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1月24日人民日报 第12版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监督广角

  谁该对这些投资者负责?
  ——对郑州市一起违法出租黄河滩地事件的调查
  本报记者傅昌波
  郑州铁路局物资供应处高级工程师尹志华等人日前投书本报,反映郑州高新农业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违法出租黄河滩地,导致他们投资河南农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农发公司”)违反河道管理及防洪法规的开发项目,损失惨重。为了解事件真相,记者赴郑州进行了采访。
  1998年3月,管委会与农发公司共同发起“农发绿色产业行动方案”,推出了农发公司面向社会招商的计划。短短几个月,郑州市及附近地区的300多名群众共向农发公司交款1000多万元。同时,农发公司开始投入资金在黄河滩地进行规划设计,并开工建设奶牛场。
  然而,1998年6月16日,郑州市黄河邙金河务局向正在施工的农发公司发出了《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同年8月13日,河务局作出决定,认定农发公司在河道范围内兴建奶牛场严重违反《防洪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农发公司停工,并在10日内拆除违章建筑物,恢复原地貌。今年7月,经河务部门申请,农发公司建在滩地上的910平方米牛舍被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爆破拆除。
  据记者调查,作为政府派出机构的管委会对这一事件难辞其咎。农发公司与管委会合作的过程是:1997年3月,农发公司向管委会提出在试验区兴办“河南农发机械化高产养殖项目”。不久,管委会为农发公司出具“土地证明”,证明农发公司在管委会下属的邙山区黄河农牧场(该场的土地主要是黄河滩地)“征地100亩、租地1万亩,用于建设奶牛场、饲料乳品加工厂及草场等”。接着,管委会所在地邙山区的计划统计局批复:“同意该项目立项”,“在黄河滩区选址”。1997年8月19日,农发公司与管委会及其下属的黄河农牧场签订了《承包租赁合同》及一份《补充协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农发公司承租滩区土地25000亩,期限为50年,承租期内,土地由农发公司“自主规划,以农业开发为主,开办和经营农业综合开发及建立一些与本项目相关的生产和生活配套服务设施”。之后,双方又于1997年9月2日和1998年6月5日签订了另外两份《补充协议》,约定了农发公司所承租土地范围等问题,并约定,为使农发绿色产业行动方案依法顺利实施,由农发公司对其承租土地中的500亩按每亩4000元一次性购买50年使用权;农发公司承租的土地可以对外转包,已获得50年使用权的土地可以对外转让或承包。合同签订之后,农发公司于1998年分三次向管委会支付土地租赁费、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共440万元。
  管委会还会同郑州市一些职能部门为农发公司的招商行为提供信用保障。早在1997年10月,管委会便以郑高新农[1997]28号文正式任命农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宁为黄河农牧场场长;在一份刊登在招商广告上的文件中,管委会承诺“派员到农发公司对其招商引资行为监管,并共管银行账户”,确保“逐项投资的安全性”。1998年7月1日,河南省公证处为农发公司出具《有关农发公司招商活动合法手续的公证》,称农发公司“有充分的自主发包经营权,同时也具有同投资者签约的合法主体资格”。
  记者在采访时看到管委会发布的一些宣传材料,管委会在其“郑州高新农业试验区规划图”中标明,试验区的区界北至黄河航道中心线,即包括黄河南大堤到航道中心线之间30000亩左右滩地。而郑州市人民政府下发的[1995]2号文件却明确划定:试验区的范围“北至黄河南岸”。河务部门的专家告诉记者,这个文件说明管委会租赁、出让给农发公司的滩地根本不在其管辖的试验区范围内;退一步说,即便这些滩地在其管辖的范围内,管委会擅自将滩地租给他人并许可其“自主规划”的做法也违反了我国水利法规的有关规定。土地管理部门的专家认为,管委会并非法定土地管理部门,其下属的黄河农牧场也只是普通企业法人,他们擅自向农发公司出租25000亩未办理出让手续的国有土地并出让500亩土地的使用权的行为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其收取440万元土地租赁费及土地使用权转让费的做法也不合法。
  据了解,农发公司在黄河滩地上的开发行为被河务部门查处后,众多投资者多次到河南省、郑州市有关部门上访,要求收回投资款。农发公司则于1998年9月20日向人民法院递交了《经济诉状》,请求人民法院认定双方所签合同无效,判令管委会退回所收款项并赔偿经济损失。管委会主任卢书海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却表示,他们在此事件中没有任何过错,管委会也不会退款。
  是非应该是清楚的,管委会能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吗?
  编后:这本是一件不该发生的事情。作为政府派出机构的郑州高新农业试验区管委会,如果能依法行政,不擅自作主将黄河滩地租给他人,也就不会发生河南农发公司在法律严格禁止占用的滩地上搞农业开发项目,更不会有众多投资者出资响应所谓的“农发绿色产业行动方案”。现在违法建筑已经被依法拆除,对投资者来说,当然有损失,更有教训。但对既是招商者、参与者和信用保障者,又是既得利益者的管委会来说,难道能推卸掉自己的责任吗?相信法律会作出公正的回答。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办好议案倾听民意

