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3月17日人民日报 第11版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消法》实施 任重道远
  □王海
  如果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比作解决损害消费者权益问题的一纸良方的话,那么我——王海无疑就是一个不折不扣的使用者。《消法》从颁布到今天已经整整5年,我从1995年运用《消法》打假至今也已有4个年头。这4年,我颇有感触。
  首先对今天的现况我感到欣慰,经过我们的尝试和探索,新闻舆论对人们的启迪和教育,《消法》已经深入人心,《消法》49条更是家喻户晓。
  但是现在的状况并不令人满意,有时候仔细想想甚至有些沮丧。
  《消法》49条是一剂有效新药,“损一赔二”对民法是个突破,利益驱动更是符合了人们趋利避害的本性。特别是49条用在大中商场颇见奇效,大中商场从1995年的假货随处可见到今天的颇难寻找,不能不说有49条的功劳。但是这味药必须多下,因为用少了对商家和消费者都不起什么作用。可是用多了,又有人说你不是消费者。
  对消费者,《消法》没有准确定义,仅仅在第二条中说“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没有定义什么是消费者。由于规定的不明确,给商家和站在商家一边讲话的人提供了胡搅蛮缠的借口,更给法官枉法裁判造成了便利。
  问题更大的是《消法》49条的执法机关不明确。虽然《消法》规定工商局等行政单位执行《消法》,但是消费者在遇到加倍赔偿问题的时候往往由于行政机关无权干涉民事行为而不得不走上漫漫诉讼之路。
  走诉讼之路似乎并无不妥,但是诉讼成本之高的确令人咋舌。消费者如何选择诉讼渠道来解决问题,即使不请律师一般也得破费几百上千元和耗费大量时间、精力,而通常消费者发生的纠纷标的还没有诉讼成本高,这样一来大大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热情,因此不少消费者受到欺诈往往一忍了之。
  除了49条,《消法》还存在另外一些不足。
  首先整部《消法》没有明确规定如何落实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通过司法途径,却没有一个简易程序,没有指定专门法庭,不能解决消费维权诉讼成本过高的问题;通过行政手段应该是最简捷有效的,但是《消法》属于民法范畴,《消法》没有明确规定行政裁决的效力,导致现在工商部门的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怪现象。
  至于消协,权力仅是调解,更没有办法对违法经营者产生威慑力。
  在垄断行业方面,如铁路、邮电、民航等,都有自己的行业法,行业法里大量存在着很多不平等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格式化条款。本来《消法》作为特殊法,应当有高于其他法律的效力,但是实际上法院在判案的时候却往往偏爱对消费者不利的行业法。
  《消法》实施5周年了,本来我想多记起一些高兴的事情。但是想了又想,觉得现在还不是高兴的时候。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社会视点

  《消法》我们维权的武器
  □本报记者 陈鹏
  又到“3·15”,又是春风拂面时。转眼间,我国颁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历时五年。五年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和机构不断完善,销售和服务单位尊重消费者的意识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取得相当成绩。正如许多消费者所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们维权的武器。
  形式多样、途径多种,
  消费者维权手段日益完善
  据国家统计局美兰德信息公司的调查显示,1998年我国城市消费者在权益受侵害后勇于据理力争的人数已超过500万人。他们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采用的主要途径,一是直接找销售单位或服务单位,二是找消费者协会,三是找媒体帮助,四是找上级主管单位,五是找生产厂家,六是找法院起诉。这些渠道互相配合,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直接面向消费者的销售单位和服务单位尊权意识增强,找销售或服务单位成为解决权益问题的主渠道。大中商店普遍实行“小票”制,商品有问题凭“小票”解决。
  消协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也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调查显示,在权益受侵后得到解决的消费者当中,10.3%是通过消协的帮助,在各种维权途径中居第二位。
  新闻媒体宣传曝光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功不可没。据统计在受侵害后得到解决的消费者当中,5.1%是通过媒体的帮助。本次调查中,96.15%的消费者认为报纸、电视台、电台等媒体的宣传曝光,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起到了促进作用。
  通过法律维护消费者自身权益是最强有力的手段。据调查,用法律手段维权成功人数占全部得到解决人数的0.13%。
  由于买方市场的形成和维权途径的逐步完善,1998年我国城市消费者通过维权行动挽回了部分经济损失。据不完全统计,解决假冒伪劣商品侵权共挽回直接经济损失6.24亿元。解决服务质量侵权挽回经济损失8.97亿元。尽管这只占损失金额的一部分,但对消费者而言,有着示范和激励作用。
