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3月24日人民日报 第12版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监督广角

  为何不为农民主持公道
  本报记者 吕明军 王斌来
  河北涉县西戌镇农民李秋元靠党的政策走上了致富路。他投入80多万元建起了涉县符山钢铁厂焦化分厂。一次偶然的机会,他结识了自称是邯郸市广播电视局服务公司干部的师文喜。李秋元为焦炭卖出后收不到资金而苦恼,师文喜称自己在法院有亲戚,可以帮助讨债。两人一拍即合,签订了合伙经营协议书。此后,师文喜真的与法院的人一起讨回了一些债务。但好景不长,随着两人在经营中出现的纠纷,李秋元感到双方难以合作,便诉至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私自主持调解
  1997年4月23日,经邯郸市中院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合伙经营协议,由师文喜付给李秋元建厂投资款78万元,而焦化分厂归师文喜经营。
  这份(97)邯市经初字第10号调解书生效后,师文喜提出将两笔债权计62万元付给李秋元抵作大部分投资款,条件是邯郸市中院经济一庭法官罗琪帮助讨回这些债务。于是,双方在罗琪主持下,于1997年4月30日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最后一款规定,主持人罗琪签字生效。
  据李秋元反映,当时罗琪并未签字,后来在一份复印件上签了字。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案已有法院正式生效的调解书在先,并已进入执行程序,并非执行员的本案原承办人罗琪本不应再插手,更不应又私自主持签订一份“补充协议”。
  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身为法官的罗琪却又主持签订这份“补充协议”,其行为究竟是代表法院,还是代表个人?如果是代表法院,为什么这份“补充协议”不加盖法院公章;如果是代表个人,罗琪有什么权利主持这个调解?这种以法官个人行为来更改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记者在邯郸市中院采访时,该院主管执行的副院长和执行庭长均提到了这份“补充协议”,认为“补充协议”是有效的。这就是说,他们是同意罗琪这种私下的违法违纪行为的。邯郸中院的有关负责同志开始称此案没有执行,后来又说已经履行完毕。如果说签订了4月30日的“补充协议”就认为是已经执行完毕,那么为何李秋元8月18日申请执行,邯郸市中院还予以受理,并收取执行费1.1万元,焦炭价值鉴定费7000元。
  就这样,在肩扛天平的个别法官的私自“导演”下,法院生效调解书上确定李秋元自己应得的投资款眨眼间变成了虚的债权。个别执法人员,把法律当儿戏,当做为自己或为“哥们儿”谋私利的工具和手段,使一起并不复杂的经济纠纷,得不到公正执行。这不仅危害了法律的尊严,而且败坏了人民法院的崇高形象。
  公安局立案查清不执行
  事情发展到这里并未结束。1998年6月26日晚10时左右,李秋元的司机李献珍在木井乡扶贫选矿厂干完活后,开着铲车往回走。当行驶到309国道沙河加油站时,迎面开来一辆工具车,突然横停在公路中间,李献珍急忙把铲车停下。这时,从工具车里跳出四个人,爬上铲车,举着菜刀和匕首。李献珍高喊救命,其中一人用匕首在他大腿上扎了一刀,把他拽下铲车,蒙上眼睛,抢去身上的钱,塞进工具车,并把刀架在他的脖子上,不许反抗。
  李献珍被绑架到邯郸市,关了一天多,才在28日凌晨3时被汽车拉到郊区,恢复了自由。李献珍驾驶的铲车则被这伙人中的一个当夜开走,当车开到柳家河村时,迎面来了两辆警车,抢车人一阵儿慌乱,把车开进道旁的沟里,无法开走,只好只身逃之夭夭。
  铲车被抢后,李秋元当即到西戌派出所报案,县公安局也于28日以抢劫立案并组织侦破。经过公安人员调查,此案已基本查清,直接带人半夜抢车并把驾驶员扎伤、绑架的犯罪嫌疑人是师文喜的妻子梁继英。对于这一事实清楚、人证物证俱在的案件,涉县公安局本该采取行动。然而,这么长时间过去了,涉县公安局只立案,不行动。问其原因,涉县公安局的负责同志告诉记者,两地距离太远,无法执行。涉县到邯郸市距离不足百公里,何远之有?看来,这个理由是难以令人信服的。那么,在这背后,是否有什么不好言谈的理由在作祟?
  执法人员执法犯法令人深思
  司法机关肩负着保卫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神圣使命。然而,一起并不复杂的经济纠纷的发展演变,使农民李秋元感到无处说理。邯郸中院的个别人员超越职权进行非法干预,涉县公安局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任由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这一切似乎让人感到,有人在用权力干预法律。
  古人说:“徒法不能以自行”,意思是说,一个国家即使制定了再好的法律,也要靠执法人员来执行。法律能否有效地实施,主要不在于法律本身,而在于执法的人。每一个公民都应该自觉地遵守国家法律,执法人员不仅不能例外,还应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和护法。邯郸市的个别执法人员滥用权力,不公正执法,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民主建设巡礼

