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2月10日人民日报 第10版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执法者风采

“绿色通道”连警民
新华社记者孙勇任硌本报记者毛磊
在“创建人民满意派出所”活动中,四川成都市公安局开辟的一条条“绿色通道”,在便民为民和打击犯罪中畅通无阻,深受人民群众的称赞。1998年12月,在请群众对成都市公安局开展的“创建人民满意派出所”活动进行测评时,回收的80万份测评表显示,群众满意率达92.7%。
让窗口单位亮起来
成都市每户居民的家中都有一本印刷精美的《警民联系手册》,上面不光印着城区各派出所以及直接为群众服务窗口单位的电话号码,而且详细介绍了到派出所办理各种证件所需材料和收费标准。许多群众拿到这份《警民联系手册》后都高兴地说:今后到派出所办事方便多了。
从婴儿入户到领取身份证和办户口迁移、出国、农转非、暂住人口登记、报案……人们一生中的许多事情都要与公安机关打交道。如何贯彻以民为本、百姓至上的服务宗旨,是成都市公安局领导一直在思考的问题。局长李建说,我们提出在公安机关的窗口单位建立一条“绿色通道”,就是要让为民服务的窗口“亮起来”。
去年10月,青羊区李小华要到西御河沿街派出所办理儿子户口一事,因为不认识派出所的人,根据以往经验特意找到街道办事处综治办陈主任,请求一同前往。陈主任笑着说:你放心,现在派出所办事“全天候”、无障碍。李小华来到派出所“绿色通道”,很快就办好了有关事宜,他激动得连声称赞现在到派出所办事真方便快捷。
为伤病群众赢得宝贵时间
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巡警大队每个队员手中都有一张“绿色生命通道卡”,这张卡为抢救突发性受伤者和危重病人赢得了宝贵的时间。
1998年4月,锦江分局巡警大队急群众所急,与成都空军医院共同推出“110绿色生命通道”:巡警大队为每名干警制作了“绿色生命通道卡”,成立了救死扶伤快速反应分队,配备了车辆和急救设备;成空医院耗资数十万元购置专用设备,配备急救车,医护人员24小时应诊,随时准备实施抢救。实际操作中,凭巡警“绿色生命通道卡”,在成空医院从门诊到手术都会一路绿灯。
去年8月,一辆货车与公共汽车相撞,货车上3名乘员被严重变形的驾驶室牢牢卡住,浑身是血,奄奄一息。巡警赶到后撬开车门,靠“绿色生命通道卡”使伤员在成空医院得到及时救治,使他们转危为安。
据统计,“绿色生命通道”自开通以来,共救治巡警移送来的伤病群众374人。
给百姓增加安全感
针对日益复杂的社会治安秩序,成都市公安局把对人民群众安全感威胁大的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犯罪、流氓恶势力和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作为打击重点,组织开展了“反盗抢机动车专项治理”、“严打整治行动”、“破案会战”等一系列“严打”战役和专项斗争,取得明显成效。
为了使打击犯罪的“绿色通道”保持畅通,他们科技强警,投资3000万元建成了全国一流的城市公安计算机三级网络和综合信息系统,使全市民警能够在网上方便地查询、查证有关人口、车辆、犯罪等信息。据统计,成都市各级公安机关通过网上查询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834起,破获交通肇事逃逸案130起,追回赃车153辆,抓获在逃犯罪涉嫌人49人。
成都警方组建的快速机动、技能过硬的特警队,使这条打击犯罪的“绿色通道”更加高速、高效。去年11月15日,他们在处理一起劫持人质案件中,在与持械歹徒谈判陷入僵局后,特警队员沉着冷静,抓住时机果断将歹徒击毙,成功解救出被劫持的人质。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追踪报道

京山县取缔野生动物交易场所
本报讯湖北省京山县城东门菜市场的野生动物交易,在1月27日人民日报民主和法制周刊上曝光后,引起了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1月29日,县里迅速组成专门班子,对有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罚。至此,长达8年之久的野生动物交易市场宣告关闭。
京山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和《京山县人民政府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的通告》中的有关条款,将交易所内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全部没收,把活的放生,死的登记后集中处理,对经营者处以罚款。同时,为给这些非法经营者出路,工商部门给予他们转向经营的方便。
京山县为防止死灰复燃,公安部门收缴了非法持有的猎枪,林业部门增设流动岗哨,监督进山非法捕猎者。
为防止交易场所向小集镇转移,工商行政部门在有关乡镇集贸市场也聘请了临时监督员,设立了举报电话。鉴于货源主要来自外县半数销往外县这一情况,他们与交警配合,在与外县市交界的主要路口设卡,把住源流两道关口,不让一只受保护的野生动物进出关口。
(罗鲜荣)
编后:暴殄天物终有时。京山县东门菜市场的野生动物交易市场被本刊曝光之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马上采取措施,取缔了交易场所,卡住了非法捕猎的口子。消息传来,我们不禁为他们闻过则改的精神欣喜和振奋。法律的实施需要社会各界的严格遵守,只有这样,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才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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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扫黄打非在神州
本报记者卢新宁
新年伊始,全国各地扫黄打非行动捷报不断:北京于1月上旬连续5天出动警力万余人次,检查重点地段300余处,收缴盗版书刊22204册、光盘83305张;广东在深圳、汕头、珠海各地集中取缔了一批非法出版物集散地,一天之内在广州端掉3个非法仓库,收缴盗版光盘40万张,并与香港开始了粤港反盗版合作,联手打击跨境作案;江苏紧锣密鼓地对周振平非法出版案进行侦破审理;上海全方位出击,积极调动社会各界的参与;西南、西北、东北将在今后的一周内集中销毁一批非法音像制品……
伴随着全国扫黄工作会议的一声号令,1999年上半年全国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在岁末年初拉开了序幕。连日来,各地雷厉风行,展开的扫黄打非强烈攻势,取得了初步战果。(附图片)
下图:1月15日,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市广播电视局、市公安局等单位销毁非法书刊2万册、非法电子出版物10万张、非法音像制品15万张(盘)。图为公安局等单位将非法书刊送至北京造纸十一厂制成纸浆。新华社记者宋连峰摄
左图:仅去年一年,广东省先后三次大规模扫黄打非,捣毁非法窝点二百五十个,查封非法光盘生产线二十一条,收缴非法盗版光盘三千三百万张。一月十三日下午,广州市举行销毁盗版光盘现场会。图为美国驻广州领事馆副总领事桂维之在现场会上销毁盗版光盘。新华社记者陈学思摄
