战略决策转化为现实的坚强意志和卓越的组织才能。
  1949年5月,王鹤寿同志任东北人民政府工业部部长,担负起重点恢复和建设东北工业的领导重任。由于国民党的破坏,东北工业当时的情况是百废待兴、百孔千疮,而我们参加工业接收的干部又大多不懂工业生产,不会工业管理。王鹤寿同志和东北工业部领导一班人,紧紧掌握党的七届二中全会的基本方针,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老老实实地学习。他全力以赴地抓住恢复鞍钢这个重点,带动了整个东北工业的恢复和建设。在工作部署上,根据情况的发展变化,先后开展了献纳器材、恢复生产的立功竞赛、创造生产新纪录和建立生产责任制等一系列工作。在整个工作过程中,始终注意广泛深入地发动工人群众,发扬积极因素,大力推广孟泰、马恒昌小组等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经验,同时又注意充分发挥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作用,在全国工业战线上率先创办了东北工学院、沈阳金属研究所等一批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为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才的培养创造了必要的条件。经过三年艰苦创业,完成了恢复和重建东北工业的任务,为我国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实施,准备了重要的物质条件和干部条件,初步积累了经济建设的经验。
  1952年,王鹤寿同志调任国家重工业部部长。到任伊始,他就组织了为时达半年之久的对重工业企业情况的调查研究。他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把基本建设放到首要地位的指示,抽调精兵强将,建立起从地质勘探到设计到建筑安装的基本系统,并对现有企业作出了有步骤地整顿,于1952年末向中央写了《重工业系统的基本情况和今后的工作部署》的报告。中央批转各中央局和各省市委,认为这是领导机关深入调查研究、反对官僚主义的一份好报告。他根据这个报告的精神,针对当时重工业部要求各企业通过加强计划管理,建立生产责任制和加强技术管理三件事来整顿企业管理的要求,在企业领导干部会议上作了《三件事和三百件事》的讲话,在重工业部系统领导层中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1956年,王鹤寿同志担任冶金工业部部长。他和冶金工业部党组一班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大、中、小结合的建设方针,组织编制了以扩建鞍钢、新建武钢和包钢为中心的钢铁工业建设规划,受到了毛泽东同志和当时在中央主管经济工作的陈云同志的肯定和赞扬。毛泽东同志《论十大关系》发表后,他组织冶金部党组认真学习、讨论,联系实际总结经验,就钢铁和有色金属的发展问题向中央写了两份报告,中心内容是反对教条主义,批评照抄照搬苏联经验的错误倾向,提倡政治和业务相结合,实现又红又专。毛泽东同志阅后很赞赏,在一次中央会议上提到理论问题时说,什么是理论,就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冶金部的报告总结了实践经验,就是理论。1961年后,王鹤寿同志认真贯彻党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缩短基建战线,提高品种质量,把冶金工业转到以农业为基础的轨道上来,努力为农业、为国防军工、为国民经济其他部门服务,取得了很好的效果。1963年,他有感于工业企业多年来思想政治工作薄弱的经验教训,特别是和军队相比差距很大,于是,给所有冶金企业的领导同志发出了一封“学习解放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公开信,得到了热烈的响应,并就此问题向中央写了报告。毛泽东同志阅后批示:这个问题我已考虑多年,现在工业部门主动提了出来,这就到了普遍实行的时候了。1964年,王鹤寿同志在鞍钢工作期间,继续坚持党的调整方针,经过两年多的工作,使鞍钢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都超过了历史的最好水平。鞍钢广大职工称这一时期为鞍钢历史上的“黄金时代”。
  “文化大革命”中,王鹤寿同志受到残酷迫害,被关押八年之久。他无私无畏,襟怀坦荡,以忠于党和忠于人民的节操和勇气,同林彪、“四人帮”进行了针锋相对、坚持不懈的斗争,坚决顶住了强加的莫须有罪名和一切诬蔑不实之词。特别是他在被关押期间,仍然敢于坚持真理,坚持实事求是,不仅没有丝毫动摇对共产主义伟大事业的坚定信念,而且利用这一时机全面系统地研读了《资本论》,联系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写下了大量的读书心得。充分体现了一个老共产党员不顾个人安危,身陷囹圄仍心系党和国家事业的高风亮节。
  在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王鹤寿同志被选为恢复重建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以后又担任中央纪委常务书记、第二书记。在此期间,他兼任中央审查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件领导小组副组长、全国整党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在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上被补选为中央委员。王鹤寿同志在中央纪委领导岗位上的九年,正值我党处于拨乱反正、正本清源和进入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时期,端正党风、维护党纪的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他在党中央和邓小平、陈云等同志的直接领导下,在中央纪委一班人团结协作、相互支持下,主持或参与完成了在我党历史上有着重大意义和影响的一系列重要工作。他参加领导了审查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案件的工作,参加领导了清查康生、谢富治罪行的工作。他坚决贯彻中央的指示,重证据,重政策,具体组织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为完成审查工作作出了重要贡献。他参加领导了平反“文化大革命”和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大量冤假错案,特别是刘少奇、瞿秋白、潘汉年等同志的重大冤假错案的工作。他以对历史负责、对党和人民负责的高度政治责任感,以大无畏的勇气,坚持原则,排除干扰,有冤必平,有错必纠,还历史以本来面目。
  王鹤寿同志在担任中央纪委重要领导职务期间,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的指示,与其他领导同志一起,为恢复和重建中央纪委和地方各级纪检机关,为卓有成效地开展各项工作,做出了显著成绩。
  王鹤寿同志忠实执行党的纪检机关加强党风建设的任务,坚持以执政党的党风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的论断指导工作,高度重视并积极组织开展了大量恢复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纠正不正之风的工作。
  王鹤寿同志忠实执行党的纪检机关维护党纪的基本职责,在查处违纪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工作中,在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和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等斗争中,立场坚定,旗帜鲜明,敢于碰硬,勇于斗争。凡涉及领导干部包括高级干部的问题,他历来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论是谁都严肃查处。
  王鹤寿同志十分重视党风党纪的制度建设和思想建设,与其他领导同志一起,主持起草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等党的重要法规,组织开展了大量的党性党风党纪的宣传教育工作。