  不负选民厚望
  ——记江西龙南县里仁镇冯湾村村委会
  赖生文 廖文胜
  1998年7月,江西省龙南县里仁镇冯湾村农民通过民主选举,直接选出了5名村委会委员。几个月过去了,这些民选的“村官”表现怎么样?
  “约法三章”众人夸
  在村委会办公室,一条横幅上写道:“一、村干部不能假公家的名义办私事;二、不能为自己的亲戚朋友乱开口、乱盖章;三、带头完成国家规定的各项义务。”村委会主任钟荣财说,这是村委会成员必须共同遵守的“约法三章”。去年7月,经过群众直接民主选举的村级领导班子成立后,他们首先想到的是如何严格要求自己,处处起表率作用。针对以往村干部假公济私、办事不公等不良现象,新一任村委会成员共同订下了这“约法三章”。去年8月中旬,正是公购粮、统筹粮收购的关键时刻,村里的征收工作却突然难以开展下去了。原来,钟荣财的二哥因迟交公购粮、统筹粮,引起人们的议论:村主任二哥家不交,我们也不交。知道情况后,钟荣财立刻赶到二哥家,耐心做工作,责成他第二天必须完成公购粮、统筹粮的上交任务。第二天一早,他二哥一家人就急急地把粮食挑到了收购点。结果,全村的收购任务不到两天就完成了。
  农水员钟昌桂的大哥盖房子,建筑面积超标,镇土管所知道后上门查处并要对其进行罚款。大哥对钟昌桂说:“你是村干部,又和土管所的领导熟悉,帮我说说吧。”钟昌桂毫不留情地将大哥批评了一顿,并陪着大哥到土管所交了2000多元罚款。
  履行诺言办实事
  冯湾村原来有个菜市场,是兴建京九铁路期间群众自发形成的。菜市场位于镇中心小学门口和105国道之间,不但堵塞了师生进出的道路,干扰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而且菜摊子摆在国道线上,也非常危险。曾有一位村民在买菜时,不幸被行驶的汽车撞倒。搬迁菜市场,已经成为群众的迫切心愿,也是村委会成员在竞选时许下的一个承诺。
  村委新班子上任后,立刻把这项工作摆上了议事日程。他们在离中心小学和国道较远、群众来往较多的村口选择了一块空地,作为新建菜市场用地。不到10天,一个投资1.8万元、近200平方米的标准菜市场便展现在村口,成为本村及邻近群众买菜的方便场所。
  兴修水利,是村委会成员竞选时许下的另一个承诺。山塘陂是村里的一个重要灌溉工程,由于年久失修,造成360多亩农田年年歉收。村委新班子上任的第三天,5位村委会成员便出现在山塘陂上调查研究。5天后便开始了渠道疏浚、陂坝修复工程。从去年7月至今,村委一班人带领全村群众修建了6座水利工程,投入劳动力2200多人次,完成土石方800多立方米。
  引资兴建幼儿园,修路筑桥……一个个承诺,正逐渐变为现实。
  为民辛苦为民忙
  钟荣财当“官”了,他的爱人却为此事发愁了:他们家的劳动力加上老父亲也只有3个,如今钟荣财忙着村中的事,家里的地就只有靠她和老父亲了。去年农忙时节,正需要强劳动力的时候,钟荣财却因为菜市场建设和水利工程的事忙得连家也难得回来一趟,整个夏收夏种,都是她和老父亲完成的。冬种时,家里正等着钟荣财去田里翻地种菜,等了半天也不见他的人影。原来,一位村民家因儿子患白血病,欠了一大笔债,想到村里赊些绿肥种子。钟荣财和其他村干部一合计,每人凑了些钱,帮他买好种子,又帮他把种子播种了下去。回到家里,看到爱人埋怨的眼神,钟荣财只能歉疚地笑笑。
  问钟荣财为什么要这样,他说:“群众信任我,我得对得起他们投的选票,不辜负他们的厚望。”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监督热线

