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2月3日人民日报 第9版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民主法制述评

在我们国家,不论是人大还是政府,只是职责分工不同,都为着一个共同的目标,这就是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建设一个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同唱一台戏
本报记者傅旭
为了共同的目标
唱好一台戏不容易,生旦净末丑、丝弦锣鼓钹,各司其职,讲究配合,哪样不到位,都不能算是一台好戏,还有可能演砸了锅。演戏是这样,管好国家,成就一番大事业更当如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主要的经常性工作就是立法与监督。近来,记者多次采访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于法律的出台程序有了一定的了解,加深了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从而从一个侧面对党、人大、政府等履行自己的职能,协力同心,唱好依法治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台波澜壮阔的大戏,有了进一步的理解。
能够共同唱好一台戏,首先是目标的一致。李鹏委员长反复强调这样一个观点:在我们国家,不论是人大、还是政府,只是职责分工不同,都为着一个共同的目标,这就是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建设一个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他认为只有这样,才能步调一致,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向着同一个方向努力。
李鹏委员长把这个观点作了形象化的表述,叫做“同坐一条船,同唱一台戏”。
今天,这句话已成为人大上上下下的工作准则,并且鲜明地体现在每一项具体工作上。
心血凝结为立法
首先从立法来说,一部法律由起草到审议通过,都是各方面智慧的结晶,无不体现出这一个“同”字。
不久前修改后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首先来自党领导亿万农民经过十年试行的实践,国家民政部的几年调研,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审议,上上下下多少次,最后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经三次审议后,又对草案作了修改,一部更为完备和成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才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获表决通过。
记者案头有一部厚厚的合同法草案,23章、441条,16开的纸足足91个页码。这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法律专家和实际工作部门起草的,并广泛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以及法律院校、研究单位的意见,接着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中间还在报纸上公布草案全文,征求全民意见。
即使如此,李鹏委员长又于近日在京召开座谈会,邀请专家、学者和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征求意见,还专程到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听取了法官和有关法律工作者的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这次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草案再次进行了修改,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决定提请将于今年3月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
中外瞩目的著作权法的修改同样经历了这样一个相互配合、反复征求意见、审议和修改的过程。这项法律的修改,从七、八两届人大已经开始。九届人大以来,围绕该法的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分赴各地进行立法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与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版权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研究、协调。这个修正案草案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进行初步审议。会上,委员们提出了许多意见。
为了做好下一步的审议工作,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今年1月19日至21日,邀请北方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版权局的同志,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办公厅的同志,召开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对草案进行逐条、逐句、逐字的讨论、研究。大家各抒己见,畅所欲言,遇到难点问题就展开热烈讨论。那种严肃认真负责的态度,令人感动。有时对一个字的提法也不放过。比如,草案的条文中有这样一条,“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有的同志就对其中的“等”字提出质疑,并专门为此查阅了权威性词典,认为多了这个“等”字,容易扩大署名的范围,不够科学。类似事例,不胜枚举。目前,这项征求意见工作还在继续进行中。
据统计,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20年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审议通过了341部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800多件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6000多件地方性法规。九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一年来,共审议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25件,其中通过法律11件。这里边饱含着多少人的心血和智慧是无法计算的,但其共同的目标却是显而易见的。
寓支持于监督
立法工作是如此,监督工作也是如此。监督,是人大的一项重要工作。远的不说,仅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年来就先后组织了6个检查组,分别由7位副委员长带队,对农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等5部法律和1个关于法律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5个工作报告和汇报,同时加强了对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审查工作。这些工作都得到了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的大力支持和配合。
1月19日,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在首都人民大会堂召开会议,邀请国务院法制办、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等单位负责同志出席,介绍了去年赴浙江、福建进行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执法检查的情况,与会者针对两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提出了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会上,虽然发言者的身份不同,有的是监督者,有的是被监督者,但记者感到那种融洽的气氛犹如一家人。
监督是另一种意义上的支持,在这里得到具体体现。
新闻单位在这台戏中也是一个重要角色。李鹏委员长一再强调,要加大宣传民主法制建设的力度,并为此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为新闻单位提供许多有利的工作条件,包括允许新闻记者参加重要会议和视察活动的采访,参加一些过去不向记者开放的立法调研会的采访等等,使新闻记者更多地了解人大工作的全局和熟悉立法过程,以便更加主动地做好报道工作。
新闻单位通过各种形式报道法律,介绍严格执法、依法办事的典型,对一些社会阴暗面和国家机关工作中的失误、腐败现象加强舆论监督,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我们相信,全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好戏还在后头。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98立法大事记(上)
过去一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共通过法律11件,如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公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公布,自1998年6月26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1998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公布,自1998年11月4日起施行)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公布,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公布,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公布,自1998年12月29日起施行)
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公布,自1998年12月29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秘书处提供)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爱我国土
湖北宜都市实验小学为了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帮助少年儿童树立珍惜国土、保护国土意识,培养学生热爱祖国、关心社会、保护环境的良好素质,近日开展了“爱我国土”征文、书画竞赛,共收到参赛作品1400多件。
图为该校副校长、特级教师严永梅用这些生动的绘画作品教育学生珍惜每一寸土地。
曹礼达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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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各地公安机关开展爱民月活动
去年黑龙江齐齐哈尔市遭受了300年不遇的特大洪水,村民房屋倒塌数十万间。目前由市公安局扶助的甘南县兴塔村36户新房竣工,首批9户灾民已住进新房。图为交警在为灾民任春风搬家。高友兴摄
辽宁大连市公安局在爱民月中,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根本目标,制定了以“拓宽绿色通道,开通便民快车”为载体的为民、利民制度。图为户籍民警向居民宣讲人民满意派出所的八项标准。王忠平戴承付李维国摄影报道
安源敬老院是江西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的警民共建文明院。春节前夕,赣西天气骤冷,安源派出所的民警们纷纷拿出自己的工资购买热水袋。图为所长朱训泉将热水袋送到敬老院。袁庆清谭超云程锋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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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编后小议