  王鹤寿同志对开展新形势下的党的纪检工作,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思想观点。他提出纪委的工作不能停留在查处案件上,而是要进一步从查处案件中总结经验,建章立制,注意防范,特别要上升到党性的高度认识问题,切实搞好对党员的党性教育和端正党风的工作;他提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是最大的不正之风,端正党风必须保持全党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高度一致,保证中央的路线和方针、政策、决议的顺利贯彻执行;他提出必须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加强职业道德;他提出党的纪检工作要适应新形势和新情况,保证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王鹤寿同志对于新时期的党风建设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1987年10月,在党的十三大上,王鹤寿同志当选为中央顾问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中央纪委的领导工作。他留下了一个无私无畏、刚正不阿、忠诚捍卫党的原则和人民利益的纪检战线上杰出领导干部的鲜明形象,留下了纪检工作宝贵的精神财富。
  王鹤寿同志退出领导工作岗位之后,一直关注着国际形势、国家大事。他以一个普通共产党员的身份,对于如何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对于加强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对于冶金工业建设,向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多次提出积极的建议,表示对在职工作的同志的支持。他还特别关心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多次阅批群众来信,表现出一个共产党人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优良品格。
  王鹤寿同志是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候补委员,第十一届、第十二届中央委员。
  王鹤寿同志一贯努力学习,研究和实践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他坚决拥护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同党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他坚决拥护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坚持改革开放,反对思想僵化;他有很强的思想性、政治性和坚定的无产阶级党性;他一身正气,光明磊落;他顾全大局,服从组织,严守纪律;他关心群众,爱护干部,团结同志;他尊重科学,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他廉洁奉公,艰苦朴素,作风朴实,鄙视不正之风;他富于批评与自我批评精神,勇于坚持真理,修正错误;他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际,注重调查研究,善于总结经验,善于分析研究问题,透过各种复杂的现象,抓住事物的本质和主要矛盾,有效地把工作推向前进。他的高尚品德、优良思想和作风,永远是我们学习的榜样。
  王鹤寿同志把毕生精力都献给了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为中国革命和建设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他的一生是革命的一生,是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的一生。他的逝世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大损失,他的光辉业绩将永垂史册。
  王鹤寿同志永垂不朽!
  (新华社北京3月8日电)(附图片)
  上图为1925年王鹤寿同志加入中国共产党时的照片。右图为延安时期的王鹤寿同志(左一)。(新华社发)
  上图:一九八五年夏,王鹤寿同志(右)向陈云同志汇报工作。
  左图:一九八五年王鹤寿同志在工作。
  下图:一九八六年王鹤寿同志(左)参观冶金工业展览。(新华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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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核准“金华税案”两主犯死刑
  新华社北京3月7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对浙江“金华税案”两名主犯的判处结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总额逾亿元的胡银峰、吕化明被核准死刑,已于今天在当地执行。
  浙江省永康市农民胡银峰,于1995年6月至1996年12月间,在浙江省金华县先后成立了7家无经营资金、场地、人员的公司,向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350本,并以这7家无经营活动公司的名义,为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4000余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37本,共计6000余份,虚开价税总额6.4亿余元,骗取国家税收8900余万元,至今仍有2400余万元未追回。
  浙江省永康市农民吕化明,于1995年6月至1996年5月间,先后成立金华县康东冶炼厂和其他3家无经营资金、场地、人员的公司,并以这4家企业名义向金华县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160本,为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500余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00余份,虚开价税总额1.8亿余元,骗取国家税收2600余万元,至今仍有890余万元未追回。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胡银峰、吕化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胡银峰、吕化明分别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胡银峰、吕化明为牟取暴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依法应予严惩。一、二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裁定核准对胡银峰、吕化明的死刑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指出,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采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牟取暴利,不仅造成了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扰乱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而且严重干扰了国家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严重妨害国民经济健康、持续、稳定地发展。他要求全国各级法院坚决运用刑法武器严惩这类犯罪活动,切实为促进改革、维护稳定、发展经济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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