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2月3日人民日报 第11版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社会观点

编者的话
据有关单位调查,在当前百姓认为生活中与他们关系最密切的10部法律中,劳动法排在第二位。劳动法在有的国家被称为“第二宪法”,因为它关系到每一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它为调整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准则,为解决劳动争议制定了法律依据,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当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下岗职工再就业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一些劳动争议。如何运用劳动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每一位劳动者所关心的问题。为此,我们推出劳动法专版,以期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法律意识。
公道仍未讨回
本报记者王比学
去年12月18日,北京市36名农民工通过与原所在单位——北京西郊一家选洗毛加工厂的一起劳动争议案,终于得到了经济补偿金。这笔补偿金本是他们应得的,但他们却为此付出了艰辛的努力,而且至今仍感愤愤不平。
合同被解除民工提申诉
王喜全等36名农民工自1985年相继入厂,与厂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合同期限是从1996年1月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止。1998年7月25日,工厂以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面临结构性调整为由,决定于1998年8月1日解除与这36名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并通知8月5日发给36名农民工部分经济补偿金及退还农民工本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接到通知后,这些农民工极为不满。8月3日一大早,农民工代表向工厂索要《养老保险卡》和《医疗保险卡》。当时厂长的小车正巧通过厂门口,农民工拦住厂长的车,向厂长要保险。厂长说:“我没有,钱都交到上级部门了,企业每年还要替你们交600多元保险,我还觉得冤呢。这事与我没关系,是上级的问题。我现在告诉你们,经济补偿金已给准备好了,8月5日必须领走。如不领走,说不定就没有了。”说完将手一挥,开车便走了。
农民工找到工厂上级单位西郊农场工业公司领导,他们说工厂只给农民工上了一年的保险,以后的保险费都交到上级单位农场局了。而当农民工找到农场局时,农场局劳资科的负责人又说以后的保险费全部在农民工所在的企业。
36名农民工对这种相互推诿的做法十分气愤,打算去告工厂。可是上哪儿告去呢?他们当中绝大多数没多少文化,更不用说懂法了。经过几番周折,经人介绍他们找到了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中心指定律师刘巍和王平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此案。1998年他们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工厂为他们提供《保险手册》和《医疗保险卡》;为农民工提供失业后的生活费并按月平均工资支付经济补偿;赔偿农民工因合同单方解除所造成的损失。
裁决虽生效执行费周折
1998年10月12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
在仲裁庭上,农民工的两位代理人认为:1.工厂向农民工给付的经济补偿金以农民工的基本工资为计算标准,违反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2.工厂应支付36名农民工额外经济赔偿金;3.工厂应退还无故克扣的农民工的医疗保险金;4.据了解,工厂当前生产状况一切正常,生产任务完成良好,以生产经营困难为由辞退职工,理由不成立。工厂无法定事由,且未与职工商量就无故辞退合同工,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的程序。
工厂答辩则认为:企业生产经营确实发生了严重困难,经与农民工协商,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农民工虽然舍不得离开工厂,但他们大多数都在规定时间内在协议上签了字领走了钱,因此不应该有什么异议。
仲裁庭认为:被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部发1994年481号)第九条的规定,以职工1997年8月至1998年7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按每名申诉人在厂的工作年限,每年发放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方法,计算并补齐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申诉人所诉额外经济补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该厂在国家对农民工医疗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参照大病统筹的规定,按每名农民工每月收取一定的医疗保险费,自行建立医疗保险系统,并为部分职工报销了医疗费的做法,并无不妥。
本案经调解无效,依法裁决:被诉人应补齐申诉人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对申诉人的其他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这些农民工事后对记者说:“当年工厂缺人,招我们进去,签订合同时让我们交保险,说是将来的待遇和正式工一样。合同被提前解除后,我们到仲裁委员会去咨询,得到的答复是:农民工没有保险。既然农民工没有保险,当初工厂就不应该要我们交。我们从1993年6月开始向工厂交保险费,到合同被提前解除为止,平均每人共交了800多元。这么多钱,就是放在银行,也有利息啊。我们一直以为工厂为我们上了保险,直到合同被提前解除,才知道厂方根本没给我们上保险。这不明摆着是在欺骗我们吗?!”