  刘猴镇对中小学生乱收费
  1998年秋季开学前,为防止教育乱收费,湖北省宜城市物价局根据《价格法》和湖北省有关规定,详细公布了《教委系统合法有效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告规定,农村小学生收费为129元,中学1—2年级为284元。而我们山区刘猴镇实际收的是:小学生每人272元—287元,且一律不开票不发卡,中学生一年级515元,二年级507元,分别多收近150元和200元。群众对此意见极大。
  去年10月26日,刘猴镇刘猴村村干部和小学校长强行要求村小学的30多名学生回家拿钱,孩子们哭着被赶回了家。该村村民将此情况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新闻单位进行了反映。宜城市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到刘猴村、刘猴镇进行了调查。然而乱收费问题至今未作任何处理。
  湖北省宜城市刘猴镇刘猴村村民 杜朝鸿等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热线回音

  侵犯村民选举权者被查处
  贵报1月27日第十二版“监督热线”栏目刊登了一封题为《岂能侵犯村民选举权》的来信,反映我县杨家集乡张铺村在前不久的人大换届选举中,村支部书记刘如意将1100张选票让几个人私自填写的问题。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当即批示由县委督查室会同县监察局、县民政局调查此事。
  事情发生以后,县人大常委会即派代表联络科着手调查,随即又决定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立案侦查。县人大常委会、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县公安局分别作出了如下处理意见:(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涉及选区选举结果进行重新确认。(2)对直接破坏选举的刘长善、刘照山、刘杰山三人,鉴于情节轻微,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并具结悔过。(3)责成杨家集乡党委、纪委给予刘如意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刘合善党内警告处分。(4)对负责两选区选举的杨家集乡副乡长田国山给予通报批评。
  中共河南泌阳县委办公室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民主评说

  公开是监督的前提
  文骏
  最近,一个后进村按上级要求召开村民大会,村委会主任将村里几年的事务大而化之地讲了几句后,提出欢迎群众监督。一些村民听后问道:“村里的事你都不公开,让我们如何监督?”
  农民的反问道出了一个问题:没有公开,哪有监督?试想,如果一个村里,地怎么卖的,提留怎么用的,村办企业怎么搞的等等,一切事务都由个别村干部操纵,其他人对其中的情况一无所知,村民们怎么能发现哪些是合理合法的,哪些存在问题呢?村务不公开,对村干部的监督无从谈起。因此,公开应该是监督的前提和基础。
  事务公开,不仅是农村开展民主监督的基础,也是其他地方开展民主监督的基础。厂务公开,才便于职工监督厂长、经理;政务公开,才便于群众监督行政部门;警务公开,才便于百姓监督公安人员;检务公开,才便于人民监督检察机关……
  事实上,对于许多事务,国家已经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如果事务公开,违法违纪活动昭然可辨,肯定逃不过群众雪亮的眼睛,也逃不脱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但是,如果大小事务都由个别人在“暗箱”中操作,外人很难窥探其中究竟,那么这些人便可利用“暗箱”作保护,逃避各方监督,无所顾忌地违法乱纪。如此下来,再好的监督制度也只能是一纸空文。即使到了事情发展至纸包不住火时开始追究,可能危害已经深重,损失难以弥补。
  令人高兴的是,公开对于监督的作用开始得到重视。在刚刚结束的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杼滨在工作报告中提出,要继续深化检务公开,使检察工作更全面、更广泛、更自觉地接受监督,以公开促公正,以对外公开促进内部建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也提出要推进审判方式改革,一审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一律实行公开审判。这是“两高”真心诚意欢迎监督的实际行动。凡愿意接受监督的单位和个人,都不应该只停留在口头上,而应该多在事务公开上下点实功夫。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思考与探源

