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3月24日人民日报 第9版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探源与思考

  个案监督应规范
  吴振汉
  人民法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是法律规定的职责,它既包括专题向人大报告工作,而且包括接受人大的个案监督。个案监督是人大监督司法机关的一个重要形式,是确保司法公正的有效措施,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违法审判和错案的发生。
  但是,当前不少地方的人大个案监督工作局面较为复杂,因此,加强和规范个案监督,发挥人大和法院两方面的积极性,竭力维护司法公正,应成为法律解决的当务之急。
  一是个案监督依据应当法制化。应依照《宪法》的规定,制定我国的《监督法》,专章规定人大对法院进行个案监督的内容、方式和操作程序,在条件尚不成熟的时候,可先制定单行条例或规定,在实践中逐步摸索与完善,使个案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是个案监督主体应当特定化。包括监督的特定主体和应当回避的条件。明确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个案监督权,操作机关可统一归口到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其他部门和个人无权行使个案监督权。这就明确了监督主体特定为集体监督而非少数人或个人的监督。同时规定法律监督人员实行回避制,这是司法回避的重要内容,凡是本单位或本人亲友的案件,法律监督人员应实行回避,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参与。
  三是个案监督行为应当科学化。个案监督的范围应严格界定在立案、审理、执行的司法程序和裁判结论上,而不能涉及人民法院对案件内部的审判决策权,这主要是指不能涉及案件合议权和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决定权;个案监督的方式应是事后监督,即在案件审理终结后,人大遂对司法程序和裁判结果存在问题的案件进行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再按再审程序进行复查;个案监督形式应法律程序化,即既要防止转办、交办面太大,又要将人大个案监督的方式以特定的法律文书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保证个案监督的有效性和规范性,做到“监督不越权,评议不干预,督察不办案”。
  四是人民法院应为个案监督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如审判活动从立案、审理、执行推行全程公开,便于人大收集情况;对人大监督机关以特定的法律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监督的案件,人民法院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及时审理与答复;对人大个案监督的意见不能支持或采纳的,应当规定处理方式等。这就保证了依法进行个案监督,又为依法进行个案监督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确保了个案监督的顺利进行。(作者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探源与思考

  依法行使监督权
  温度生
  个案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的一种重要监督形式和手段。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个案监督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但由于司法个案监督法律性、专业性较强、操作起来较复杂,各方面认识也不完全一致,工作难度很大。
  有人认为,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只应限于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例行组织视察和执法检查,不应直接纠正具体司法案件。权力机关对司法的监督,原则上应限于对法官的任免和弹劾,如果对个案如何判决进行“监督”,就干预了司法机关独立办案,混淆了立法权和司法权的界限,降低和削弱了立法机关的权威。这种观点我们不能苟同。人大不直接纠正具体司法案件是对的,但是,这并不等于人大对所有案件的诉讼,都“不能进行任何干涉和施加任何影响”。既然“两院”行使职权的主要内容是办理具体案件,而“两院”行使职权又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那么,人大监督“两院”不能不监督“两院”办理的具体案件,特别是诉讼过程中程序违法的案件,或是久拖不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如果人大不监督具体案件,无异于坐而论道,纸上谈兵,仿佛盲人打拳——找不着对象,这也决不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监督权本身的意义和目的。
  实施个案监督必须掌握好“不越权”的度,在具体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好行使监督权与依法保障行使司法权的关系,人大不能越权,更不能越俎代庖,做司法机关分内的工作。否则,会降低和削弱权力机关的权威。我们认为,个案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典型性原则。即所监督的案件必须是重大的、社会普遍关注的案件,当事人强烈反映、明显违法的错案冤案,以及执法人员徇私枉法的案件。