再说这36名农民工在这场官司中取得了部分胜诉,本以为虽然对裁决不满意,但好歹也能再得到点经济补偿。可没想到仲裁裁决生效后,工厂拒绝用现金支付经济补偿金,欲以毛线相抵。农民工不能接受,一是他们生活没着落,等现钱用;二是毛线每斤37元太贵,不好卖。当律师刘巍与工厂交涉时,厂长态度非常生硬,“要钱没有,只有毛线。这毛线也是抵账来的。”农民工只好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海淀区法院执行庭非常重视,经与工厂交换意见,工厂同意全部给现金。12月18日,36名农民工终于拿到了他们应得的经济补偿金。
不服也无奈无钱再起诉
这36名农民工有的在工厂已工作了14个年头,最短的也有6年。他们过去为工厂的生产出过力,流过汗,到最后工作说没就没了,只能收回自己上缴的保险费。
当记者与部分职工谈起这起官司时,他们纯朴的脸上透出激动而复杂的表情。他们的遭遇深深地打动着记者的心……
35岁的王喜全1988年入厂,在厂当司炉工,家中上有老父亲,下有正上学的孩子,妻子是农民,在家种田,家中四口人生活全靠他一人的工资收入来维持。在厂辛辛苦苦干了11年,一夜之间工作没了,只拿了1000多元钱回家。他不明白:为什么合同没到期就终止了,且养老保险金也没有。他父亲看着家里以前不管怎样,儿子每月还能拿到400多元的固定收入,现在一下没有了生活来源,又气又急,中风落下个半身不遂。当记者问他以后有何打算时,他无奈地说:“只能凑合打点短工,像我这样有一技之长,且是男工,还好一点。这36名职工中有27名是女工,她们的处境更为艰难。”
秦建新和鲁桂丽是这36名农民工中唯一的一对夫妻。两人在工厂勤勤恳恳工作了十几年,万万没想到双双同时失去了工作。回到家中,面对嗷嗷待哺的小孩和卧病在床的老母亲,夫妻俩不知今后该怎么办。鲁桂丽是个女工,以前在工厂干的是洗毛工,属特殊工种,在家呆了半年也没找着工作。幸好丈夫秦建新凭一技之长,刚找了一份开车的活,来勉强维持这个家。
当问到这些农民工对裁决不服,为什么不继续向法院起诉时,他们露出一脸的无奈:“不服,又能怎么着。为打这场官司,我们每人平均花了400多元。再告,哪有那么多钱啊!工作没了,没有生活来源,这点补偿金还不够交诉讼费的。”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加大劳动法普及力度
关怀
看了这篇《公道仍未讨回》后,三十六名农民工的遭遇引起我深切的同情,同时北京西郊这家选洗毛加工厂漠视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又激发我的愤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自一九九四年七月颁布至今已经四年半,从一九九五年一月开始实施到现在也整整四年,可像这家选洗毛加工厂如此签订劳动合同和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决不只此一家,在全国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劳动法未能得到很好贯彻实施的现象。我们对普及劳动法还得加大力度,还需要为普及劳动法鼓与呼。
首先,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建立劳动合同制度。
此案中劳动合同的提前解除不符合劳动法所要求的程序。根据劳动法和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人员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意见;(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而这家选洗毛加工厂与三十六名农民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根本未向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更未听取大家意见,只是厂方单方作出决定而已,这样简单处理问题的做法必然引起职工的不满。
另一方面,厂方以实物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金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最后经法院执行庭出面强制执行,工厂才同意支付现金。
由此可见,工厂一方的劳动法制观念非常薄弱,没有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在对待劳动合同制度方面背离了劳动法的规定。这应当引起所有企业的重视。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居于强者的地位,而职工居于弱者的地位,无论是签订劳动合同还是解除劳动合同,厂方均应严格遵守劳动法的规定,只有如此,才能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
其次,职工应当认真学习劳动法,利用劳动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法是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尚方宝剑,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当今社会有不少像这家选洗毛加工厂的工人那样,并不了解劳动法的内容,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却不知道如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从此案例来看,我们还需要在职工中大力宣传劳动法。
一、每一个职工都应掌握劳动法的基本内容,熟悉有关劳动标准和各项法律规范,诸如关于工作时间、工资法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法规、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等等规定。
二、每个劳动者都应熟知自己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内容和解除劳动合同有关的法律知识,在目前企业转制和裁员现象不断发生的情况下,职工尤其应熟悉这方面的规定。
三、职工应具有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知识。当前劳动争议在不断增加,这种趋势一时还不会停止,每一个职工都应了解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与法院审理的基本知识,才能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通过劳动争议的处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官提醒

事实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
法官同志:
两年前我通过一路边招聘广告,进了一家私营企业。当时未签订合同,可在去年11月由于工伤造成左眼失明。我向厂方提出支付5万元医疗费、误工费等,厂方只答应给予1万元的补助。我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提起仲裁。可仲裁机关说我与厂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受劳动法保护,裁定不予受理。请问我能向法院起诉吗?湖南石广