  吉林代表进一言免了增容费
  今年7月,吉林邮电学院人事处处长、省人大代表张晓林听处里的同志反映,本校今年接收的一名应届毕业的外埠籍研究生,在办理落户手续时,公安局要求交1万元的“城市增容费”,另外一名从外地调入的研究生落户时也要交5100元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留校的几名学生也要交“城市增容费”。对此,张晓林颇感不解,因为当前中央、省、市都提出了科教兴国、兴省、兴市的战略决策,引进人才还要收费的做法显然与之相悖。
  张晓林在将信将疑中试探着给长春市公安局法制处去了封信,反映了这个问题,求得解释。几天后,张晓林收到长春市公安局法制处的便函,函中明确地说明,公安局的收费均是指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并且是根据长春市政府[1999]3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的。
  此时,身为省人大代表的张晓林感到了事情的严重。他意识到类似的事情不仅仅发生在本校,长春市众多的高校、科研机构势必也遇到同样的问题,这将严重影响长春市乃至全省吸纳人才的进程,进而影响长春市和吉林省的经济发展。张晓林把自己的想法上书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对此极为重视,迅速刊载在《代表反映》中,并转送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
  长春市政府收到《代表反映》后,极为震动,马上责成市公安局查找原因。市公安局为此召开了专题会议,认真讨论,最终发现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由于个别同志对于长春市政府[1999]35号文件理解有误,对收费界限概念模糊,以致造成了执行政策的偏差。市公安局立即为当事人办理了落户手续,同时召开各区分局户籍科长会议,对发生的问题进行通报批评。
  8月初,长春市政府办公厅以文件的形式答复了张晓林代表的建议,说明了问题的症结和处理结果。到此,一个执行政策的偏差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张铁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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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办好议案倾听民意

孝感建议得落实市容大变样
  11月上旬,湖北省城市卫生检查团来到孝感市考核,检查团认定,孝感市城市卫生所有指标均符合《全国城市卫生检查评比标准》和全国爱国卫生委员会的规定,决定授予孝感市“省级卫生城市”称号。孝感市人大代表“关于加大文明卫生城市创建力度”的建议,终于有了一张满意的答卷。
  1993年国务院批准孝感撤地建市。由于建市时间短、基础差,孝感市政基础设施和城市功能很不完善,与中等城市的要求很不适应。因此,1995年60余名人大代表在市一届三次人代会上提出了“关于加大卫生城市创建力度”的建议。1996年初,孝感市委、市政府在进行大量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了创建卫生城市的奋斗目标。为了确保创建活动的严肃性和连续性,创建文明卫生城市工作写进了孝感市党代会、人代会工作报告,列入了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市里成立了以市委书记张昌尔为主任的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以市长曹世佑为组长的创建文明卫生城市领导小组。
  几年来,孝感市委、市政府采取多种渠道筹资21.27亿元,先后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城区道路27条、人行天桥2座;新建、改建17处排水设施;完成了水厂、游乐园和城区道路绿化工程;新建、改建了一大批垃圾处理场、水冲式公厕、封闭式垃圾中转站及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城区垃圾无害化、粪便无害化和污水三类处理率分别达到100%、70%和40.5%。如今的孝感,马路宽了、直了;路边净了、绿了。为使市里供电、通信等服务上新水平,市里先后投资160万元对城区电网进行改造,投资2116万元兴建变电站,投入邮电通信建设资金10.46亿元。
  为了彻底整治脏乱差现象,孝感市建立了路段长、“四大家”领导分片包干责任制。市领导多次带头上街打扫卫生。市政府对市区8家重点工业污染企业依法作出了限期达标排放的决定,取缔关闭了144家“十五小”企业。今年,孝感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也步入全国先进行列。
  湖北孝感市 晏乐安冯一郑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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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民主评说