  (二)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当事人直接控告申诉或上级领导批办的案件,要从实际出发,注重调查研究,掌握基本事实,依法评案,不能道听途说,偏听偏信,随意介入,使司法机关无所适从,影响监督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三)坚持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对重大典型案件形成监督意见时,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一定要按照集体行使职权的程序讨论决定。
  (四)坚持人大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的原则。人大的监督意见应当主要从案件的基本事实清不清楚、适用法律得当不得当、办案程序违法不违法等方面提出,纠正错案应由司法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办理。(作者为海口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六万代表大评议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两条例一决定”检查评议纪实
  张柏森
  1998年,河南省各级人大6万多名代表,经过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联系和协调,在9个月的时间里,对国务院《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问题的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了扎扎实实的检查评议活动,受到社会的广泛称赞。
  一
企业,是社会经济的细胞、发展经济的支柱。但是,近几年来,不少企业,特别是效益较好的企业被当做“唐僧肉”,你“吃”他也“吃”,严重危及了企业的存在和发展:
  某地一个不大的建筑公司,前来收费的单位涉及26个部门,年收费总额达85.9万元,平均2.2天就有一次上门收费;
  某市一企业根据规定自备垃圾车运垃圾,但仍必须向垃圾公司交钱,每月2万—3万元;
  某县龚某投资建一私营小型冷饮厂,开业不到两个月,卫生、技术监督、工商部门等收费共计3000多元,该企业几乎被扼杀……
  企业的呐喊传到了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们坐不住了:违法办事、乱收乱罚的腐败现象已到了非抓不可的时候了!于是,他们决定对“两条例一决定”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议,给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存、发展空间。
  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河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一致通过了对“两条例一决定”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议的实施方案,并下发了通知。1998年3月31日下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在郑州召开了各市地人大负责同志会议,对检查评议工作进行了情况通报和动员。
  二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各市地人大常委会、人大工委积极响应。一个学习贯彻“两条例一决定”的热潮在全省掀起来了,一个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的氛围在全省各地形成了:
  在豫西南山区,南阳市10477名各级人大代表深入到1200余家企业、300多个执收执法单位开展了视察和检查;
  在豫北古城安阳市,5000余名各级人大代表,到4000余家企业、5000余个个体私营企业和工商户走访询问,并召开了400余次各种不同形式的座谈会,向被评议部门提出批评意见970条;
  在豫东平原,商丘市人大组织了17个调查组,深入市管5个企业集团、12个较大企业、部分私营个体工商户,采取听汇报、对照企业账目、走访个别职工等形式,掌握了大量第一手材料,并进行了深刻评议……
  在各级人大代表依照“两条例一决定”的要求雷厉风行进行查找问题的时候,各级政府部门、法检两院也积极进行自查自纠,对严重违法乱纪当事人进行了严肃处理:
  洛阳市检察院开门纳谏,边查边改。截至目前,他们已清理并退还有关单位现金156.53万元,奔驰轿车、桑塔纳轿车各一辆;南阳市国税局对已收取的8675家企业和商户966万元的发票保证金已清退558万元;禹州市工商局把3万余元摊派金额全部退还给企业,并对12名违法违纪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
  三
1998年11月25日,在全省各地人大代表对“两条例一决定”评议的基础上,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如期展开了对省政府各部门执行“两条例一决定”情况的评议。
  郑州市的马景云代表、南阳市的李巧菊代表等相继走上了讲台,依法评说,他们严肃指出,一些市地在贯彻落实“两条例一决定”工作中,做了不少努力,但乱收费、乱罚款现象仍然相当严重。郑州白鸽股份有限公司自1996年以来,各级政府就收费13万元;淅川县土地局1998年4月一行三人到盛湾镇对一私营业主处罚,因中午12时没有将1000元罚款送到,便扒墙揭瓦,推倒烟囱……