  假冒商品、劣质服务,
  消费者受侵害现象依然存在
  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部提供统计数据:1998年共受理消费者投诉667016件,比1997年上升了6.8%。
  从投诉问题的性质看,质量问题高居榜首,占投诉总数的67.3%;从投诉商品的类别看,日用百货类居首位,占投诉总量的29.6%。
  1998年消费者投诉热点问题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1.农资类投诉上升,假冒农资猖獗。1998年各类商品投诉中增幅最高的是农资类商品,比1997年增多了30.1%。投诉的主要问题有农药、种子等质量差、假货多;农机质量差、售后服务差;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等。
  2.服务类投诉上升,有关法规亟待完善。1998年,消费者对服务的投诉上升了18.1%,居各大类商品投诉增幅的第二位。
  3.医疗纠纷成为投诉热点,积压问题亟待解决。医疗纠纷解决渠道单一,相关法规严重滞后,作为患者接受医疗服务的消费者处于极端弱者地位,一些纠纷久拖不决,造成不安定因素。
  4.商品房和物业管理投诉继续攀升,影响国家有关消费政策的贯彻执行。主要问题:面积“缺斤少两”;质量低劣;价格不符;合同不清;延期交房,产权不明;物业管理混乱。
  5.消费者对“三包”不落实、范围窄有意见。主要反映的问题:维修质量差;经销、维修和生产厂家之间相互推诿;送修等待时间过长;折旧率过高等。
  6.重大事故频频出现,严重损害消费者人身安全。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消费者受到人身伤害的重大案件比去年增加了16.7%,远远高于一般投诉增长6.8%的幅度。
  害怕麻烦、信心不足,
  消费者维权水平有待提高
  在解决侵权的过程中,真正遇到极大困难的比例并非很高。调查中,消费者在受到假冒伪劣商品侵权时,采取主动维权但没有成功的比例,只有13.8%。在受到劣质服务侵权时主动维权失败的也只占34.5%。但为什么许多侵权事件没有及时解决呢?
  大多数侵权案件没有解决是因为消费者主动放弃。在买到假冒伪劣商品而未解决的各项原因中,作为消费者自身也有原因。有的消费者认为“不值得找”和“嫌麻烦”;有的认为“没时间和精力找”和“对解决没信心”;还有一些消费者则声称“时间与精力拖不起”、“不知道怎么找”。实际上,正是由于相当多的消费者主动维护自身权益的观念不强,认为被侵权是个人的事,“怕麻烦”、“不值得找”,结果给侵权者留下可乘之机。
  在世纪之交,进一步提高消费者主动维护自身权益的水平至关重要。这就需要进一步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操作方法,使广大消费者都知道什么是侵权,被侵权后如何去维权;要为消费者维权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完善维权法规,把消费者维权所付出的时间、精力和费用都补齐补足;抓住维权重点,在反商品侵权的同时注意反服务侵权,在反经济侵权的同时注意反人身和心理侵权。全社会共同将一个更加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带入21世纪。
  压题照片为四川省西充县打假执法人员对查获的假冒伪劣食品公开进行销毁。
  庞国庆摄(附图片)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警世钟

  走出消费保护三个误区
  □陈定辉
  随着消费者协会和“3·15”的出现,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日益增强,许多消费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懂得如何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但由于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了解、不理解,许多消费者对消费保护还有种种误区。归纳起来有以下三种:
  一是农村没有消协组织。据了解,在农村,许多农民买了假货后,明知上当吃亏,却自认倒霉,他们抱着自我安慰的心理,错误地认为农村没有消协组织,费许多时间和精力去城里投诉,倒不如自己上几天班、打几天工,钱也赚回来了,何况还不知能否讨回公道?下次买东西换家店算了。其实,在农村同样有消协组织,每个乡镇都成立了消协分会或监督站,地点设在乡镇工商分局(所)。
  二是服务质量不能投诉。一些人认为买了假货投诉是天经地义的事,但遇到服务态度、服务质量问题就自认倒霉,没有投诉意识。事实上,因商品或服务未达到规定或约定的标准,可要求修理、更换、退货或要求退款,这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
  三是消费保护一阵热。自从把每年的3月15日定为消费者权益日起,许多人便产生消费权益保护是3月份的工作、“三月热四月走”的错觉。其实,“3·15”作为消费权益保护的象征和标志,时间概念上不限于3月15日这一天,而已扩展到一年到头的每一天,各地都设立了常年接待消费者的消协组织,因此有“天天‘3·15’”的说法。
  针对以上三种认识,政府部门在抓好“打假”堵住源头的同时,仍需坚持不懈地加大宣传力度,真正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家喻户晓、人人明白。特别是广大的农村消费者,更要唤起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走出误区。
  消费者,请拿起你的法律武器!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官提醒

  电讯局强迫用户买话机合法吗?