石广同志:
仲裁机关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从你所述来看,你是被单位张贴广告招用的,虽然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确实在单位工作了一段时间,双方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因此,你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应受理。
二、你因工伤向单位索要医疗费、误工费等,与单位发生的争议属于工伤保险劳动争议,符合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从这点看,仲裁机关也应受理。
三、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前,我国部分私营企业的业主,由于缺乏安全生产意识,致使工伤事故频繁发生。同时,由于一些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在入厂时没有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在此,需提醒社会有关部门应大力宣传劳动法律知识,认真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提高企业依法治厂和职工依法维权的意识。
湖南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杨志德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律师答疑

不能收取劳动合同保证金
编辑同志:
1998年9月我经职业介绍所介绍到一家商场作售货员。商场提出与我签订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并要求我缴纳1000元劳动合同履行保证金,并说保证金在我离开商场时退还给我。1998年11月我因不满商场的工资待遇,提出提前解除合同,商场提出辞职给商场造成了经济损失,所以不退还保证金,以作补偿。
请问:商场是否有权不退还我缴纳的保证金?李先生
李先生:
你来信反映的是劳动合同的保证金的问题。
当前用人单位向求职者收取应聘费、劳动合同保证金等款项,违背了国家关于劳动关系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规定。鉴于此,原国家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于1994年3月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强调任何单位不得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向劳动者收取入厂押金、劳动合同保证金和风险抵押金,也不得扣留劳动者的身份证、居留证等有效证件。1994年8月原劳动部将“单位”的范围又扩大到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
1995年7月劳动部办公厅和国家经贸委办公厅联合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给予答复: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职工本人自愿原则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不属禁止范围。但是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强制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入股。你所在的商场与你建立劳动关系时收取劳动合同保证金,系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故商场应当退还1000元劳动合同保证金。
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姜俊禄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律知识ABC

如此要求职工加班合法吗?
某公司领导为提高经济效益,经常以行政手段强令职工加班,每天加班达2个小时,即每日实际工作10小时,星期天也不让休息。职工对此提出异议,可公司领导却说,“又没叫工人白干,有加班费,若不愿加班,可以辞职。”
该公司领导的做法不合法。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就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职工加班加点的理由、必经程序和时数作了规定:一是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至多每日延长一小时;二是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生产经营需要”和“特殊原因”(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是指以下五种情形:(1)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营业的;(2)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3)由于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等临时发生故障,必须抢修的;(4)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必须进行抢救的;(5)为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或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遇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均可以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属于上述前两种情形之一安排加班的,应当另行安排加班职工补休;具有上述后三种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时间的限制。潘家永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法律博士帮你忙
全国人大执法检查组在广州钢铁集团公司检查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谢冰摄
广东佛山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在街头为群众进行劳动法咨询服务。广东劳动报提供
湖北美术出版社提供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如此招聘不可信
北京市劳动局和北京警方去年下半年联合查处了一批非法职业介绍所。图为一名违法者正在书写雇工招聘广告。王占军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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