  开封市的尹志国代表分析,“三乱”的根源是经济发展滞后,财政困难;机构臃肿,冗员太多;政企不分,经济利益驱动,管理混乱所致。他要求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加大执收执罚监管力度等,以杜绝“三乱”的滋生和蔓延……
  人大代表的发言,情真意切,打动了所有与会者。在座的副省长张洪华激动地说:听了代表的发言非常受教育,省政府将高度重视代表们的批评和建议,虚心接受代表的监督。
  李克强省长因重要公务不能到会听取代表评议,特意向会议写来信函,表示省政府常务会议将专题研究代表们的意见。他要求各级政府都从河南工业乃至整个经济发展的全局高度,认识治乱减负的重要性。对代表们反映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要有着落、有回音。
  目前,在中原大地上又开始了新的大整改、大行动。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已累计取消收费项目5901个,减轻企业负担6亿多元,而且进一步推动了“两条例一决定”的贯彻落实,为企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和希望。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法治”与“法制”
  谭家康
  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又将此写入宪法。“法治”与“法制”,虽然仅一字之差,但从内涵上讲,却有了重大突破。这是全党对邓小平民主和法制思想认识上的深化,标志了党的领导方式的重大改革和完善,也表明了我们党坚持依法治国,厉行法治的信心和决心。
  “法治”与“法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治表达的是法律运行的状态、方式、程序和过程;而法制是一个静态的概念,是“法律制度”的简称。现代法治的概念包括如法律的至高权威,法律的公正性、稳定性、普遍性、公开性和平等性,法律对权力的制约与对人权的保障等一系列原则和基本要求;法制则不必然地具有这些内涵。只要有法律和制度存在就有法制存在,但不一定就是实行法治。
  法治表达了与人治根本对立的立场。强调依法治国以及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对立,是法治概念具有的鲜明的本质特征。法治强调人民主权和法律的统治,反对个人的专横独裁或者少数人的恣意妄为;它倚重法律治国的必要性和稳定性,着眼国家的长治久安,以法律防止“人存政举,人亡政息”悲剧的发生;它坚持法律的至高权威,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法律之外和法律之上的特权。法制则不具备这种特性,它非但不能表明与人治的必然对立,而且还可能出现“人治底下的法制”。
  法治是以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为基础,是市场经济基础之上、民主政治体制之中的治国方略。法制则既可以建立在各类经济基础之上,又可以与各种政治体制为伴。所以,有法制的国家就可称为“法制国家”,但它并不必然地成为法治国家。
  “法治”与“法制”二者之间又有着密切的联系。实行法治必须运用法制来治理国家,法制又需要通过法治来体现。
  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和法制建设尚不完善,长期以来形成的权力至上的传统观念和人治习惯在国家和社会生活及人们的思想中还有一定的影响,法律权威至上还没有稳固地树立起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权压法等问题时有发生,干扰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及司法不公的现象,人民群众反映还较强烈。在这种情况下,进一步突出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把“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改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更明确,要求更高,对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质询案架起理解之桥
  张哲人
  在近日召开的辽宁省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抚顺代表团禹宾熙等22位代表就大伙房水库水源涵养林补偿问题长期未能解决,向省政府提出质询。2月5日下午杨新华副省长受省政府委托,赴抚顺代表团驻地,接受代表们的质询,作出答复,提出了解决方案。
  大伙房水库水源涵养林补偿问题,曾于1986年由省人大代表联名作为议案提出。为了加强辽宁省东部水源涵养林建设,当时省委、省政府决定从1987年起,每年筹措2000万元资金,作为东部山区林业建设的专项资金,但时至今日,历经13年换了四任省长,由于诸多方面原因没有认真落实,至今未兑现当初的决定。东部山区人民平均每年造林6万亩,还要组织专业人员护林,退耕还林后人均不到6分地。为了把东部山区建设好和保护好,他们付出了很大的代价,对省政府这种定而不行的作风意见很大。每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都有代表提及此案,要求政府不要失信于民。
