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2月10日人民日报 第9版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立法聚焦

海纳百川始成大
——写在合同法出台之前
本报记者傅旭
1月30日下午3时10分,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进行第二项议程,表决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
当巨大的电子屏幕显示表决结果时,人们注意到,李鹏委员长露出一丝欣慰的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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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一部中外瞩目的包括432条条文的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草案,从1996年开始起草,到公开刊登草案全文,向全国征求意见,又经过无数次的座谈,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四次审议,不断修改和补充,今天意见终于趋于一致,即将提请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人们怎能不为此感到振奋!
如果不是亲身经历了这部法律草案的征求意见、修改、审议的过程,很难想象每一条法律条文都是集万民之智、纳百家之言的结果。
在合同法被正式通过之前,记者只能就几个广大读者最关心的问题,透露一些有关信息。
关于订立合同的形式
细心人都还记得,合同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关于合同的形式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订立合同,除即时清结外,采用书面形式。”这一规定,是听取了部分委员和专家、学者以及实际工作部门负责同志的意见修改的。
征求对合同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意见的过程中,有的同志认为,合同法是交易行为的法律规范,交易行为一要便利迅速,二要安全可靠,两方面相辅相成,要同时考虑。建议合同法草案在规定当事人利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对于履行期限较长、技术含量较高、数额巨大的合同,应当要求采用书面形式。
法院的同志认为,口头合同是存在的,现在老百姓之间的借贷、赠予、保管等合同不少是通过口头形式订立的,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口头合同占35%,如果合同法只规定书面形式,法院审理口头合同的案件就没有依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审议中考虑到订立合同的形式,既要适应现实的需要,也要引导合同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使订立的合同规范化,避免口说无凭,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关于情势变更制度
不论是在常委会的审议过程中,还是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关于情势变更制度都是热门话题。尤其是东南亚发生金融风波之后,这一问题更加引人注目。
情势变更是不同于不可抗力和商业风险的一种情况,有的国家在法律中对此作了规定,在国际商事活动中也都适用这一制度。大家认为,规定情势变更制度十分必要,有利于在国际经贸交往中保护我国企业的利益。没有情势变更制度,势必损害当事人的权益,有失公平。但是大家在发言中普遍认为,应当对情势变更原则加以严格限制,划清情势变更和正常商业风险的界限,防止扩大化使用。
鉴于对情势变更的认定比较复杂,为避免在执行中对情势变更理解不一而出现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同法通过后及时发出通知,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如果依照合同法作出情势变更的判决,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关于建设工程的分包转包
大桥、房屋的坍塌,堤坝的冲毁,有些是由于工程质量有问题,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工程转包。特别是层层转包,每转包一次都降低一次承包费,致使最后承担工程的单位必然会由于承包费过少而偷工减料,以致降低工程质量。各方对运用法律手段解决这一问题呼声强烈,合同法草案第十五章承揽合同共有十九条专门针对这种状况作出了规定。
在常委会的审议和征求意见中有人提出,建设工程不分包是不可能的,立法上应当规范工程合同及分包合同,关键要把分包合同的条款写好,有效调整建设工程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综合大家意见的基础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增加两款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人自行完成。”“禁止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关于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转让和收益分配
目前我国已制定了技术合同法,待合同法通过后,原有的技术合同法将随之废止。为此,在吸收原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并根据形势的发展和需要作了修改和补充,合同法草案中设立了技术合同一章。
在技术合同一章中,对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转让和收益分配作了规定。但大家认为,三审后的草案中的有关规定还不够完善,提出了修改意见。法律委经研究将原条文修改为:“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单位,单位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单位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单位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即将出台。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立法也要民主
心静
立法,是全国人大的一项主要工作。从合同法的制定过程我们可以看出,这里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部门的参与,亦有专家、学者、法律和实际工作者的参与,还有全国公民的参与,其中有党和国家领导人,亦有普通老百姓,充分显示出立法工作中的民主作风。同时,这也是我党走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是党一贯提倡的民主作风在立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民主立法可以使公民更好地行使民主权利。一般来说,公民是通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的。但是,有些重要法律事关长远,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等,关系到亿万人民的政治和经济生活,公民就会有直接表达意见的愿望。这样,立法机关就应该走群众路线,采取多种方式,听取公民的意见,为他们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创造条件。
民主立法可以广纳民意,使法律更加充分地反映民意。人民群众是最伟大的实践者,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一部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法律的制定只有在广泛吸收民意的基础上,才能最广泛地反映民意,也只有一部能够较为充分地反映民意的法律,才能够称得上是一部完备的法律,也才更具有可操作性和权威性。
民主立法有利于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一个广泛征求公民意见制定法律的过程,是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过程,也是一次极好的普法过程。公民在参与法律的制定时,所提意见不论被采纳与否,都有助于他们对法律的了解,有助于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已经公布了9部法律草案,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都取得了良好效果。
由此看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民主立法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98立法大事记(下)
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有关法律的决定共计9件,如下:
1.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设立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决定(1998年3月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办法(1998年3月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3.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1998年3月1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4.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办法(1998年3月1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补选出缺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定(1998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设置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秘书处提供)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刑警之魂”纪念墙近日在上海福寿园陵园落成。上海市公安局刑警总队将把建国以来所有在申城公安刑事侦查战线上牺牲的刑警的名字镌刻在纪念墙上,供人们凭吊,缅怀他们的功绩。新华社记者陈飞摄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开庭不是为了审判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前不久在赵湾乡中学公开开庭。农民阮班新、王远华、柏明贵、龙永荣、王天平5名学生家长坐上被告席。
自1997年春以来,阮班新、王远华、柏明贵、龙永荣、王天平不承担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费用,让子女辍学外出打工。赵湾乡中学向谷城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督促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并承担有关费用。谷城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进行法庭调查和调解,5名被告保证在7日内将其子女送到学校。(附图片)
左上图:开庭现场。
右上图:5名学生家长坐上了被告席。
右图:辍学7个月的王远华之子王天才重新回到了教室,校长高彩立向他发放新书。
熊明银王正强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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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新闻背景