  既要说长更要道短
  朱延青
  对“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开展工作评议,对常委会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进行述职评议,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实践表明,评议不失为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促进“一府两院”工作的好办法。但是,毋庸讳言,有的地方在开展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时,往往“善于说长,羞于道短”。“说长”往往是声情并茂,滔滔不绝;“道短”常常是含糊其辞,蜻蜓点水。这种回避“道短”的做法,与评议工作的内涵和要求相悖,达不到评议效果,群众称此为“隔靴搔痒”。
  评议要想客观公正,当然要“说长”,但从评议的目的和人大监督的内涵来说,更应该强调“道短”。所谓“道短”,就是要敢于“揭丑”,指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帮助其进行整改。人大代表参加评议,实质上是在履行职权,是代表人民的利益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因此,评议中不能有怕得罪人、怕搞不好关系的思想,要敢于坚持原则,敢于碰硬,不能回避矛盾,更不能随波逐流。
  被评议的部门和政府组成人员要提高对评议工作的认识,有一种虚怀若谷、闻过则喜的精神,诚心实意地欢迎“道短”,认真接受人大评议,真正把评议作为促进工作的动力。因为只有认识到不足,找出问题和差距,才能自知“斤两”,从而扬长避短,进一步做好工作。
  今年4月起,大连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对市司法局、劳动局、卫生局局长开展述职评议。通过调查、视察、座谈以及民意测评等方式,对评议对象的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公开评议,并向全市人大代表发出了《致市人大代表的信》,开通了市民热线电话,鼓励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参与述职评议。截至6月末共接到400多名市民的热线电话,几十封代表来信,对被评议的政府组成人员说长道短,品头论足,其中也不乏针砭时弊的批评。这样做,多了一些逆耳忠言,使得评议工作平添了几分“刚”性,不仅增强了人大监督工作力度,而且有利于鞭策政府组成人员以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的精神搞好本职工作,不失为增强人大监督实效的好办法。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多棱镜

  拯救革命历史文物
  贵州省都匀市枫香溪镇是当年红军第三军军部驻地,这里的“枫香溪会议”旧址被贵州省人民政府列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然而目前旧址房屋年久失修,文物受损严重,令人十分痛心。
  上图:在红三军医院旧址,枫香溪镇政府曾在这里设过卫生所。卫生所搬迁后,这房屋成了附近群众的杂物房。有的木板已被人撬走。
  右图:“中国工农红军第三军军部驻址”和“中共中央湘鄂西分局枫香溪会议会址”所在的木房大门紧锁,当年红军战士在院墙上留下的标语,有的经多年风吹雨淋,逐步退色剥落,有的被石灰粉抹画覆盖。院墙角堆满了煤块、砂石料,房墙上挂着的宣传画残缺不全。
贵州都匀市文隽永
(附图片)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监督热线

  债权无法执行法律如同“白条”
  我们是湖北省随州市均川镇粮油管理所职工。自一九九○年十二月至一九九八年七月,我所共向随州市人民法院起诉并审理终结七个债务案件,诉讼标的金额一百零六点九万多元,所里为此支付案件受理费三万多元,开支旅差费、招待费、清收人员工资等费用数万元。然而,到目前为止仅仅执行物资折款九千四百二十五元,另外一百多万元债权得不到执行。目前粮管所因此支付利息损失已达三十九万多元。
  被告之中,实际上很多都具有偿债能力。如随州市政府行管局后勤服务公司、随州市国营食品厂等,它们各欠款二十多万元,完全能够偿还。但不知何故,法院至今未能执行。
  大量债权得不到执行,使我们这个小镇粮管所欠下银行大笔债务,不仅罚息年年增加,而且影响了正常的粮食收购工作。我所目前另外还有一百多万元的外欠货款,靠自己讨债难以收回,但如果诉诸法律,我们又担心,投入的是更多的资金,得到的仅仅是一纸法律空文。我们该怎么办?
  湖北随州市均川镇粮油管理所职工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新事集纳