  把好行政案件撤诉关
  龚德全 惠钦贤
  撤诉即撤回起诉,是在判决裁定宣告前的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人民法院批准,终结诉讼的制度。《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尽管《行政诉讼法》已实施8年了,但在一些地方,行政机关的“官本位”思想仍很严重,较为普遍地存在当被告没面子、错误决定被撤销有失权威等顾虑。为了保护“面子”,维护“权威”,很多行政机关将“撤诉”视为理想的结案方式,因而在原告起诉后往往千方百计地采取各种对策,达到使原告撤诉的目的。据一些地方统计,在基层法院近年来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中,撤诉案件达90%以上。尤其是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撤诉率更高,基本都是因乡镇政府在农民起诉后主动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退还多收部分而导致撤诉。在大量的撤诉案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值得注意:
  其一,“变相调解”下的撤诉。即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被告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法院打招呼,要求法院予以协调解决。虽然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调解”,但碍于各方关系和上级压力,法院办案人员做原告的思想工作,想方设法向撤诉方面引导,最终使其撤诉,这实质上是“变相调解”。
  其二,“多方协调”下的撤诉。被告调动一切可以利用的力量,利用原告所在的基层组织或单位进行协调,采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方法,或胁迫或利诱进行“和解”,以期达到撤诉的目的。
  其三,“畏惧心理”下的撤诉。行政诉讼中,原告是被告的管理对象,以后仍需要被告的帮助、支持,受被告监督、管理,不可避免地产生畏惧心理,以致委曲求全,请求撤诉。
  上述现象严重违背了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和撤诉案件的合法、自愿原则,对行政机关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起不到应有的制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当前行政执法中的“粗放”现象,使一些行政机关产生“告了就改,撤诉了事,不告就执行”的心理,同时也不利于人民法院严格依法行使独立审判权。因此,人民法院对申请撤诉的案件必须认真审查,把好撤诉关,防止违法行政行为继续发生。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公民建言

  人民来信 期盼反馈
  人民群众是关心国家大事的,经常想将自己对国家大事及对某一方面、某一问题的看法、意见、建议等向党和政府及有关领导人反映。目前,反映的方式主要是通过人民来信。发信之后,他们最关心的就是反馈,想知道信收到没有,如何处理的及处理的结果等,这是人之常情。连寻常百姓之间的通信都盼望早日回信,何况是向领导“上书言事”呢。因此,建议有关方面健全“人民来信”反馈制度,对凡是具有明确的地址、人名的来信,其处理情况写个回信反馈一下,以示对人民的尊重和负责。这样做当然会增加许多工作,要付出很多劳动,但这种劳动是值得的,如果处理得好,会大大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有利于各项工作的开展。
  辽宁辽阳市建设银行 王福久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

  河南行政领导列席人大常委会议
  针对一些政府部门组成人员不按时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的现象,河南省政府最近发文作出规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认识列席同级人大常委会会议的重要性,摆正自己的位置,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把自己的工作全面置于人大的监督之下,按照人大的要求,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文件规定各部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必须是一把手。一把手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列席会议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到会,但会前必须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征得同意。
  同时还规定,各部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事先必须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汇报材料要按照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精心准备,实事求是,并严格审核把关,决不允许敷衍了事。
  (柴清玉)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

  铁道部第四工程局牵引电机厂工会定期组织职工代表,查看车间“政务公开”栏,核实原始票证、账卡,行使民主监督权利。杨顺三 张文祥摄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委员论坛

  设计气候模式 净化城市空气
  由于城市的发展,降低了城市自身的净化能力,这也是造成大型城市空气质量恶化的原因之一。如北京目前的城市发展,已形成四周高大建筑包围低矮旧城区的“盆地”格局,显然不利于风力对大气污染物的输送和扩散。防治大气污染要未雨绸缪,应重视开展城市气候研究及城市气候模式开发工作。
  对于城市设施的规划设计,不但要考虑政治功能、经济效益、景观功能,还应考虑它的生态环境和对局部地区气候的影响。在七八十年代,世界各国都陆续开展了城市气候的研究。90年代初,许多国家都开发出不同功能的城市气候模式。城市气候模式可以通过计算机模拟,定量地计算出城市各功能区、街道、小区、公园等温度、湿度、风速分布,它最大功能是可以在城市规划确立之前,预测出未来城市气候的状态,为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提供科学的依据。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委员 吕晓霖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

  运城交警支队实行联网报警
  山西省运城地区交警支队为解决交通事故报警难、接处警慢的问题,投资100余万元建起“122”报警联网服务中心,为准确快速出警和确保交通畅通提供了可靠的保障,被群众称为“社会信息高速公路”。图为省公安厅领导检查联网报警服务情况。
  荆艮虎 张岸涛摄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代表影集

  深入田间地头 倾听选民意见
  全国人大代表、云南省农业厅干部毕虹(彝族),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倾听群众意见。图为毕虹(中)不久前在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路美邑村和彝族菜农李桂仙交谈。
  王长山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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