鲜明的中国特色
心静
我们正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那么“中国特色”体现在哪里?可以说“同唱一台戏”就是一项显著的鲜明的“中国特色”。
同唱一台戏必须有一个共同的目标。依法治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使我们的国家繁荣强盛、人民富裕,就是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
同唱一台戏必须有一个好的导演。宪法确定了中国共产党在我国的领导地位,全国就要在党的领导下,人大、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各自发挥自己的职能,共同唱好这台戏。这些年来我们就是这样做的,而且卓有成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就是最好的证明。
同唱一台戏必须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参与。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最适合国情的民主制度,它将人民内部不同阶级、阶层的共同利益集中起来,能够反映和协调各方面的特殊利益,最大限度地凝聚全国各族人民的力量,紧密团结在党中央周围,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这是任何资本主义民主制度都不可比拟的。
现在,党的十五大又提出将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根据这一精神,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立法规划,提出要在本届任期内初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此我们可以相信,“中国特色”将会更加鲜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将大大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将更有保障。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采取非法手段破坏选举
富平三名村干部被判刑
本报讯最近,陕西省富平县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破坏选举案,该县曹村乡红河村委三名干部犯破坏选举罪分别被判刑。
在一九九八年举行的富平县第十四届人大代表换届选举过程中,红河村村委会主任郭继社未被列为乡选区的候选人。郭继社闻讯后,趁乡政府委托该村印制选票时,授意村委会副主任党汉章和村治保主任郭延安将其增设为候选人,印在选票上。乡上领导发现后将该选票作废。但郭再次采用非法手段,在正式选举时指派党汉章、郭延安分别到该村各村民小组,向各小组组长传达郭继社要他们将其姓名填在“另选一人”栏中的旨意。各小组组长遂将大部分选票未发给选民,而由少数人私下填写,使得郭继社以过半数的选票当选为富平县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红河村群众对郭继社等人强奸民意、践踏法律的行径极为愤慨,纷纷向人大和司法机关控告。公安机关接到群众的举报后,迅速依法立案侦查,查明了案件事实。案件侦破后,富平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于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对郭继社的代表资格进行了审查,认为该选区的选举程序违法,选举无效,宣布郭继社代表资格无效。七月三十日,该县检察院以涉嫌破坏选举罪将三名被告人起诉至法院。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等规定,法院判处被告人郭继社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党汉章、郭延安均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朱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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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新法传递

让更多的孩子拥有家
本报记者吴兢
收养,即让幼有所养,是一件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好事,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于1992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在六年的实践检验中,证明对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发现了一些需要修改的问题。
1998年11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这次修订涉及的实质修改内容不多,主要是放宽收养条件和完善收养程序两个问题。
对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修改前的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年满三十五周岁。”而修改后的收养法第六条,则将收养人的年龄限制由“年满三十五周岁”降为“年满三十周岁”。同时,为了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修改后的收养法第六条对收养人的条件增加了一条规定“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在办理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方面,修改前的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弊病,诸如手续繁琐、规定含糊等等。
修改后的收养法第十五条将收养程序改为:“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对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修改后的收养法在第十五条增加了一款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至于公告期限及其他具体程序将由收养法的实施办法作出规定。
收养是否还需要订立协议、进行公证,修改后的收养法第十五条作了如下调整:“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修改收养法的决定,将于1999年4月1日起施行。届时,希望能有更多符合被收养条件的孩子找到家庭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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