  枣阳人大——
  为民营企业挂“保护牌”
  前不久,湖北省枣阳市民营企业金桥百货大楼总经理吴运英喜滋滋地从市人大主任手中接过“民营企业保护牌”。
  保护牌上醒目标明,当企业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可直接向挂牌领导举报。吴经理高兴地说,“有了这个“护身符”,我就不再怕“三乱”了!”
  湖北枣阳市傅弘成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新事集纳

  东阳法院——
  接受人大建议抓整改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近几年来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促进公正办案。近期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对法院司法工作进行评议,全院上下一边认真自查,一边积极整改,将人民代表提出的九条评议意见逐一进行排查清理。在评议期间,发现有两名干警不适合法院工作,法院根据人民代表的意见,将他们调离了岗位。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吴余明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事中有法

  正当批评不构成名誉侵权
  最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由法官撰写法制宣传稿引起的名誉权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上诉,维持了撰稿人不构成名誉侵权的判决。
  1996年9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刘某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撰写了《煤气罐爆裂失火引出的官司》一文,于同年9月13日发表在《河南法制报》上,文中涉及的河南送变电公司职工刘岂认为此文严重侵害了其名誉权,遂一纸诉状将作者刘某及河南法制报社推上了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的被告席,要求作者及报社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名誉损失费4000元。
  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作者对事件进行的报道,属于正常的舆论监督,其目的在于提醒有关人员加强安全意识,内容基本属实,不构成对刘岂的名誉权的侵害。一审判决后,刘岂不服,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时认为,该文中涉及刘岂的内容来自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判决,内容基本属实,并无构想成分,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近年来,公民、法人与新闻媒体之间的名誉权纠纷不断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对于新闻报道、批评性文章,只要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于本案,被告出于普法目的,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文书撰写稿件,自然无侵犯名誉权之说。
  河南郑州市金水区法院林宇峰杨健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代表影集

  敢为群众吐真言
  山东省东营市人大代表王长明,是利津县北宋镇党委委员。他自1993年当选为市人大代表以来,牢记党和人民的重托,积极参政议政,赢得了群众的信赖。
  前些年,利津县有3个乡的供销社为了解决收购资金短缺问题,想出了一个办法:棉农每售一斤籽棉交0.1元的入股金,供销社到年底给棉农分红。办法明确规定“入股自愿,退股自由,入股者可优先售棉”,棉农纷纷入股。但近10年过去了,这3个乡的棉农非但没有得到一分钱的红利,退回股金的合理要求也年年被拒绝。对此群众意见很大,有的群众甚至产生了哄抢供销社的想法。王长明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在东营市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联合10名市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要求利津县三个基层供销社无条件退回10年前股金”的建议。建议引起市、县两级人大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县政府当即组成专门班子,负责调查落实问题。三个乡的供销社很快将股金退还给棉农。
  1996年,王长明在一次调查中听到群众反映,前几年县里抓畜牧业生产,县政府有关领导口头承诺给北宋镇35万元贷款,以鼓励该镇农民发展以养牛为主的畜牧业。贷款期限为三年,三年后养牛户只还本,县政府贴息。全镇11个村的119户农民,靠从县信用联社贷的35万元贷款发展起了畜牧业。但三年过去了,由于县政府有关领导已调离,35万元贷款三年期满所欠的18.4万元利息无人认账,信用联社追着养牛户催要利息。王长明经过认真调查,向县政府提出了“关于由政府支付养牛贷款利息”的建议。县政府在专题研究中采纳了王长明的建议,养牛贷款利息由县政府和北宋镇政府共同承担,群众十分满意。
  胜利石油管理局在利津县境内有一个占地1万亩的水库,造成周围大面积土地盐碱化,严重危害着附近3个乡镇的2万余亩良田。由于水库属石油管理局,治理工程投资又相当大,当地政府解决不了,以致成为难点问题。去年2月,王长明把这个“老大难”问题带到了东营市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他联合13名市人大代表向大会提出的议案引起胜利石油管理局的高度重视。会后,胜利石油管理局的领导会同市、县两级人大、政府领导多次到现场察看情况,共同研究治理措施。目前,油地双方治理水库盐渍化工作正在落实之中。
  山东利津县人大常委会 忠明建军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公安分局最近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执法执纪监督员,促进了执法水平的提高。
山东临沂市罗庄公安分局曹德元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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