右图:一月十九日,山西省扫黄办和太原市有关部门联合举行“扫黄打非”集中销毁行动,共销毁收缴的非法出版图书三万余册,淫秽音像制品四万余盘(盒)。新华社记者安小虎摄
下图:自去年以来,天津市开展各种清查行动44次,收缴非法VCD149000张、CD3660张、录像带10500盒,收缴非法电子出版物9900张,非法书刊55600册,沉重打击了“制黄”、“贩黄”和非法出版活动。图为干警们正在清点非法光盘。新华社记者杨宗友摄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我国修宪简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54年、1975年、1978年、1982年制定、颁布了四部。
在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对宪法修改主要之处为:第十一条增加“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第十条第四款改为“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对1982年宪法再一次修改,共八条,主要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及“改革开放”正式写进宪法;将“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取代“人民公社”,“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合乎国情顺应民心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谈修宪
1999年1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京举行。上午的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共中央宪法修改小组成员田纪云受中共中央的委托,作了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的说明。
下午,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对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建议展开热烈的讨论。
修宪符合全国人民心愿
蒋正华副委员长:宪法修改完全体现了党的十五大精神,符合全国人民心愿。把“邓小平理论指引”写进宪法是大家的共同要求。“依法治国”是我们的治国纲领。第六条对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对于民营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家庭联产承包”改为“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符合农村改革发展情况。“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的规定,对于打击当前形形色色的违法犯罪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丁石孙副委员长:关于保护个体经济与私人经济的内容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内容都是经过实践的检验,较为成熟的。
陈建生委员: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之前增加“长期”二字;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将反革命罪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等,修改得很好。提两点意见:1.宪法是非常神圣的,用语必须准确、严肃、完整。第八条中的“统分结合”等用语不是宪法性语言,建议修改。2.个体经济已包含在私营经济中,没有必要专门提个体经济。
张寿委员:这次对宪法修改的原则是:“只对需要修改的并已成熟的问题作修改,可改可不改的问题不作修改”,很正确。这次修宪体现了党在宪法范围内活动的原则,中央成立了宪法修改小组,江泽民主席、李鹏委员长亲自主持会议,听取了省、市、自治区、部委、军委、总政等各个方面的意见,充分发扬了民主。
蔡仁山委员:宪法在十多年中修改三次,越修越好。尽管每次修改的内容有所不同,但三次修改都体现了两个共同的精神,一是充分体现了在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中,我们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认识更深刻、更科学、更成熟了。二是充分体现了立法与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更加适应,更能表达党、国家和人民的意志,规范人民的行为。本次修改十分必要,非常重要。例如,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修改为“我国将长期处于……阶段”。仅仅三个字的修改,意义却十分重大。它有利于统一人们对初级阶段长期性的认识,特别是有助于防止和克服超越这一阶段的“左”倾行为和否定这一必然阶段的错误主张。为反“左”防“右”提供了最高、最权威的法律依据。
张皓若委员:“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我理解“引导”不是“领导”,也不是“指导”,而主要是政策上的指引,特别是产业政策上的引导;“监督”主要指“监督”其守法;至于“管理”一词,我认为要不要在宪法中写应加斟酌,尽管在工商、税务、环保、产品质量等方面对非公有经济也要管理,但也属于执行法律、法规。在执行中,要避免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却去管的现象。
中央修宪建议体现了十五大精神
姜恩柱委员:此次对宪法的修改体现了党的十五大精神,适应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修改得很及时,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我完全赞成拥护。六条建议修改都很确切、准确。其中对“反革命活动”一条的修改很有必要。“反革命”是个政治概念,“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法律术语,世界各国对“危害国家安全罪”都有规定。修宪中把“反革命活动”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适应国际惯例,对于维护国家安全、维护我国在国际上的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张怀西委员:我完全赞成中央关于修宪的建议,认为这些建议非常好,体现了中共十五大精神。如明确了“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符合国情的,将使我们头脑更加清醒,政策更加符合实际,发展步子更加扎实。