  省政府对抚顺市代表提出的质询案非常重视。2月4日晚,张国光省长亲自主持,专门召开了省长办公会议,召集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的主要负责同志专题研究对质询案的办理和答复,决定委派杨新华副省长代表省政府向代表汇报办理情况,进一步征求意见。经过省长办公会议认真研究,作出以下决定:一是为维护政府决定的严肃性和连续性,从1999年起,省政府每年保证筹措2000万元资金用于东部山区的水源涵养林建设。二是资金筹集来源:(1)继续强化水资源费和林业开发建设资金的征收工作,做到应收尽收,保证每年收缴900—1000万元以上;(2)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中调剂解决600万元;(3)以上两项不足部分,由省财政补足。三是按规划组织实施。东部水源涵养林建设要作为生态环境基础建设项目,纳入全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工程建设资金和任务落实到经营单位、山头地块,保证工程质量,按规划组织实施。同时,还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建立多渠道的投入机制,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拓宽投入渠道,如利用外资、鼓励个人造林、财政予以贴息等政策措施。二是发展生态产业。三是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确保建设资金使用方向,严防挤占挪用。
  杨新华副省长向代表说明了省政府加强东部山区水源涵养林建设的决心,尽管当前财力比较困难,也要积极筹措资金,把山区人民的心愿变为现实。代表们对省政府这种讲真话,办实事的诚恳态度表示满意。
  一项质询案密切了政府与农民群众的关系,化解了不满情绪。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代表有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才有权威。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图片新闻

  蒙城人大代表监督收粮
  去年粮食收购季节,为保证新的粮改政策的落实,安徽省蒙城县198名人大代表分别到全县56个收粮站,对粮食收购进行监督,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害。
  左上图为胸前挂着“监督证”的人大代表纪文强在该县马店粮站帮助农民过磅。
  上图为前来卖粮的农民李怀成高兴地说,有代表撑腰,俺放心。新华社记者戴浩摄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信息通道

信息通道
  长春市中院认真接受监督
  本报讯 为了更好地接受人大、政协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及时听取和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加强法院队伍建设,进一步维护司法公正,近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室,并制定了联络室工作规则。联络室工作规则规定,接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意见、批评、议案等三日内交有关部门处理;凡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在两个月内办结并及时给予答复。(常仁研)
  桃江县人大强化科技监督
  本报讯近年来,湖南省桃江县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督职能,加强对科技工作的监督,使该县科技成果转化硕果累累。该县与二十多个科研单位和院校共同研究、引进科研成果一百五十八项,获市以上奖励一百五十四项,其中特等奖一项、一等奖四十三项,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新增产值八点三八亿元,使桃江科技工作呈现勃勃生机,加快了“科技兴县”的步伐。最近,获得“湖南省科技成果推广重点示范县”和“湖南省农村科技市场示范县”称号。(戴跃峰)
  宜黄县法院开通法律专线
  本报讯近日,“一八六”(要法律)服务专线在江西省宜黄县法院及各乡镇法庭全面开通,这是县法院为适应社会需求,参照其他行业的做法,创造性地在县法院设置的法律服务专线。它的开通标志着该县法院“民事经济纠纷突发事件”指挥中心将通过“一八六”做到随叫随到,急事急办,对群众的诉求,按轻重缓急该立案的立案,能调解的调解,能自己解决的决不推诿,能当天解决的不过夜,力争把突发性民事经济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使之不至于转化为刑事案件。(李革华吴子建)
  兴国县山歌普法形式新
  本报讯兴国山歌历史悠久,是群众喜闻乐见的艺术形式。从“二五”普法开始,该县就尝试把普法内容编成琅琅上口的山歌,组织部分有名的山歌手到一些乡村演唱。山歌队注重从群众反映大、呼声高的问题入手,有针对性地演唱,在治安秩序差的地方着重宣传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在乱砍滥伐严重的地方宣传森林法,在赌博风浓重的地方就唱《戒赌歌》。随着普法山歌在农村的广泛传唱,打架、斗殴、赌博、迷信等违法犯罪现象直线下降,社会治安明显好转。(李志龙)
  潍坊奎文区加强村委会建设
  本报讯为了切实搞好今年的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党委、人大、政府组织专门力量,对全区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针对个别村级组织不健全、宗族派性严重、部分群众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等问题,提出了建议意见,并形成调查报告,从而为搞好村委会换届选举作好准备。
  (张仁科钟世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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