  编辑同志:
  去年8月,我到电讯局申请安装住宅电话,交费时,电讯局除收取入户费、安装费外,还要收取我200元电话机费。我提出异议,并向经办人说明我自己已购置了电话机。经办人员强调:局里有规定,凡安装住宅电话都要局里购买电话机,否则不予办理。我迫于无奈,只好照办。请问:电讯局这种行为合法吗? 读者 李勤
  李勤同志:
  电讯局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看,电讯局违背你的意愿收取电话机费,强迫你购买其电话机,显属利用其在电讯行业中具有的行业垄断地位,排挤其他经营者的不公平竞争,违反了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的自愿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侵害了你的“自由购买权”。你可以与电讯局交涉或直接诉至法院,要求电讯局返还200元电话机费,将电话机退回。
  江西省赣州地区中级法院
  陈新生 陈安民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舍命护公款
  王潮 曹永胜
  不久前,湖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作出决定,追授舍命护公款的随州市文峰中学青年教师刘功臣“湖北省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并颁发奖金和抚恤金。
  当随州市党政干部、教师、学生、工人、农民近万人噙着眼泪,一遍又一遍地呼唤着英雄的名字“刘功臣”时,这位年轻的英雄才在世上走了35个春秋。
  去年12月1日上午10时许,天下着淅淅沥沥的小雨。随州市文峰中学教师兼出纳刘功臣骑着自行车到建行随州支行营业部取教师的工资。出门后,他将钱包塞入自己紫色的夹克袄内,骑着车,沿解放路步行街向学校走去,却不知危险正向他袭来:一名歹徒,早在他取款时就已盯上他。
  当刘功臣走到步行街猪儿巷口附近时,有备而来的歹徒突然冲出,一脚踹倒他的自行车,上前就夺他揣在怀里的钱包。突遭袭击的刘功臣情急之中死死地护住钱包,使歹徒多次抢夺都未能得逞。
  刘功臣死死地将胸前护住,奋力向街边一家商店奔去。歹徒持刀跟了过来,先是砍他的手,一刀、两刀、三刀,刘功臣的左手肌腱全被砍断,但他没有松手。穷凶极恶的歹徒恼羞成怒,用刀恨恨地砍他的头部,刺他的颈部。一刀又一刀,刘功臣顿时头部血流如注,但他仍没有松开双手。
  刘功臣英勇顽强、舍命护款的凛然正气,令歹徒也感到了恐惧和绝望。同时,又慑于警方的威力,无奈之下,歹徒只好仓惶逃走。
  10时30分左右,刘功臣满身是血地走进了一医院急诊室。他从溅满鲜血的夹克袄内抽出带血的钱包放在诊断室桌上,艰难地告诉值班医师:“有人抢钱,这是5万元工资款,我是文峰学校刘功臣……”说完便昏倒在诊断床上。4.97万元带血的教师工资完好无损。
  刘功臣离我们而去了,但他临危不惧、勇斗歹徒的精神永存。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在深圳市,消防宣传工作做得有声有色,有效地提高了群众的消防意识。图为蛇口工业区的小学生正兴致勃勃参观消防图片展。 顾一兵 郑雁文 摄影报道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四面八方

  四面八方
  开封警方追回八件汉代文物
  在冬季严打斗争中,河南开封警方经过一周的艰苦鏖战,一举侦破一起非法藏匿倒卖文物案,8件珍贵汉代文物被悉数追回,4名犯罪嫌疑人最近被依法刑事拘留。
  经省文物专家鉴定,8件文物中,带铭文铜戈属国家二级文物,其余均为三级文物。(吕秀国)
  北京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
  和应人民群众反腐倡廉的呼声,北京市检察机关开展了行之有效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目前,各区、县检察机关都设立了专门的预防机构,初步形成了较完善的提醒教育制度、回访联系制度、通气通报制度等预防工作制度。反贪和法纪部门结合办案,普遍开展了行业预防和建立预防犯罪网络。(白锡喜 齐红)
  福州女乘警热心送温暖
  今年以来,福州铁路公安处乘警大队积极开展“民警就在旅客身边”的活动。他们专门组成一支女乘警爱民服务队,在站台和列车上为旅客送温暖。两个月中,女警共为旅客群众做好事180多件。(叶聿辉 赵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爱民月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机关近期大力开展了以爱民、便民、利民、为民为主旨的爱民月活动,受到群众好评。据不完全统计,全兵团公安系统共发放警民联系卡4.1万份、廉政监督卡1769份,接待群众来访972人次,解救危难群众19人次,为民办好事1300多件。(李衍)
  绵阳车站派出所净化治安