把邓小平理论写入宪法意义深远
逄先知委员:把邓小平理论作为指导思想写入宪法特别重要。党的十五大对邓小平理论的历史地位和指导意义作了科学论述,指出在当代中国,只有邓小平理论,而没有别的理论能够解决社会主义的前途和命运问题,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十五大已把邓小平理论作为党的指导思想写入党章。但是,以邓小平理论为行动指南,不仅是当做共产党员的共同认识,而且也是全国人民的共同意愿。把邓小平理论作为指导思想肯定下来,就有了宪法的依据和保障,意义重大。
修宪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将起重要作用
王佛松委员:以宪法的形式确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这无疑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确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表明其他生产要素,如资本也可作为分配的因素,这对于调动私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的积极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当然对经济发展也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朱相远委员:宪法序言第七段中增加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建议修改后的第十一条,明确“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我国长期奋斗的目标。我理解发展非公有经济并非权宜之计。
这次修改宪法时机适当
成思危副委员长:完全赞同田纪云同志受中共中央委托所作的说明。我认为这次对宪法部分内容进行修改:1.时机适当。十五大召开一年之后进行了充分的准备。2.步骤稳妥。成立了修宪小组进行周密的论证,征求和吸收了大家的意见。然后再通过立法程序把党的意志变成国家的意志。3.内容适当。可改可不改的不改,有利于宪法的稳定,适时修正,有利宪法的活力。
万绍芬委员:宪法修改虽然仅修改326个字,但修改得很好,最重要最为关键的问题都有了。
张玉台委员:完全赞成对宪法的部分修改,使宪法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衔接。使之有连续性和稳定性。这次修改广泛地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很必要。提两点看法:1.第五条的最后一句,即“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既是总结了历史的经验教训,又对当前情况具有重大意义,保留下来,十分必要。2.第六条,建议把有关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这一段接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之前,这样便于理解与衔接。
周强委员:在国际共运史上,我们党是第一个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的,这是我党对国际共运的重要贡献。以宪法的形式确定党的治国方略是非常重要的。
徐敦信委员:这次修改涉及经济体制问题较多,反映了转轨中的客观需要,是很迫切的,十分必要。
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很有必要
王幼辉委员:1.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是治国方略得以实施的法律保障。2.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3.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的重要体现。
陈癸尊委员: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共有12处修改,其中有11处都可从十五大报告中找到依据,人大把党的主张通过立法变成国家的意志。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前年修改刑法时已将反革命罪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当时修改刑法时也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现在宪法在这个问题的表述上与修改后的刑法一致起来,完全必要。
修宪有利于稳定党的农村政策
凌伯棠(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修改宪法部分内容建议第八条第一款对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很重要。在宪法上定下来,极有利于稳定党的农村政策,同时适应了农村的现实发展。
要有一个高度理论概括的修宪说明
谷建芬委员:希望附上一个详尽的高度的理论概括及实践经验的总结修宪说明,以便在九届二次大会讨论时供代表参考。因为人民群众对修改宪法十分关注,这个修宪的说明会是一个很好的普法教材,强化人们依法治国的法律意识。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我国宪法关于修宪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应该知道的是:
一、宪法修改方式。宪法作为我国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国家组织和活动的总章程,是国家法制的自身基础和核心,所以修改宪法方式的规定必须考虑宪法的稳定性。我国宪法的修改有通过修改决议形式,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决议;还有重新改写形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都是将原来宪法重新改写一遍,这在形式上看来,是重新制定宪法,但是在内容上则只有修改。
二、宪法修改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先后制定颁布的四部宪法均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唯一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
三、宪法修改程序。为保持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宪法的修改需要按照特别的程序来进行,比修改普通法律更加严格。现行宪法第六十四条就作了非常严格的规定。
(摘自《中国法学大辞典·宪法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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