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提纲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在今年1月12日、13日两次合同法立法调研会上征求意见的提纲如下:
一、为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避免口说无凭,减少合同纠纷,合同法草案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除即时清结的以外采用书面形式,这样规定是否合适。是否还需要规定其他订立形式。
二、在合同履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在防范合同欺诈、防止有的企业逃避债务等方面,合同法草案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条、第九十一条有关不安抗辩权、代位权等规定是否合适,还应当增加哪些规定。
三、当前三角债的问题较为突出,在防止或者减少三角债的发生、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方面,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合同法对此应当作出哪些明确规定。
四、合同法草案第七十六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这样规定是否合适,在实践中应当怎样划清正常商业风险和客观情势变更的界限。
五、经济贸易中发生的违约纠纷较多,合同法草案有关要求违约方履行义务、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是否合适,还应当增加哪些规定。
六、在国际贸易、融资等合同中汇率风险是一个重要问题,合同法在如何避免汇率风险、承担责任等方面可以作出哪些规定。
七、建设工程中层层转包的问题比较严重,合同法草案在建设工程转包问题上应当如何作出规定。
当前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问题较为突出,合同法草案有关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该工程的规定是否合适。如果可以申请拍卖,对有的工程是否应当规定不允许拍卖。
八、当前科学技术特别是高新技术的发展很快,合同法草案对有关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合同的规定,还需要作出哪些修改补充。
九、融资租赁合同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产生的新型合同,在实践中主要发生哪些纠纷,合同法草案有关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是否合适。
十、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交易规则应当尽可能符合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等通行做法,合同法草案对此还需要作出哪些修改补充。
十一、合同法草案规定了总则、分则,对于分则所列的十五类合同,是单独专门立法还是在合同法中规定为宜。
十二、合同法草案还有哪些问题需要进行修改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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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法律知识ABC

合同法草案简介
合同法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次制定合同法,是在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的基础上,结合新的情况,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对我国合同法律制度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合同法草案(四次审议稿)有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共二十三章,四百三十二条。总则部分有八章,规定了立法目的、调整范围、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以及法律适用、合同监督、诉讼时效等内容。分则部分继续保留了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并作了大量补充规定;根据经济贸易和审判实践中的新情况,增加规定赠予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附则部分规定了合同法的施行日期。
合同法草案已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的决定,合同法草案将提请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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