  春运期间,四川省绵阳车站派出所把警力放在面上,用在快上,加大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力度,进一步净化站区治安环境。共查处治安案件368件,收缴“三品”28起,破获一起特大贩卖假钞案,拦获假人民币9.66万元。
  (刘立宪 任杰)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律师答疑

  如何履行担保义务
  编辑同志:
  去年某厂因生产需要,向银行贷款100万元。银行除要求某厂以厂房、设备作抵押外,还要求某厂请我公司作为保证人进行担保。到今年2月底,贷款到期,某厂无力还贷,银行向我公司要求履行保证义务。虽然我们确有担保义务,但这笔贷款还有某厂的厂房、设备作抵押。请问我们该如何履行担保义务? 张先生
  张先生:
  你的问题其实是债务人既有抵押担保,又有保证人的担保,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担保义务如何履行。对此,应先确认抵押担保合同是否生效。该厂以自己所有的厂房、设备抵押给银行,依据《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本案中如果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已办理了抵押物登记,那么依据《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据此,你公司作为保证人,其保证责任范围仅为“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所以你公司的保证责任为100万元贷款的本息减去该厂抵押厂房、设备的价款(经过评估)的余额部分,而不必承担100万元贷款的全部本息的偿还责任。
  如果该厂与银行的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没有经有关部门登记,则该抵押合同未生效。在这种情况下,银行要求你公司承担偿还100万元贷款本息的保证责任则是正确的。
  浙江绍兴越绍律师事务所 钱武刚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检察热线

  房地产抵押勿忘登记
  去年5月,李某因经商急需资金,向其朋友孙某借款8万元,借期一年,并提出愿以价值10余万元的私有房屋作抵押。经孙某同意,双方就此签订了书面的借款合同及房屋抵押协议书。借款到期后,李某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
  无奈之下,孙某来到律师事务所,欲聘请律师与李对簿公堂。谁料律师竟告知孙某,该房屋抵押协议书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自愿签订的抵押协议书为何无效?原来当初孙某因不懂关于抵押的法律规定,没有要求李某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由于低押权的设立并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所以其物权的存在一般以登记公示的方式予以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城市房地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可见抵押物登记是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没有办理登记则该抵押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
  办理抵押物登记,还可以使债权人清晰地了解抵押财产的权属,避免违法重复抵押、抵押诈骗等现象的发生。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除城市房地产抵押外,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乡村企业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动产作抵押时,均应到有关政府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当事人以其他财产作抵押的,则采取自愿登记的方式,但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吉林省梅河口市检察院
  韩学智 毕春江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四川省珙县卫生防疫站近期开展“送卫生下乡”活动,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图为卫生防疫人员向农民散发资料,现场传授识别假冒伪劣、过期变质食品的方法。
  周国华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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